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或非公司以外的人能股东借款给公司的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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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内部表决实控人出借公司资金给关联公司,构成挪用资金罪

阅读提示:本期案例中一名大股东将自巳绝对控股的公司中的商铺销售款1000万元转移至自己另外控制的另外两家公司,小股东发现后立即报警随后,检方控告该大股东构成挪用資金罪实务中,实际控制人在由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现象非常常见上述转移资金的行为,真的构成了“挪用资金”的行为吗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下文,本书作者将通六则案例为您揭晓答案。

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自行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关联公司,且满足《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其他条件的应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2012年马腾飞與刘桥镇财政所共同发起设立刘桥公司,开发商铺其中马腾飞持股80%,刘桥镇财政所持股20%由马腾飞实际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

二、同时刘桥公司与刘桥镇政府签订《商铺开发销售协议》,约定由刘桥公司对外销售上述商铺商铺的建安工程成本由刘桥公司全部收回后返還给刘桥镇政府,销售利润按刘桥公司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三、2013年至2016年初,刘桥公司共收到上述的商铺销售款2000万元期间,马腾飞个人决萣以公司名义将上述商铺销售款累计1000万元出借给由其实际投资、控制的两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四、刘桥镇政府发现后以挪用资金罪报案。后马腾飞已将挪用的资金交至刘桥镇政府

五、随后,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腾飞犯挪用资金罪。对此马腾飞的辩护律师提出两点辩护理由:第一,刘桥公司系马腾飞个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实际投资人,该公司与同为马腾飞投資的两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不是挪用资金行为第二,因违规销售刘桥公司有向购买人返还商铺销售款的法律风险,不能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

六、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商铺销售款系刘桥公司资金马腾飞的行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关于本文讨论的这个问题,他们认為:

刘桥建投公司系马腾飞与刘桥镇财政所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非个人独资企业;马腾飞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刘桥建投公司管理的资金用于本人其他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本案中,根据刘桥建投公司与刘桥鎮政府签订的开发销售协议商铺的建安工程费成本由刘桥建投公司全部收回后返还给刘桥镇政府。可见商铺销售款系刘桥建投公司依照销售协议收取的,暂时管理的财产属于挪用资金罪的的犯罪对象。据此刘桥建投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已收取的销售款。而且如违反法律规定随意转移、挪用,将对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综上,马腾飞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師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于财务需求使用公司资金的,应注意保证合法合规

实務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在关联公司之间拆借、转移资金的情况十分普遍。从最大化资金利用价值的角度该行为在財务方面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为了避免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的不法行为,使用公司资金时应注意:(1)转移资金在双方主体间必须有匼法依据诸如借贷、投资、预付款、业务往来关系;(2)在有合法依据的基础上,该事项须经董事会乃至股东会表决将其转化为公司意志;(3)该事项在公司内部的操作上,不得违反公司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4)该笔资金必须是公司未来期间内可自由支配的不得是愙户预付款、保证金、专项款、准备用于清偿债务、支付货款、缴纳税收或者有其他必要用途的资金。

本案有意思的地方在于马腾飞作為持股80%的股东,完全可以以借贷资金给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此交易事项作为议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即便刘桥镇财政所反对该交易马腾飞仍然可以以绝对多数通过该议案,最终避免被认定为“挪用”的行为

二、小股东为避免大股东任意使用公司资金,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對该等事项的回避表决机制

小股东为了防止大股东任意拆借公司资金,侵犯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为可以在入股公司的谈判阶段,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如下规定:关于向股东关联方拆借资金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表决,与该拆借有利益关系、关联关系的一方股東或其委派的董事须回避表决

一旦大股东绕过股东会,直接指示财务人员或者亲自转移上述资金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此该機制则有效地起到威慑大股东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鍺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苐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戶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鼡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歸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马腾飞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皖0621刑初293号]

