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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7〕35号的規定,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照本办法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符合规定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會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情况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经社会保障事务所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符合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享受老年保障待遇
建立老年保障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县)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对享受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會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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