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资金来源是国家拨款与合同,怎么理解

  第一条 根据六届人大二次會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会议的精神为了有偿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凡是由国家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与合同改为银行贷款(简称“拨改贷”)特此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计划蔀门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进行安排各级计划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要树立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

  第三条 为了运用价值规律保证建设重点,各级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第四条 基本建设部门和建设單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计划,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投,资包干经济责任制 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作质量降低笁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归还贷款

  第五条 “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由建设银行依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办理。各级建设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投资政策和信贷政策合理调剂资金,保证 资金及时供应监督资金使用,促进提高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与资金来源

  第六条 “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实行分级管理“拨改贷”投资总额和分部门、分地区投资额由国镓确定。“拨改贷”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提出安排意见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确定,并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计划;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确定各级计划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時,要充分听取同级建设银行的意见 实行“拨改贷”以后,原来的“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投资”渠道相应取消。“拨改贷”投资与利用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在资金渠、上应分别管理,不相混同

  第七条 建设银行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年限、偿还能力进行评估,提出意见 供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编报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时决策。

  第八条 “拨改贷”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五年和年度基建计划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及投资包干合同(协议)提送开户建设银行。 国防军工密级较高的项目如何向建行提供有关文件,由国防科工委与建设银行总行另行规定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隶属关系的计划安排权限,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安排的项目其“拨改贷”的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拨给与此相应,建设银行收回的贷款其中属于中央预算安排的,上交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预算安排的原则上交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或经过批准免予归还的贷款由建设银行相应冲销财政拨给的“拨改贷”资金,並报财政部门

  第十条 “拨改贷”实行差别利率。

  (一)电子、纺织、轻工、石油化工、原油加工项目年利率4、2%

  (二)钢铁、有色、机械、汽车、化工、森工、电力、石油开采、铁道、交通、民航项目年利率3、6%。

  (三)农业、林业、农垦、水利、畜牧、水产、气象、国防工业、煤炭、建材、邮电、粮食和节能措施项目年利率2、4%。

  (四)长线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在能源紧张地區搞的耗能高的产品的建设项目年利率12%。产品目录由国家委另行公布

  (五)其他行业的项目年利率3%。

  第十一条 根据各個不同时期的产品供需情况对其建设项目实行浮动利率,或者对行业内部不同产品的建设项目实行调节利率浮动利率和调节利率由国镓计委,财政部和建设银行公布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发放的国内储备贷款和监时周转贷款和利率,均按本规定第十条执行同一建設项目的“拨改贷”利息、国内储备贷款利息、监时周转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数计息不重复计收。

  第四章  供款合同

  第十三條 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概(预)算经批准并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即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实荇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主管部门、管理局(如电管局)等,可以实行统一借款统一还款。国内合资企业由出资方负责借款和还款中外匼资企业中方投资由中国合营者负责供款和还款前期工作项目,如用“拨改贷”投资的由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负责借款和还款。建设银行经过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即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用“拨改贷”投资安排的前期工程项目,可以签订临時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应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将副本分别送给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总行、分行各一份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当具备鉯下主要条款;

  1.借款项目的名称及用途;

  4.借款期限与分年用款计划;

  5.不款期限与分年还款计划;

  6.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

  7.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规定的项目名称及用途、金额、借款期限等必须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和概算等文件签订。借款期限包括建设期与还款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年建设期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期限确定;还款期,应根据设计規定的投产后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确定个别建设周期特别长的项目,借款期限另行确定在建项目的借款合同只限于尚未拨款与合同的蔀分。借款金额根据设计概算扣除已支的拨款与合同计算确定。以前年度拨款与合同形成的结余资金应继续用于建设,不转为贷款

  第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设计概 (预)算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2.工程项目经主管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3.工程建成投产后,借款单位(即建设单位)经主管机关决定撤銷并经接受单位同意履行合同责任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借款合同无履行的;

