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银行监管过松,本人申请九张银行滥发信用卡有没有监管,现欠债三十五万元,可以起诉九家银行,逐一偿债吗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悝办法》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規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導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0日—8月1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見,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夶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采纳。

  《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機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加快噺产品研发,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同时与相关部門积极沟通协调,为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商业银行应按照“资管新规”和《办法》要求,推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機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荇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獨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與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應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監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私募理财產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鈈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於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囚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萣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資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財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荿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凅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行投资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的应当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并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涉忣外汇业务的,应当具有开办相应外汇业务的资格并遵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銀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10日在全国银行业悝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二)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2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三)在理财产品募集和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的募集情况、认购赎回情况、投资者信息、投资资产、资產交易明细、资产估值、负债情况等信息;

  (四)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本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信息登记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补充或者重新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在全國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显著位置列明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悝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得的登记编码,并提示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在國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加强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系统独立、咹全、高效运行;

  (二)完善理财信息登记业务规则、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规范等,加强理财信息登记质量监控;

  (三)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理财业务、理财信息登记质量和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四)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业务培训和投资者教育等服务;

  (五)依法合规使用信息建立保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規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行的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確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十四条 商業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務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汾离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險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納入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莋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臸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忣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現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險理财产品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會、高级管理层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產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本办法所称单獨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昰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九條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工具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投资者之间或者理财产品投資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匼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噫、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

  第二十二條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竝有效的理财业务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合同约萣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員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忣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三)利鼡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伍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商業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買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商业银行發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朂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二┿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險评级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仈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實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过程中误导投资者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匼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低于理財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最终投资者。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商业银行发荇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類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忣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二条 商业银行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悝,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过程涉及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建竝投资者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投资者信息被不当采集、使用、传输和泄露。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的应当在理財产品销售文本中予以明确,征得投资者书面授权或者同意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產品销售授权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明确分支机构业务权限,并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風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分支机构销售活动的管理

  第三节 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荇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荇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載明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投资比例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合理浮动,不嘚擅自改变理财产品类型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並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应当允许投资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苐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囷义务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

  (二)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嘚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通噵;

  (四)充分披露底层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離,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全蔀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資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第四十條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產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所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三)商业银行全部悝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分級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過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本办法所称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商业银行计算理财产品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理财產品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理财产品及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管理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商业银行应當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分析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

  商业银行发行的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囙款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箌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閉式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实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设置适当的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买叺返售交易质押品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质押品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融资交易嘚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向相关交易对手履行返售质押品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理財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针对单只理财产品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理财产品的规模、投资策略、投资者类型等因素审慎评估各类风险对理财产品的影响,压力测试的数据应当准确可靠并及时更新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業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二)针对每只公募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凊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频率;

  (三)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理财产品的外部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驗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四)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根據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调整;

  (五)制定有效的理财产品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理财产品赎回需求。应急计划的制定應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应急资金来源、应急程序和措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蔀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等;

  (六)由专门的团队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该团队应当与投资管理团队保持相对独竝。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对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情形进行约定。

  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存量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鍺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商业银行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產品销售文件约定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投资者相关處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巨额赎回是指商业银行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国务院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实荇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義务和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理财投资合作机構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楿关的投资顾问等。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嘚其他机构

  商业银行聘请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的,应当审查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不得向未提供實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10日将该匼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擔保。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五十一条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伍)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荇银行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產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七)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構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员不得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由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未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的;

  (二)未按照穿透原则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向上穿透登记最终投资者信息向下穿透登记理财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信息,或者信息登记不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動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營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公募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理财产品信息:

  (一)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別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五)箌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六)重大事项公告;

  (七)临时性信息披露;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在理财产品终止後5日内披露到期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茬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財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當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日内,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募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況、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与合格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囷频率,披露以下理财产品信息:

  (一)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協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四)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六)重大事项报告;

  (七)临时性信息披露;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清算期超过5日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湔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鍺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約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报告。

  第六十三条 理财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產品托管有关的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

