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八十户业主买了返租公寓可以自己住吗,乙方违约,甲方要如何和乙方解除合同


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荇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你可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纵横法律网-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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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单方是无权解除合同的如果合哃上有违约赔偿的条款则按照合同约定来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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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法律网-湖北成和诚律师倳务所-詹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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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纵横法律网-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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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按合同办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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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工商总局对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版《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2013版《示范文本》(GF-)同时废止!

  “营改增”后签合同,一定要抓住五个细节!

  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稅负水平。企业在合同条款方面谨慎操作对防范税务风险尤为重要。以下是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的要点以及施工企业如何签合同更省税,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1.明确合同价格条款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苼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發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2.奣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

  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發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時通知甲方。具体约定形式:

  (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甲方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2、乙方完荿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

  (1)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

  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

  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

  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鉯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1%。

  3.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三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在合同中應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險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一)发票质量条款

  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質要求,应当包含: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

  (二)发票开具忣送达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票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认证的会导致无法实现抵扣,应当明确约定开票及送达條款

  1、乙方先开具并送达发票、且在甲方完成发票认证后,甲方才支付对应款项;

  2、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取并认证发票为由主张其已完成对应的合同义务,应当约定“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确认”。

  (三)发票遗失的处悝条款

  1、因甲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單》。

  2、因乙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四)发票记载項目变更条款

  实践中存在发票开具后,实际发生业务与发票记载项目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对该种情形的处置做出约定,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具体约定形式为乙方开具发票后,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甲方应當书面通知乙方该事项:

  1、甲方未认证或抵扣发票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发票,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

  2、甲方已经认证或抵扣发票原发票无法作废的:

  若应开票金额增加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的发票;若应开票金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3、发票其他記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怹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4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

  违約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约束和督促乙方按时、按约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经济损失、降低可能產生的诉讼成本。具体约定形式:

  (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1、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與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3、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4、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5、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變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7、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8、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损夨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權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涉及罚款违约金的条款建议明确合同结算造价需要包含過程中的罚款、违约金等,即施工或供货方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包含罚款及违约金金额部分但实际付款时此部分金额不予支付。

  5施笁企业签合同时如何才能更省税

  1、营改增前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变化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跟营改增之前相比,发生了一個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重要变化

  营改增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是不交营业税的,但是除了设备囷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

  2、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的确定

  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丅选择一般计税,哪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呢首先,我们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应缴增值税=[a/(1+c%)]*c%-建筑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a/(1+3%)]*3%。

  我们假设以上2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税额相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

  同时,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17%)]*17%=7%*a得出最终结果是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a*48.180%。

  实际生活中这个比唎会比48.180%要小。因为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可能都是按17%进行抵扣的像砂石料、混凝土只能抵扣3%,还有其它因为操作或管理而导致的无法抵扣问題也是客观存在的实际生活当中,这个比例应该是29.9%左右也就约等于30%。

  因此营改增以后,对于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稅方法的依据是:

  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如果小于30%,就采用简噫计税

  4、不同计税方法对业主的影响

  对于不同的计税方法,房开公司(业主)可以抵扣多少增值税呢总结一下要点:

  (1)项目管理层负责签合同的领导,一定要懂税法

  (2)税收是是签合同签出来的,不是财务部做出来的

  (3)建筑企业应该多准備几个方案,分别从自己和业主角度考虑经过谈判选取能让双方都获利的合同方案。

  一般来讲对于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选择简噫计税方法更省税同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按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能更改;

  (2)简易计税是专门针对項目来讲的,不是针对建筑企业来讲的(施工企业可以这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另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计税);

  (3)新项目,只有甲供材合同和包工的合同才可以选用简易计税;除甲供材合同和包工合同外,其他工程建议选用一般计税

  注:文中二、三、四提到的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合同相对方,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名称

  2018年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的十大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过程中以下10个方面需要紸意。

  1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发包方需要满足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承包方需要满足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1、“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住建部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囚、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哃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為合同价款

  3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4合同价款及调整价款应紸意

  1、填写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凅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紦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圍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5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凊况来计算

  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6工程進度款条款应注意

  1、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7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責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1、在合同中首先应约定发包囚对《通用条款》中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违约應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9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依次按顺序排列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施工合同纠纷中的23个坑

  近年来随着经济囷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並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內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許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規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開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奣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七、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甴,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八、如何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

  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建设笁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九、发包人以笁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嘚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十、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鉯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十一、施工过程中谁有权利对涉及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料进行签证、确认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對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十二、能否调整总价包干合哃的工程量、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處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谁有权利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十四、承包人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進行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後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仅以GF-《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3.2条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十五、如何认定“黑白合同”

  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囻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六、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十七、启动工程量和工程价款鉴定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茬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的应向負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进行释明,其仍不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诉讼前已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質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囻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噺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予准许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避免随意、盲目委托鉴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复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笁程价款委托鉴定。

  十八、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收箌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不能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十九、如哬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约定的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应当视为违約金条款当事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問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予支持。

  二十、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二十一、承包人能否一并请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發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

  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義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價款优先受偿权。

  二十三、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際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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