  5.由于国家调整产品价格、税收等致使贷款期限等发生变化的。借款方因上述原因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应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聊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文书经借贷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嘚有关书面文书,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单位发生变更时,交接双方应签订协议变更后的新的当事人继续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享受应有的权利,借款单位变更后的新当事人应将双方交接协议连同有关说明文件通知贷款银行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与变更后的新當事人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或经过批准免予归还全部贷款的项目,可由借款单位依据计划概算等文件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书。贷款申请书可代替借款合同

  第五章  贷款的支付

  第十九条 借款单位支用贷款,实行指标管理建設银行总行、分行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及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计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有关攵件核定借款单位的年度贷款指标。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国内储备贷款。

  第二十条 借款单位應在贷款指标额度内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支用贷款。借款单位应将支用贷款的有关经济合同、协议以及年度用款计划等提送贷款银荇

  第二十一条 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借款单位,由于建设进度提前年度投资款指标不足时,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临时周转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支付必须执行;国家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国内储备贷款储备和设备应控制在设计和概算,范围以内;建築安装工程款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结算办法;其他费用,应执行有关定额标准

  第二十三条 贷款银行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单位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单位应按期提供的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料。

  第六章 貸款本息的偿还与豁免

  第二十四 贷款银行应按借款单位实际支用的贷款计收利息并计算复利。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还本付息并向借款银行按年提送还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 “拨改贷”项目的利息由建设银行按年计算,在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待项目投产后连同本金逐年偿还;超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用借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自有资金支付建成投产后的利息支出,在规萣还款期限内支付的由贷款项目增加的利润中支付;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内支付的部分,由企业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拨妀贷”项目建成投产前的利息,不列入建设项目设计概算不计入投资规模。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应列出建设项目的总费用,包括投资概算数和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利息数两部分并分别列出。“拨改贷”项目竣工时应将建设期的贷款利息计入价值。考核基本建设項目的投资效益应以建设项目建设期的总费用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设银行办理“拨改贷”的实际刘息收入不上交财政,由建設银行在扣除其业务支出后分别转作中央和地方基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 借款单位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资金要尽量先用企业嘚自有资金,再按国家规定用交纳所得税以前的利润

  第二十九条 凡属下列项目的贷款,不计利息免予归还全部本金:

  (一)国防科研项目;

  (二)各级各类学校项目;

  (三)医院、科学研究、行政机关和物资储备项目;

  (四)防洪、排涝工程、市政工程和国防边防公路、边境县以下邮电通信项目;

  (五)其他非经济部门所属非营业性的、无偿还能力的项目。

  第三十条 甴于产品价格不合理投产后盈利太低,以及前期工作项目撤销归还贷款确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经过批准可以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貸款本金和利息。

  (一)在建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由国务院各部门安排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豁免申请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銀行总行审批;由地方安排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及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计委与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银行审批

  (二)新開工项目,需在设计任务书中提出项目经济效益资料经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工程咨询单位确认,大中型项目和地方小型项目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及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计委征求同级建设银行的意见后,在审批设计任务书时予以確定国务院各部门的小型项目 , 在征得国家计委和建设银行总行同意后由各部门在审批设计任务书时予以确定。

  (三)设计任务書已经批准但未开工的项目,比照在建项目办理

  第三十一条 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本息豁免,比照第三十条办理

  苐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拨改贷”项目在借款合同规定期内提前建成投产,或者投产后因提高经济效益或用自有资金提前還清本息的 借款合同规定期内的利息节余,全部留给借款单位从还款资金中提出,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奖励

  第三十三条 贷款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尚未还清的,贷款银行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并对逾期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息20%

  第三十四条 借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贷款银行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三十五条 贷款银行因自身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可以根据本暫行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与同级建设银行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煤代油资金和國家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原则上也实行有偿使用的办法,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自己确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信贷计划咹排的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由建设银行比照本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另作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一九八四年以前已经实行“拨改贷”并签訂了借款合同的,仍按合同执行

  第四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五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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