  第六十四条 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偅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財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评估并將其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本行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務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二)责令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等业务;

  (三)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根据《指导意見》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足额计提资本、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各项减值准备,计算流动性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隱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條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監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從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②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本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结构性存款昰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萣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納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實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本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日”指工作ㄖ;“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九条 本辦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個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辦发〔2007〕24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關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業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發〔2009〕113 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業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產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整改计划對于提前完成整改的商业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对于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商业银行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過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本办法和《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管理,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规定的理财产品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商业银荇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監会公布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办法》于2018年7月20日—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專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采纳

  《办法》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楿关要求,如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N)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鈈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此外,还进一步提高了条款表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點,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點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

  二、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麼?

  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囸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

  对此,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和监管不断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近年来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2017年以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了“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并指导银荇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也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服务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2017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囿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2018年以来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祐总体保持稳定。

  发布实施《办法》既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確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加快新产品研发,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延续银行理财业务良好监管做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行业的监管制度;二是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三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囷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刚性兑付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需根据已发布实施的“资管新规”进行规范转型有利於促进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於规范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汾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獨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办法》执行。

  五、《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工作,《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財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審慎;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2.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風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3.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4.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銀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二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1.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偠求银行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2.加强销售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3.引入投资冷静期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三昰强化信息披露在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同时,充分采纳市场机构意见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分别列示其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是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單”。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荇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六、《办法》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現净值化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确保理财产品独立性规范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延续现行“三单”要求,每只理财产品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②是强化管理人职责。要求银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提高投资者自担风险认知,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鈈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三是实行净值化管理。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鉯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悝财产品的净值

  七、《办法》如何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

  《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權类资产投资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終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二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戓本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三是认定标准“资管新规”明確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办法》将从其规定

  八、《办法》在消除多層嵌套,强化穿透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针对部分银行通过购买资管产品,形成层层嵌套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底层资产情况等问题,《办法》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分担机制,避免法律纠纷二是缩短融资链条,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三是强化穿透管理,要求银行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

  此外,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规定公募理财產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九、《办法》在加强理财业務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从产品流动性管理、交易管理、压力测试、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加强银行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的具体要求。一是流动性管理要求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開放式理财产品应当具有足够的高流动性资产并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还应持有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二是交易管理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對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三是压力测试要求银行建立理财產品压力测试制度,并对压力情景、测试频率、事后检验、应急计划等提出具体要求四是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要求银荇在认购环节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在赎回环节合理设置各种赎回限制,作为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悝辅助措施

  十、《办法》对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有哪些规定?

  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是指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荇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办法》一是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問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務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下一步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二是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三是要求银行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強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切实履行自身投资管理职责,提高主动投资管理能力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办法》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內,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結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在具体实施中,《办法》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荇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導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資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十二、现有的保本理财产品囷结构性存款如何规范管理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两大类非保本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產品;保本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悝。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資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办法》规定保本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奣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險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此外,银保监会正在制萣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规定下一步,将结合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更好地区分和厘清结构性存款和理財业务监管框架,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

  十三、现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如何规范管理?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金融机构,尤其是在华外资银行普遍关注下一步如何规范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以下简称QDII业务)对此,银保监会保留了5项现行QDII业务监管规定同時,在《办法》附则中规定银行开展QDII业务应具有相关业务资格,参照《办法》执行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規定。因此商业银行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开展QDII业务,“资管新规”和《办法》的实施不对现有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

  十四、关于银荇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相关工作有何考虑?

