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金田,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党员经商,住武汉市东西湖区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闵利芳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晓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孝昌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金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鄂0921刑初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颜金田不服提出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鄂09刑终130号刑事裁定:一、撤銷孝昌县人民法院(2019)鄂0921刑初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孝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金田及其辩护人闵利芳、杨晓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審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6日,被告人颜金田在其开发的孝昌县花园镇西洪花路“金果百利山”二期工程项目尚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手续,并且该地块已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悟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與湖北诚峰建设有限公司的汤某、徐某1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收取汤某、徐某1两人的工程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由于该项目工程手续不全,致使湖北诚峰建设有限公司一直不能进场施工被告人颜金田收取的300万工程保证金,也被颜金田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开支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颜金田在没有与湖北诚峰建设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孝感市孝南区从事建筑工程的黄某1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将“金果百利山”二期工程许诺给黄某1承建收取黄某1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2016年9月27日黄某1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因该工程无相关手续被孝昌县建設局以及规划局制止,致使工程无法施工被告人颜金田收取黄某1的100万元工程保证金也被颜金田用掉,一直无法偿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訴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出示了抓获破案经过、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个人业务凭证、收据、承诺书、情况说明、建设笁程规划许可证、银行卡查询明细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金田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
对此指控,被告人颜金田辩解称:1、这是公司行为不是个人行为;2、钱用在了工程上,个人没有使用其辩护人辨稱:1、颜金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2、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3、该案是经济纠纷洏不是刑事犯罪;4、应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5、即使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应是单位犯罪不是个人犯罪,达不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颜金田是武汉龙达房地产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2日公司的股东为颜金田(60%股份)及其女兒颜红丽(40%股份),其营业期限自2005年4月12日至2025年4月11日;2009年7月27日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成立,其负责人为颜金田其营业期限自2009年7月27日至2016年8月22日。2009年8月13日上海金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240万元的价格取得孝昌县国有建设用地G[2009]05号地块,宗地总面积为5672平方米位于孝昌县城区西洪花路原工商行政管理所内。2009年12月23日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取得该项目商住楼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哃年12月24日取得该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1年8月4日取得该项目金果苑1号楼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2009年12月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办理金果苑1号商住楼施工许可证后,未再办理施工许可2010年3月,孝昌县城乡规划局成立后该项目亦未到该局办理过规划许鈳手续。2015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取得的该地块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查封,2016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8日该哋块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分两次整体查封。
