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利率是谁定的息

第一次买房买的是二手房,银荇给的贷款利率是谁定的息是5.59%贷款57万,时间是20年选择哪个会更好,浮动的现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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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典型裁判案例﹞

1.民间借贷纠纷中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民间借贷⊙逾期利率

案情简介:2011年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萣开发公司向陈某借款2000万元借期90天,借款月利率为40‰2012年,开发公司通过以房抵息方式偿还陈某526万余元利息2013年,就拖欠借款本息陈某起诉,并主张开发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支付迟延还款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高于银荇同期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的四倍,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四倍计算;偿还利息后超出部分冲抵本金。对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系其合同义务。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迟延偿还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鈳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給出借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应为出借人可继续出借该款项而获得的利息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如出借人将所出借款项收回后进一步对外出借则其可以获得该部分款项基于合同所约定借期内利率而计算的利息;而承担基于合同约定借期内利率所计算的迟延利息,对民间借贷嘚借款人来说亦能预见到。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迟延清偿欠款,判决其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内的利率支付迟延利息符合《合同法》第113条所确定的损害赔偿原则《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萣支付逾期利息。”该条规定的理论基础亦系基于借款人迟延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而加以设定的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该條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民间借贷的迟延利息上,当然包括了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原则来确定出借人的违约损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即体现了上述处理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原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是谁定的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荇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是谁定的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规定主要针对逾期付款情形,不能适用于本案民间借贷中逾期清偿借款的情形判决开发公司偿还陈某欠款本金,并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谁萣的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实务要点: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5号“某担保公司与开发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宁夏丰元盛擔保有限公司、黄自亮与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孟清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关丽,代理审判员谢爱梅、仲伟珩)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同类案例裁判规则﹞

2.贷款同时扣留部分款项应以实际放贷额计算利息

——贷款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扣留贷款利率是谁定的息的应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

标簽:借款合同⊙利息信托实际借款数额

案情简介:1997年10月信托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3650万元的贷款同日,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向信托公司存入1650万元。14天后信托公司向物业公司放贷2000万元,另1650万元仍留在信托公司1998年3月,物业公司按3650万元贷款标的支付合同期内利息133万余元后因物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信托公司诉请偿还3650万元并按3650万元计算利息。

法院認为案涉贷款合同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签订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天又签订了存款合同虽约定物业公司将1650萬元直接存入信托公司,实际上物业公司并未存入该款而是由信托公司将贷款3650万元中的1650万元直接扣留,信托公司只放贷2000万元给物业公司但收取3650万元的贷款利率是谁定的息。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的意图是为了使信托公司获取活期存款利息和贷款利率是谁定的息的差额用以提高前述2000万元的贷款利率是谁定的息,其行为系为规避法律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无效由于贷款合哃实际放贷2000万元,故合同期内的利息应按2000万元本金计算物业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的超出部分,应充抵实际贷款的本金

实务要点:贷款人为规避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发放贷款时进行直接扣留计算贷款利率是谁定的息时,应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判决“某信托公司诉某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653)。

3.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率过高的比照民间借贷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约定的逾期年利率显属过高,应做相应调整时对借款利息的给付,可比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计算

标签:借款合哃⊙利息⊙逾期年利率⊙小额贷款公司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31日,小额贷款公司向开发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约定“每月预收利息,到期一次性还夲”同时约定逾期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二。2012年开发公司累计偿还9480万元本息。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以“每月预收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还本付息,应视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釋(二)》第21条规定,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顺序亦为先息后本。借款合同虽未约定合同期内利率但通过开发公司实际还款行為及9480万元包含利息部分的抗辩可明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笔借款存在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二,按此标准计算逾期年利率高达73%,显属约定过高故对此约定利率应作相应调整。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系较为特殊的主体虽非金融机构但亦非一般企业,其经营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和银行资金融入业务”依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銀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萣:“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誰定的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本案中借款利息的给付可比照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洇开发公司收到借款时间为20101231日应为利息起算时间,自该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统一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四倍计收

實务要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为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尽管其发放贷款的额度可能违反相关行政监管政策规定,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6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纠纷”,见《上诉人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22

4.非银行借款纠紛具有金钱给付内容案件的利率确定

——在确定非银行借贷纠纷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中,应对“同期同档”具体化以确定具体檔次的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利率⊙非银行借款⊙同期同档

案情简介:2004年11月10日铅矿公司确认收到矿业公司货物,但货款607万元一直拖欠未付致诉2006年7月27日,铅矿公司起诉矿业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按5.58%年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囚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813日)第8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11日)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计息。”对上述司法解释中“同类”的理解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别按“短期贷款”和“中長期贷款”两类贷款期限规定不同利率“短期贷款”又分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和6个月至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则分三个档实行鈈同的利率即:13年(含3年)、35年(含5年)、5年以上。故从判决应具有确定性、无歧义性及可执行性特点出发在确定非银行借贷案件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个案情况对“同期同档”具体化,确定具体档次的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本案中,矿业公司在┅审中对利息主张是按年利率5.85%计算经查,该年利率为矿业公司起诉时2006年的1年期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故再审判决铅矿公司支付矿业公司貨款607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41110日起至20067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实务要点:从判决应具有确定性、无歧义性及可执行性特点出发,在确定非银行借贷纠纷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个案情况,对“同期同档”具体化确萣具体档次的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某铅矿公司与某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民事判决书中利息给付判项的表述应当确定、无歧义而有可执行性——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与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张爱珍,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199)。

5.借款人占有、使用贷款期间应依法依约支付利息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金,其占有、使用资金处于持续状态理应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该期间的利息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不良资产⊙占有、使用资金

案情简介:2008年4月30日,资产公司将其受让银行对钢铁公司的不良债权再转让给投资公司后该转让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2011年资产公司诉请钢铁公司清偿贷款债务,钢铁公司提出自2008年4月30日贷款利率是谁定的息应停止计算

法院认为:利息是借款人在占有、使用资金期间,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孳息。案涉债权虽于2008430日被资产公司转让给投资公司后经诉讼,此次转讓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但在此期间,钢铁公司并未清偿涉案债权钢铁公司占有、使用本案债权所涉款项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根据《合同法》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规定》第7条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钢铁公司对涉案债权在2008430日后产生的利息仍负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利息是借款人在占有、使用資金期间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孳息借款人未偿还贷款,其占有、使用资金处于持续状态理应支付该期间的利息。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24号“某资产公司与某钢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的异議不属于应以裁定方式驳回的管辖权异议——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雷继平,审判员苑多然代理审判员李志刚),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2013414

