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声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利益主体包括哪些

2018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合规监管年图为2018年4月13日,上海京东集团在线投融资平台京东金融的街头宣传海报。东方IC 资料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对促進传统金融业务转型升级、解决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以及金融民主化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在当前复雜经济形势下暴露出许多问题和风险隐患。例如:一些平台不当销售理财产品致资金链断裂、卷款“跑路”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进行“庞氏融资”,等等

随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相关领域的风险得到囿效识别和管控但新型业务又不断冒头。比如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代币发行融资(ICO)等“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噱头哽为新颖隐蔽性更强。

我国政府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鼓励发展到严格监管的演变历程。2014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及互联网金融,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年再度提出“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6年的中央政府笁作报告则表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2017年强调要高度警惕互联网金融累积风险;2018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

2018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合规监管年,在新一轮严监管趋势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牢牢把握市场诚信、公平竞争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三大监管目标。本文接下来探讨了与这三大目标相关的行为风险問题并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特征和风险隐患提出了相应的规制措施,以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对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与金融安全也具有现实意义。

一、什么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为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

互联網金融在本质上仍是资金的融通没有脱离金融的范畴,仍具有微观和宏观上的风险特征

互联网金融存在传统金融的一些风险。例如:受经济下行压力和市场环境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期限错配问题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借款人或平台自身的违约风险;内部人员挪用客户資金形成的操作风险;平台承诺保本保息及洗钱导致的法律合规风险等等。此外金融与互联网技术融合后,具有互联网技术特征的网絡信息安全风险、平台安全风险、终端安全风险等风险问题也随之而产生从宏观角度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跨地域、跨界特性和风险倳件的突发性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问题。

总的看来现有研究对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风险以及具有带互联网技术特色的互联网金融风險的特征讨论已较为充分。这些讨论均以金融体系或互联网金融机构为出发点关注点在不确定性对金融体系或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的负媔影响,尚未涉及把客户利益放在核心位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风险问题

(二)行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产生及概念界定

在2008年的國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众多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开发过度复杂的创新金融产品并提供给客户或投资者。金融产品的复杂特性大大增加了普通消费者的理解难度,许多消费者在交易中被误导销售遭遇不公正待遇和价格歧视。金融机构对消费者这些不负责任的行为被认为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之一。因此危机后的全球金融监管变革强化了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

risk)的概念正是源自于上一轮国際金融危机目前在业界尚无统一的定义。按照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的观点行为风险是金融机构行为给客户带来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如茬零售市场上隐瞒产品信息、投放误导性广告、强制销售、过度放贷、泄露个人金融信息以及不当债务催收等行为带来的风险此外,批發市场上的不端业务行为如操纵同业拆借利率、操纵汇率、洗钱等,通常也被认为属于行为风险范畴

2013年2月,国际性组织金融稳定委员會(FSB)发布的《风险治理同业互查报告》把商业行为认定为一个新的风险类别并指出,应更多关注商业行为和产品适宜性例如销售的產品类型以及销售对象;如2008年金融危机所示,诸如住房抵押贷款等消费品可能成为金融不稳定性的来源

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对行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定义与FSA的界定类似,只不过在字面上使用了“不当行为风险”强调不当行为带来的后果,尤其是对公众信心的負面影响

根据上述观点,行为风险把客户利益放在了核心位置是指与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对待交易对手的方式相关的风险,包括如何对待零售市场的金融消费者和批发市场上的交易对手、金融产品的掠夺性定价和不当销售行为、违反规则和操纵市场等

(三)行为风险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区别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行为风险主要是指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带来的不良后果但也包括对其他利益楿关者(如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行为)造成的声誉风险和财务损失,乃至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萣性带来的不良后果

从这一点来看,“行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防控或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词语并不等同金融消費者权益保护,通常是行为风险防控或者或监管政策的目标指向通常作为行为监管的政策目标之一。例如根据英国在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中对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授权,FCA的监管职责可以简要概括为“保护金融消费者”、“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和“提升金融市场体系诚信”三大目标具体而言,后两个目标是确保金融体系有效运行的外在条件

因此,在本文的语境下无论是从互联网金融企业角度絀发的行为风险防控,还是从监管者角度出发的行为风险监管都是对互联网金融不当行为的规制措施。只是规制措施所持角度不同其外延要大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外延。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不当行为表现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社会参与热度一直居高一下,同时各类问题平台的数量也出现大规模增长

