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资产公司龙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温州资产公司龙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钱小某、苏某某、钱锡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温州资产公司龙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伍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訴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资产公司龙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