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赠予的房子再次赠与人直接将房产名字写为受赠人,还用公正吗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您当前的權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一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09)金东民初字第1196号(2009年11月2日)

  二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金民终字第1794號(2010年2月23日)

  被告:陈本春、谢秀英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2月13日,陈本春与谢秀英登记结婚陈某某系谢秀英嘚儿子,当时尚未成年,随两人共同生活2006年5月24日,陈本春与谢秀英协议离婚约定将共同财产即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都市绿邸17A幢2单元502室房屋赠与陈某某,该房屋尚欠按揭贷款亦由陈某某归还之后,陈本春、谢秀英将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交给陈某某用于归還按揭贷款的存折则存放在谢秀英处。2007年下半年谢秀英将该存折交与陈某某。现该存折及用于交纳该处房屋电费的存折均在陈某某处洇该房产贷款尚未还清,2006年7月31日颁发的房产证及2008年1月12日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仍登记在陈本春名下两份证书的原件均抵押在银行,房产的原配钥匙至今在陈本春处2007年初,陈某某经向陈本春索要钥匙未果遂调换了该处房屋的门锁。

  • (2009)浙金民终字第1794号 / 终审日期:
  • (2009)金东民初字第1196号;(2009)浙金民终字第1794号
  • 终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终审日期:
  • (2017)闽02民终388号 / 终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终审日期:
  • (2015)闽民终字第587号 / 终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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