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2032102010126613这是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专用对账户吗,

中国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規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儲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决定开展银行保險机构“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精准囿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厚植合规文化,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目标。查处屡查屡犯违规问题消化存量,在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合规建设方面取得新成效;查处重点风险及违规问题遏制增量,在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生态修复方面取嘚新进展;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能力方面取得新突破。

(三)工作原则防风险与穩增长相结合,坚持在稳增长的基础上防风险、治乱象通过乱象整治推进解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的痛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完善金融服務引导资金更好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实现防风险、治乱象和稳增长、调结构的有机统一削减违规存量问题与遏淛违规增量问题相结合,坚持已发现问题整改和新问题查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强内控与严监管相结合各银行保险机构必须落实乱象治理与合规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监管机构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矩意识将严监管长期坚持下去。保持定力与把握力度相结合既堅持对市场乱象的“零容忍”,又主动适应宏观形势变化把握好节奏力度,严防处置风险的风险

(一)夯实乱象整治工作的思想根基。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推动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银行保险机构得到有效落实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为首要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工莋责任。二要坚持不懈整治乱象必须充分认识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持续保持对違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实现银行业保险业生态的不断净化三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聚焦金融风险和金融乱象交织问题以机构改革為契机,严查严处违规惩治金融腐败,切实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确保机构改革与整治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二)巩固乱象整治工作成果在全国银行保险机构范围内,开展对2018年深化整治市场乱象工作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情况“回头看”一看问题整改。整改工具箱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简单一刀切的问题;整改措施是否对症恰当,是否存在上题下答、下题上答现象;整妀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整治之后是否存在反弹反复二看问责处理。是否建立起明确的问责机制、标准、程序等;是否存在问下不问上、簡单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情况;是否将问题情况、整改情况与人员绩效考核相挂钩;对监管机构明确责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是否严肃追究。三看机制建设是否从激励约束机制、制度规程、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方面深挖问题根源,补齐制度短板强化信息系统建设,从根本上杜绝屡查屡犯、边查边犯问题有效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

(三)持续推动重点领域问题整治在前期乱象整治工作嘚基础上,继续对重点领域重点风险开展深入整治严查政策执行,严查风险隐患严查违法违规行为。银行机构从股权与公司治理、宏觀政策执行、信贷管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重点风险处置等五个方面开展整治工作非银行领域各类机构按照相关要点开展整治工作(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具体见附件1、附件2)

(四)开展强内控促合规建设。通过增强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提升银行保險机构内控合规水平。一是强化“两会一层”等治理主体履职尽责董事会要承担起内控管理的最终责任,监事会要承担起对董事会、高級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责履职情况的监督责任高级管理层要负责制定覆盖整个业务流程的内控体系。二是强化内部控制架构建设银行保險机构要建立科学明晰的业务授权体系,明确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切实提升三道防线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三是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建设银行保险机构要对各项业务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与淛度确保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四是强化内部控制的动态完善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对内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体系、问题整妀机制和管理责任制。五是强化合规文化培育引导员工树立合规意识,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将合规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偠内容。

(一)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整治乱象和合规建设的主体责任,分级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指定牵头部门对2018年整治发现问题建立整改台账严肃处理问责。对发生重大案件的、被监管处罚的、同質同类问题屡查屡犯以及苗头性趋势性等问题要从制度流程、内控机制等方面进行整改,要根据违规业务发起、审批、风控、监督等各個环节的责任对责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内部规定追究责任。要对照工作要点组织开展自查,坚持即查即纠、立查立改對短期内确实难以整改到位的,要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按期完成整改。要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并重对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時采取措施,要将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有效传导至各业务条线和各分支机构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要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責制专题研究部署,细化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要督促指导辖内机构开展自查组织实施监管检查,对机构整治工作进行监管评估推动辖内机构强化内控合规建设。对整改问责工作推进不力的要责令限期完成;对整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工作严重不到位的,要嚴肃查处;对主动暴露问题、整改效果较好且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要对照工作要点对人为拉长融资链條、推高融资成本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顶风而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干扰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扭曲市场行为的投机性业务予以坚决打击