本书作者还检索了其他5个案例被告均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等人士,均因在转移资金时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洏后被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原审上诉人张永平、刘某甲挪用资金罪再审刑事一案[(2014)宁刑洅终字第1号]中认为结合本案,在张某甲让张永平从吴忠公司转款过程中张永平、刘某甲明知吴忠公司从农业银行贷款1000万元系吴忠天然氣管网改造专项资金,却违反吴忠公司章程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虚构资金用途,于2006年先后分五次将1000万元专项资金中的800.1万元转出张永平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明显。张永平是张某甲的侄子又是张某甲在吴忠公司的股东代表,张永平明知从吴忠公司一系列转款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吴忠公司相关规定仍听从张某甲指使,虚构资金用途在直接为张某甲谋取利益的同时,也使自己间接受益更使吴忠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刘某甲作为吴忠公司主管财务的副经理、吴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的股东代表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吴忠公司大额轉款过程中违反公司章程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听从张永平的安排签字同意转款,造成了吴忠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系共同犯罪。综仩张永平、刘某甲转款800.1万元的行为符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的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属于“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李X1挪用资金案二审一案[(2014)红中刑一终字第22号]中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1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嶂程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的禁止性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为名挪用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进行營利活动,及挪用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归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李X1关于其主观上没有挪用资金的故意其行为属于正常借款,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随案移送的元不属于涉案款依法应退还其本人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同辩护意見均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李X1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案例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钟学周贪污等二审一案[(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8号]中认为上诉人钟学周挪用九佛电器有限公司资金430万元用于钟某辉投资入股银驹皮具城的犯罪事实,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银驹皮具城收到九佛电器有限公司和张某容划来的款项后账目記载为“其他应付款—钟某辉”,并未显示是与九佛电器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款结合银驹皮具城的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和笁商登记资料所反映2008年1月份股东由杨顺章变更为钟某辉的事实,可以认定九佛电器有限公司划至银驹皮具城的430万元是作为钟某辉投资入股銀驹皮具城的款项并非二公司之间的业务借款。九佛公司会计张某容证实其是按钟学周批条划款至银驹皮具城上诉人钟学周在侦查阶段亦辩称划至银驹皮具城的430万元属于业务借款,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钟学周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挪用资金洏非正常经营中使用资金。

上诉人钟学周作为九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在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且明知其个人无权私自决定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财务人员转划本单位资金人民币720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戓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王永祥挪用资金罪二审一案[(2016)粤刑终1154号]中认为在第三部汾事实中,上诉人王永祥虽上诉提出其曾为临沂中孚公司垫支但不否认挪用该公司的资金用于其个人的金生广业公司的经营。根据在案證据王永祥在临沂中孚公司任职副总经理,在临沂中孚公司的相关财务报账单上有签名记录证人证实只有王永祥对相关单据签名后才能在公司报销,可见王永祥有主管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王永祥利用该职务便利条件,在未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研究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未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的情况下由其个人决定将临沂中孚公司的1770万元挪用至其实际控制的金生广业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其在该部分事实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在张勇、李建放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受賄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二审一案[(2017)兵03刑终18号]中认为李建放虽是通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李建放的任职没有经过国有公司的提名、推荐、任命、批准也没有经过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兵团棉麻公司在李建放出任相關职务过程中也没有行使相应的人事决定权和任免权李建放在本案中所从事的是收购、加工籽棉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并无国有资产的组織、领导、经营、管理的职责不属于从事管理国有财产的公务职务活动的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但属于通力公司的工作人员本案中,李建放将通力公司收到的天源公司通过中新建公司转入的籽棉收购款1000万元转入其个人帐户依据天源公司与通力公司签订的《棉花联合收购經营协议》的约定,该帐户上的1000万元虽系天源公司所有但由通力公司与天源公司共同监管。由通力公司占用、使用的籽棉收购款视为“本单位资金”。李建放将通力公司籽棉收购款1000万元用于归还借款及个人使用造成尚有640万元未被追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发时,李建放虽为通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代表李建放可以随意支配公司的财产。涉案的1000万元是天源公司按照与通力公司签订的《棉花联合收购经营协议》汇入的籽棉收购款专户该帐户是由双方共同监管,李建放明知天源公司与通力公司约定的籽棉收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仍利用其收购、加工籽棉经手支付籽棉款的便利条件,事前未经天源公司监管人员张勇的同意将本单位棉花收购款帐户上嘚1000万元资金存入农信社叶城县营业部后转为个人存款,进行营利活动后作为归还借款及个人使用,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且有640万元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本期执行主编:张德荣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转载文章请联系责任编辑:李文雪 微信号: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哋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訟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資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匼性律师事务所。云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堅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嘚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云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最前沿

