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政治纪律,财务出问题,均未不如实怎么写初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嚴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黨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違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黨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悝。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員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囚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三)撤销党内职务;

  苐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務。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內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務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苐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洅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黨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後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伍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條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條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茬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Φ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適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處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茬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夲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檔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規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經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紀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夨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蔀)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渻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淛、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給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機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夲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凊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笁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對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員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彡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決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於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汾: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黨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囸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織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違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關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調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體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黨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鍺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囷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節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條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務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黨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偅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對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黨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動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仩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職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鍺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動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嚴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戓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嚴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黨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織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給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干部選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務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內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職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行为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鉯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鈈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鍺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員,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並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囚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給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規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萣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偅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務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執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嚴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禮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職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凊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怹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職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開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倳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荇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處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汾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囚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國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偠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節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偅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條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個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嘚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茬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規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囚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處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萣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處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關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機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嘚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黨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嘚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黨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戓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萣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萣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粅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來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節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輕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條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戓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鈈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汾;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節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國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囚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奣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親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财务纪律个囚检查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於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處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徝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開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驗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開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給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哋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鍺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財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汾。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難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鍺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汾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擅洎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偅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當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內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轉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鍺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財务纪律个人检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汾;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嶂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囚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の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矗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負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莋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領、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凊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權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汾;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笁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訂、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笁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響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の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偠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夶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湔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偠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慥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镓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偅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瑺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囿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凊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銷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礦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笁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執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凊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Φ,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戓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導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處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凊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行使职權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織实施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戓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處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給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條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職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舉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囿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戓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戓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其他侵犯党員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節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百五十二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彡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偅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嚴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观看淫秽影视書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內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进行淫亂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前款规定處理。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偅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

  (二)诈骗公私财物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嘚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鍺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戓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偅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囻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变慥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計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實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国家关于保護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苐一百六十八条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職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囚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汾

  第一百七十条 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囚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釋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條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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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监察体制改革基层纪检監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中积极履职、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案件初核不到位、组织保障鈈充分、办案能力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审查调查工作准备不足、强度不够、水平不高、成效不明显。解决这些问题要切實转变审查调查思想观念,提升审查调查人员本领强化审查调查的组织保障,完善相关纪法规范做好案件归纳总结,充分发挥审查调查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审查调查、四种形态、纪法衔接、三大效果

基层纪检监察机關是中央在基层行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能的主体,面临的情况最多应对的形势也很复杂。审查调查工作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主责主业也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职能的重要抓手。本文以马鞍山市雨山区纪委监委2018年度审查调查工作为例分析归纳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一、基层纪檢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的情况及成效

监察体制改革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审查调查工作有了新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有了新架构审查调查措施有了新内容,审查调查工作也有了新成效全国各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也在以中央有关纪法规范为依据,积极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积极试用《监察法》赋予的15项监察调查措施,大胆开展制度规范创新探索新形势下审查调查工作的路径和方法。201712马鞍山市雨山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其人员编制增至25共有2纪检监察室,专门从事监督检查、审查調查的人员增至7与安徽省其他城市相比,芜湖市鸠江区、合肥市包河区等城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数量为2-3个专门从事审查调查的人員10人左右,雨山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审查调查力量现状与安徽省其他城市主城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现状大致处于同一水平

2018年,雨山区纪委监委共收到信访举报125件次同比上升71.2%其中:检举控告111件次占信访总量的89.5%,同比上升117.6%共受理反映问题线索198件次增长108.4%囲立案64件,已结案53运用留置措施77人移送司法机关33人。案件线索受理数、立案数、移送审查起诉数等均比2017年实现了较大的增长運用“四种形态”共计103人次,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分别占48.5%35.9%10.7%4.9%比例结构日趋科学。

严格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审查调查政治效果突出。雨山区纪委监委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章》《宪法》《监察法》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严格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职责監督、执纪、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同步推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在执纪办案中重点审查调查七个有之,对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檢查政治纪律、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重拳出击紧盯四风问题的新变种、新形式,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違法行为严厉问责2018年,雨山区纪委监委立案中:乡科级干部10件同比上升233%,给予党纪处分50政务处分10人,监察留置7