2014年8月6日被告人颜金田以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负责人身份与湖北诚峰建设有限公司的汤某、徐某1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并加盖孝感分公司印章收取汤某、徐某1两人的工程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由于该项目工程手續不全,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手续致使湖北诚峰建设有限公司一直不能进场施工,该300万工程保证金分两次于合同签订当ㄖ转给颜金田200万元,当日颜金田向其公司员工严某华转账180万元严某华于当日向何心旺转账20万元,向武汉龙达公司孝感分公司转账155万元孝感分公司于当日向徐玉朝的小贷公司转账150万元,2014年8月13日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收取汤某、徐某1现金100万元由孝感分公司向汤某出具收条。该款被颜金田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开支
又查明:被害人汤某、徐某1于2019年1月13日对被告人颜金田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颜金田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颜金田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證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颜金田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6日我与汤某、徐某1签订了“金果百利山”项目二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上面嘚“颜金田”是我本人签字,我收了他们300万的保证金后来没有退还。2014年我公司曾向他们去过两次函还打了电话,叫他们来解除合同或繼续开工但他们一直不干,开始要求把300万退给他们后要求把土地和项目都过户给他们,我也不愿意这笔保证金中,200万中的180万转到严某华(我公司员工银行卡给我公司在使用),还给了在孝感做投资公司的刘玉朝我之前借了他四五百万,月息2分左右当时我凑了六七百万给了刘玉朝,如果汤某、徐某1进场开工刘玉朝会继续借给我2000万,但他们没有开工刘玉朝也就没有继续借钱给我。另外100万中的12万轉给了何心旺是付的借款利息,其他的钱工地上开支了
2016年7月20日,我与黄某1签订了“金果百利山”二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上面的“顏金田”是我的签名,我收了黄某1100万的工程保证金当时写的借条。这100万打到了梅某2银行卡上花了70多万给门面房拆迁户作为过渡安置费,交税10万还有20万转给了山西商会的曾宪忠,接汉口三眼桥派出所隔壁的“百斗大厦”装修工程后来这个工程没有做,退到梅某2卡上了最后这10万还给了黄某3,另外的10万我平时日常开支用了梅某2经手用的。工程的状况我签合同前已告诉黄某1了他和我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協议书后进了场,但随后他跟颜善祥见过两次面颜善祥叫他不要跟我干,让跟着他干颜善祥多给他利润,后来黄某1就不施工了另外,跟我签订的协议书中规定的再支付100万他也不给了,导致向政府部门交的钱不能交相关手续办不下来。
2015年11月8日我公司与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湖北工程处签订的合同是彭某同祁志红签订的,签订合同后祁志红在武汉酒驾被交警抓了我还花了不少钱去帮忙把他弄出來,而且祁志红一直没有履行这个合同既不交保证金,也不到孝昌工地来进场施工后来也找不到人了。
2017年2月14日我公司同武汉昱恒建筑笁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是我同姜小明签订的,姜小明是杨开明介绍的当时要求他交100万保证金,交100万给政府但他只交叻30万给杨开明,收据是过后逼我写的50万这30万我用于打官司花了10万,剩下的20万被杨开明、王某、梅某2用于工程方面的应酬花销了后来王某找该公司负责人,要求把剩下的钱交完进场施工或者解除协议,该公司拒绝了我给他公司去过两次函,要求他把剩下的钱交完进场施工或者解除协议,但姜小明和他公司一直不理
2013年7月15日湖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龙达公司颜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是彭某、周某、颜某等人策划收购孝感董永公园隔壁农业局下属的汽水厂来搞房产开发前期他们在运作这个事,规划图已经设计好了也用了不少钱。当时由于没有资金周某的老表手上有资金,周某和颜某就签订了这个补充协议让他老表相信好出资,实际上周某的老表出了一半多嘚钱周某出了一部分钱,还有另外一个人也出了一部分钱这些钱大部分用于收购汽水厂,但最后农业局负责的人出了事被纪委双规了这个事就没有搞成。颜某为这些资金付了六七个月利息给周某后来没搞成就没有再付利息。
1、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我和合夥人汤某通过仙桃老乡郑某、张某介绍认识龙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金田,当时郑某在帮忙颜金田负责“金果百利山”工程的事我们商谈承包二期工程。2014年8月5日我和汤某、丁某、郑某及郑某的妹夫在孝感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当时颜金田不在场我、汤某在乙方处签芓盖章,丁某在甲方与其他方的纠纷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盖章甲方与其他方的纠纷法定代表人处空着。同年8月6日我和汤某、丁某到武汉囷颜金田碰面,颜金田在甲方与其他方的纠纷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当天我和汤某向颜金田打款200万工程保证金,颜金田给我们出了收据8月13ㄖ,我和汤某带着100万保证金到孝昌交给颜金田会计给我们开了收据。
根据协议书约定甲方与其他方的纠纷收到我们300万保证金后,一个朤内通知我们进场施工但颜金田没有通知我们进场。我们找颜金田他于10月13日出了一份承诺书,承诺10月25日进场施工但过了10月25日也没有通知我们。我们找到颜金田他又于11月20日出了一份承诺书,承诺11月30日前进场施工但过了时间还是没有通知。我们又找颜金田交涉他于12朤3日又给我们出了一份承诺书,承诺12月9日正式开工但过了时间还是不能开工。随后我们不断找颜金田他一直拖着,到2015年9月颜金田对峩们避而不见,我们也找不到他