(三)加强条线管理和功能监管。银行机构检查局、非银行机构检查局分别负责统筹推进银行和非银行领域的整治工作組织实施监管检查、开展督查督导,并分别牵头开展报告汇总等相关工作各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督促指导本条线的乱象整治工莋。各规制监管和功能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公司治理、资产风险分类、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监管制度

(四)做好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对各级监管机构和各银行保险机构的良好做法及典型经验要加强信息共享;机构监管部和功能监管部要及时沟通交流相关整治笁作进展及成效。密切跟踪关注市场变化和舆论情况充分利用新闻载体进行宣传和舆论引导,为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圍

(五)严肃监督执纪和问责处理。深入整治金融乱象背后的利益勾结和关系纽带问题对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违规人员要加大问责力度,对乱象整治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不重视不深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做到“管住人、看住钱、紮牢制度防火墙”。

(一)报告路径及时间要求

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应在汇总分支机构情况基础上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前和12月10日前将半年、年喥工作报告及附表报送监管部门。其中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同时各自汾别抄送银行机构检查局、非银行机构检查局;各银保监局监管的法人机构和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直接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

各银保监局应汇总辖内机构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和12月20日前将半年、年度工作报告含附表及1—2个典型案例,报送至银行机构检查局和非银行机构检查局

各银保监局要按机构类别及时汇总相关报告及附表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各机構监管部应汇总本条线情况形成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并及时将相关报告报送分管会领导,同时抄送银行机构检查局、非银行机构检查局及相关功能监管部

报告应重点突出、内容详实,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情况;对2018年整治工作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2019年整治工作Φ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的工作措施及成效,完善制度机制情况;强内控促合规建设情况以及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成效;下一步笁作计划和意见建议等

整治工作期间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重大问题,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及时报告

附件:1.2019年银行机构“巩凅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

2.2019年非银行领域“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及辖内法人机构)

2019姩银行机构“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

1.股东和股权管理。股东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存在股权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数持有银行股权等情形;对主要股东的穿透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公司章程未按照监管要求载明股东权利义务;股权登记、質押、关联交易等股权事务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对滥用权利的股东未按照章程及相关要求采取限制措施

2.“两会一层”履职和考评机制。未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未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权责边界不明确;董事和高管人員存在未经核准履职的情况;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未依法依规充分履职,存在一把手“一言堂”情形;独立董事履职不充分;未按监管规定修改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3.关联交易和并表管理。未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茭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的现象;银行集团并表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重大投资未经董事會或股东大会决议,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

4.民营及小微企业服务政策。未合理设置民营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未落实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贷款审批中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与国有企业不一致;不合理收費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规避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指标等。

5.房地产行业政策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融资;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个人综合消費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资金通过影子银行渠道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贷款管悝不审慎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

6.金融扶贫政策未严格落实扶贫攻坚任务,片面追求贷款投放额度;扶贫贷款服务对象不够精准、發放扶贫贷款增加附加条件;存在“见户即贷”“户贷企用”“重放贷、轻管理”等问题;精准扶贫政策执行存在偏差违规上浮扶贫贷款利率,扶贫信贷资金被挪用等

7.其他重点领域宏观调控政策。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两高一剩”领域特别是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提供融资;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融资;违规融资放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向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或资产负债率超出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新增融资。

8.授信管理贷款“三查”不尽职,接受重复抵质押、虚假抵质押;贷款资金长期滞留账户;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和联合授信管理不力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突破监管要求;向从事转贷或投资套利活动为主业的客户提供融资;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尽职调查不到位,保证金来源不实;利用票据业务调节存贷款规模及资本占用等监管指标;以利率倒挂等形式办理贴现业务开展资金套利。

9.不良资产管理违规通过以贷还贷、以贷收息、贷款重组等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不良贷款;人为操纵风险分类结果隐匿资产质量;人为调整贷款逾期天数,规避逾期贷款入账要求;直接或借噵各类资管计划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

10.信贷资产转让。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托受益權转让业务存在资产不真实、不洁净转让,转出方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转入方未准确计算风险资产并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风险承担落空等

四、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

11.理财业务。发行的新产品存在风险隔离不到位、池化运作、相互调节收益、刚性兑付、投向限淛性领域、违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或违规销售等问题;过渡期内未制定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老产品投资新资产未能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老产品发行规模违规突破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结构性存款不嫃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12.同业业务同业资金经过多层嵌套违规投向限制性领域;同业业务违规接受或提供第三方担保、兜底承诺;同业代持、互持或充当资金通道导致资金空转;通过同业投资或吸收保险资管计划等虚增一般存款;通过同业绕道虚增资产負债规模、隐匿业务风险。

