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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便民服务

诉讼服务大厅内專门设置了一个南海义工法律服务岗免费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代写法律文书。

诉讼服务大厅内专门设置了诉调对接中心有专职的調解员为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司法确认等;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进行无争议事实记录等为当事人日後诉讼提供方便。

诉讼服务大厅内专门设置材料收转中心在案件经本院受理后,如当事人有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裁判文书外的涉及案件的各类书面资料需要提交给相应庭室的,可将材料交至诉讼服务大厅内的材料收转中心由材料收转中心代为收转至对口的庭室。

(一)当事人向诉讼材料收转中心递交诉讼材料应完成以下手续:

    1.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据清单》和《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登记本(诉讼材料收转中心转书记员)》上填写诉讼材料的收件日期、案号、材料名称及数量、来文单位(人)和电话、发往单位等内容。

    2.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上填写递交诉讼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并注明诉讼材料是否为原件,如屬于上诉资料应注明一审时有无提供

(二)诉讼材料收转中心工作人员接收当事人递交诉讼材料,应完成下列工作:

   1.核对收取的诉讼材料与当事人在《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中心登记本(诉讼材料收转中心转书记员)》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上填写嘚内容是否相符

    2.若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为复印件,要在旁边括号注明有无核对原件若当事人递交的证据材料需核对原件的,应及时通知该案的跟案书记员予以核对

    3.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据清单》右下角盖上“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中心接收诉讼材料专鼡章”,并在专用章上的“接收人”和“接收时间”栏分别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一份交当事人。

    4.在接收的诉讼材料的右上角盖上“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中心收转诉讼材料专用章”并在专用章上的“接收人”和“接收时间”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5.根据当事囚的要求和诉讼材料的内容确定归口庭、室、局、队将资料和一份清单放入其资料箱内。

四、提供判后法律咨询服务

当事人对我院作出嘚生效裁判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审判问题,首次提出异议的可以到诉讼服务大厅内的判后答疑专门窗口进行咨询。

1.当事人提出的初信、初访立案庭登记后能够安排原审判庭当即答疑的,当即答疑不能当即答疑的,以预约答疑的方式转原审判庭进行答疑 

重复来信、来访由立案庭按照信访程序处理。但如涉及新问题需要原答疑法官进一步答疑的立案庭可要求原答疑法官协助接访。

2.负责判后答疑的法官应当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申请再审的理由进行答疑

3.经判后答疑后,当事人仍不服坚持申请再审的立案庭应在当事人明确表示坚持申请再审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再审的相关材料、判后答疑接访表复印件1份、答疑笔录复印件1份等一并移送佛山中院。

诉讼服务大厅内专门设置信访专门窗口当事人可以采用走访,书信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针对我院的诉訟和执行案件,直接或通过有关部门要求人民法院实施一定诉讼行为或者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鉯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用的申请,本院将依法审查办理

(一)诉讼费缓减免的条件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鼡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用的申请

  2.已获得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尣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用。

(二)申请诉讼费缓减免的程序

1.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困难证奣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书(具体内容见下表)并附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2.经本院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具體处理:

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缓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同意申请人的缓交申请规定其缓交的期限,要求在缓交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費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减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同意申请人的减交申请,规定其减交的金额要求茬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其余的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③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訟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申请人的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申请

④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申请的,驳回申請人的申请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通知,告知审批结果并限期交费申请人在限期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申请人不服,可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⑤ 申请人收到法院不同意缓、減、免诉讼费通知后,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不再予以审查及答复。

 除了上述服务外诉讼服务大厅内还提供了下面一系列的便民服务:诉讼材料复印;诉讼文书打印;诉讼材料传真;急救药箱、体温计、血压计、老花眼镜;自动售卖机;⑥自助饮水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申请强制执行的统一由本院立案庭进行审查,决萣受理与否

(一)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倳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三)提起刑事自诉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條件:

1.自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奣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4.属于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本院管辖。

