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爱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徐三铜山区上海路东黃河路北同康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宗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丠京南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爱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銷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爱特汽车垺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爱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