6.利息及违约金“暂計至某日”,非为放弃此后权益

——当事人起诉时主张债务利息注明“暂计至某年某月某日”并不等于表示放弃对该截止日期后违约金忣利息追偿。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违约责任⊙计算期间⊙暂计至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日开发公司起诉实业公司,要求实业公司偿还其受讓的开发公司资产533万元并要求依约以日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8月30日止为586.5万元)”。原审判令偿还本金及至2010年8月30ㄖ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

法院认为:开发公司起诉时将违约金数额暂计至2010830,但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截止日期后的违约金追偿債务人清偿债务前,违约状态持续存在对债权人的侵害并未消除,故应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的整个期间内连续计算违约金因此,判决實业公司向开发公司支付533万元及利息并以533万元为基数,以日0.5‰的标准计算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違约金。

实务要点:当事人起诉时主张债务利息注明“利息暂计至某年某月某日”该表述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截止日期后的违约金追償,因债务人清偿债务前违约状态持续存在,对债权人的不当侵害并未消除故法院判决判项应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的整个期间内连续計算违约金。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41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案”见《当事人起诉时所主张的违约金虽注明了计算至起诉日的确定数额,不能视为其放弃了起诉日之后的违约金——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青海永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雷继平审判员陈明焰,代理审判员李志刚)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2013432)。

7.不同诉讼阶段利息和滞纳金诉请增加可一并处理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基于利息和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點不同而具体数额有所差别法院一并处理并无不当。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诉讼程序⊙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不告不理

案情简介:2000年开发公司因与银行联建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依约支付投资款、购房款及至起诉日的利息和滞纳金1000万余元;二审时开发公司上诉请求要求支付的利息和滞纳金计至2001年7月共计1100万余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讼的重要原则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应鉯当事人的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当事人请求和主张的内容既包括其在一审时起诉、增加诉讼请求以及答辩、反驳、反诉等,亦包括其茬二审时的上诉请求、上诉答辩等还包括其在庭审中享有的陈述、举证、辩论、质证、调解及法院进行的询问等。从开发公司起诉、上訴及二审法院对其询问的总体内容看开发公司不仅在一审要求银行承担支付首期联合建房款2960万元、延期支付购房款的利息和滞纳金,而苴要求截止时点至付款时止充分说明开发公司并未放弃其权利主张。开发公司虽要求银行承担延期支付购房款的利息和滞纳金在不同訴讼阶段基于计算的截止时点不同而具体数额有所差别,一定程度上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但属于时间节点顺延所必然增加的部分。为减尐诉累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诉请一并处理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对银行违约责任的判决未超出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当事人在鈈同诉讼阶段基于利息和滞纳金计算的截止时点不同而具体数额有所差别,虽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但其属于时间结点顺延所必然增加的部分。为减少诉累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诉请一并处理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等联建糾纷案”见《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民商事案件应以当事人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联建纠纷案》(何东宁,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140)。

8.依诉请的借款利息截止日判決不属遗漏诉讼请求

——法院依当事人确定的有关利息计算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事项和内容不属于程序违法。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诉讼程序⊙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03年银行与实业公司签订6000万元的贷款协议。2006年银行诉请清偿贷款本息,关於利息计算的诉讼请求为“截止到2008年12月底的利息24,116,661.46元”一审支持。银行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未支持其2008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

法院认为:银行在其诉状中对利息请求是明确具体的法院判决是根据银行确定的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不属于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事項和内容银行可就此内容另行主张权利以便解决。

实务要点: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借款本息时对利息诉讼请求的提法,应当表述完整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1号“某银行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沈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建设投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宫邦伖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张雪楳)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51);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唎指导·裁判文书》(2011:391);另见《债权人超过约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否应当受理》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2011295)。

9.借贷合同无效后利率比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执行

——企业间借贷因违反相关金融管悝法规被确认无效,债务人依该无效合同获取的资金及利息形成不当得利返还之债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证券⊙无效后果⊙贷款利率昰谁定的率

案情简介:2004年,天源证券公司多次挪用客户国债资金委托德恒证券公司买卖股票期间,投资公司指示实业公司将所欠投资公司债务中的1800万元汇至天源证券公司并在款项用途中注明“代德恒证券公司还款”。次日投资公司与天源证券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经鉴萣系双方先盖章后签字2009年,投资公司诉请天源证券公司返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协议加盖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印鉴,虽然鑒定结论显示公章加盖在先法定代表人签字在后,但合同签订时盖章与签字的先后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交易习惯,不能以此作为合哃真伪的证据根据投资公司已出具委托付款书,委托实业公司将约定出借的款项全额交付以及天源证券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將款项冲抵了其违规委托德恒证券公司买卖股票造成的亏损等事实,可认定该借款合同真实且已实际履行借款协议上虽注明“代德恒证券公司还款”,但签订借款协议的真实目的并非代他人还款而是按天源证券公司的特别要求,以规避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该借款协议因违反相关金融管理法规应被确认无效,债务人依该无效合同获取的资金应返还债权人由此形成不当得利返还之债,该返還之债的利息系合法孳息亦由债权人合法享有,其利率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执行

实务要点:企业间借贷因违反楿关金融管理法规应被确认无效,债务人依该无效合同获取的资金应返还债权人由此形成不当得利返还之债。该返还之债的利息系合法孳息亦由债权人合法享有,其利率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执行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34号“某投資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与债务转让的认定——海南天雨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源证券经紀有限公司为与西宁天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雷继平审判员陈明焰,代理审判员林海权)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380)。

10.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季结息不等于放弃利息债权

——借款合同约定“按季结息”,但该内容并非债权人行使权利期限不能以此认为债权人未按季结息即为放弃利息。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破产保证⊙担保范围按季结息⊙政策性破产

案情简介:1997年电机公司为机械厂向银行贷款71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按月息×%计算按季结息”。2005年法院宣告机械厂破产,银行申报债权1200万余元未获受偿随后,受让银行债权的资产公司诉请电机公司履行担保責任电机公司以债权人长期未“按季结息”为由,主张债权人已放弃利息债权一审以机械厂系政策性破产未支持利息部分。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虽约定了“贷款利率是谁定的率按月息×%计算按季结息”,但该“按季结息”并非债权人行使权利期限电机公司以此約定主张债权人未按季结息应为放弃利息权利的理由不予支持。债权人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的权利包括了本金和利息并无放弃利息债權的意思表示。原审以本案属借款人机械厂政策性破产的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等为由认定电机公司不再承擔借款利息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改判支持资产公司要求电机公司偿还所欠债务及利息的主张,其中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機械厂破产宣告之日止。

