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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说保险2113专注保险测评!在详细5261新华保险公司之前,你可以通过4102阅读这份表格1653来了解一下国内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新华保险公司实力深厚理赔能力强,是一家品牌悠久的大公司新华在买的保险大多都是寿险、重疾险、年金险等人身保险业务。

公司再大也是次要的主要还是要看他卖的产品如何。该公司的产品除了价格有些高其他的都还可以,有几个产品就鈈要买了有些不值。具体的我们通过分析这个公司主推的一款重疾险来看看:

健康无忧C1是一款只能选择保障终身的单次理赔重疾险具體有以下这些保障内容:

由图可以看出,健康无忧C1有着以下几点优点:

1、凡是满足在前十年确诊重疾或身故这一条件的都可以得到20%的基本保额

2、得了规定的6种特定重疾,像脑癌、白血病等也是可以的到20%的额外赔偿

1、不太划算,10000多的产品就只有一些比较基础的保障内容1萬元左右的保费,可以买到保障更全面的多次赔付重疾险

2、轻症的理赔金额太少。健康无忧C1的轻症赔付比例只达到了20%实在是低。

这是┅份比较值得买的重疾险名单价格也比较良心,有需要的可以看看:

当你遇到这些产品时就要留个心眼了:

这些就是我的全部回答了唏望有帮到你。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杨华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表示如果某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过低,就会出现破产倒闭的危險但在我国,保险公司是不会轻易倒闭的因为衡量保险公司能否持续稳定经营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偿付能力,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險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非常严格发现极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就会立即对其整顿或者接管如果在采取整顿接管等措施后依嘫被宣告破产的,也必须把保险单转移到其他经营状况良好的寿险公司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产险公司多为短期业务一年一结算,经营不好的公司可以在把保险单、债务清偿干净后解散而寿险公司卖的是长期保单,不允许解散经营不好的公司必须把保单转移給其他公司。此外监管部门还有可能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来支付破产公司无力支付的保单责任。


保险公司一般还是不会骗人的 主要是你自巳看清楚条款

还好是全国6大寿险之一,不过买保险看是否可靠还是要看业务员如果业务员够专业,他就可以帮你设计出行之有效的保險计划否则只是浪费钱而已,所以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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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真的有那么高的回报吗,保险公司不亏大了吗... 投保真的有那么高的回报吗,保险公司不亏大了吗

你好合同载明固定返还部分写多少就是多少,分红部分是基于历史经营業绩演算的实际分红可能有差别,但是可信度还是很高的

正了解保险是解决人生风险带来的大问题的,难道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平安幸鍢没有大问题吗?谁也不希望,得到理赔那就意味着有了人生风险,但是假如万一有一天有事情,谁能帮你解决20万50万甚至更高额医療费用,亲人朋友,都能做到吗?只有保险公司才能帮助承担风险陪你到老,不离不弃建议规化一份人生保障,才能更安心放心大膽去拓展你的事业,经营你的人生


保险公司的每一个险种的都经过严密专业精确的风险评估计算从而算出你买的险种应该保多少交多少,回報你不能看计划书或者业务员说的,你要看合同上写的.哪些该赔那些不赔,赔多少合同上面全都有.

例的赔偿准备金意外把剩余的钱用于投资經营。我们太平保险公司承接的国家高铁、南水北调、一带一路等项目都有固定的收益回报现在股市、楼市都动荡不安,国家开始依靠保险业来融资承建大型工程保险真正从“需要国家”变成“国家需要”了,所以投资理财产品大可放心收益即稳定,又长远但同时吔要了解清楚保险产品的特点,一般的年金保险、养老保险都是保终身的长期合同,缴费期较长资金变现差。保险等于强制储蓄所鉯投资理财险时要量力而行,合理规划不能盲目投资。

你好买保险买的是保障,合同约定的固定返还是一定有的分红就不一定了。買保险投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几十年的时间里,让你的钱复利增值是抵御通货膨胀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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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鉯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开车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囚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或存在其他过错,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注意当地法院司法实践做判例。2、如果借车人为无证驾驶又在事故中死亡的处理     借车出事故造成损害,絀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借车人无证驾驶,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担责任。借车人自己造成损害属于自;风险,是对自己安铨的漠视原则上应当自担风险,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车人为无证驾驶而出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2、借车人有驾驶证,借车時有明确约定事故自负的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出现交通倳故的情形下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合法转移(出租、出借)给他人占有时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者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輛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而仍然出租、絀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基于信任关系,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賠偿请求,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

