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5年1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汾局小白楼派所“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天
11月27日改为“故意杀人罪”被羁押于和平看守所。
2016年1月8日对被人进行监视居住
同年13日接触監视居住。
对本人进行“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14日开始
民警王鹏将2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放到自己口袋里自己消费,没有交到公安机关指萣银行账号
并且骗取本人家属5100元查体费用。
到现在还不结案多次向天津市公安局纪检部门反应此问题都不给答复
请问怎么处理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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