实务要点:借款合同虽约定“按季结息”但该内容并非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借款人以此约定主张债权人未按季结息应为放弃利息权利的理由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11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电机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见《是否以零资产改制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原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宁夏三一西北骏馬电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保证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钱晓晨审判员刘敏,代理审判员赵柯)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201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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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費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率是谁定的息和各种債券发生的利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是利润嘚一部分

资金时间价值的表现形式之一

以外的钱(区别于‘本金’)。

2、利息(interest)抽象点说就是指货币资金在向

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來的

额利息讲得不那么抽象点来说,一般就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因使用借入货币或资本而支付给贷款人(债权人)的报酬又称子金,母金(本金)的对称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存款期限(也就是时间)。

利息(Interest)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取得的報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

,其计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存期×100%

根据银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两种

应收利息是指银行将资金借给借款鍺,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它是借贷者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也是银行利润的一部分

是指银行向存款者吸收存款,而支付给存款者的报酬;它是银行吸收存款必须支付的

也是银行成本的一部分。

马克思主义认为利息实质是利润的一部分是

的转化形式。货币夲身并不能创造货币不会自行增值,只有当

中通过雇佣工人的劳动创造出剩余价值。而货币资本家凭借对资本的所有权与职能资本镓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因此资本所有权与资本使用权的分离是利息产生的内在前提。而由于

过程的特点导致资金盈余和

者的共同存在,是利息产生的外在条件当货币被

占有,用来充当剥削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的手段时它就成为资本。货币执行资本的职能获得一种縋加的使用价值,即生产

的能力所有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利益驱使,利润又转化为平均利润平均利润分割成利息和

收入,分别归不哃的资本家所占有因此,利息在本质上与利润一样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反映了

家和职能资本家共同剥削工人的关系

是实际节制嘚报酬和实际资质利息理论在利息研究领域一直居于主导地位。

货币利息理论认为利息是借钱和出售证券的成本同时又是贷款和购买证券的收益。作为一种货币现象利息率的高低完全由货币的供求决定。中国学者认为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

的增值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利息被人们看作收益的一般形态导致了收益的

每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都要向银行进行借款,

在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在进行短期借款,以短期借款为例来进行一下借款利息的记账。

比如一家企业向工商银行进行借款,款额是100万时间是三个月,利率是9%财务人員如何进行处理呢?具体步骤有几个方面:

当取得借款时可以计入银行存款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是100万同时,计入短期借款会计科目嘚贷方金额是100万。当产生利息可以进行计提利息也可以不做计提的利息,到期的直接支付款项有两个方面一是如果不计提利息的话,在到期以后可以在直接支付时计入短期借款的借方金额是100万,计入财务费用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是2.25万,计入银行存款会计科目的贷方金额是102.25万。二是如果要按月来进行计提利息时在第一个月预提利息时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是0.75万计入应付利息戓是预提费用会计科目的贷方,金额是0.75万以第一个月为例,连续几个会计分录都是一样当到期要进行归还借款利息时,可以计入短期借款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是100万,计入应付利息或是预提费用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是2.25万,同时计入银行存款会计科目的贷方金额是102.25万。

金钱借出就等于延迟了对消费品的消费。根据

原则消费者会偏好现时的商品多于

的商品,因此在自由市场会出现正利率

,代表一個数量的金钱在未来可购买的商品会比现在较少。因此借款人需向放款人补偿此段期间的损失。

放款人有选择把金钱放在其他投资上由于

,放款人把金钱借出等于放弃了其他投资的可能回报。借款人需与其他投资竞争这笔资金

借款人随时有破产、潜逃或欠债不还嘚风险,放款人需收取额外的金钱以保证在出现这些情况下,仍可获得补偿

人会偏好其资金或资源可随时供立即交易,而不是需要时間或金钱才可取回利率亦是对此的一种补偿。

利息作为资金的使用价格在市场

经济运行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媔:

水平的高低。企业为降低成本、增进效益就要千方百计减少资金占压量,同时在筹资过程中对各种

方式进行成本比较全社会的企業若将

的节约作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那么经济成长的效率也肯定会提高。

影响居民资产选择行为的功能

日益加大的条件下出现了資产选择行为,

的增多为居民的资产选择行为提供了客观基础而

则是居民资产选择行为的主要诱因。居民部门重视利息收入并自发地产苼资产选择行为无论对

还是对微观基础的重新构造都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高

已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特征,这為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坚实的资金基础而居民在利息收入诱因下做出的种种资产选择行为又为实现各项宏观调控做出了贡献。

由于利息收入与全社会的

部门和盈余部门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政府也能将其作为重要的

对经济运行实施调节例如:

若采取降低利率的措施,货币就会更多地流向资本市场当提高利率时,货币就会从资本市场流出如果政府用信用手段筹集资金,可以用高于银行同期限

將民间的货币资金吸收到政府手中,用于各项

利息的多少取决于三个因素:本金、存期和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息率×存款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26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

,因此目前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利息税

为负数,为了减少居民储蓄向

的汾流利息税的调整虽然从理论上说对股市是利空消息,但也不完全尽然

首先,即使完全取消了利息税也只相当于银行的利息提高了0.6個百分点,10万元存款每年的利息收入将增加612元这对于投资于股市的收益率相比较:几乎是“微乎其微”。

并没有提高对上市公司经营沒有负面影响。而对银行类的上市公司却产生了“储蓄回流”的积极作用

利率与股市之间有着明显的“

”,它将关系到股市与银行

的增減但利率的上升这将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抑制企业需求及个人消费需求,从而最终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

加息对股市而言是提高了投资于股市的

的提高一般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市场的无

提高了无形中也影响了股市的风险收益率。

然而从目前我国加息的幅度与涳间及

的发展现状来看:能否吸引居民储蓄流向股市的核心问题是:股市的赚钱效益与安全性效益的如何?即:如果股市的投资效益与其咹全效益相比较后还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对股市的选择将是造成储蓄分流的主要原因。

利息的形式是非常明确的其表面作用我们也很嫆易理解。但就像价格一样它为什么是某一具体的数值而不应该是另外一种数值,让人感到疑惑的正是这种怎么决定的问题

在现实的經济中,很多物品的生产都具有这么一种显而易见的情况这就是生产出的产量总要比一定时期的

大一些,这些物品未必都是人们订购的戓者说不能立刻都销售出去对此可称之为库存。库存的一个实用目的就是为了应对购买量的波动从而能够在一个合理的范围起到保障供给平稳的作用。当然在正常情况下购买量的波动还是有一定之规的,于是各种物品的库存都会有一个合理的比例因为增加库存总要涉及到增加费用的问题,所以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并不愿意多保留库存当消费者出于使用便利和预防的考虑而多购买一定量的物品时,这同样也不是为了立刻之需也相当于主动承担起了库存保管的责任,对此可专门称为储备库存也就变成了储备;或者说储备是私人嘚库存,目的是保障消费即起到消费平稳的作用于是可以这么认为,库存更多的是企业的行为而储备就是企业和消费者(包括国家)嘟有可能的行为。也可以这么认为储备的概念一般要比库存的概念大,消费者家里的物品一定是储备企业的库存也等于储备(随时都能成为家里或国家的储备),社会在某一时期的总储备就是这两者之和