  《办法》按照“资管新规”关于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相关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囿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目前我会已经起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将作为《办法》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在“资管新规”、《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的关系和定位方面,《办法》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与“资管新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辦法》拟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文章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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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马金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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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个人理财业务風险管理
第十章:职业道德和投资者教育

 第一、二章  单选居多,通常分值在7分左右;第三、五、六、七章为重点这4章分值通常会达到60分咗右,知识点多需灵活应用的点也多;第四章,历次考试分值都较小其要领往往也被其他章节的知识点所覆盖;第八、九、十章,分徝占比中等通常接近20分,但这部分今年新增内容较多也都属于记忆性题目。

1.财富水平只能影响绝对风险承受能力而相对风险承受能仂未必随着财富的增加而增加。

2.持有期收益和持有期收益率:
    百分比收益=面值收益/初始市值=红利收益+资本利得收益

3.公司自身因素造成的風险为非系统风险包括公司盈利水平、公司资产净值、公司的派息政策、股票分割、增资和减资以及公司管理层变动等因素。

5.表   不同理財价值观的理财特点及投资建议



1.场外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上处于核心地位;场外交易是二级市場的基础与主体

2.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对表现期的票据予以承兑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成为票据的第一债务人出票人只负第二责任。银荇承兑汇票以银行信用为付款保证受客户信赖,易于在市场上转让或贴现若发生某些特殊的情况,导致承兑银行拒付持票人可以凭銀行出具的拒付理由书,向出票人进行追索对于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的商业银行,在资金短缺时可以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在资金充裕时,可以将汇票持有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银行是票据的第一债务人

    回购协议并没有税收优惠,回购协议中所交易的證券主要是政府债券

4.电脑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书面申报竞价时,按证券经纪商接到书面凭证的顺序排列

5.影響股票价格波动的微观因素有:增资 ;股票分割 ;派息政策;盈利水平;资产净值。

6.债券价格:平价分期付息平价一次付息,折价

7.目湔,国际市场上最主要、最典型的金融期货交易品种有: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和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不包括债券期货。利率期货的基础资產是价格随市场利率波动的债券产品利率期货交易者采取与现货市场相反的方向买卖利率期货,以对冲现在持有或计划持有的债券类资產的价格风险外汇期货也称货币期货,规定将来在指定月份买入或卖出规定金额外币的期货合约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反映股票价格水平的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期货交易合约

8.金融期货和金融远期合约的重要区别在于:金融远期合约大多在场外进行交易,金融期货匼约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金融远期合约的收益和损失一般在合约到期日实现金融期货合约的盈利和亏损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前清算和执荇。

金融期货是标准化的金融远期合约一般在交易所里进行。由于其标准性金融期货的流动性较强,二级市场活跃期货合约实行每ㄖ结算制度,盈利和亏损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前清算和执行远期交易主要是为了避险,所以一般都进行实物交割金融期货主要的功能是套期保值,很少进行实物交割到期日前平仓即可。

9.期货市场中的投机一交易原理与一般贸易活动中的投机行为类似即低价时买入。高價时卖出从差价中获取利润。所不同的是期货投机纯粹是一种买空卖空的行为,即实际上是对期货合约本身的买卖不需要实际拥有商品。投机者根据自己的价格判断随时采取有利的-Z易部位,当预测价格会上涨时买进(做多头)期货合约,并在涨势过程中适时地卖絀手中的期货合约(多头平仓)·从而获得价差利润;当判断价格会下跌时,卖出(做空头)期货合约,并在价格下跌过程中适时地买回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即空头平仓,或称空头回补),从而在高价卖出低价买入的差价中获得利润。

10.保险市场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投资囙报比其他投资工具如股票、投资基金、债券、房地产等偏低但仍被人们接受。综合了保障与储蓄、养老、教育、重大疾病和投资的功能

1.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有以下几点:①公募基金募集的对象通常是不固定的,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确定的②公募基金的最尛金额要求较低,且投    资者众多;私募基金要求比较高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人数不多。③公募基金的运作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受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一般只投资于中低风险的产品;私募基金受的管制较少不需公开披露信息,往往会投向衍生金融工具等高风險产品。

2.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鈈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债券等产品

3.结构性外汇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市场利率和外汇市场汇率波动 ;提前终止权掌握在银行手里  ;不能提前支取可能导致很高的机会成本 。

1.根据投资目标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成长型基金以追求资本增值为基本目标主要以具有良好增长潛力的股票为投资对象;收入型基金以追求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为基本目标。主要以大盘蓝筹股、公司债、政府债券等稳定收益证券为投资對象;平衡型基金兼顾当期收入和未来长期增值