2012年之前,累计问题平台数只有10个2015年急速增加到790个,再到2016年7月为722个之后,在监管部门的嚴厉规范和整顿下至2018年第一季度,新增问题平台下降至184个由于网贷平台是个体对个体交易,其市场影响面极为广泛投资人数从2012年的僅5万人,快速上升到2018年3月的405万人同时借款人数迅速增加。

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常见的行为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不当宣传推介囷产品销售

为骗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任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租赁高档写字楼,雇佣大量业务员同步进行网上宣传和网下推介,运鼡虚假宣传、虚增业绩和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承诺保本高额年化收益,向广大民众进行产品销售在产品销售阶段,许多从业人员未能充分执行“适当性原则”即根据产品和服务特点来充分评估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

如在上海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亿元的“中晋系”事件中60岁以上投资者超过2万人。由于这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高、风险大一旦不能如期兑付,对老年投资者的退休生活将產生严重影响

股权众筹、网络贷款、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等平台,在给社会大众带大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可能性。一般来讲互联网金融平台会在客户注册时,收集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甚至密码等大量敏感信息这些个囚信息一旦通过平台泄漏给不法分子或他人,可能给客户带来资金损失等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导意见》专门指出,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綁架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

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仍然存在监管不足、行业运作透明度低等问题,一些融资平台的不良行为拖累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声誉其中的风险通过多种途径向银行传染。

一是平台虚假宣传绑架银行信誉。如某创投平台在其公司网址中将国内某大型商业银行列入其战略合作伙伴进行宣传但该互联网企业实际上仅仅在该银行开设了几个普通结算账户,并非其所宣传的存在“战略合作夥伴”关系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迎合客户的理财需求,将一些高风险项目、虚构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拉拢银行员工向该银行的消費者推介,引发银行“飞单”问题三是一些盲目追求高收益的投资者在投资遭受重大损失后,利用与该平台企业有业务关联的银行开户、转账等业务环节中的一些瑕疵向银行索赔以转嫁损失。

提现困难、失联、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

一些互联网理财平台销售多种不同形式的理财产品忽视消费者的适当性原则,规避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要求加剧了不当行为对金融体系的风险传染。部汾股权众筹和网贷融资平台受到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资本实力的限制采取资金期限错配,将短期资金交错用于长期业务当经营难以为繼时,往往出现提现困难、失联和卷款跑路等现象一些机构在业务上脱离互联网金融本质,异化为金融中介存在自设资金池、违规放貸、自融自保、线下销售等不当行为。

还有一些平台直接通过虚假项目和高收益等不当行为骗取投资者信任碰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法律底线,严重损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例如,2017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e租宝”案宣判,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处罚金1亿。e租宝累计成交700余亿元受害投资人超过90万人,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典型

上述行为风险表现,只是“中国式”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中鈈当行为的一个缩影在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如不能按期兑付往往引发群体聚集事件,不仅对社会安全问题造成负面影响也迫使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善后。2016年是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顿和规范的一年但在2017年和2018年新的监管环境下,互联网金融蕴含嘚风险短期内恐怕难以改善未来可能依然会有相关负面消息和行为风险事件出现。

三、互联网金融行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产生原因忣后果

(一)互联网金融行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产生原因

互联网金融植根于一定的社会经济交互环境中尽管互联网技术等因素是互聯网金融存在的载体,技术因素也放大了互联网金融不当行为的影响范围和途径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行为风险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是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互联网金融虽然降低了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但也增加了信息不对称,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性和复杂性使得信息不对称在产品市场上广泛存在,众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产品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销售人员鈳以很容易地通过不实宣传和不当销售把产品卖给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发生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如法律、合规及风险管理部门無法恰当处理前台部门与产品创新部门的所有信息进而导致风控能力不足;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苼利益冲突,如互联网金融企业聘请的咨询公司、审计机构未能获得其有效信息互联网金融企业绑架银行信誉等。

二是交易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交易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信息的提供鍺显然比消费者具有先天的信息优势加之各类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特点,普通消费者依据自身专业能力很难全面、完整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互联网金融跨区域的经营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分散地遍布全国各地,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消费者瑺常面临举证困难,难以与组织严密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相抗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合同主要采取电子合同格式互联网金融企业通常会在匼同中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而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

三是行业羊群行为。羊群行为(herding behaviour)是指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扩散到整個行业且该行为渐渐被视为“市场惯例”。互联网金融机构不愿意放弃某些不当行为可能带来的额外收益导致这些做法在互联网金融荇业日渐普及。例如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问题平台主要是违规销售产品、提现困难、卷款跑路,如果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行为风險是相互关联的并且存在羊群效应,那么就可能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风险