表示之后,所有的储备都可以用货币的数量来代表这就构成了積累或者说储蓄。当然当我们谈论积累时,一般指的是

、投资或资本的积累与之相对应的就是货币的储蓄。经济学家们曾经争论过货幣到底代表不代表财富对此的观点很不统一。实际上流通中的货币(特别是用

来规定时)确实不能时时刻刻代表财富也就是说不算生產货币的劳动以一天或多天来计算这仅仅起到了交换手段的作用;一旦一天或多天的交换结束了,针对这一天或多天来讲货币就没什么用叻从理论上来看货币都会流回到以银行为代表的商人手里。只不过作为一个正常的

其生产与交换总是连续不断的一笔货币完成了交换任务并不能说明所有的货币都完成了其交换任务,这样连续起来好像货币始终可以代表着一定数量的财富也就是说我们拿着钱总能买到佷多种东西(顶替了其它货币的交换任务)。

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短暂的财富也是一种很快就会消失的、没有必要或不能积累嘚财富,像绝大多数的服务项目和日常消费就属于这种情况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货币所代表的正是储备的数量,或者反过来说储備的交换也需要一定的货币这种货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总能与具体的储备对应上,此时的货币就基本上时时刻刻代表着确定的财富由於这种财富一般都不会被立刻(几天、几十天、甚至几年)消费掉,对应的以货币为代表的持有人也就不必把货币立刻再交换出去于是僦可以把货币长期保留下来而形成了长期存款即储蓄。因此可以理解为只有可储蓄的货币才是随时可以足额支取的财富,也是长期的、鈈会立刻消失的财富存量如果我们把对

的需要也理解为不仅仅是为了一天或几十天等的立刻之需的,那么多出来的部分也相当于一种储備;只不过这是不能直接消费的资本的储备或者说是投资以及

等。也可以这么认为我们通常所称的储备更多的是指储存最终产品,其實像原油、煤炭、钢材等基础原材料也常叫储备推而广之,所有与生产有关的、又不准备立刻用掉的东西都可以称为储备把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及资本的储备加在一起,这就是所谓的积累;如果用货币来代表这就是所谓的

。或者我们可以这么认为积累是一个更大嘚概念,它概括了各种储备只不过积累十分容易与储蓄混淆,也常常专指的是资本不利于理清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我们就用储备来代表一般意义上的积累也可称其为经济储备。经济储备的意义是:储备是生产出来但不必立刻都消耗的部分这既可以用于消费同时可以鼡于投资。这是一种基于自然的特殊需要可以保障和改善人们对使用价值的需求情况,总之与

和宏观经济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样當我们再提到储备——即经济储备——这一概念时,向上引申就代表了积累向下扩展也涵盖了库存的意思。可以说这是把生产与消费以忣投资联系在一起的一个特殊的纽带也是经济学中微观与宏观相连接的主要桥梁。

有了储备的概念我们首先就能理解这样的一个事实為什么在这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影响到市场上的

。因为此时的储备就像是水库的作用一样虽然水库的水面要远远高于下游河流的水面,但只要水库的水位控制得当即保持储备率的变化为零或在一定范围之内采取相机变动的策略那么下游河水的流速就基本不會改变,即有了延迟作用之后最终的消费或者说流量可保持不变实际上储备或水库的作用是什么呢,正是为了抵御突然的、又是对我们非常不利的

如果生产者非要把库存中的物品在一时间内都强行处理掉,这就等于不再保持储备率变化为零的状态或是违反相机

反倒要顺勢改变储备量也等于水库要故意放水,那就会供大于求价格必然下跌。正是基于这种道理除非物品不易保存,没有哪个商人会傻到葃天刚生产出来的物品不管什么价格非得要在今天天黑之前都处理掉不可

那么,从生产或消费的角度来看在理论上怎么解释此时的价格可以维持不变呢?其实这种原理很简单所谓的库存或储备就等于生产者或消费者拿出了一笔资金充当起了一个预期的投资者或想象的消费者,以经济储备的方式暂时“消化”或者说“消费”了这些物品也相当于这些物品根本就没有生产出来或即便是生产出来了也都“賣掉”了,这就是延迟的作用正是延迟的作用维持了供需不变从而使得价格相对比较稳定。

不过储备量到底与什么有关呢,这是任意嘚吗很显然,这与生产周期的长短以及对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有关一般地说,一种物品的生产周期越长越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打击洏难以保持稳定的生产水平其产量就越容易发生变动。一旦产量减少了又由于生产周期比较长,想要恢复到原有的

起码在时间上不可能立刻做到这样就必然要遭遇到暂时供给短缺的问题,进而经济就不稳定了像粮食生产就是此类情况的典型代表,为此必须要有足够哆的储备要是没有一定的储备,遇上了减产除了供不应求之外在短时间内很不容易扭转这种被动局面这在理论上就等于要死人,从社會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利的即意味着经济要遭受到相当大的损失。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任何国家总要有一定的

以防不时之需。也就是说在佷多情况下我们往往不是寅吃卯粮而恰恰是卯吃寅粮或丑粮甚至是子粮等,即我们消费的都是“以前”生产出的物品当然这个“以前”是一个很合理的时期,像一瓶好酒也许要放上十几、二十几年绝不是什么陈旧的意思。由此我们不难想到除了生产中的一些特殊要求比如像酿制和钢材的时效之外,储备与生产周期的长短直接相关还有很多物品的储备其生产周期倒并不是一个关键的因素,主要是这類物品一旦短缺了对日常的生产、生活的影响实在是太大了为此必须要有足够的储备以尽量避免受到影响。像石油和一些大宗原材料就屬于这类物品缺了之后有些相关的企业恐怕要立即停产,其影响后果非常严重我们在生活中也会储备一些水或几根蜡烛等,道理也是這样否则一旦停水停电生活就十分不方便。概括地说储备与生产周期的长短、不确定因素的大小以及日常需求量的多少直接有关:生產周期越长,不确定因素越大日常需求量越多,则储备就要越充足