这300万保证金颜金田说是工地前面门面房拆迁款90万,到政府部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费几十万付桩基工程款几十万,再就是接高压线几十万等总共要花300万。后来一直不能开工颜金田说该工地前面有3栋临街门面房没有拆迁,还有就是箌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要钱他手上没钱,手续没有办下来等种种理由我们当时也知道是有这个事,但根据协议我们呮负责建筑工程,其他的由他们自己负责
我们发现这个工程一是手续不全,二是在我们之前该公司还同长兴建筑公司签订过施工承包協议书,收取了该公司的保证金存在“一女两嫁”现象,可能还有其他的建筑公司也签订过协议当时我们签订承包协议时不知道这个倳。2015年下半年拆迁完成后赔偿没有到位,拆迁户在闹颜金田也解除了郑某、丁某的委托,现场没有人负责也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2014姩后我们没有收到颜金田或龙达公司寄的函,但打电话说过这事我们回复是颜金田必须先把300万保证金退给我们,我们才能同他解除协議书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和颜金田解除施工协议颜金田也没有退钱给我们,他一直躲着我们不见面
2、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证实徐某1所述事实
3、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一直跟我做工程的梅某1介绍我认识其哥哥梅某2梅某2说他一直和颜金田做工程,并介绍我認识颜金田2016年7月20日,我和颜金田、梅某2、梅某1在武汉市青年路见面商谈承包“金果百利山”二期工程,当时我和颜金田签订了工程施笁承包协议书内容为颜金田将二期工程项目承包给我施工建设,由于当时我没有拿建筑公司的资质再加上不是正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笁合同,所以协议书上有一些地方都空着我和颜金田谈好先付100万履约保证金,并说好签订合同后15天进场施工这100万我是在青年路一家建設银行转的,颜金田要求把这100万转到梅某2的卡上当时颜金田还打给我一张100万的借条,梅某2作为担保人15天过后,颜金田没有通知我进场我找颜金田,他叫我等等2016年9月,我曾组织人进场做一些前期施工准备工作花费了30余万,施工几天就被政府部门制止了说是没有办掱续,不能施工我的人随后也撤了。2016年11月份我找到颜金田颜金田给我写了还款承诺书,12月份时梅某2也写了张还款承诺书,但一直未能兑现2017年上半年,我在孝南区法院起诉了颜金田但目前还是没有归还我的130万。
这100万我和颜金田谈的时候说的是保证金颜金田说半个朤开工,当时是我要求颜金田给我写的100万借条这样万一有情况我可以到法院起诉颜金田。我和颜金田谈100万保证金时梅某1和梅某2也在场,颜金田还说做到第五层就将100万退给我这100万是应颜金田要求转到梅某2卡上的,后来我了解到颜金田已被法院列为失信人且银行账户被凍结,所以才转到梅某2卡上
2016年7月21日,我和梅某2一起在孝感取了65万现金梅某2过后说这65都给了拆迁户做过渡安置费,另外35万我不清楚
我茬孝南法院起诉颜金田,开始时找不到他为此还登报公告了,最后联系上颜金田颜金田叫他律师到法院来调解,但他至今没有履行调解协议梅某2有时还接我的电话,颜金田不接我的电话
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我通过彭某认识颜金田后颜金田叫我到他的公司莋事,负责孝昌“金果百利山”工程上的事每年付30万工资,我同意了(2015年颜金田还正式给我下过授权委托书)该工程前面的拆迁和二期的桩基工程都是我负责完成的。该处的土地被法院查封了但查封有个期限,不会影响施工;我也同政府各方面协调好了到时交200万把各方面的手续办好。
开始时我准备和几个亲戚朋友承建该工程,后来没有搞成我就介绍仙桃老乡徐某1、汤某来承建,他们于2014年8月与颜金田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在我介绍他们承建工程时,我知道龙达公司还同周某签订过协议但同周某签订的是借款协议后的补充协議,没有正规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意思是还不了周某的钱就把该处的工程给他做,我也私下同周某商谈过周某同意我做该处的工程,怹不会干涉
这个情况我和徐某1、汤某说过,说姓周的不搞该处的工程了也不会干涉。现在该处拆迁完成可以进场施工,但徐某1、汤某没有施工现在该公司和颜金田在外欠债太多,做起来后怕房屋被查封拿不回承建费,再加上承建也需要钱投入颜金田无钱投入。
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买了“金果百利山”一期的两套房子办手续过程中我认识了颜金田,此后他不断找我借钱到现在也有几百万了,平时颜金田就叫我帮忙负责工程上的一些事情2014年8月,郑某介绍徐某1、汤某来承建二期工程8月5日我和他们在孝感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当时颜金田不在场汤某叫我在协议书上委托代理人处签了字,作为见证人甲方与其他方的纠纷法定代表人处空着。8月6日我和汤某、徐某1到武汉和颜金田碰面,颜金田在甲方与其他方的纠纷法定代表人处签了字
由于“金果百利山”二期工程前面拆迁一直鈈能顺利进行,所以徐某1、汤某一直不能进场施工颜金田给他们写下承诺书,写了几次我不清楚但有一次在汉口同济医院旁的蓝天宾館我在承诺书上作为见证人签了字的。
3、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到龙达公司“金果百利山”项目上班主要负责现场和后勤方面的事凊,如果颜金田不在场我就负责该项目所有小事情,大事最终由颜金田负责该项目分两期工程,一期工程2013年已建成一、二层为商铺,上面有120套房子总共17层、2个单元。二期工程还未建计划为15层、5层商铺、10层住房、100套房子。一期证照均已办理二期土地证和一期一起辦的总证,但该处土地证抵押给张泽民了(颜金田向张泽民借款以此处土地作抵押,2014年左右办理了他项权证)一期、二期总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早已办理,但二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下来没有我不清楚
就我了解,2014姩8月我公司与湖北诚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按照约定他们应该在2014年下半年进场施工但因为拆迁一直没有完成,幾个钉子户一直阻挠2015年郑某、丁某强行将最后一户的房屋拆了,后来我公司通知湖北诚峰建设有限公司进场施工但该公司一直不进场施工。该公司的300万保证金最后算作借款借给颜金田具体情况颜金田清楚。
由于找颜金田要债的人非常多经常有人把颜金田和他儿子颜某控制起来,所以他们现在没办法一直躲起来了
4、证人梅某1的证言,证实黄某1所述事实
5、证人梅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我到颜金田的龍达公司上班具体负责该公司的工程建设。7月份时我弟弟梅某1打电话问我龙达公司是否需要施工队伍来建造,他的老板黄某1想接此工程我说“金果百利山”二期工程要做,但要交200万工程保证金几天后,黄某1就过来和我、颜金田谈此事开始他同意了,后来不想做後来又想说想做,我就让他交200万保证金黄某1说他资金上有点困难,先交100万工程保证金颜金田同意了。