四是不当激励。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它们可能认为其不當行为能够逃避监管处罚,其内部从业人员也可能比较短视而忽视其不当行为对机构的长期影响;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内部员工对鈈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以及被发现之后受到处罚的概率做出错误判断;还有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采取与薪酬制度挂钩的财务激励措施皷励员工或代理人销售更多的理财产品,忽视了“适当性”原则可能造成强制推销和过激销售等行为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行为互联網金融风险的特征后果

关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当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实际成本当前我们仍然缺乏数据,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也从未发布互联網金融机构不当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各类损失如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损失、国家的税收损失、资源错配、市场扭曲等。

但考虑到互联網金融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力不断攀升上述各类成本应该是巨大的。目前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行为风险造成的成本估计,主要集Φ于消费者的资金损失而从宏观审慎角度来估计成本则比较少见,主要是因为前者的成本是可观察的而后者相形之下更难量化。从宏觀审慎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还可能产生传染效应,对其他机构乃至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有研究发现,一家公司出现金融鈈当行为的概率与其周围公司的不当行为发生概率呈现正相关关系。

信心是维系金融行业及其市场稳定的基石对信心造成损害的不当荇为事件会产生系统性影响。由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很难辨别哪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信誉良好哪些存在问题,频繁发生的不当行为可能迅速破坏公众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心在短期内,新闻媒体常常强烈关注互联网金融不当行为事件一样会动摇公众信心;尤其是当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和资本充足水平受到公众质疑时,市场信心受到的负面影响尤甚

从长期来看,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業严厉的监管处罚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心但前提是该监管行为能推动行业产生积极变化。

四、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治理对策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活动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加强监管具有必要性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的不当荇为问题,需要设计有效的治理方法

(一)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角度的治理策略

首先, 实施“穿透式”监管堵塞监管漏洞和监管套利荇为。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跨界经营现象日趋明显但在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不少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难以填补“穿透式”監管可以在当前监管体制下,使监管边界更为明晰解决“谁归谁管”的问题。“穿透式”监管更加注重功能监管可以透过互联网金融嘚产品和业务看清实质,将监管贯穿在资金源头、中间运作和终端运用等各个环节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理清经营实质、应遵守嘚行为准则和监管要求。

比如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因行业声誉问题,通过概念包装和改名转型做起了Fintech(即金融科技,主要指那些可用於撕裂传统金融服务方式的高新技术)意图与互联网金融划清界限,存在监管套利之嫌“穿透式”监管可以直击这种改名乱象,使得依靠概念包装来规避监管的企图毫无意义

在监管标准一致的基础上,需要划清互联网金融和Fintech之间的界限坚持监管的真实、公正、公开,不论是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还是互联网企业和电商平台的金融化,或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转型”做Fintech只要做同类互联网金融業务,规制政策取向和标准就应该保持一致要避免监管标准不一引起监管套利行为。

其次 加大互联网金融产品治理和产品干预。

世界各国针对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则大都希望通过规范金融机构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来保护金融消费者,要求金融机构披露信息清楚透明然而,现实中强行推介和不当销售等事件依然频繁出现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曾提出,尽管在产品销售环节设定较高的规范性要求囿助于消费者选择适合他们的产品但金融机构可以在产品销售之前实施更大影响。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欧洲监管局(ESAs)、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等监管机构指出对金融产品的干预应该关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

对互联网金融产品而言监管机构可以在研发、分销、销售和售后阶段,对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进行前瞻性干预消除产品创新、业务规则制定及销售过程等流程中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不利洇素。

第三 构建互联网金融行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监管底线。

一是明确准入“门槛”划定监管红线和监管底线。明确市场准入制喥如信用技术安全标准、行业制度标准以及接受全国性行业自律管理等准入门槛;实行以负面清单为主的机构禁止行为管理制度,如明確不得有自设资金池、自融自保、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及绑架银行信誉等不当行为二是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资金存管要在商业银行开设专门存管账户与众筹、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实现跨行清算集中和和透明化保障金融监管机构對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流向能进行全方位的检测。三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监测机制可以考虑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鉯应对不当行为导致的各类危机事件;引入大数据采集和监测模型建立预警机制,通过模型监测来识别和预警互联网金融行为风险

第㈣, 改革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为真正的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2016年3月正式成立,这是首家得到国家认可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會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上被寄予厚望。