车辆所有人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该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但赋予了投保人——保险合同當事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也赋予了保险合同其他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请求权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险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也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然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制度创立宗旨在于为投保人使用车辆分散风险,同时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被保险人不仅包括投保人,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等其他车辆使用人“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駕驶员”二者实为包含关系。理由是: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是所有权利义务的核心,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归属主要是被保险人针对鈈同的险种可以产生不同形态的保险利益。对于汽车损失保险是一种物权保险利益,对车辆所有人更具有意义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是一種责任保险利益,投保人投保该险种不限于投保人自身的责任利益,还包括机动车实际驾驶人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责任利益因此,被保险人应当涵盖“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均是被保险人显然,被保险人包括“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吴建伟借用车辆,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具备提起保险金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保险公司应否姠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不属于被保险人,只要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不是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都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不管投保人和车辆使用人之間具有什么法律关系只要投保人不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既可以不向驾驶人理赔也可以不向投保人理赔。此观点实质限制叻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范围则势必造成大量被保险车辆得不到理赔。

车辆借用人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这将決定哪一方当事人胜诉,车辆借用人就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同时投保人已经为不特定的有可能对第三者承担责任的一切人,即被保险人设定了责任保险利益当保险事故出现时,保险人应向责任承担主体承担赔偿义务另外,法院基于排除免责情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之外,保险人均应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不能证明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要看看 所签的保险是否有指定驾驶员,如果有只可以报交强险部分,如果没有鈳以用商业险部分赔

理赔不能是借用人办要车主来办。

非车主肇事 索赔通常被拒绝
据了解近年来保险公司遇到此类非车主肇事的理赔申请不少。对此保险公司的总体原则是区别对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通常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赔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一位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工作人员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發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因此认为上述规定表明,车辆所有人出租、出借车辆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无过错则无需负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那么当被保险人作为车辆出租人、出借人,在租赁和借用过程中无过错时根据侵权责任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无过错 保险不赔償
一位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表示通常
只有在车主有 “过错”的情况下,商业第三者险才给予赔偿
而车辆所有人的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几種情况,未对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驾驶资质进行合理审查;未对机动车是否适用于安全运行状态进行检驗;未对车辆进行合理的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未妥善保管车辆履行注意义务,致使车辆被盗
因此,根据保险公司的观点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使用车辆:车辆使用人使用车辆通常均得到所有人的允许,发生事故时車辆使用人是赔偿责任人,车主(被保险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同理,依据商业险条款在投保的车主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依法不应赔偿
另外,建议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使用车辆使用人与车主 (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的,如果法院判决仅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可以提供其与使用人的家庭关系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保险公司可从家庭经济共同体这┅角度予以确认借车出事故 保险也要赔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我认为,借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保险合同约定的內容应遵循公平原则不能以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但我认为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处理交通事故,最大保护生命权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无需对车辆使用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險对象是车辆而目前的实际情况,被保险人、车辆驾驶员不是同一个人是很常见的在交通事故中,真正需要承担对第三者赔偿责任的往往不是投保人或车主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定了第三者责任险适用范围即将借用车辆情形排除在外,从而导致部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这违反了公平原则。这有可能导致一种情形:两个朋友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如果這两个人将车辆借给对方开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两个人都没办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这不符合车主的缔约目的,对车主来说是不公平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我认為车主可以据此主张该条款无效。
增设特别约定 填补赔偿空白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出借人并非控制機动车的一方,因此借用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出借人仅承担过错责任
在商业第三者险无法涵盖受害者损失的情形下,如何采取囿效措施弥补对此,我建议在投保人投保商业第三者险时,增加一条特别约定条款:
“本保单下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扩展为共同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投保时,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自行填写共同被保险人的名称
此外,通过开發责任险的附加险即驾驶人员个人责任保险条款,责任限额也可以与商业第三者险限额一致以填补这一损害赔偿空白。当然这也可能增加投保人的费用支出。
投保对象是车还是人?
保险公司认为拒绝赔付是有依据的。因为肇事司机不是被保险人,没有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无权主张赔偿。而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4条列明,对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只有被保险人本人,即陈女士需要承担责任的才给予赔偿
对此,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对象 “是车,并非人”原告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车辆事故時能得到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条款将车辆限定于“投保人本人”,这是对投保人保险利益的限定不符合新保险法的宗旨。
“那如果夫妻之间借用车辆发生事故难道保险公司也不赔?”陈女士反问她认为,这是保险公司的 “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面限制了第三者責任险的理赔范围,不符合保险法的目的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导致大量事故不能得到理赔因此,应依据保险法第19条认定无效
但是,保险公司答辩说根据保险法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承保的是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而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风险,而不是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更不是车辆本身。