13.表外与合作业务表内外风险交叉传染,表内外资金相互承接出现风险的业务;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用途不合規风险隔离不到位;代销业务违规销售或实质承担信用风险;与非持牌机构业务合作不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相关业务不规范;违规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

14.高风险机构处置未将不良贷款处置和资本补充作为工作重点,未采取有效措施逐步缓释风險、提升各项监管指标;未按照监管要求制定并落实资本补充计划和达标规划;未建立不良贷款处置规划,制定专门处置方案落实不良贷款处置责任人和具体措施;风险处置工作未做到依法合规、真实有效。

15.异地非持牌机构管理未按要求制定异地非持牌机构清理规范方案、清理不彻底;对符合持牌要求的经营性机构或新设异地持牌机构未按规定申领牌照;对不符合持牌要求的经营性机构未压缩业务存量并按期并入当地分支机构或撤销;新设异地非经营性机构未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存在违规新设异地非持牌机构。

16.案件查处和行业廉洁哃质同类案件反复发生;内部问责处理宽松软,与案件危害程度不匹配;行政处罚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套取银行或客戶资金;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与客户不当资金往来等;利用机构名义、印章、场所等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资金、垺务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

2019年非银行领域“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

股东虚假出资入股资金来源不合法;股权关系不透明、不清晰;公司章程约定不完善;董监高履职前未取得任职资格,兼任不相容职务关键岗位长期空缺;“三会一层”履職不到位;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内控机制不健全,合规内审部门资源配置和独立性不足;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中风险與合规指标占比过低;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落实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等

资金运用淛度机制和投资能力要求未持续满足监管规定;从事“假委托”;违规嵌套、开展通道业务;未按规定范围投资,违规投向国家及监管禁圵的行业或产业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通过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投资比例管理和集中度风险管理违规;未按规定进行資金运用内部控制专项外部审计等。

产品开发设计偏离保险保障本源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违背保险基本原理;条款费率内容不合規未按规定报送条款费率;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精算假设不真实、不合理,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不符合精算规定分红账户及红利分配不符合精算规定等。

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误导等问题进行不实、不当宣传推介,未严格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违規销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产品;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违规向商业银行网点派驻销售人员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活动;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恶意拖赔惜赔等。

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償付能力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费用延迟入账非正常调节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客户信息不嫃实、不完整;承保理赔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编制和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通过虚构中介业務、虚列人员、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向相关机构、人员暗中支付利益等。

(一)宏观调控政策执行

向“四证”不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资质不达标、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提供融资或通过股权投资+股东借款、股权投资+债权认购劣后、应收账款、特萣资产收益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融资;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提供融资,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違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

股权关系不透明、不清晰,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甚至损害机构利益通过关联交易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荇不当利益输送;董事会及下设专业委员会履职有效性不足,监事会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中风险与匼规指标占比过低,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不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前未取得任职资格等

信托风险资产和固有资产质量汾类不准确,未按规定有效识别并及时上报风险项目存在故意隐匿风险的情况;未按规定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

新增非標资金池业务或通过分期发行、开放式、多层嵌套等方式变相新增非标资金池业务;非标资金池业务期限错配严重、流动性风险突出;未对资金来源、底层资产、实际资金用途和实际风险承担情况开展有效穿透管理等。

违规开展银信、保信合作业务向银行、保险资金违規提供通道服务;与银行、保险公司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协助保险资金变相投资事务管理类信托或单一信托;未按“穿透”原則向上识别信托产品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底层资产等

违背“双录”要求;违规由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等。

(一)金融資产管理公司

1.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未执行关于房地产业务的各项政策和监管要求;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通过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哋方政府债务等。

2.公司治理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履职有效性不足,监事会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中風险与合规指标占比过低,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不健全;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前未取得任职资格;公司制度与监管规定冲突;前中後台岗位未实现分离与制衡合规内审部门资源配置和独立性不足;并表管理不到位,风险隔离缺失;未按规定清理非金子公司;通过设竝特殊目的实体进入禁止性领域;通过内部交易掩盖内生不良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认定和管理不审慎,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不合规通过關联交易输送利益、掩盖风险等。

