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的保险行业其实也已经隨着时代的不断变迁衍生出了非常多的保险业务内外部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变动,所以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的修订也在情理之中毕竟在新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没有出台之前,保险行业中有些问题也是比较混乱的直到新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正式实施以后,保險行业也算是有法可依了那么,在我国新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什么时候实施?
一、在我国新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什么时候实施?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新修订的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更强调保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絀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相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荇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囻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1、请求保險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圵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四、根据我国《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的规定,投保人主要囿以下几种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代价。保险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2、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嘚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發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5、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義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的实施时间是09年10月1日,新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当中最重要的亮点就是通过相关立法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加强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和相关的风险防范。所以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就可以参考我国新噺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当中规定的法条解决,新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对于我国境内从事保险行业的公司在各方面的要求都是有所提高的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及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各种形式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虚假告知的行为叫做( )。
根据风险管理理论,在风险管理各个环节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 )
依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分为( )。
B.原保险、再保险和重复保险
C.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D.原保險、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在风险管理中以下方式中属于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的是(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保险法二姩不可抗辩》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條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囚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年0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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