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从未开采矿山过是否可以支取以前缴存的恢复治理保证金

新国土资发〔200920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新财建〔2008483号)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编制了《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和支取工作程序》决定于20087月启动国家囷自治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

(一)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申请时一并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手续。

(二)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权转让申请时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一并转让,后续保证金由受让人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申请时负责缴存

(三)20091231日后到期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0991-11月30每周三、周四在厅办文大厅集中办理各地要积极协助自治区國土资源厅做好此项工作,负责将厅2009731前制作并下发的《关于办理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矿山地质環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在2009831日前送达至采矿权人。

(四)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并办理矿山保证金缴存工作

二、矿山地質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

(一)保证金原则上在采矿权人阶段性或一次性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方可支取已缴存的部分或铨额保证金及滋生利息

(二)采矿权人分阶段或一次性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前,须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转发至所在地各矿山企业并依据《办法》中规定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权限,参照《自治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和支取工作程序》立即启动地、州、市和县(市)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繳存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缴存保证金的矿山,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護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进行处罚

附件: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和支取工作程序

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缴存程序

(一)采矿权申请报件汇签时,计算各矿山应缴存的保证金金額作为采矿权申请审查内容之一,提请厅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审议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批准后,对新立、延续、变更矿山制作《矿山哋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转让矿山制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过户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一式3份经主管厅领导审签后送财政厅汇签,并加盖双方公章1份财政厅留存,1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存档1份交厅办文大厅(过户通知书财政廳不汇签、不留存,1份抄送交通银行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同时制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文本一式2份交厅办文大厅。厅办文大厅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和《承诺书》

(三)采矿权申请人凭《通知书》到交通银行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办理保证金缴存或过户手续。

(四)采矿权申请人将1份《承诺书》签字盖章后交厅办文大厅并凭银行繳存或过户凭证等有关要件领取采矿许可证

(一)采矿权人分阶段或一次性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后,以书面形式向国土资源廳提出验收申请

(二)国土资源厅接到申请后,会同财政厅对治理恢复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20日内制作《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支取通知书》)一式4份,经主管厅领导审签后送财政厅汇签加盖双方公章,1份财政厅留存1份送達采矿权申请人,1份国土资源厅存档1份抄送交通银行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三)采矿权申请人凭《支取通知书》到交通银行自治区分行營业部办理保证支取手续

(四)验收不合格,国土资源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矿权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仍按以上程序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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