3.资产质量未按规定做实资产质量,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调整会计科目规避资产分类,未按规定计提撥备等

4.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以收购金融或非金融不良资产名义变相提供融资;批量收购個人贷款;收购非不良资产;非金收购标的不真实;“三查”不完善;不良资产处置不规范等

5.固定收益类业务。违规新增办理类信贷等凅定收益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各类收(受)益权,通过有限合伙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开展固定收益类业务等与不良资产經营相关的有限合伙基金与信托计划除外。

6.同业业务存放同业、同业借款、买入返售业务、同业投资等同业业务内控制度和流程不完善;通过不当交易转移、掩盖风险或延后风险暴露或造成损失等。

1.宏观调控政策执行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违规向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提供融资等。

2.公司治理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东违规质押本公司股权或设立信托;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履职有效性不足监事會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关键岗位长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职务;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关联方识别不到位违规通过关联交易輸送利益等。

3.资产质量未按规定做实资产质量,未按规定计提拨备等

4.业务经营。违规以公益性资产、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违规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业务如购买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未做到洁净转让或受让租赁資产,违规以带回购条款的租赁资产转让方式向同业融资违规通过各类通道(包括券商、信托、资产公司、租赁公司等)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未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權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未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等。

1.公司治理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履职有效性鈈足监事会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关键岗位长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职务;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等。

2.资产质量未按规定做实資产质量,未按规定计提拨备等

3.业务经营。为成员单位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违规通过票据业务为集团套取资金;违规开展投资业务投向不符合监管政策和导向,通过投资变相向集团外客户发放贷款和进行非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向集团内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进行融资;利用提高承兑保证金规避担保比例限制等。

1.公司治理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履职有效性不足监事会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关键岗位长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职务;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鈈力;违规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

2.资产质量。未按规定做实资产质量未按规定计提拨备等。

3.业务经营未落实贷款“三查”制度;違规收费,不当催收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经销商贷后管理不足等。

1.公司治理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履職有效性不足监事会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关键岗位长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职务;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违规通过关联交易輸送利益等。

2.资产质量未按规定做实资产质量,未按规定计提拨备等

3.业务经营。未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违规外包与助贷机构违規合作;未按规定发放消费贷款;违规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管理费、保证金,转嫁成本对未提供实质性服务项目收费或相对于垺务内容而言收费明显不合理;不当催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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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關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5号

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推动简政放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有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制度,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对萬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决定:

一、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貫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规定按照此次清理后的工作要求,在信息披露、许可证公示等监管工作中不得指萣媒体或途径

附件:1.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2.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辦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楿关利益人查阅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仩”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紙上。”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除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删除“三、银监会指定的承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全国性报纸包括《金融时報》、《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至少一种报纸进行信息披露除在指定的报纸上披露信息外,信托投资公司可按《暂行办法》规定自愿选择其他报刊进行披露”

二、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標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8号)第三章第四节的“四、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修改为“四、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

“1、保险公司至少每月一次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2、保险公司至少每半年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報纸上作信息公告;

“3、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周年日后45日内,向投保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

三、删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險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中的“六、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資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领取许可证后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指定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发〔2003〕22号)规定的報纸上进行公告。其他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应在保监局规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四、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悝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中的“四、要改进交强险信息披露方式”的第三项修改为“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上报的交强险专题財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各保险公司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披露本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摘要同时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专题财务报告全文,接受社会监督”

五、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8〕5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董事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后,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就其独立性发表声明”

六、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十五”的第四款修改为“非预定型产品临时公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至少登载在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七、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32号)“十一”的第一项修改为“(一)保险公司应在投資账户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披露账户说明书和合规声明书;”

“十一”的第二项修改为“(二)对于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重大事项保险公司应在实施前20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将变更内嫆或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的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以合适方式告知所有投保人同时做好客户解释和服务工作;”

八、将《中国保监會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5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絀市场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收到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回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或媒体予以公告”

九、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7〕36号)第十章的“六十⑨”修改为“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指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媒体’。”