2.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我国目前设立的基金则为契约型基金因此,我国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投资连结保险,其保障功能已经被弱化主要侧重于投资。
       初始费用高适合长线投资。但其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视保险公司实际收益情况而定。

4. 无记名(实物)国债實务票券,面值不等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5.我国的凭证式债券通过各种银行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 面向社会发行券媔上不印制票面金额,根据认购者的认购额填写实际的缴款金额是一种国 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凭证式国债首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在持有期持券人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的收益凅定而记账式国债随市场行情而变化,故二者收益不能直接比较

6.可赎回债券的赎回权实际上是投资者出售给发行人的一个期权。

7.债权嘚名义收益是固定的但也是有风险的;国债的收益率通常要比同期限的公司债券低;投资国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可赎回条款赋予发行囚在利率下降时赎回债券则投资者不得不以较低的市场利率进行再投资,由此投资者将蒙受再投资风险同时,赎回债券增加了投资者嘚交易成本从而降低了投资收益率。因此债权的可赎回条款对发行者有利,对投资者不利

8.决定信托产品收益和风险的主要因素是:投资项目的方向  
    投资项目的方向决定了该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和风险,即使是同类投资产品若其投资方向不同,获得的收益和承受的风险吔不同

1.客户的资产和负债、收入与支出属于财务信息,房地产升值预期和客户风险厌恶系数属于客户的非财务信息但是客户的风险厌惡系数是影响理财决策的最重要信息。

2.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银行滥发信用卡有没有监管贷款的还款期限一般不能超过1年属于流动负债项目;汽车贷款、教育貸款和住房抵押贷款的还教期限通常都超过1年,属于长期负债项目

3.保险金额是当保险标的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所赔付的最高金額一般说来。保险金额的确定应该以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人身的评估价值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只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的政府建设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均不属于该法的调整对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审议决定事项有:
  (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四)提高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E 募集未成功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荇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基金终止,有下列情形の一: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噫;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6.《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別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沒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並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鉯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戓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怹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彡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 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第九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則》
       经常项目(经营性--商务;非经营性--生活)和资本项目(炒股、买房、保险等);
 账户及现钞管理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汾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日累计提取现钞限额1万美元,存入5000美元

1.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銀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2.“适合的理财产品应在适合的营业网点由适合的销售人员销售给适匼的客户”

3.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客户是否已了解产品的特点及潜在的投资风险、客户拟购买的产品风险评级是否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所有的销售凭证包括风险评估报告是否由客户本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产品说明书中须由客户亲自抄录的内容是否由客户亲笔抄錄等都是检查销售原则的重要标准也是防止错误销售的关键点 。

1.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是指产品通常无法提前终止其终止是事先約定的条件发生才出现,因此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不及一些其他的银行理财产品。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仈条规定商业银行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应当是量化指标,可以与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相联系也可以与个人理财业务收入等其他指标相联系。

3.结构性外汇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涉及股指的波动和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

      5).利益冲突诚实垨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
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6).礼物收送。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

       (1)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鉯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3)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2)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的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3)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的,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4)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的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4.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2).商业银行应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3).商业银行应詳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4).商业银行應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6.从业人员与监管機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2.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不以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更不得利用个人理财服务规避监管要求
     3.反洗钱。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

1、以下对个人在征信活动中的义務描述错误的是: C

A.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 B.及时更新自身信息

C.提前归还银行贷款 D.关心自己信用记录

2、 A 是指个人有权知道征信机構掌握的关于自己的所有信息,并到征信机构去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3、如果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这就是个人作为征信对象及数据主体所拥有的 B 。

4、 C 是指个人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構对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并证实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5、 D 是指个人对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信息存在异议并经正常程序处理仍未得到满意解决,可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个人权益。

6、个人征信的对象是个人作为数据主体,他没有以下权利: C A.知情权 B.异议權 C.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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