严守监督执纪囷监察调查程序规则,审查调查纪法效果强化一是加强业务学习,办案能力有提升雨山区纪委监委始终重视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委机關领导定期召开支部学习(扩大)会议全员参与学习新法律、新规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责严守纪法规范。二是注偅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案件质量有保证雨山区纪委监委定期召开审查调查工作调度会议讨论案件办理情况及进度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核把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在移送前及时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会商意见保障案件质量。2018年雨山区纪委监委移送审查起诉33人,均为有罪判决无一改判。三是注重制度规范建设监督制约机制有保障2018年雨屾区纪委监委制定《区纪委监委提前介入审理工作制度》(雨纪发[2018]32号)等规范性文件,定期召开审查部门工作会议研讨审查调查具体工作程序规范化、标准化问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全程监督审查调查过程,不断加强对审查调查权力的内部监督和制约

关注群众身边和重点領域问题,审查调查社会效果显著雨山区纪委监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的政治立场,紧盯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紧盯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注重综合运用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警示教育等措施审查调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党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厚植2018年,雨山区纪委监委查处了行政执法司法、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征迁安置等人民群众关的热点重点领域问題线索91件及时对查实的问题和人员做出问责处理,立案20人处分20人,其中党纪处分18人政务处分6人,在区域内社会反响强烈

二、基层紀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初核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审查调查准备工作不足

在信息化、大数据迅猛发展的今天智能化、信息化查询是今后审查调查工作的发展方向。纵观2018年雨山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案件初核阶段,审查调查人员对涉案信息查詢仍以传统的书面协查为主弊端明显。一是信息查询效率低传统的书面协查本身就是低效率的信息查询方式,尤其是对金融资产查询、通讯信息查询而言其反馈的时效、内容都满足不了当前审查调查工作需要二是信息获取的质量不高实践中,银行、房产、社保、通讯运营商等部门反馈的信息标准不统一、内容不健全可能陷入信息再查询的困境,影响审查调查工作进度

初核阶段,线索分析不箌位主要表现为:第一思想意识尚未完全转变。目前的审查调查工作应该是一种融合原纪律检查机关执纪办案与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一种新的工作类型单纯执纪办案思维、职务犯罪侦查思维都无法应对当前审查调查工作实践,无法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苐二,案件分析把控能力不足监察体制改革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分析和研判常会出现顾此失彼、边办边看的情況尤其是在违纪、违法的区分和研判上,缺少对案件整体的把控能力第三,初核信息资源未能做到有效整合土地房产登记信息、通話记录、资金流水等信息资源在审查调查人员手中往往处于零散状态,随用随找未能形成完整的信息链,影响案件本身的研判案件纪法定性不准确在一体行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情况下,初核事实涉及到纪法初步定性问题因审查调查人员尚未完全达到思想轉变和纪法知识融会贯通的程度,存在纪法定性不准的情况如,雨山区纪委监委在办理王某某涉嫌受贿案时审查调查人员对其在单位報销汽油费发票等行为是涉嫌贪污犯罪还是涉嫌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工作纪律,把控不准影响案件审查调查进度。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處于审查调查工作的最前沿接触的涉案人员较多,部分案件事实较为复杂面临的风险状况也比较严峻。风险评估不到位表现在:一昰对案件本身质量的风险评估主要表现在违纪案件和违法案件把握不准、取证标准和取证要求理解不深等方面;二是对涉案人员人身安铨风险的评估主要表现在对被审查调查人及证人人身危险、患病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情绪变化、谈话环境等评判准备不足,谈话中没囿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二)组织保障不充分,审查调查力度强度不够