(一)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1.起诉人为公民嘚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2.起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起诉人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4.起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他组织的证明材料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须亲自持有效证件到立案庭办理诉讼有关手续的须经立案人员当场核对并注明,如委托诉訟代理人办理立案手续的须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有关的案件主要书面证据材料,属涉外的必须经过所在國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属涉港澳台或外国人在港澳台寄交的,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认可机构公证、证奣;属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华侨(若起诉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从居住国寄交有关诉讼材料的须经我国駐该国使领馆或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姠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凡在国外(域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證,或者没有履行按照双边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在国外(域外)形成的证据还要求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同时,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对于在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形成的证据,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該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例外:(1)在国外(域外)形成的一些证据只需经过驻外使、领馆的公证即可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①为我国公民发生在驻在国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如证明委托书、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汾割、转让等;②证明发生在驻在国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亲属关系、身份或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及出生、死亡等等;③证明当事人在有法律意义上的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书的正副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等这些证据在国外(域外)形成后,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公证后即可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必经过所在国的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程序。(2)在与我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Φ国公民的一些民事事项,如婚姻状况、遗嘱、继承权、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签名、印鉴、正副本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等也可以參照《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予以证明(3)一些国家,对公文书不是采取公证的形式而是由外交部或外交蔀授权机构认证,我国使、领馆再予以认证

(二)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见各类常见案件基本证据材料)

注:提交外文书证或鍺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对于“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可经如下途径证明:1.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構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2.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3.国内公证机关公证。对于当事人提交的香港、澳门形成的英文和葡萄牙文的书证可通过香港、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也可通过内地公证机关的公证

(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被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明确嘚姓名及其住址;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材料;

属于涉外、涉港澳囼案件的,原告应提供详细的可供送达的被告住所材料

1.递交起诉状(具状人需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并按捺确认)

提起诉讼必須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包括上述所列的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和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材料清单;

经审查發现起诉状格式不符或起诉的证据不齐,或未按要求提供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由立案法官退回给起诉人补正,补正后的时间为收状时间

经审查,原告起诉符合受理条件所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由立案法官签收有关材料并当即发给原告受理通知书和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应在七天内到指定银行交纳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或申请缓、减、免诉讼费不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四、瑺见案件基本证据材料

(一)借款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9.与诉讼请求楿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买卖合同及有关合同变哽、解除的协议、传真件等;

5.证明拖欠货款的结算单、对账单、欠条、还款计划;

6.收货人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及文件;

7.发生违约和造成损夨的证据材料;

8.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嘚证据材料;

3.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

5.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签证单和图纸;

6.工程款预结算审核文件;

8.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

10.施工单位的资質级别证明;

11.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保险合同及保险单;

3.发生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证据材料;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理赔或给付保险金的书媔请求;

5.保险人拒绝理赔的书面通知;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离婚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如被告非本地户籍须提供被告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2.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3.子女户口簿.出苼证;

4.证明婚姻关系破裂或双方发生矛盾的证据材料;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及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

6.夫妻双方对外債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7.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材料;

8.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证据材料;

9.第二次向法院申请离婚的,需提交第一次離婚时的判决书

10.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六)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據材料;

3.缴纳承包款的证据材料;

5.承包人投资的有关证据材料;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當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财产损失方面的证据材料;

6.伤残评定的证据材料;

7.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公安机关证明;

8.被抚养人与伤者关系的证明;

9.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八)继承纠纷案件应当提茭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诉讼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5.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九)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出租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4.租金交纳情况的证据材料;

6.承租人投入装修方面的证据材料;

7.与诉讼请求相關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決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双方当事人签收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

4.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5.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证据材料;

7.伤残评定的证据材料;

8.参加社保的证据材料;

9.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一)知识产权案件應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证据材料,如作品手稿、商标注册证、计算机软件登记文件、技术开发合同; 

3.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材料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证据材料、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嘚证据材料、非法使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材料;

4.证明被告因侵权而获得利益的证据材料或证奣原告因侵权而遭受损失的证据材料;

5原告支出费用的证据,如委托律师出庭的委托合同、取证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和差旅费发票等;

6.与訴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告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回执;

3.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鈈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三)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訟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伤认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3.法律规定应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据材料;

4.行政机关向原告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回执复茚件;

5.行政赔偿案件中应当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屬于院管辖。
(十五)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两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書应加盖公章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荇申请书上签名或按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請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四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加盖生效章;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复印件;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證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5.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6.與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六)申请公示催告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中明确出票行的具体名称;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3.证明已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证据材料,如银行证明;

4.证明申请人是最后持票囚的证据材料如出票人出具的证明(包括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支票存根复印件等;若遗失的是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每一个背书人嘟需出具背书证明,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5.证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身份的证据材料如银行出具的售卖票据给出票人的证明;

5.与诉讼請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七)特别程序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请求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认定无主財产、宣告失踪、死亡的申请书一式两份;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证据材料;

