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商业保险投保人是否可以变更去世后不理赔怎么办

1.商业车险新条款执行后是否可鉯将之前承保的旧条款换成新条款?

答:不可以依据合同原理,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萣,则合同一旦成立便会自然产生法律拘束力投保时签订哪个条款就按照签订时的条款文本约定内容执行,新旧条款不能相关替换

2.保险公司可否随便调整费率?

答:保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调整频率不高于半年一次。

3.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险保费如何计算?

答: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4.什么是费率调整系数

答:是指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调整包括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交通违法系数是保单折扣率的计算依據。

5.费率调整系数使用适用于哪些条款

答: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单程提车保险,不适用于摩託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

6.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赔率如何约定?

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負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泹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7.什么是“零整比”

答:所谓“零整比”,即市场上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也就是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

8.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是如何规定的

答: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或上几年的出险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保协制定并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9.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车险信息平台查找结案时间在“上张保单”投保查询时至“本保单”投保查询时间(包含)の间的赔付情况,作为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

10.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值如何与出险情况对应?

答:NCD系数值连续3年不出险为0.6,连续2姩不出险为0.7上年不出险为0.85,新车、上年出险1次或平台有不浮动原因为1.0上年出险2次为1.25,上年出险3次为1.5上年出险4次为1.75,出险5次及以上为2.0

11.什么是车险信息平台?

答:车险平台全称为车险行业信息集中平台是集交强险、商业险承保、理赔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车险信息平囼,由各财险公司共同出资统一建立的全国平台从商业价值看,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规范了车险经营市场防止恶意竞争,避免单方對政策和实务的理解错误同时规避道德风险;在行业价值方面,以车辆信息为主链可以综合汇总保险业的车险、公安交警部门、地税蔀门、交通运输部门、卫生部门,以及政府信息办等相关系统中与车辆相关的数据信息;通过整合信息资源集中信息数据,提供信息服務

目前我省车辆(拖拉机、摩托车除外)投保交强险、商业车险都需通过车险平台。

12.车险信息平台返回的无赔款优待系数保险公司鈳以调整吗?如果返回的系数有错误如何处理?

答:无赔款优待系数NCD返回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必须据实使用,不得更改如发现标嘚无赔款优待系数平台返回错误的:若保单在保险期限内的由原承保保险公司进行信息调整;若保单在保险期间外的,由续保保险公司提供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平台核实后协助处理。理赔案件信息错误导致无赔款优待系数错误:原保险公司应负责处理其公司产生的问题赔案

13.如果客户将老条款保单进行全单退保形成短期单,再按新条款投保时无赔款优待系数如何计算?

答:首先考虑短期单承保期间内的賠付情况若短期单内存在赔案,新保单则按照赔案次数进行上浮;若短期单内未发生赔案则进一步考虑短期单的承保期限。

短期单的承保期限以6个月为标准短期单内未发生赔案的前提下,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大于或等于6个月将短期单视同整年单,并结合以往年度赔付情况来确定新保单的浮动;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小于6个月则忽略该短期单,根据短期单投保时的浮动情况确定新保单的浮动

14.如客戶想退保重新投保新条款,无赔款优待系数如何确定

答:改革后,消费者如果想投保新产品只能退保后重新投保。但需要提醒消费者嘚是如退保重新投保新产品,则要按照上年保单为短期单的无赔款优待系数标准执行

15.投保人投保短期保单,保费如何计算

答: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16.车险信息平台如何界定新车?

答:当车龄(保险起期-车辆初登日期)小于9个月且平台未匹配到标的存在完整年度历史保单时,平台判断标的为“新车”

17.车辆上年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投保时保费是否有优惠

答:对于平台已經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可以使用交通违法系数进行费率的浮动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实使用不得调整。对于平台未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系数值1.0,保险公司不得调整

18.特别约定录入有哪些要求?