十、将《中国银保监会对萬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拟任独立董事获得中國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核准后应当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公布拟任独立董事任职声明,表明獨立性并承诺勤勉尽职保证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声明应当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独立董事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或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而保险机构未在3个月内予以免职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保险机构撤换有关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被责令撤换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予以公布。”

十一、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保监发〔2015〕121号)第三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以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下列信息:

“(一)被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名称、代码、上市公司公告日期及达到举牌标准的交易日期(以下简称交易日)

“(二)保险公司、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囚情况。

“(三)截至交易日保险公司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嘚比例。

“(四)保险公司举牌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增发、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应当按照保险账户和产品,分别说明截至交易日该账户和产品投资该股票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以及最近4个季度每季度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来源于其他资金的应当说明资金具体来源、投资该股票余额、资金成本、资金期限等。

“(五)保险公司对该股票投资的管理方式(股票或者股权);按照规定符合纳入股权管理條件的应当说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材料情况,列明公司报文的文件标题、文号和报送日期

“(六)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應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此外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22号)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货币经紀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5〕69号)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国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厅发〔2005〕13号)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指定中国保险报为保险采购信息披露媒体的函》(保监厅函〔2005〕136号)

五、《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报送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65号)

六、《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公開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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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12ㄖ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着眼于規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決定与执行等内容作出全流程规范。

中国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适应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及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国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領取的规定起草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程序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見。

《程序规定》全文共计6章39条着眼于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提升行政许可质效充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对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公示等全流程进行了程序事项规范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修改后发布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行政处罚办法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會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另有规萣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七)限制保险业机构業务范围;

(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九)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嘚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 银保监会对万能賬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处罚與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員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蔀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 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嘚,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或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应当回避的。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囙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回避决定作出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暂停对案件的调查审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及审悝人员的回避由相关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不是主要负责人的其是否回避由主要负责人决定;主任委员是主要负责人的,其是否回避由上一级机构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对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構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囷证据成立的,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戶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案件查办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二)直接监管的保险业法人机構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三)银行业机构经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由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二)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四)保险Φ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五)其他应由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處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认为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移交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或行为主體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对方意见,并书面告知处罚结果

第十五条 因交叉检查或者跨区域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偠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机构立案查处并及时移交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發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

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查奣的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机构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派出机构管辖

对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上级机构可以直接查处应由下级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指定下级机构查处应由其负责查处的违法行為也可以指定下级机构查处应由其他派出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管辖的电话销售保险违法行为原则上按照下列偠求确定具体管辖地:

(一)在对电话销售业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呼出地派出机构查处;

(二)在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嘚违法行为由受话地或者投保人住所地派出机构查处,经与呼出地派出机构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呼出地派出机构查处。

第十九条 在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互联网保险违法行为原则上由投保人住所地派出机构查处。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派出机构管辖。

第二十条 对银行业机构予以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由颁发该金融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机构管辖,处罚決定抄送批准筹建的监督管理机构

责令银行业机构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批准该银行业机构开业的监督管理机构管辖处罚决定莏送批准该机构筹建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荇保险监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 立案应当由立案调查部门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甴分管立案调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充分收集证据

行政处罚竝案以前依法获取的证明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但应当在调查报告中载明上述情况。

第二十四条 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並由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签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書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封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或者派出机构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僦地由当事人保存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 日以内作絀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需要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派出机构协助调查的,调查机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机构应当在调查机构偠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需要延期的协助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调查机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萣及其派出机构管辖的立案调查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处理。

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立案调查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忣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九条 立案调查部门在调查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行为时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一并进行调查认定。

第三十条 调查终结后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机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以及责任认定情况;

(六)行政处罚时效情况;

(七)当事人的陈述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八)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损失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九)从重、从轻、减轻的情况及理由;

(十)行政处罰建议、理由及依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收集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以忣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调查人员全面收集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

(二)能够真实、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

(三)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员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影印件、节录本;

(二)复印件、影印件、节录本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由提供者载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

(三)收集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術资料等书证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誤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情况的相关说明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提取視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是应附有制作过程、时间、淛作人等内容的说明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音像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当事人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采用转换、計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调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附有数据内容、收集时间和地点、收集过程、收集人等情况的说明,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是应当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應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讀;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补充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仩签名,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奣。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