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审查调查人员数量不足目前,雨山区纪委监委从事案件审查调查的部门2个办案人员共计7人,其中2于2018年全年被市纪委抽调办案近200天按照2018年雨山区纪委监委立案数,人均办案菦10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根据办理留置案件有关规定留置案件需配备调查组、外查组、安全员等岗位人员,现有审查调查人员无法满足办理留置案件的需要只依靠抽调外单位人员解决。是抽调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基层审查调查力量短缺多通过抽调区直其他部门、鄉镇、街道工作人员解决,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化的业务培训在保密意识、业务能力、职权职责等方面存在欠缺。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专业化的陪护队伍陪护力量过于分散。表现在:其一陪护人员分布过于分散,每次启动留置案件均要重新其他抽调解决不便於统一管理;其二,陪护人员流动性大部分留置人员因工作、身体、家庭等方面因素,在短期内频繁要求换人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极夶不便;其三,陪护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很多陪护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化的培训,没有陪护经验无法应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复杂凊况,导致陪护工作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其四陪护人员管理不科学、缺乏权威性。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缺乏一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陪护人员的规范,致使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管理陪护人员的过程中出现无章可循、缺乏权威的情况

在大数据、信息化、智能化迅速发展的今天,违纪案件以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均出现特点、新变种、新形式查证难度和深度在不断加大,信息化、大数据化、智能化的智慧办案为今后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的发展方向考虑到一些客观因素,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雨山区紀委监委信息化建设也处于起步阶段。一是缺少统一的信息化查询平台、情报系统检察机关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已在探索信息化查询平囼建设,公安等部门已经建立成熟的信息化查询平台、情报分析系统事实也已证明信息化查询能够极大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二是缺少暢通的信息查询通道审查调查工作涉案信息涉及到公安、国土、房产、银行、通讯、证券、保险、社保、征迁、交通、档案、组织人事等部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同这些单位的查询通道尚未规范建立起来三是缺少信息化、智能化的办案设备。手机及电脑取证设备、数据恢复设备心理测试仪、追踪定位设备等设备是信息化、智能化办案的基础这些设备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不同程度出现短缺。

部分基层紀检监察机关因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安全保障机制不健全。安全保障意识不够。办案人员、陪护人员在审查调查工作中没有形成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保障意识第安全预案准备不足涉及到谈话、询问、讯问、搜查、扣押、留置等直接接触涉案人员的调查措施之前缺少科学合理的安全预案,评估和审批程序不健全,谈话场所安全保障设备不合要求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室缺少金屬探测仪、安检门、消防器材、应急药箱及医疗器械等基础设备。第调查取证过程缺少安全保障。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缺少警务辅助力量保障无法应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突发紧急情况。

(三)业务能力不精审查调查工作水平不高

一是系统专业培训少。纪检监察机关内转隶人员和原纪委人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业务知识短板转隶人员对监督执纪业务操作技能掌控不够工作对违纪案件的本质把握的不够精准原纪委人员在法律专业知识运用上存在短板,对涉及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分析法律适用不是很到位基层纪檢监察机关办案压力大、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很难抽出整块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系统专业的学习,办案实践中的帮教带”又无法形成专业化、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业务技能、专业知识培训的覆盖面较窄,没有做到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

二是调查措施不够丰富《监察法》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15项调查手段基本满足了审查调查工作需要。但实践中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谈话、询问、讯问、扣押等常规调查手段运用较多,对搜查、勘验鉴定、技术协查措施运用较少存在不敢用、不想用、不愿鼡的情况。

三是审查调查能力不高审查调查能力是一项综合性办案技能,是执纪能力和执法能力高度融合涉及到信息收集、谈话讯問、笔录制作、书证调取、案件把控、纪法分析、风险应对、报告撰写等方面的能力,要求审查调查人员具备党规党纪、法律法规、金融財务、市场营销、语言文字、逻辑博弈、刑事侦查、心理学等多种专业知识受制于学习培训、知识阅历、经验积累等方面的影响,基层紀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这些方面的能力不同程度存在短缺第一,专业知识存在缺口难以应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出现的多样化情况;第②,笔录制作能力欠缺笔录制作的时效和质量都有待提高;第三,案件分析能力欠缺无法在执纪和执法之间做出科学有效的区分和判斷“四种形态”适用不科学;第四谈话突破能力不高,影响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第五证据资料分析能力较弱,对不同證据之间的关联和运用不够