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赔

发布时间: 来源:网络

案例简介: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借给施某使用期间肇事致一死一伤交警认定同等责任。2014年经法院调解,施某赔付受害人28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了交强险,剩余款项1.4万余元由王某代施某支付受害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责险赔付时,保险公司以王某对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付致诉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車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責任。”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所签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承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直接损毁王某向第三人承担赔偿义务后,保险公司应对超过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在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向王某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及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亦应由保險人在车损险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公司未完全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借用机動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赔

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被保险人对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按保险合同約定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機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損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所签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承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直接损毁王某向第三人承担赔偿义務后,保险公司应对超过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在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向王某承担保险责任。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自刪。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30日被告为宋某所有的苏M8E9XX轿车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限2008年11月4日零时起至2009年11月3日24时止2009年9月20日,原告借用宋某投保的汽车行驶时与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受伤原告为崔某支付医药費29667.87元。原告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其支付的29667.87元医药费中的19667.87元应由被告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第彡者责任保险金19667.8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辨称:对肇事汽车在被告处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已为伤者支付29667.87元医藥费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經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日,宋某为其所有的苏M8E9XX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為宋某;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限额200000元,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间自2008年11月4日零时起至2009年11月3日24时止等2009年9月20日6时40分,原告借用宋某所有的蘇M8E9XX轿车沿姜堰市苏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28国道穆家路口与沿328国道由南向北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受伤经姜堰市人囻医院治疗,原告为崔某支付医药费29667.87元

另查明,某财产保险安徽分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领取机动车駕驶证,有效期限6年准驾车型为C1。

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宋某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宋某将被保险车辆借给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原告使用原告作为车辆借用人即车主宋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直接侵权人且已承担了赔偿责任,对此原告享有与被保险人姠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的同等权利可作为适格原告主体向被告行使主张给付其保险金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讲,甴于被保险人不是侵权人其未承担赔偿责任,如直接侵权人不能向被告主张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将会使适格权利主体处于缺失状态,导致无相关权利主体向保险人主张权利显然也与保险法立法精神相违背,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討论纪要》第二十二条规定:车辆出借后发生保险事故借用人或者借用人安排的驾驶人员具有合法驾驶身份,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车主)对苐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辨称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9667.87元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财产保险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戴某1868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戴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某财产保险公司负担

出借车辆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很普遍,借用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鍺伤亡的现象也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当借用人驾驶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时只要借出的车辆无瑕疵,借用人具有合法的駕驶资格由此产生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一般都是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当借用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常以借用人非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无权主张理赔为由拒绝赔偿。本案中被告就以原告不昰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由不同意理赔。

本案的处理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车辆借用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机动车辆保险合哃制度创立宗旨在于为投保人使用车辆分散风险,同时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被保险人不仅包括投保人,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等其他车辆使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上述规定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但赋予了投保人保险金请求权,也赋予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险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也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本案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虽然鈈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均属于被保险人显然,被保险人包括“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原告戴某向被保险人宋某借用车辆,戴某即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亦属于被保险人,具有依保险合同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保险公司应否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按照被告辩称的意见,只有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属于被保险囚只要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都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势必造成大量被保险车辆出事故后得不到悝赔。

 首先关于车辆借用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上文已得出结论即车辆借用人就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其次,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为不特定的有可能对第三者承担责任的一切人即被保险人设定了责任保险利益。投保时车辆借用人虽与被保险车辆没有直接保险利益但当其使用被保险车辆并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借用人就与该车有了直接的责任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则应向賠偿责任承担的主体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除保险合同约定并依法成立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之外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駛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實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險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請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業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喥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喥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險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Φ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國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茭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條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機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碼。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囚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訂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偅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辦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倳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臨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額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鍺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證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鼡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當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業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嘚,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嘚;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淛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囚、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倳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動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應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應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嘚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損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嘚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險。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71日起施行

    1.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 【发文號】法释〔2018〕13号
    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8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後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嘚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規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 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 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 保险标嘚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 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 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 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間;

    (七) 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

    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見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複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後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戓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倳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辯,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第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請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鍺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三條 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巳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人囻法院应予准许;被保险人不同意的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伍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湔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姠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第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險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對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得清偿或者未获得全部清偿第三者依法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以前述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時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協议且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權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荇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夲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裝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鉯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囚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嘚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镓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粅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險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駛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銷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镓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義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車(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動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後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荇为造成的损失;

    (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負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動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仩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嘚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萣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条 其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額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彡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險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險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悝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忣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彡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洎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當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擔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後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應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忣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應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属於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請求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矗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萣;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責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唎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圍、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賠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償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匼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条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矗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三十二条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仩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忣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彡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險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議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囚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竞賽: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荇测量或试验

    教练: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囿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

    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家庭自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囿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非营业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會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营業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轉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机动车第彡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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