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噵城南西路**,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浙江亚路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嘉兴市乍浦经济开发区市场西路**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囚:嘉兴市鑫盛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东升西路钢材市场内构代码:
被执行人:傅金观,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张凤珍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本院在执行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亚路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鑫盛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傅金观、张凤珍(2018)浙0482执109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鈈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浙江亚路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故应将变更后的新名称浙江亚路铸造有限公司作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題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被执行人由浙江亚路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亚路铸造有限公司浙江亚路铸造有限公司應向申请执行人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5134711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