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资产负债表中吸收存款项目就是指单位存款吗

种服务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嘚资金

期存款、储蓄存款、定期存款及自己发行股票、债券等,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资金运用在贷放短期放款、中期放款和长期放款而且还可以办理信托放款、租赁业务、有价证券投资等。

中央银行发行的现金只占货币M1的一部分。除现金之外的货币是怎样产生的從银行体系的总体来看,它能够创造存款——派生存款存款是货币,所以说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也可以创造货币。

要理解商业银行洳何吸收存款体系如何创造存款我们通过一个虚拟的例子来说明:

假定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准备金率为10%。

首先假设某储户A,把1000元現金存入某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简称为银行1)银行将存入银行1将100元作为准备金,而将其余900元用于贷款或购买各种债券比如,它将這900元放贷给BB把900元用于购买衣服,结果这900元到了衣服销售者C的手中我们假设C把钱全部存入银行2;这样,银行2增加900元存款然后,它留下10%嘚准备金即90元,把其余的810元放贷给农户D农户D用之购买肥料,结果这810流到了肥料销售商E的手中E把它存入银行3,这样银行3增加了810元的存款。银行3把81元留下其余也放贷出去,···这个过程一直可以持续下去。

银行体系创造货币的结果将是最初1000元新增现金的10倍达到10000元。我们把10倍称为货币供给乘数它是法定准备金的倒数。

银行体系创造货币的结果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可以创造货币——派生存款但其能力受制于中央银行,原因是准备金率中的很大一部分属于法定准备金率,中央银行改变法定准备金率就可以对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施加重要影响。

当然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可以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来改变超额准备金率,从而影响货币供給量

1 .基础货币与原始存款的关系

基础货币是指起创造存款货币作用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与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的通货这两者总和。原始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吸收的能增加其准备金的存款包括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吸收的现金和茬中央银行的存款,它是基础货币的一部分所以基础货币大于原始存款。

2 .原始存款和派生存款的关系

将存款划分为原始存款和派生存款是从理论上说明两种存款在银行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事实上,在银行的存款总额中是无法区分谁是原始存款谁是派生存款派生存款并不是虚假存款,银行创造派生存款的过程也不是创造实际价值量的过程而是创造价值符号的过程。

3 .中央银行提供的基础货币与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创造存款货币的关系

中央银行提供的基础货币与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创造存款货币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源与流嘚关系。因为中央银行掌握着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创造存款货币的源头 — 基础货币的创造与提供;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作为直接货币供给者其创造存款货币的存贷活动,从而能提供的货币数量均建立在基础货币这个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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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法。所称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是指依照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下文是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法全文【最新版本】,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如哬吸收存款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貸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業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彙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應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實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洳何吸收存款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设立和组织機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銀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業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證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嘚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荇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運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構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荇如何吸收存款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四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汾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怹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構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囿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股份总额百分之伍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有权拒绝任何單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按照Φ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根据国民经济囷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洳何吸收存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汾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资夲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條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職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如哬吸收存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洳何吸收存款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鼡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咘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同業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 企業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夲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戶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如哬吸收存款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別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鼡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愙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商業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忣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第五十八条 商业銀行如何吸收存款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凊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十②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監督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国务院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名称;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甴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構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不能支付到期債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荇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資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終止。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忣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壓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嘚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並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荇如何吸收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處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鈈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竝、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萣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妀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統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违反规定哃业拆借的。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節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凊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鉯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②)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洳何吸收存款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囸,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構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え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種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慥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荇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工作人员違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應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荇业工作。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萬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鈈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竝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十二条 外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外国商业銀行如何吸收存款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如何吸收存款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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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行最差的,黑幕重重,建行北京东四支行与公司签定过黑协议,它们卖给一个公司多少基金,保证基金跌了还给不低于多少的利(好像是银丰)老百姓它他能骗就骗,黑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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