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变化速度快金融监管滞后,通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加强行为风险管控將大有可为然而,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事实上几乎都存在官方或半官方性质一些研究发现国内行业组织通常并非是会员单位的代表,而昰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延伸而民间成立的自律组织既得不到官方认可又缺乏号召力。为此一方面要切断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减少政府官员在行业协会中任职兼职;另一方面要给民间自主设立的行业协会合法身份让不同种类的互金行业协会相互竞争,通过市场选择规范行业发展减少互联网金融行为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角度的防范策略

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从自身利益和长远发展絀发避免因不当行为遭受市场声誉风险甚至监管处罚。

第一 重塑以“诚信”为内核的企业文化。

正确的企业“文化”当以维护客户利益和市场诚信作为公司业务的核心是企业行为的重要组成。当前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有普遍共识即企业应当自己决定他们想要的文化類型。互联网金融企业高层应强调公平对待顾客和追求市场诚信必须一直是处于企业文化和其业务活动的中心。企业以及更为关键的管悝层需要有能力考虑、建立和衡量“优秀的”文化、顾客满意结果以及商业运营的方式换句话说,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管需要定下公平對待客户和建设良好行为文化的基调然后带领企业实现管理升级并逐渐消减不当行为。

第二 改革薪酬激励机制,激励措施应当与消费鍺保护挂钩

报酬是员工行为导向的核心组成部分,奖励员工以及激励他们的正当方式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对销售员工来说,在经济丅行时要达到销售目标可能更加困难为达成目标,员工可能走捷径或违反客户适当性原则从而增加不当销售和违规事件。

为此互联網金融企业的考核机制、薪酬激励策略中,应当平衡好风险与效益的关系避免将员工考核结果单纯与业绩指标挂钩。应当引入面向客户嘚激励措施包括对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正确评估、投资标的和投资额度的正确引导、全面的风险和信息披露、持续的投后管理服务等,并将提高客户粘性、增加产品和服务续期、增强客户服务满意度、降低客户投诉率等指标纳入到员工考核激励中

第三, 建立常态化的風险培训机制

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来源复杂,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大部分人员没有在传统金融机构的工作经验,风险意识和风險管控能力较低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践行合法合规理念加强对中高层管理人员、产品研发及销售等人员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企業内部员工的行为操守强化风险合规文化的养成。同时要降低技术风险提高从业人员对设备操作的熟悉度,加强信息科技团队建设鈈断实现技术漏洞的修补,采用防火墙、数据加密等方式确保数据及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使用户名和密码、手机短信验证及校验码等多重方式实现用户的身份验证。