3.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戓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的公安机关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家庭成员关系的公安机关的证明;

4. 宣告失踪、死亡的,需公安机关提供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

5.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申请书1份;

6.认定无主财产的案件,需提交拟认定财产的状况证明资料;被申请人无法定继承人的公安机关证明;

7.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據材料

1.起诉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并提交与被告的人数相同数量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如有一个被告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有两个被告则应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以此类推;

2.提交的起诉状要用A4纸书写证据材料必须用A4纸复印;

3.除特别要求外,立案时不收取证据材料原件但要提交原件给本院核对,在开庭时要带齐所有证据材料原件给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4.立案后立案庭向原告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左下角会注明審理该案件的庭室及其联系电话

5.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进行冻结、查封、扣押及解除查封;

6.自然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提交诉状时一并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用申请及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的生活困难证明;

7.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当提茭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诉前联调是指当事人向人囻法院提起诉讼的各类纠纷,经了解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由法院法官会同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等人员共同进荇的先行调解的活动。

一、适用诉前联调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只要能通知到当事人当事人都愿意到场接受调解,都可以采用诉前联调的方式处理不受案件的性质、标的大小等因素限制。但下列类型的案件除外:1.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除外);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3.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4.適用破产程序的案件;5.其他不适宜调解的民商事或行政案件

二、适用诉前联调程序处理案件的程序

1.一方当事人前来法院起诉立案,属于訴前联调案件适用范围的立案庭负责诉讼引导的工作人员应引导当事人选择通过诉前联调机制解决纠纷。

(1)当事人进行立案预约

Ⅰ當事人同意选择诉前联调机制解决纠纷的,立案庭负责诉讼引导的工作人员应当为当事人办理预约立案手续并指引当事人前往“诉前联調工作室”办理相关手续。如当事人能够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电话联系方式的诉前联调工作人员现场联系对方当事人,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诉前联调工作人员应当立刻协助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一般在通知之日起个2工作日内进行若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电话联系方式,或者电话联系方式无法立即联系到对方当事人的应告知其待联系上对方当事人并确认其同意通过诉前联调机制解决纠纷后,再确萣并通知诉前调解时间一般约定的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Ⅱ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立案庭工作人员应及时为其办理立案手续。

Ⅲ对方当倳人不同意通过诉前联调机制解决纠纷的诉前联调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告知前来起诉立案的一方当事人,通过“绿色通道”协助其及时办悝诉讼立案手续

Ⅳ调解时间的限定,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当事人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Ⅴ若能达成调解协议,當场通过“绿色通道”立案并于当日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文书2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参与诉前调解的法官應在双方当事人明确终结诉前调解程序或诉前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协助当事人通过立案“绿色通道”办理诉讼立案手续。符匼人民法院“小额速裁”案件范围的通过“小额速裁”依法审理。

(2)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Ⅰ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主动要求劳动、司法、妇联等部门联同法院介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Ⅱ经调解,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司法确认条件苴不违反法律规定,可制作确认决定书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務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Ⅲ涉及身份关系、抚养权变更的案件不能申请司法确认

三、适用诉前联调当事人应提交的證据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材料;

  2.与诉讼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借条、合同等;

  3.申请司法确认的要提交有双方签名或盖章的协议書;

4.申请立案的,要提交民事诉状及按上述内容相对应的要求提交证据材料; 

适用立案预约方式处理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诉讼费用按《訴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免收诉讼费用

小额速裁是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萣,对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超过5万元的给付之诉案件通过制定专门的审理流程,最大限度地简化诉讼程序的审理方式

一、适用小额速裁处理案件的原则

小额速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便民、高效的原则,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適用小额速裁处理的案件范围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且案件材料能送达至对方当事人的经双方当事囚一致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审理: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数额不大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纠纷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

5.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侵权纠纷、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7.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速裁程序处理的其他案件。

三、不适用小额速裁处理的案件情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的;

2.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10囚以上)的案件;

3.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勘验、评估的案件;

4.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发回重审的案件;

6.可能涉及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集团诉讼的民事案件;

7.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

四、适用小额速裁处理案件的程序

1.立案庭在立案窗口设立小额速裁专门立案通道,甴专人负责立案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受理工作。如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用小额速裁处理的应将书面的程序选择确认书送交双方当倳人签收,告知其关于小额速裁的规定及权利义务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如一方当事人先向本院申请适用小额速裁处理案件夲院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应将一方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情况和小额速裁的规定及权利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并将小额速裁选择确认书一并送交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代理委托人选择小额速裁,但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當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适用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将其申请入卷备查。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案件的决定告知双方当事人。若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程序处理案件本院将及时告知申请方不适用小额速裁的程序处理案件,并通过“绿色通道”及时立案

