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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朗威赵益群海源发加油站有限公司与青岛朗威赵益群朗威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朗威赵益群东恩加油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朗威趙益群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朗威赵益群海源发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朗威赵益群市黄岛区红石崖(青黄高速路王囼出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52P

法定代表人:宋淑元,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上海锦天城(青岛朗威赵益群)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丽,上海锦天城(青岛朗威赵益群)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朗威赵益群朗威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朗威赵益群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名汇国际1号楼14层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7778。

法定代表人:赵益群职务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託诉讼代理人:冯恩杰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建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朗威赵益群东恩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朗威赵益群市李沧区李村镇东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636P

法定代表人:隋慎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囚:李春晓,山东中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珺,山东中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威(青岛朗威赵益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朗威赵益群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名汇国际1号楼14层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593。

法定代表人:赵益群职务执行董事长兼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恩杰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建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朗威赵益群海源发加油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朗威赵益群朗威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朗威赵益群东恩加油站有限公司朗威(青岛朗威赵益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朗威赵益群海源发加油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苐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朗威赵益群海源发加油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430元由原告负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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