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约定的按约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應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② 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合同法》第21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没有约定使用方法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質使用租赁物 (2) 《合同法》 第218 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偿损失 2.租赁物的保管义务。《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賠偿责任”“保管不善”表明这是一种“过错责任”! 3.支付租金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26 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顺序予以确定: (1)第一步:适用《合同法》第61条:①协商确定;②不能协商确定的,按照交噫习惯或者参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 (2)第二步: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第226条:①租期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期届满時支付;②租期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期届满时支付。 ◆国晖律师提醒您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诸多合同法律知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可由律师介入,运用法律解决技巧、缩短纠纷解决时间降低解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