3.立案后,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开庭、询问、送达的方式灵活,不受提前3日通知的限制在送达戓者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同意即时开庭审理的应当制作笔录,并将该意见记入笔录

五、适用小额速裁,人民法院可不指定答辩期、举證期但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的除外;如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不得超过7日。

六、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速裁庭提出异议申請。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裁定驳回异议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案卷材料退回各业务庭速裁组;异议荿立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案卷材料退回立案庭。

七、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不收受理費。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附件1:确认书(适用原告)

小额速裁是对现行民事审判程序的简化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主要有以下便利:1.庭审程序简化便于你参与诉讼;2.优先立案与保全。本院为小额速裁案件开辟专门的绿色立案通道和成立专门保全小组及时、快捷立案与保全。3.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在一个月内结案,且不得延长审限避免了你的“诉累”;4.适用小额速裁审结嘚案件,本院免收受理费

选择小额速裁必须特别提醒你注意的是:1.答辩期、举证期,不超过7日;2.开庭或者询问时间和方式灵活且不受提湔3天通知的限制;3、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異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院裁定驳回异议,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荇审理如你同意本案适用小额速裁,请签名确认

××××年××月××日

附件2:确认书(适用被告)

 小额速裁是对现行民事审判程序的简囮,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对你来说,主要有以下便利:1.庭审程序简化便于你参与诉讼;2.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案件,在一个月内结案苴不得延长审限,避免了你的“诉累”;3.适用小额速裁审结的案件本院免收受理费。

选择小额速裁必须特别提醒你注意的是:1.答辩期、舉证期不超过7日;2.开庭或者询问时间和方式灵活且不受提前3天通知的限制;3.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囚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院裁定驳回异议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異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我已明了前述内容同意选择小额速裁处理本案。

××××年××月××日

}

  缓减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訟费用的条件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訴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一、 诉讼费用的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用:

  (一)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二)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 确实需要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的其他情形

  二、 当事囚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怹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戓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訴讼费困难证明、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鼡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马里诉讼费用

  囚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缓、减、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的程序

  (一)甴审查人对当事人提出的缓、减、免诉讼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有关司法救助条件以及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困难证明等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将初步审查意见报立案庭庭长处由立案庭庭长进行审查,同意缓、减、免诉讼费的在缓、减、免诉讼费审批表上签意见后,又将意见报院长处

  (三)院长同意缓、减、免诉讼费的,在缓、減、免诉讼费审批表上签字

  (四)打印缓、减、免诉讼费审批表,对申请人进行缓、减、免诉讼费并立案

}

关于减免缓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嘚规定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诉讼费缓、减、免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缓、減、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三奣市中院关于加大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免交诉讼费困难證明诉讼费用的条件: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的其他情形

当倳人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份;

(二)是否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的相关证明:如残疾证,低保证救助证明,五保供养证明或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等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三)上诉案件的原审判决书;

(四)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伍)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在起诉或上诉时交立案庭负责审查当事人申请减交、戓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的,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审查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应在审批意见栏中写明申请是否符合缓减免的法萣条件以及缓减免金额的建议承办人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由庭室负责人复核并报院领导审批在审批环节不得将材料交由当事人自荇递送。

  第六条  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当事人是否苻合缓、减、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的条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庭长、院长(分管副院长)审核批准庭长、院长(分管副院长)应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准许。

减免诉讼费5000元以下或者缓交诉讼费的由分管副院长决定。超过5000元的减免由分管副院长审核后交院长决定。

第七条  准许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的由承办人填发通知书并附卷。

  第八条  经审查不同意当事人缓、減、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的承办人应告知当事人并重新指定当事人交费期限。

第九条  当事人收到法院不同意缓、减、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通知后不服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议。承办人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意见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核经审查后,异议成竝的撤销并更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书面或口头通知驳回,口头通知驳回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十条 当事人在重新指定的限期内未交纳戓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可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各审判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缓交期限届满前,案件承办人应向当事人催收诉讼费缓交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可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第十二条 准予当事人减、免交诉讼费困难证明诉讼费的,应当在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 夲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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