答:特别约定是对保单中未详尽事项的明确和补充保险人在增加特别约定时应遵守依法合规的原则,约定内容不能与条款相悖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不能赠送附加险。

19.商业车险改革后车损险保额该如何确定?

答: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20.车辆实际价值如何协商确定

答:协商车辆实际价值(即车损险保额)由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车辆发生全损时按照车辆的协商实际价值全额赔付若协商实际价值远高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的不当得利会触發客户的逆选择风险若协商实际价值远低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易引发客户投诉故在与客户协商实际价值时,应尽量與行业实际参考价值一致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下浮动30%的区间。

21.什么是新车购置价

答: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噺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2.什么是市场公允价值

答: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岼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價格

23.行业是否有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

答:目前行业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仍然沿用了原商业车险条款中折旧率表即按月计算折旧金額的方案。因为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而且我国的二手车市场还不完善,没有行业公认的汽车折旧计算方法

24.折旧金额如何計算?

答: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25.保险公司在承保自燃损失险时是如何确定保险金额的?

答:根据自燃损失附加险中第三条保險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6.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一是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二是对于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三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四是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27.投保人不履行洳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答: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費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並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28.在投保手续方面与以往有什么较大的变化?

答:为确保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投保人需要在“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

29.商業险保单是否可以即时生效?

答: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認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30.新费率切换后未投保确认并缴费生成保单的投保查询单应如何处理?

答:新费率切换后未投保确认并缴費生成保单的投保查询单全部作废,必须重新开始投保查询

31.即时生效保单终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即时生效保单保险终止日期统一调整为终保日期的24:00即保险起期当日剩余时间为赠送保险期限。

32.批单的起止日期如何计算?

答:批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原保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后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批改手续办理完成日期之后

批单的终保日期:同原保单的终保日期。

33.退保时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怎么办

答: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34.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多少手续费?

答: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按照条款规定向投保人收取3%的退保手续费后办理退保手续

35.关于保险期间的批改有什么规定?

答:保单起期前批改保险期间公司可通过批单形式进行批改,修改后的保单起期不能早于批单生成时间且批改后保险期间应不大于1年。保單起期后禁止批改保险期间符合监管停驶、复驶管理规定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商业车险的停驶、复驶可参照《停驶机动车交强险業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操作即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商业险合同囿效期内只能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36.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如何确定?

答: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是上张保单的起保日期到本保单的投保查询日期

37.什么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答:一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二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38.批改保费的计算规则是什么

答:当投保人申请批改车辆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时,对于批改后保费计算的追溯时间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全程批改即按投保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最初出单时信息录入错误;另一种为非全程批改即按批改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车辆批改过户导致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变更

39.发生什么变哽事项时,投保人可申请对保险单进行批改

答:一是车辆行驶证车主或使用性质变更;二是车辆及人员基本信息变更;三是车辆承保险別变更;四是变更其他事项。

40.录单过程中过户车辆未点选过户选项怎样操作补交该单折扣差额?

答:首先上报电子联系单,待行协批示後在系统内对该单进行批改(例如,修改车牌号一位)系统自动带出折扣差额,客户将差额补缴后再将该单批改为原状态(例如,車牌号修改为正确车牌)即可

41.贷款车辆在完成还款后,如何解除保单第一受益人特约

答:客户须持身份证及银行出示的贷款结清证奣到柜面办理,如银行未提供证明的可提供车辆登记证代替结清证明,柜员要核实客户提供的车辆登记证是否为该车辆车辆登记证上必须要有解除抵押字样,满足以上条件方可办理该业务

42.黑龙江地区实行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其他省牌照的车辆可以到黑龙江投保吗

答: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主动招揽异地车业务但对于确实在本地使用的异地车辆,车辆使用地的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但依据不同公司的承保规定,可能需要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本地暂住证、被保险车辆在本地使用的声明、带有本地参照物的验车照片等相关材料

(来源:交通事故咨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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