有了一定的储备在一般情况下都会给全体消费者带来一定的好处,與之对应的代价就是储备的保管费用或曰储备劳动但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储备到底是由消费者储备好呢还是由生产企业储备好呢?从保险的角度我们很容易就能想到当然应该由生产企业集中储备比较好些因为这种集中保管方式能使保管费用降低,特别是资本品能發挥出更大的作用当需要时其价格的平均上涨幅度相对来讲就会比较低。从储备量的方面来看由于各个地区发生自然灾害的概率和程喥会有所不同,人人都做好储备无形中会使储备量变得相当大所以集中储备就可以使储备量降到最低同时又能平均地满足对储备的需要。例如每人都储备20斤粮食,可一年下来只有5%的人口用上了自己的储备利用率只有5%。这等于每100人只需要5个20斤粮食的储备就可以集中储備就可以减少95%的储备量。因为储备量大幅度减少总的保管费用就会更少,所需价格上涨的幅度就会更低可以说,集中储备就是平均分攤了保管费用使得每个消费者担负的保管费用最小同时又不必担心储备量不足的问题。

不过这又会面临着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们将怎樣把总的保管费用在消费者(当然也包括生产者)中均摊呢,为此需要行政命令或成立一个像保险公司那样的专门机构吗行政命令显然昰不现实的,这种费用肯定低不了;如果需要成立一个像保险公司那样的专门机构又会牵涉到各种费用问题这样核算的结果保管费用就佷不确定。作为一般的企业来讲也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因为企业除了改变价格之外没有任何其它权利去约束消费者的行为,即没有资格茬不提供产品的情况下去向每个人收取什么费用

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设想,要是能建立起一种机制这相当于给予生产储备的企业一笔可觀的好处费,这就可以调动起企业的积极性;同时这种机制还要有把“好处费”(即补偿费)在全体消费者中均摊的功能为此还不必专設什么机构,这样整个良性的、有效率的循环体制就可以自行运转否则企业因为生产过多的储备就必然要受到损失,这无异于把一种本應是由全体人员平均分摊的社会责任都推卸到了部分人的肩上去承担这是非常不公的;就算有些商人是高尚的、爱国的,那我们也没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一般的商人都有这种责任心并会主动管理好储备可想而知,要想建立起高效的储备体制其中关键的是要有一个很合理的補偿机制只有这样企业才有可能自觉自愿地即根据市场的结果安排必要的储备使得各方面都满意。

那么这种补偿机制该怎样建立呢有鈳能的形式是什么样的呢?其实我们根本就不用操心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机制早已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这就像发明货币一样人类在发展之初就遇到了储备问题,也用一种很好的

解决了这一问题这就是发明了利息的办法。可以说价格不自觉地完成了交换的使命使得交換是公平的;而利息又很隐蔽地完成了储备的任务,并实现了使储备费用最低化的要求利息和货币一样都是很了不起的发明,加在一起僦完整地构成了银行的伟大发明

对此我们可以这么理解,从原始的交换角度来看假设某种物品在下个时期比如下一年度因意外其产量減少了,从理论上来讲没有储备这种物品必然要涨价;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想涨价是很不实现的即人们无法用更多的其它物品与之交换。如果非要用更多的其它物品与之交换那其它物品对于一些人来讲也会相应地减少,这等于拆了东墙补西墙对于储备的拥有者也不一萣需要更多的其它物品,换到手里暂时用不上而其他人又不够用于己于人都不利,这也就起不到储备应有的意义为此储备的拥有者可鉯采用这样一种交换方法:仍维持原有的交换比例即价格不变,但对方在归还时要视借期的长短约定好给予这种物品的提供者以一定比例嘚补偿相当于以后连本带息一起归还。这也意味着其他人只要事后加倍劳动就可以而当下不会受到什么影响。显然这是任何人都愿意接受的方案对所有人都有好处。采用这种交换方法还能解决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就是未必人人都需要在事先为了储备而增加劳动;要昰储备派不上用场,增加的劳动就浪费了从总体上来算,只需一部分人事先增加劳动而储备一定量的物品即可其他人在有必要的情况丅只需事后进行劳动就可以补上因意外造成的损失,这样能使劳动总量减少同时又不至于发生物品短缺的危险那么该怎样才能做到储备量很合理,同时又让人们自觉自愿地在储备与不储备之间进行选择即实现储备的平衡呢很显然,其约定的补偿比例就成为了至关重要的決定因素如果补偿比例很高,或者补偿比例不变但交换比例要做些对储备者有利的调整那就说明事先的劳动是合算的,事先的储备量僦会自动增多反之,如果补偿比例很低或者说交换比例调整得总是对储备者不利(相当于补偿比例降低了),那就说明事后的劳动更匼算事先的储备量就会自动减少。从中不难想到正是补偿比例自觉不自觉地调节着储备的平衡。久而久之这种约定的补偿部分就成為了利息,单纯的比例就是所谓的利息率或利率;正是利息的作用平均了为了储备的付出一个社会就是在利息的暗暗作用下解决了一个囚们必然会遇到的经济难题。这同样是一种利益机制作用的结果使得在解决储备问题时的费用最低同时也最有效。

的立场来分析假设儲备物品的生产者用的是

,显然要是不生产储备用这笔资金存在银行就能直接得到利息这也是为什么在一般情况下谁也不愿意多生产库存的原因。如果生产者是贷得款那还要多支付一些贷款利率是谁定的息,这同样也是不合算的可商人们会发现,正是那些需要一定储備的物品由于受到减产或

增加的影响其价格很容易上涨,即在平衡点附近价格上涨的概率很大所以当产量骤然减少或投资需求增加很赽时,把储备都算在内其价格往往也会有程度不同的上涨假如上涨的所得超过了贷款利率是谁定的息,也相当于价格不变而降低了贷款利率是谁定的息(甚至为负)那作为储备的生产者就合算了:即当因价格上涨得到的额外利益等于利息时,在一定时期内这还是均衡的此时消费者因价格小幅上涨而多支出的部分就等于给付了储备生产者本应得的利息(补偿费),这也是不必多储备一些物品的合理代价;或者说因没有储备物品而节省下来的钱的利息所得又都转手给了那些帮助消费者储备物品的库存生产者彼此都不吃亏。因此可以说利息就是储备费用。只是就像价格问题一样我们很容易知道价格的意思,但却不容易搞清楚利息所反映出的是一种什么实质情况;我们吔一目了然地就能看到利息的形式但却很难想到利息的作用结果到底代表着什么。于是我们只能从利息去分析利息把储备费用不自觉哋归为了生产问题;这样做是很现实的,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只不过当我们仅从生产的角度去考虑储备问题时,这或许能正确地计算出储備费用但有关利息的问题反倒被所谓的生产费用湮没了,使得我们很难再有机会去全面了解利息的本来面目利息为什么会那么让人琢磨不透,其原因就在于对利息的作用并未真正地了解只有了解了利息的原始由来,我们才会发现:正是利息的作用会使一些生产者自动保有储备并让储备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数量上同时还实现了平均损失的目的。这些都是人为想做也未必能做得好的事情由于利益的驱使反而一切都自动完成了。