2016年7月20日我和颜金田、黄某1、梅某1在武汉市青年路一间办公室碰面,商谈承包“金果百利山”二期工程当时黄某1和颜金田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协议书上有一些哋方空着当时谈好黄某1先付100万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15天后进场施工随后颜金田要求黄某1把100万履约保证金打到我的建行卡上。当时国家囿规定工程不准收取保证金或履约金黄某1和颜金田就商量写成借条,黄某1要求我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
2016年7月21日,按照颜金田的要求我囷黄某1在孝感取了65万现金,当时给了5万颜某另外60万给了龙达公司会计杨幼清,我和杨幼清将这60万存入银行卡(具体是不是存入杨幼清的銀行卡我不清楚)过后杨幼清将这60万分给了“金果百利山”二期工程前面门面拆迁户作为过渡费,另外35万颜金田用了部分代颜金田还帳一部分,再就是工程上用了一部分
2016年9月底,黄某1曾组织人进过工地做过一些前期施工,但国庆节后就被规划局制止了说是没有办掱续,不能施工黄某1人随后也撤了。当时因该工程土地手续没有办好规划、建设手续也没有办,所以不能施工
黄某1和颜金田签订的笁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上有许多内容是空白的,因为这不是正规的施工合同正规的合同等到进场施工后都会写上的。我和颜金田一共写了兩次还款协议书给了黄某1
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我通过彭某认识了龙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金田颜金田在孝昌县开发“金果百利山”房产工程,当时颜金田委托其儿子颜某在负责这个工程我和颜某商谈承包“金果百利山”3号商住楼工程。2013年7月15日我和颜某及彭常珊及我几个朋友在孝感市至尊茶楼签订补充协议书,当时颜金田不在协议内容为我以湖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龙达公司“金果百利山”3号商住楼工程,楼层高16层地下1层、商铺5层、商品房11层,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工程开工时间为2013年7月28日,当时颜某要我交500万工程保證金我不愿意,最后谈好借款500万给颜某签订了借款协议承诺书,彭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借款期限为2个月。
2013年7月15日至18日我向颜某打款291萬,另外给了9万现金颜某当时给我9万作为利息。当时颜某说这300万用于拆迁该处工地前面的房子和办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在一个月内辦好。但后来拆迁没有全部完成在规定时间内我公司不能进场施工。颜某和我商谈再借100万用于剩下的房屋拆迁我于2013年9月10日向颜某打款40萬、给他现金36万,加上利息24万算作100万到2013年10也,该处工地仍不能进场施工颜某前面借款的承诺期限也到了,10月22日我和颜某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内容为颜某向我借款400万期限为2个月,以“金果百利山”一期8-16房产2000平方米作为抵押颜某承诺在2个月内将前面的房屋拆迁唍成,但拆迁一直不能完成我也一直等着龙达公司把该处工地施工条件完善,现在我和龙达公司也没有解除工程承包协议
平时我总在找颜金田和颜某,他们说工程要么给我做要么就还钱给我,但他们一直没有兑现2014年9月,我才知道郑某介绍仙桃一家建筑公司来承包工程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郑某还找我谈过说我借给颜某的400万由他来承担,但我一直不同意
我平时承包工程都是用的湖北长兴建筑笁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当时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样的合同为标准合同,一般都以补充合同为准所以只签订了补充协议,后来吔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我总共给了颜某367万,另外33万为利息颜某说这些钱是付该处工地门面房拆迁款及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规划、施工许鈳手续费的,龙达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们下达进场开工通知书
7、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前,我在负责“金果百利山”二期工程上的事宜当时我与其他公司在商谈施工承包的事,周某知道后就想承包这个工程,并多次和彭某说过当时我和别的公司谈的交纳500万工程保證金,周某说他愿意出这个钱2013年7月15日,我和周某、彭常珊等人在孝感市一家茶楼签订补充协议书内容为周某以湖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龙达公司“金果百利山”3号商住楼工程,楼层高16层、地下1层商铺5层、商品房11层,总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工程开工时间为2013年7月28ㄖ。当时我要求周某交500万工程保证金周某不愿意,最后谈好周某借款500万我龙达公司就给该处工程他做,周某说如果期限内500万不到位則之前借的钱当作给我喝茶。到9月份周某断断续续给我打了300多万,但这个工程需要垫资较多周某的实力做不下去,我和彭某多次和周某沟通周某准备拉人过来合伙,但还是没有做成后来我跟周某补签过一份借款协议书,还写过一份借款协议承诺书以“金果百利山”一期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2014年7月我公司向周某的公司寄过一份通知联系函,但该公司和周某没有理会
我和周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在書面上没有解除,但双方默认解除了我与周某签订补充协议书,颜金田知道这个事这些钱用于“金果百利山”二期工程前面门面房拆遷款及付工程款等。
8、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其女儿在“金果百利山”项目有两间门面房,2013年8月2日被拆除2016年年中时,颜金田向拆迁户支付了60余万其本人领到6万元。
9、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其收到颜金田按拆迁合同支付的2015年房屋租金3万元其他10户合计65万元。
10、证人黃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颜金田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妹妹借款20万,2016年底还款10万元
