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平顶山丰达建筑筑集团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龍坡区杨家坪正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04XP
被告:王朝刚,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平顶山丰达建筑筑集团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朝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夲院认为,原告重庆平顶山丰达建筑筑集团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平顶山丰达建筑筑集团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平顶山丰达建筑筑集团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