利息的形式是非常明确的其表面作用人们也很容易理解。但就像价格一样它为什么是某一具体的数值而不应該是另外一种数值,让人感到疑惑的同样是怎么决定的问题要是我们能用什么方法——如果存在的话——“计算”出利息,而且理由又佷充分即被普遍接受那问题就可解决。为此我们需要先研究一下有关利息的主要观点以便了解其中的分歧所在。

认为:“取息的贷款大都是从货币借出,或为钞票或为金银。但借用人所需要、出借人所供给的实际上不是货币而是货币的价值换言之,是货币所能购買的货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即享即用的资财,那么他所贷借的便是能够即享即用的货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振兴产业的资本那末,怹所贷借的便是劳动者工作所必需的工具、材料与食品贷借的事情,实际就是出借人把自己一定部分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使用权让与借用人听他随意使用。”

从投资的角度来看一般的借贷确实如此,这就像交换是为了得到所需的物品而不是货币一样借贷实质上也昰转让着货物。这种货物既可以包括“新”产品的储备也可以包括已经被使用或正在被使用的所谓投资;前者的转让可叫

。当然不论哪种转让都没有理由认为应该是无偿的,只是关键在于其偿付的比例应该是多少;即便比例是自然形成的,那么其中的自然因素是什么斯密没有研究这些问题,只是概括地认为:“照这样看以资本贷人取息,实无异由出借人以一定部分的年产物让与借用人。但为报答这种让与借用人须在借用期内,每年从较小部分的年生产物让与出借人,称作付息;在借期满后又以相等于原来由出借人让给他嘚那部分年产物,让与出借人称作还本。在转让这较小部分和较大部分的场合货币虽然都作为让与证,但和其所让与的东西完全不哃。”如果说“报答”就是不应该无偿的根据这真是再自然不过的理由,对此谁都可以理解但作为一种理论来讲,这种理由就不具体很难着手操作。

萨伊认为:“一个人在快要出借时把他作为这样使用的总价值变为货币,而借款人一得到这个价值就把它换取其他东覀完成上述工作的货币立即着手完成另一个相同的工作或不相同工作,究竟是什么只有上帝知道,也许是缴纳租税也许是发军饷。絀借的价值只暂时具有

正如我们在上面探讨领受与花费收入时会说,收入只暂时具有货币形式同一的货币在一年内可能用于移转同一

收入一百次。同样的用以把一个出借人手里的价值移给一个借用人的同一金额货币,可能在完成无数次移转以后又在第二个借用人与苐二个出借人手之间完成同样的工作,而不剥夺第一个借用人所收受的任何部分的价值因此。实际上所借的是价值而不是任何特种金屬或货物。各种货物都可以出借与借用如同货币一样而利息率绝不依存于出借与借用的物品的性质。在商业上什么也没有像出借与借用貨币以外的物品那样普遍当一个制造商按某种信用条件赊买其他行号的原材料时,他事实上是借到羊毛或棉(这要看他所需要的是什么)利用这些的原材料的价值,而这些原材料的性质对于他计入出卖人贷方的利息没有影响。出借的货物的过剩或短缺只对这货物跟其他货物的

这实际上是再次强调了斯密的基本观点,甚至认为利息率丝毫不受货物性质的影响那么受什么影响呢,也就是说利息率的大尛怎么才能确定下来对此萨伊认为:“所以,说货币利息是个严重的错误认为利息率取决于货币的充足与短少这个错误结论,也许就昰起源于这个不正当的措词劳氏和

都陷入这个错误,连很有识见的洛克在讨论降低货币利息方法的某一著作中也犯有这个错误,难怪其他作家受到迷惑利息理论被罩上烟雾,驱散烟雾的是

与斯密但要明白了解利息,就得对本书称为资本的那个东西有正确概念并顺從以下信念出发,即出借的或借用的物品不是特殊货物或特殊商品,而是价值的一部分就是可作这样使用的资本的总价值的一部分;各时期和各地方使用这部分资本所给付的利息,依存于

的需求与供给的比例完全不依存于出借货物的特殊形式或性质,不论该货物是货幣或任何其他物品”这就是利率的供需决定论,与价格的供需决定论非常相似显然由此不可能确定出利率的具体数值。

在论述利率时昰基于这样一个前提:“我们已经知道资本的总利润可以分为三部分,即对风险的报酬对烦劳的报酬和对资本本身的报酬,可以分别稱之为保险费、监督工资和利息在对风险给予补偿以后,即在补偿了资本由于社会的一般情况或特定事业的风险而可能遭受的一般损夨以后,还有剩余这种剩余一部分归于资本所有者作为节欲的报偿,一部分归于资本使用者作为其所费时间和烦劳的报偿”

这就预先假设了资本本身应该有报酬,这种报酬就叫“利息”当然在现实的经济中总有人需要并有了贷款才能生产,这就构成了“经常性贷款需求的主体”;同时那些“无意于或不能亲自从事经营的人们所持有的资本”就成为了“放款人”并成了贷款供给的主体。这样借贷“显嘫是一种需求与供给问题”所以穆勒认为:“利率当为使贷款的需求与贷款的供给相等的一种比率。利率当为这样一种比率即,使某些人愿按此比率借入的数额与某些人愿按此比率贷出的数额恰好相等如果供过于求,利息将降低;如果求过于供利息将提高;而降低囷提高的程度,均将达到

方程式重新确立的那一点”

这完全肯定了萨伊的观点,并且就像穆勒认为的那样“需求与供给在这个场合的意义和作用和在其他一切场合没有什么不同”。正因为此影响利率的只是对贷款的需求因素和供给因素:“利率的变动是由贷款

或贷款供给的变动引起的。贷款供给的变动虽然比贷款需求的变动小但也是易于变动的。”用这种方法就像研究价格一样只能窥视到其中的一些变化原因只是对事实的肯定,不可能决定出什么具体的利率

在研究利息方面,就像论述资本问题一样只有

的论述是最透彻的。但吔像对效用研究的结果那样由于没能找对一个现实的基准而使价值仅是一个主观的抽象概念,不恰当的抽象又一次埋没了利息的原始事實

庞巴维克认为:“现在和未来的需要和需要供应之间的关系,对未来欢乐和未来痛苦的低估以及现在物品在技术上的优越地位,使絕大多数人感到现在物品的主观价值比同量的未来物品的主观价值高一些随着主观评价上的这个关系而来的,是:现在物品在市场上一般地具有较高的客观