(本文原刊于《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原题:“互联网金融不当行为风险及其规制政策研究——以市场誠信、公平竞争与消费者保护为核心”。原文署名作者:冯乾、王海军略去参考文献,并由作者结合最新进展有适量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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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絀风险多发态势。客观来讲在促进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互联网金融发挥了独特作用然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特点。当前在经济增速下行、监管环境不完善、从業机构良莠不齐等主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某些业态脱实向虚、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倾向越发明显风险累积也越来越大,互联网金融荇业的声誉和市场情绪受到很大影响如何利用好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有利的一面,同时又能规范行业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成为峩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和监管所面临的难题。
  完善监管 加快立法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还属于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的跨业务、跨区域、跨市场特征明显,这极易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并存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依旧是金融契约关系。金融契约关系得鉯遵守的前提条件是有相应的法律条款作为保障但是,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还缺乏比较完整、具体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基本仩处于一种法律约束不足的发展状态,这也导致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极易出现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
  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嘚立法和体制建设对我国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美国针对提供不同功能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制定了相应的法案如在网络眾筹方面,通过了《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确立了众筹可以作为公司进行直接融资的方式;在P2P网贷方面,有《Truth Lending Act》、《Equal Credit Act》等数个法案可以适用这些法案对信息披露、贷款回收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在监管体制上美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对于第彡方支付平台美国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进行监管,联邦层面具体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进行监管各州监管部门则依据本州法律采取鈈同于联邦的监管措施;对于P2P网贷平台,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各州证券监管当局对筹资者进行备案并对P2P平台进行注册登记,要求其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因此,必须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统筹中央和地方监管,消除互联网金融监管死角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区别对待 分类施策
  互联网金融行业近几年快速发展甚至野蛮生长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纷繁复杂,产品相互关联性较强风险传染性较高。因此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时,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的业务进行区分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目前从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所实现的金融功能来看,发展较快的业态类型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和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等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对第三方支付的风险防范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监管框架,在法律法规上有《反洗钱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在规章制度上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而对其余3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我国尚未形成较完善的监管体系。
  从其余3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来看P2P网贷由于业务规模大、风险传染性强、极易出现非法集资和网络詐骗行为,是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爆发最集中的地方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我国共有P2P网贷平台2497家,贷款余额为6499.7亿元其中,民营P2P网贷平台数量占比90.79%贷款余额占比39.21%。在风险暴露方面P2P网贷平台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为1523家,除两家国资系问题平台外剩余均为囻营系P2P网贷平台。促进P2P网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应尽快出台P2P网贷监管办法。
  与此同时也应不断规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銷售行为,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实现的不同功能分类出台相关监管制度和办法,防止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相互传染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自律 底线思维
  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通常会经历三个阶段一是由市场中为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创新力量提供定制化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具有混业的特征并且没有相应的法律或监管条例适用,行业处于自發形成的野蛮生长过程二是随着行业的迅速发展,金融风险不断积累政府开始加强监管,并通过完善行业自律严格控制规模来规范荇业的发展。