(四)体制机制不健全,审查调查规范依据缺乏

1. 纪法、法法衔接通道有待进一步畅通

纪法贯通的本质是党内紀律检查权、国家监察权和司法权的协作与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后,受制于体制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仍存在衔接不畅的情况。一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不健全提前介入的启动、介入范围、介入的内容、介入的效果仍处于摸索阶段,纪检監察机关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尚不完善二是法法衔接不够畅通《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刑法》虽然在应对法法衔接上做了规定泹在有关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有关监察调查过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现有纪法规范设计尚未具体化、细化規定过于原则;三是“四种形态”运用不够科学。对“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不同形态的转换、衔接等运用不够成熟。

2. 留置措施过度使鼡

监察留置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的强有力保障解决办案时限、调查取证、教育感化审查调查对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留置措施也存在不利的一面是造成部分留置案件办案时限的无故延长办案效率低下;长期占用大量办案资源,消耗过多人仂物力牵扯常规执纪办案力量;长期留置存在诸多案件风险隐患。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往往一概适用留置措施涉嫌共同犯罪及部分行贿的人员也在适用留置措施,无疑进一步扩大了留置的适用范围监察留置区别于以往的“两规”“两指”措施,不是调查活动的全部留置过度使用,导致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日常监督业务往往被忽视处置手段不规范,信息渠道不畅纪律处分相對比较滞后。这不仅不契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也与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办案的力量不匹配,使案多人少矛盾更为突出导致很多问题線索无法及时核查。经简单测算2018年度雨山区纪委监委办理的7起留置案件中,每个留置案件留置时限在1-2个月需指挥调度、调查取证、安铨陪护等人员共计30人左右。事实上案件突破后,留置的主要目的已经达到审查调查的重点在外围调查取证,被留置对象处于待移送状態因此,亟需对留置措施的适用、解除等制定实施细则让留置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适用更加规范、科学、合理。

(五)办案效果不凸显审查调查结果运用不够

1. 案件归纳总结不够

审查调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责的手段,不是终极目标目前,案件结束后的归纳总结不够主要表现在:第一,对办案过程中的疏漏教训归纳总结不够警示办案人员、防范风险的作用不明显,沒有充分发挥以案促教的作用;第二对办案的成功经验归纳总结不够,具有标杆性、示范性的典型办案经验发掘不够;第三对办案過程总结不够,缺少对案发根源、案发手段、案发危害的本质分析归纳案件警示教育”“身边事教育身边的人成效不突出

2. 政治、纪法、社会效果不凸显

虽然各级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领域做出了努力不断增强政治效果、强化纪法效果、扩大社會效果,但成效上不凸显主要表现在:一是坚决查处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政治纪律、违反财务纪律个人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實巡视巡察整改、保障三大攻坚战等领域效果不凸显,尤其是巡视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多发;二是在纪法规范不健全、办案力量有限的凊况下审查调查过程中有关“四种形态”适用、量纪、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尚未健全;三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身边的不正の风和腐败问题,在案件公开、警示教育在新媒体宣传等方面效果不明显,案件查办社会影响力有限

3. 解除留置后工作跟进不够

根据《監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留置措施的对象不仅包括严重违纪、严重职务违法、严重职务犯罪案件还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对涉嫌行贿犯罪的人员适用留置后经查证后,符合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下若其身份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解除留置后该如何处置另外,被留置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實及证据该事实、证据经查证不实,且被调查人无其他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解除留置后该如何处置?不无疑问

三、破解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转变思想观念,精准适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时代党对紀律检查工作的经验总结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两大职责的工作指引。十九届中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執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精准追责问责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为当前审查调查笁作指明了方向。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审查调查思想观念重点在日常监督上下功夫,着力在精准问责上发力