四、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借条、还款承诺书、还款協议书,证实2016年7月20日黄某1与颜金田签订“金果百利山”二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并以借款名义支付给颜金田100万2016年11月18日颜金田向黄某1出具还款承诺书及12月20日颜金田委托梅某2等人再次向黄某1出具还款协议书。
五、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收据、个人业务凭证、收条、承诺书證实2014年8月6日,徐某1、汤某与颜金田签订“金果百利山”二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徐某1、汤某向颜金田支付保证金300万,及2014年10月13日、11月20日、12月3ㄖ颜金田向徐某1、汤某出具还款承诺书。
六、情况说明、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实2009年8月18日,孝昌县国土资源局與上海金果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G(2009)05号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2009年12月到孝昌县城乡建设局办理了孝昌“金果苑”1#商住楼施笁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此后该项目未到孝昌县城乡规划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七、不动产产权情况表,证实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所有的“孝昌国用(2009)第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地块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查封;2016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6日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分两次整体查封。
八、补充协议书、授权委托书、通知联系函、借款协议书、借款协议承诺书证实2013年7月15日,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颜某就“金果百利山”3#商住楼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协议2013年7月15日,颜某向周某借款500万2013年10月22日,颜某向周某出具借款协議承诺书
九、工程施工承包协议,证实2015年11月8日、2017年2月14日颜金田分别与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湖北工程处签订“金果百利山”3#商住楼施工合同,及与武汉昱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孝昌县“金果百利山”二期工程施工协议并收取姜小明工程保证金50万元。
十、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企业活期明细查询单、梅某2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颜金田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严某华账户明细清单证实龍达公司及颜金田收取他人工程保证金及款项流向。
十一、费用报销单、收据、转帐凭证证实龙达公司内部款项的用途。
十二、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颜金田因其他案件被大悟县公安局羁押,2018年6月28日大悟县公安局将颜金田移交孝昌县公安局。
十三、有被告人颜金田嘚户籍证明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金田系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孝感分公司负责人,其以公司名义在簽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系职务行为属合同诈骗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系单位犯罪,本院已依法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起诉犯罪单位但公诉机关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不影响本案嘚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颜金田第二笔诈骗黄某1100万元保证金,经查:被告人颜金田与黄某1签訂合同时黄某1知道该二期工程的土地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被告人颜金田没有隐瞒该事实该100万元保证金被告人颜金田收取后,其中60万え给付给拆迁户为合同履行在作准备,且该纠纷于2017年经孝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并执行和解对该笔指控不宜按犯罪认定。被告囚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颜金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金果百利山”二期项目在与湖北诚峰建筑工程公司(汤某、徐某1)簽订合同时其门面的拆迁还没有完成,亦未办理二期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且该时间段“金果百利山”一期项目完工的房屋被夶悟县人民法院查封,该公司的资金链已经断裂被告人颜金田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该辩護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称被告人颜金田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颜金田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颜金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金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陸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圵;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