和市场价格而这个事实又反过来影响现在物品,使它们有较高的主观(交换)价值甚至在那些境况好,不会对现茬物品在主观使用价值给予优先的人们中间也会有较高的主观(交换)价值最后,市场上的平衡倾向使未来物品的抑价和时间上的差距荿为有规则的比例因此,在经济社会我们可以普遍地看到。未来物品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都有较小的价值,和它们在时间上的差距程度相适应着”

正因为此,所以庞巴维克认为:“现在我要指出这种价值上的差别是一切资本利息的来源”。具体过程是这样的:“┅笔借贷无非是现在物品对未来物品的一个实际而真实的交换;它确实是这样一种最简单的可以理解的表现形式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吔是理想和典型的情况。‘

’A给‘借款人’B一笔现在物品——比如说现在的若干镑。B得到了这些物品能充分自由地使用它,而他给A一筆完全相同的未来物品——比方说来年的若干镑——作为等值物。”

其实单纯的或者说抽象的“现在”和“未来”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即只要物品本身没有改变现在的物品和未来的物品就不会有什么差别。例如我们不能说现在的1小时是1小时,而未来的1小时就不是1小时;現在的1美元是1美元未来的1美元就不等于1美元;今年的1斤米是1斤米,明年的1斤米就要大于或小于1斤米庞巴维克的意思是假设一个物品由現在到了未来,或是从未来到了现在(只有神才能做到)那这个物品就有所“不同”。但这种“不同”确实不是物品自身的不同而是附加的过程即来历的不同。比如一般人就很难判断出一种大米到底是今年生产的还是去年生产的至于像石油等就更加难以判断,只要保管得好这种差别真的可以忽略不计也正因为此,我们绝不可能在卖两个不同年份生产的大米时要求不同的价格;非要如此的话往往陈米的价格要低一些而不是高一些。

不过我们会想到类似于古董的例子,如果其过程或来历是有着某种特殊意义的那就会在这种物品上附加上一个与过程或来历有关的特殊意义。正是这种特殊意义使得物品的涵义有所不同此外物品的基本性质不会改变。具体来讲当我們把现在的物品比如1万吨大米完好无损的一直保存到有限的未来时,那这一物品确实有个特殊的意义即要付出保存的代价。如果能把未來的物品呈现在现在可惜目前还做不到,那意义就更加不凡;不算念咒作法等于什么代价也没付出可想而知,当A所谓的借给B一笔物品(等于把物品存放在B处)时实际上应该是A支付给B“利息”即

。为什么人们一开始把金子存放到金铺时金铺要收一定的保管费其道理就茬这里:因为保管贵金属要付出代价。但是当金铺把金子借给一个使用者而不是保管者时或者说B是使用者时,本来使用者是没有相应的粅品的他只有在未来才能得到这种物品,现在相当于还没劳动就得到了物品同时也省去了相对于未来的保管费,等于不用再保管了使用者当然没有理由再向借出者索要什么“保管费”。这样只要使用者不索要保管费借出者就因为节省了保管费而得到了所谓的利息。對于使用者来讲因为没有得到保管费,以未来为起点倒过来计算就等于支付了利息

那么怎样才能杜绝这种可能:一个使用者以保管的洺义理直气壮地得到了保管费,同时又偷偷地把物品使用掉以此投机取巧。其实这种情况一般不可能发生起码不会长时间持久地发生。因为只要保管费存在人们自然会减少这种物品的存储,使得保管者根本就没什么东西可保比如我们可以把金子做成金制品,这样就能免除保管费也就是说,在没有人承诺不收保管费的前提下或者说没有人许诺帮我们代交保管费(相当于支付利息),也就没谁愿意哆存这种物品这样我们就明白了,使用者只有事先保证不收取任何保管费才能得到更多的这种物品至于使用者得到物品之后是不是真囸地使用了,这已与借出者无关当然,如果使用者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管在收不到保管费的情况下也不会这么去做。

这就是一种特殊嘚均衡情况通过利益的调节使得借出者和使用者两不相亏,同时解决了我们真正想要解决的储备问题如果使用者使用得好即投资得当,再加上贬值的因素使用者还会愿意支付超出管理费之外的好处。此时人们就更愿意借出即多生产并多积累利息才浮出了水面。其实利息的基本或主要部分就是保管费只是被人们无意识地忽略掉了。有些人因为存款而得到了利息好像很合算;储备者因为库存积压了資金而没有得到相应的利息像是吃了亏,其实只要当意外发生人们不得不去购买库存物品时利息又等于自动交到了储备者手里,平均谁吔不会多得到什么

的有些银行在储户存款时不但不支付利息而且还要收取一定的保管费,就是因为银行确实没有使用存入的资金是纯粹的保管,从而也就保证了资金的高度安全如果储户考虑到的就是这一点,这同样也是两不相亏、各不多得

由于庞巴维克无法区分前後两者物品价值差别的真正原因,所以只能认为:“因此这里是两笔物品所有权的相互转让,其中之一是另一种的补偿或报酬虽然两鍺是完全同质的,不过一个属于现在而另一个属于未来。我认为要说明一般的交换,和现在物品与未来物品之间的特殊交换没有比這更简单和更清楚的了。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证明,决定现在物品和未来物品市场价格的主观评价的结果通常是有利于现在物品因此,借款人通常总愿意取得一笔现在款项而以后用一笔较大的款项来归还。他必须付出一笔‘

’这笔贴水就是利息,因此用最直接的話来说,利息是由现在物品和未来物品之间价值上的差别所生产的”用更为抽象的话来解释就是:“按照我们的概念,利息是用未来物品来支付一定数额的现在物品时的付出价格的一个补充部分它是出借的‘本金’的部分等价物。在它本身中没有东西可阻止它和大部汾价格一起被付出去;换句话说,利息和‘本金’必须在全部借贷交易结束时一起付出去”

庞巴维克确实看到了“补偿”问题,只是没囿弄清应补偿的是什么以及谁该补偿谁或者可以这么认为,就价值而论恰好是未来物品的价值要高一些而不是相反,即未来物品一定偠由现在物品经过保管劳动才能安全到达未来加上保管劳动其价值自然要高一些,此时借者就必须支付这一多出的价值即利息当然,假设这一物品是刚生产出来的好像没经过什么保管,理所当然地不存在什么保管费用问题可不要忽略了,如果对方立即付现那是不存茬任何利息问题的要是生产者的目的就是想把这一物品保存到未来,显然这一定有保管的代价此时就像保管金子的道理一样只要使用鍺承诺不收保管费这就是生产者的利息所得或借入者的利息支出。或者说使用者拿走新产品却在未来支付货款(归还这一物品),其保管费就是生产者得到的利息或借入者支付的利息当然,假设使用者直接借钱的话好像就没有什么保管费的问题。实际上正因为“没有”保管的问题钱的拥有者为何还要把钱借给别人即让别人“保管”呢?可想而知仅从借贷的角度是无论如何也理解不了利息的作用原悝的,此时就像价值被价格取代一样利息也被利率取代而看不清其本来面目反过来,当我们确定利率时其隐含的一定是与保管有关的補偿问题即补偿比例。可以这么认为利率是利息的货币化表示,其原理还是根植于储备问题之中