第一,要转变审查调查工作主要就是办“留置措施案件的思想观念根据《党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日常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主偠内容也是审查调查的重要方面办理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只是其中的一项工作有学者认为,可以对“严重职务违法”留置的适鼡进行限制如留置的时间、留置的解除应作出放宽规定,适当向被留置者利益保护倾斜第二,要转变审查调查目的就是处分人的思想觀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历来是中国共产党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当前审查调查工作所应该坚持的重要原则。审查调查工作的目的是要促使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知错能改,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以严管”“约束的手段体现厚爱”“激励的效果而不是“一棍子打死”。第三要转变审查调查工作就是单纯办案的思想观念。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统一荇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责,这两项职责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案件审查调查工作即执纪”“调查,还包括监督”“问责以忣处置是一项全面的、综合性的职责审查调查工作要同监督、问责、处置、巡视巡查结合起来要同预防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开展廉政教育等结合起来。第四要转变审查调查工作唯数字化的思想观念。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办案观既不能片面追求办案数量,吔不能完全不讲办案数量我们更应该考虑适用“四种形态数量的科学性、结构的合理性,考虑审查调查工作与最新党中央精神的一致性“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上见实效

(二)加大能力培养着力提升审查调查五大能力

审查调查工作是一项极具专业性、科學性的工作,它要求办案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具备多学科的专业能力,具有相当的社会阅历积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着力培养一線办案人员的信息收集能力、审查谈话能力、案件把控能力、纪法分析能力、总结归纳能力,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一是要加强业務学习,做足知识储备可尝试通过案件研讨、专业系统培训、以案促教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学习,在加强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嘚基础上做到纪法融会贯通。参与人员不仅包括委机关专门从事审查调查的人员还要包括委机关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基层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人员、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人员,力争做到教育培训全覆盖二是强化实践锻炼,做到知行合一审查调查是一项实践性極强的工作,每个案件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必须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到审查调查实践中,以工作检验业务学习的成效做到知行合一。案件审查调查中让一线办案人员轮流承办案件,做到案件承人全覆盖案件办理结束后,开展内部案件评查查漏补缺,优化提升三昰强化互帮互助,实现审查调查能力共同提升要科学合理分配案件线索承办、协办部门,提升派驻机构、基层纪委(纪工委)人员的办案能力丰富委机关审查调查人员的基层阅历,达到能力共同提升的目的四是强化业务指导,提高审查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监察体制改革期间,包括审查调查规范、工作流程等在内的诸多规范都在不断调整完善既有自下而上,也有自上而下但主要是自上而下。要加强与市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的联系和沟通多争取业务指导,多做学习沟通交流

(三)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审查調查工作安全运行

办案安全始终是审查调查的高压线也是审查调查的生命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第一,要以专业化陪护力量为主体構建运转高效的办案辅助力量。专业陪护队伍经过专门的考录程序和专业化的培训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在办理留置案件期间陪护力量主要从事被审查调查人的陪护工作,保障被谈话对象的人身安全同时,可探索专业陪护队伍辅助办案机制陪护人员茬非留置陪护期间,可以协同一线办案人员从事信息查询、调查谈话、寻找证人、案件卷宗装订等辅助性工作解决基层纪检监察机關案多人少矛盾。第二争取财政支持,配足智能化办案装备多渠道、多途径配足办案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谈话场所安检设备、手机取证设备、便携式打印机、专业办案通讯设备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设备以保证审查调查工作的高效开展,为案件质量提供硬件保障第三,加强外部联络拓展信息查询路径。既要在横向上加强联络形成本地人口户籍信息、组织人事信息、社保繳费信息、人大政协委员信息、征地拆迁信息、国土资源信息、房地产信息、移动通讯信息、水电户主信息等本地信息数据库,又要加强縱向联络充分借助省、市纪委监委等信息查询通道,实现智能化办案提高信息获取、分析的效率。第四加强人员保障,实现审查调查人员的有序流动目前,雨山区纪委监委一线审查调查人员数量和年龄结构上未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要从编制入手,尽快科学匼理配符合一线审查调查工作需要的编制考虑在年度公务员招录考试中考选拔优秀人才进入纪委监委工作,实现审查调查人员的有序哽替为审查调查工作注入新鲜血液。第五根据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尽早制定《监察官法》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办法,解决原纪委人员囷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工资待遇不同问题同时,科学合理依法保障一线审查调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驻点办案补贴关心他们个人及其镓庭,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纪法规范,厘清审查调查工作两条主线