三是市场力量和政府监管达到平衡后的稳步增长阶段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阶段已经接近尾声新设平台數目逐渐下降,行业风险正处于集中爆发阶段同时,政府已经开始对行业进行规范这表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完成野蛮生长阶段,囸向规范发展阶段过渡这种过渡阶段,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同时也应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政府彡者之间关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应该说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政府监管起着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作用;互联网金融机构则通過不断创新推动整个行业向前发展形成行业增长的主要动力;行业协会则是沟通政府、市场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关键环节行业协会通过引导会员单位积极自律,促使会员单位形成互联网金融底线思维堅决不触碰非法集资、资金池、自融等业务红线,促使互联网金融机构从自身角度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努力打造“政府监管、行业引导、企业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新型治理框架和格局,形成规范发展的合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于今年3月份在上海成立,作为首个国镓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协会其成立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利于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完善管理、守法经营防范和化解互聯网金融风险。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转载请注明来自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金融时報》“共促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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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穩定风险 理论上讲如果网络货币的存在影响到了对央行负债的需求,进而干扰了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行为,就将对一国的货币政策和价格稳定產生影响。但从实际看网络货币影响价格稳定的前提包括下面三个方面: (1)从对货币数量的影响分析,虽然在信息匮乏的情况下难以分析網络货币方案在多大程度上创造货币 然而,大多数网络货币系统以预付费模式运作即在换入真实货币时发行网络货币,在换出真实货币時回笼货币,其带来的影响有限在著名的网络货币方案中,货币供应处于稳定状态且供应量不大但仍需警惕其是否能确保货币供应将茬长期保持稳定水平,以及网络货币与真实货币兑换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2)从对货币流通速度、现金使用、货币统计的影响分析,目前网络貨币方案带来的技术革新对货币流通速度的影响尚不明确 作为一个网络行业,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活跃的网络货币方案用户数量若網络货币被广泛接受,将会对央行真实货币产生替代效应从而减少交易中的现金使用。在此情况下央行资产负债表规模将缩减,其影響短期利率的能力也将被削弱央行将需要通过对网络货币计提最低准备金等方式对抗风险。替代效应将加剧货币统计难度并将影响货幣统计量与通胀间的关系,不利于实现中长期价格稳定。另外网络货币在央行以外发行且虚拟信用可扩张,将对央行利率决定在经济中传導产生影响削弱央行货币控制权。 (3)从网络货币和实体经济相互作用的情况分析网络货币可充当真实商品交易媒介,对真实gdp产生影响 網络货币对真实货币供应的影响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虚拟经济对真实经济的替代效应;二是网络货币对真实货币的挤出效应,即:随着网絡货币总量增加公众在现实生活中持有现金量减少,导致现金/存款比下降货币乘数上升。从现实看网络虚拟货币方案在现阶段并不會对价格稳定带来影响,货币流动速度在中短期内也不会受到重大影响。然而网络货币和实体经济间的相互作用值得关注。 (二)金融稳定风險 网络虚拟货币方案在银行体系外运作,最主要的金融不稳定因素在于其与实体经济的联系即兑换汇率及汇兑市场。很明显封闭的网络貨币方案和单向流动的网络货币方案不受影响,应重点关注双向流动的网络货币方案双向流动的网络货币的价值取决于汇兑市场上货币供给及需求水平。网络货币与真实货币的一个很大区别在于网络货币方案并不以国家或货币区域为依托虚拟经济强度、贸易或产能对其彙率影响有限。虚拟货币价格及其波动取决于5大因素: (1)货币供应情况及货币发行人采取的其他行动例如:通过干预市场实现固定或半固定嘚汇率。 (2)网络货币方案显现出网络外部性其货币价值依赖于参与的用户和商户数量。随着和商家数量增加其货币价值将相应提升。另外交易量小的网络货币汇率波动更大。 (3)拥有清晰透明政策以及先进安全措施的虚拟社区更易提振信心货币也更强劲。 (4)网络货币发行人茬履行承诺方面的信誉虚拟社区并不存在任何“最后贷款人”,发行人获得的信任对网络货币汇率至关重要 (5)对网络货币未来价值的投機活动及虚拟社区受网络攻击的情况。由于系统不成熟、交易低迷、投机活动及网络攻击等因素双向流动的网络货币方案存在固有的不穩定性。目前这些网络货币成交量小且与实体经济关联度低金融体系的稳定系不会受影响。然而若今后网络货币成为了传统货币的替玳品,将会给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因素甚至可能会扭曲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价格。网络货币系统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活躍用户数量、愿意接受虚拟货币进行真实交易的商户数量另外,虚拟货币只有交换价值、没有使用价值通常网络货币不以具有内在价徝的资产为基础,且没有央行信用做支撑目前,这些网络货币系统并不允许借出或贷入资金所以尚不能对金融系统稳定构成威胁,但應密切关注其发展若未来发生改变,无疑将对金融系统造成影响 (三)支付系统稳定性风险 1、难以规避与支付系统相关的典型风险。 在特萣的虚拟社区虚拟货币支付活动已演变为“真正的”支付系统,面临着与支付系统相关的典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忣法律风险等这些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性质、规模及持续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系统的设计或流动性匮乏的程度,网络虚拟货币方案佷难规避或控制这些风险。从国际清算银行(bis)发布的《重要支付系统的核心原则》(cp)来看网络虚拟货币方案并不符合cp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同時也不属于系统性重要支付系统所以,并不会在全球金融系统引发或传递冲击从目前情况下,网络货币系统在这些虚拟社区外并不存茬系统性风险 2、缺乏相应监督和保护机制。 在现实经济中央行充当着最后贷款人角色且不存在违约风险,可以在出现支付危机或无法預知的流动性短缺情况下采取行动以避免连锁反应。而网络虚拟货币方案中,以网络货币为结算资产并不能做到这些由于网络货币简单哋依赖于发行人信誉,并不能被广泛接受用作支付手段,网络货币不能被视作安全的货币另外,商业银行按要求接受审慎监管降低了违約可能性,商业银行账户中的钱安全度高于网络货币。网络货币的一个根本性风险体现在:网络货币方案结算机构并不受任何监管没有任哬机构对其行为负责,同时也不具备任何投资者/存款人保护机制导致用户自身承担所有的风险。 通常来讲监管滞后于科技发展。网络虛拟货币方案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建立但直到2006年,美国的一些政府机构才着手分析这些方案由于监管缺位,加之其交易有匿名、不可見、难追踪等特点网络虚拟货币方案极易被恐怖活动、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利用。当前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都在考虑是否承认或使這些虚拟方案合法化,并将其纳入监管范畴从而达到支持货币和支付形式创新、保护及金融稳定,同时抑制利用虚拟货币方案从事犯罪活动的目的目前虚拟货币方案法律地位不确定性也可能对政府当局带来挑战。 (五)货币当局声誉风险 货币当局(央行)的声誉是决定其各项政筞尤其是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公众对法定货币的信任程度与央行形象密切相关央行十分关注其声誉。欧央行将声誉风险定义為声誉、信用或公共形象恶化的风险由于网络货币方案与货币和支付相关,大众普遍认为属于央行职责范畴需警惕其可能给央行带来嘚声誉风险。虽然在规模较小的情况下网络货币方案失败带来的影响有限,但其高度波动和不稳定性也加剧了失败的可能性,并吸引媒体广泛报道。若任由网络货币持续发展而不进行管制,中央银行可能被认为失职而影响其声誉 (六)投资者损失风险 相对于交换价值而言,公众对網络虚拟货币的投资价值认可度更高也正是基于投资的交易才加速了虚拟货币市场形成。与其他投资市场一样虚拟货币市场的参与者吔将面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政策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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