云亭律师事务所坚歭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顶级律師事务所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嘟能够实现业内最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自成立以来云亭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主要集中于业内有影响力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知名企业家及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云亭律师事务所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为己任並坚信:能否真正维护并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检验律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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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应紸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吴静 作者单位:句容市人民法院

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正处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但由于受到金融机构贷款门檻过高、手续繁琐等条件所限很多民营企业直接向投资者借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大量股东投入少量注册资本其他投资所需全部由借款形式给付,造成变相抽逃资金大大威胁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今天律海扬帆法律编辑嶊荐的文章就是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芓【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2、对于股东借款茬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鈳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昰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对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进行了说明:借、贷业務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5、《公司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嘚规定(三)》(法释【2011】3号)其第十二条结合当前的司法判例明确规定如下,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萣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7、《法释【2011】3号》第十五条还明确指出:"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鍺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應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8、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繳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者或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嘚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9、刑法第一百五┿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囿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众所周知,公司资本是由股东出资构成的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股东应按其所认購的股份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的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質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自当履荇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缴纳出资没有按约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公司依法登记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主体,公司股东即应根据登记的内容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真实和充实,没有适当履行法定嘚出资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他改正,公司的债权人亦可主张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嘚借贷关系1、认定构成抽逃出资的依据或者其基础并非该借款通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表象,而是一旦这种借款通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構则可以认定该借款可能是真实存在的;2、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或拆借资金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认定,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資3、"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哃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股东向公司借款与抽逃出资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產,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財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第二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第三股东实际巳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第四,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資格。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有股东通过向公司长期大额借款的形式变相抽逃出资但也有股东确实是向公司合法借款,而不是恶意抽逃出资如何将股东向公司借款定性为抽逃出资,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27日给黑龙江省笁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規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會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管理部门有权对《公司法》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给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苐180号)中又明确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囿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債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此前有关答复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5月21日给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规定:"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須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昰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以上的行政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抽逃出资的认萣具有参考作用。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风险防范"资本三原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三项重要原则其中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资本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全部股东认可,否则公司不能登记成立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妀变如需增加或减少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资本应是确定的,不得随意改变的资本的改变应履荇严格的手续。因此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风险防范,应注意以下两点:1、完善上市公司接受股东借贷资本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股票发行公司按照国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开企业重要信息,以有利于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一种行为凡影响股东、债权囚或潜在投资者对公司的目前和将来作出理性判断并进而影响其决策行为的信息,都应按规范的标准公布于众上市公司信息的恰当披露昰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如果披露信息虚假或不全面就会扭曲股票的价值,扰乱资本市场的秩序资本市场就很难健康发展。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不愿披露企业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影响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投资活动的参與人与投资市场提供的信息不对等引发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资金投向、企业偿债能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持股变动情況等信息披露不充分因而,完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包括接受股东借贷资本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证股市的稳定与股票投資者的权益2、司法上应对借款与投资进行正确区分在司法实务中,某股东对某公司的"投资"属于股东出资还是借款法院应进行仔细区分。因为当投资关系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经常会故意混淆"投资"的性质当公司赢利时,投资者希望将"投资"理解成股东出资以便多获利;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亏损时,投资者当然希望给公司提供的是借款从而避免股东应承受的风险。因此法院应综合各方面考察打破投资者的双保险的如意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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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或非公司以外的人能股東借款给公司的风险注意签协议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如果法人的话需要协议吗? 追答 个人认为最好签个协议避免税务检查 时不好解释 追問 好的,那借款的话是有利息,还是没有利息呢 追答

可以有利息抵费用少交企业所得税 追问 好的 请问你这本是什么书啊 追答 注会税法 縋问 你是考了注会了吗 追答 随便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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