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老城街农园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张效林,局長
委托代理人朱振兴,男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陕西农仕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渭区关中环線好走吗安陈村。
法定代表人张花平经理。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陕西农仕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淛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護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