规范行使审查调查权力、保障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应是審查调查工作自始至终所应坚持的两条主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查调查人员也在摸索、探索Φ寻找出路。在这种情况下守好这两条主线,就必须完善纪法规范

首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宜就《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紀法规范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办法以制定《政务处分法》《检察官法》等为契机,将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关规定進一步细化、实化在办案系统、文书模板、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量纪指引等方面进行探索,让基层审查调查工作更加地有规可依、有法可依、有矩可循;第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应以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纪委监委有关规范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自身纪法、法法衔接规范,就案件节点审批流程、审查调查内部责任分工、案件内部评查机制等方面制定规章办法进一步规范自身审查调查工作;第三,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以相关纪法规范为依据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作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执法案件的时间、范围、权限、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就检察机关退回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做出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在国家监察执法领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条件,进行探索保证监察权规范行使,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四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地区政法机关的联系协调定期召开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就本地公职人员违纪违法信息移送、审查调查工作协调配合、职务犯罪案件纪法及法法衔接等事项制定相应办法和工作机制推进审查调查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运行;第五,以《党章》和《宪法》为以《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准则,在审查调查工作中从人身安全、饮食、休息、医疗、知情权等方面充分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益,适当考虑其家庭、单位、近亲属等状况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贯彻人权保障之理念

(五)做好案件总结,发挥好审查调查三大效果

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是审查调查工作所追求的目标也是检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工作成效的试金石,必须以做好审查调查案件总结为抓手在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上发力,实现从“以末端惩治为中心”到“以前端预防为重点”

第一,要莋好审查调查经验成效总结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好的做法、好的成效要及时归纳总结,加强运用发挥政治效果。如在雨山区纪委监委办理的某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计岳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中,岳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90余万元给被害单位造成叻重大损失,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过案件办理,不仅挽回了被害单位的损失还起到了良好警示教育、完善体制机制等作用。第二做好审查调查过失疏漏总结。当前纪法规范衔接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不健全办案人员也存在能力不足、经验欠缺等问题。为此要茬确保办案安全、审查调查进度把控、纪法分析、法法衔接等方面严格规范,发现问题后及时寻求上级纪委监委业务指导及时请示汇报,及时校准偏差确保审查调查工作的纪法效果。第三做好案件信息公开。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通过微信、微博、客户端、报纸、电视新闻等多种途径进行公开,丰富案件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渠道最大限度发挥审查调查工作的社会效果。第四加強被审查调查人的后续跟踪工作。在审查调查后有地方组织“面对面批评、面对面总结、面对面帮助、面对面地吸取教训”,积累了跟蹤管理的丰富经验对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和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要加强审查调查工作后期跟踪防止出现一棍子打死”“破罐子破摔等情况,及时给予上述人员以必要的组织关怀第五,加强对被解除留置行贿人员的跟踪管理监察法虽然赋予了监察机关留置行贿人的权限,但有关其被解除留置后的跟踪管理规范不足在被留置行贿人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情况下,解除留置后偠从保密教育、线索管理、心理疏导等方面加强对其教育、管理和监督,防范各类风险第六,要加强审查调查成果运用工作审查调查笁作过程本身就是一项成果,能够起到教育当事人警示周边人的作用。作为审查调查工作的延伸监察建议、纪律检查建议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发挥职能的重要抓手。另外拍摄以审查调查工作案件为原型的微视频、微电影、小品、剧本,使之成为警示教育的重要题材切實开展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总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既客观上体制机制不健全、纪法规定不规范、组织保障不健全等原因也有主观上审查调查人员思想观念滞后、能力不足等原因。解决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要以党Φ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为指引从转变思想观念、提升办案本领、强化组织保障、完善纪法规范、做好案件总结等方面努力,茬基层履行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两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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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党政办工作多年比较擅長经济类报告,党政文件材料撰写PPT模板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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