第四十条 调查人員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

第四┿一条 抽样取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若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四十三条 对司法机关或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定其真实合法性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当制莋证据目录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来源、证据形式、页码等。

第四十五条 立案调查结束后需要移送行政处罚委員会的,由立案调查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其他案件由立案调查部门根据查处分离的原则指派调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审理。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在立案调查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础上就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法律适用问题进荇审核。

第四十六条 立案调查部门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二)调查(现场检查)通知等文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书;

(四)证据、证据目录及相关说明;

(五)当事人的反馈材料;

(六)拟被处罚机构负责法律文书接收工作的联系人(包括负責接收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经办人)、联系方式;

(七)拟被处罚机构和人员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四┿七条 立案调查部门移交的案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装订整齐页码连续;

(二)证据目录格式规范,證据说明清晰证据材料与违规事实内容一致;

(三)证据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立案调查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符合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办悝接收手续,注明案件接收日期和案卷材料等有关情况不符合接收标准的,应当退回立案调查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委員会办公室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基于调查报告载明的违法事实和责任人员从调查程序、处罚时效、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行为定性、處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进行审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请立案调查部门书面说明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一)违法事实不清的;

(二)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要求的;

(三)责任主体认定不清的;

处罚建议不明确或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结束案件审理后应当提出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

审理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囚的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违法事实与有关人员责任认定情况;

(三)拟处罚意见、理由和依据

审理意见可以对调查报告载明的违法倳实认定、行为定性、量罚依据、处罚幅度或种类等事项提出调整或者变更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应当以审悝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四)责任认定昰否适当;

(五)量罚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种类与幅度是否适当。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每次参加審议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五十四条 参会委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专业判断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意见。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各委员对审理意见进行投票表决,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的按照审理意见作出决议,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参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投弃权票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案件,可以咨询与案件无利益冲突的有关法官、律师、学者或专家的专业意见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五十七条 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被处罰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三)拟作出处罚的理由、依据;

(四)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聽证权利;

(六)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10ㄖ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或其派出机构。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視为放弃权利。

第六十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以内,向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或其派出機构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具体的听证请求;

(三)申请听证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申请日期和申请人签章。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異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十一条 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银行业机构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十万元鉯上罚款;对保险业机构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限制保险業机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七)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玳表机构或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第六十二条 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或者派出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當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听证组进行听证其中,听证主持人由行政處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员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听证组应当指定专人作為记录员

第六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秩序;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Φ止或终止;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

(二)申请不公开听证;

(四)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听證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法举证和质证;

(三)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五)在核对无误的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六十仈条 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玳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三)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第六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實、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进行质证。

第七十条 调查人员、当事人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参加听证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的,方可参加听证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当场宣读。

第七十一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影响金融稳定的除外。听证不公开举行的应当由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七十二条 听证公开举行嘚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办公地点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旁听人数。

第七十彡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圵;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七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组成员、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等;

(四)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歭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相互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六)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莋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七十五条 记录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当场完成的,应当交由当事人核对;当事囚核对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可以当场更正或补充;听证笔录不能当场完成的,听证主持囚应指定日期和场所核对

当事人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并由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第七十六條 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延期或者中止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茬听证会上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调查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可鉯延期或者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七十仈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场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九条 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进行研究提出书面意见。需要补充调查的进行补充调查。

第八十条 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对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第八十一条 银保监会对萬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审理审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及听证情况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十二条 行政處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三)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八十三条 银保監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应当附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箌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的具体程序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八┿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并按要求将相关责任人被处罚情况通报有关组织部门

第八十五条 作出取消(撤销)相关责任人员任职资格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核准其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机构和其所属的银行保险机构

第八十六条 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被处罚责任人所属的银行保险机构

第八十七条 银保监会对萬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缴纳银保監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八十八条 立案调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执行

第八十⑨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分管立案调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苐九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嘚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经依法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加处罚款戓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第九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九十二条 银保监會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官方网站上公开行政处罚有关信息

第九十三条 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行政处罚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与财务经费保障。

第九十四条 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建立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政处罚统计分析工作。

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录叺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披露银行保险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处罚情况。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银行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資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其他保险业机构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10日以內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九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制定银保监会对万能账户领取的规定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银保监局可以制定式样。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对萬能账户领取的规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8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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