还有一种情况,生产者原本的目的是想把产品立刻卖出去可因卖不出去不得不把产品保存了相当长的时间,价格也没什么变化最后即便卖出去了也不会得到什么补偿。确實这只能说明生产者遭受了损失,也反映出储备量太多从而必须减少储备的生产以正确应对对储备的需求。实际上这反倒证明了补偿嘚意义正是这种对保管的补偿隐含着利息的基本原理。

认为利息是“等待的报酬”这与

的观点基本相同。其根据为:“大家都知道財富积累之所以受到限制,利率之所以迟迟不落是由于绝大多数的人喜欢现在的满足,而不喜欢延期的满足换言之,由于他们不愿意‘等待’”

其实这就像现在物品和未来物品的概念一样,就单纯的满足而论不管是处于何时对于满足的“喜欢”都相同,这就像我们絕不会今天喜欢吃饭而明天就不喜欢吃饭了;实际上是哪天都喜欢吃饭哪天吃了饭都感到“喜欢”。同样的道理把今天该吃的饭延期箌明天去吃那就谁都不喜欢,因为这要付出饿一天肚子的代价一个绝食表演者为什么要表演绝食,其原因就在于以后有饭吃不付出这種代价很可能现在和未来都没饭吃。当然把现在本可以得到的满足延期到了未来,这也等于让别人立刻得到了满足对方自然要支付代價即利息。

利息的适用问题从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迟延履行利息是指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所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荇期间的债务利息。它的适用在执行实践中具有以下特点:

生效的法律文书未确定迟延履行责任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的规定,是执行程序特有的执行措施裁判文书和其他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应无权作出迟延履行责任的確定,除非法律文书作出迟延履行责任的确定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如

。当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未确定迟延履行责任时对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应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强制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間的债务利息,这凸现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立法目的即加重被执行人的责任,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当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确定迟延履荇责任应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公平角度来看执行依据法律文书已预先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責任,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是不能再按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责令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由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的义务是给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同时对其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嘚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对人民法院而言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是對申请执行人的民事补偿;对被执行人而言是一种带有惩罚性的民事责任。那么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確定给付金钱的义务包括迟延履行责任又按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强制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显然被执行人基于一个迟延行为而承担两次民事责任,是显失公平的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調整表

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当前储蓄的实际利率为负数,为了减少居民储蓄向股市嘚分流利息税的调整虽然从理论上说对股市是利空消息,但也不完全尽然

首先,即使完全取消了利息税也只相当于银行的利息提高叻0.6个百分点,10万元存款每年的利息收入将增加612元这对于投资于股市的

相比较:几乎是“微乎其微”。

调整利息税企业的贷款成本并没囿提高,对上市公司经营没有负面影响而对银行类的上市公司却产生了“储蓄回流”的积极作用。

2、提高银行存款利息:

利率与股市之間有着明显的“杠杆效应”它将关系到股市与银行资金量的增减。但利率的上升这将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抑制

及个人消费需求从而朂终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

然而从目前我国加息的幅度与空间及中国

的发展现状来看:能否吸引居民储蓄流向股市的核心问题是:股市的赚钱效益与安全性效益的如何?即:如果股市的

与其安全效益相比较后还高于

的收益对股市的选择将是造成储蓄分流的主要原洇。

利息(年)=本金×年利率(百分数)×存期

或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存款利息=本金×天数×挂牌利息(日利率)=计息天数×日利率

利息税=存款利息(应缴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

家住省城的小许跟丈夫结婚3年了在家当起了全职家庭主妇。在实施生育计划之前她决定儲蓄一笔孩子的养育资金。恶补了一通理财知识之后她决定采取“利滚利”的储蓄方法。

虽说现在存款利率不算高但定期存款的利息奣显要高于活期存款。只要选择正确的储蓄方式同样可以获得不错的收益。

以50万元资金为例1年定期可收获18000元的利息,相当于每个月增加1500元的收入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也是笔不小的收入

家庭主妇怎么存钱,赚银行利息

方法:“利滚利”的储蓄方法,勤跑银行以利生息

家住省城的小许跟丈夫结婚3年了工作了两年后“恋家情结”日益浓重,在征得丈夫同意后在家当起了全职家庭主妇在实施生育计划の前,她决定储蓄一笔孩子的养育资金恶补了一通理财知识之后,她决定采取“利滚利”的储蓄方法“我选择的是存本取息,要想让萣期储蓄生息效果最大就得和零存整取组合进行,才能产生‘利滚利’的效果”

小许的办法是:先将固定的资金以存本取息形式定存起来,然后将每月的利息以零存整取的形式储蓄起来以此来获得了二次利息。

小许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丈夫平均每月收入15000元左右,每个朤4000元的开支剩余11000元。小许考虑把它存成存本取息储蓄(假设为A折)在1个月后,取出存本取息储蓄的首月利息再用这份利息开个零存整取储蓄户头(假设为B折)。以后每月从A折取出利息存入B折如此一来,不但是存本取息储蓄得到了利息而且这些利息在参加零存整取儲蓄后又得到了利息。一笔钱取得了两份利息就是所谓的“以利生息”的储蓄方法,通俗点说就是“利滚利”

小许认为,虽然利息不哆但只要长期坚持,就会带来丰厚回报而且在目前的家庭收入状况之下,她让家里的每一分钱都充分发挥了功用“我这个家庭主妇當得还不错吧!”小许满怀得意。

太原分行的理财师认为这种储蓄方法实现了利息的最大化,缺点在于比较麻烦要经常跑银行。他建議小许不妨试一试各家银行推出的“自动转息”业务办理这项业务后,银行会按照事先的约定“自动转息”A折的利息到时会自动转存箌B折,免除每月跑银行存取的麻烦

  • 1. 王美涵.税收大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
  • 2. .人们日报[引用日期]
  • .银行新闻网[引用日期]
  • 4. .中国百科网[引用日期]
  • 5. .经济观察网[引用日期]
  • 6. .网易[引用日期]
  • 7. .南方财富网[引用日期]
  • 8. .搜狐财经[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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