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已经签了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吗官司能打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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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房屋转让协议中有这样两條1此房屋在转让前的有关使用权、所有权及债权债务、抵押请问我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樣的帮助):

我买的房屋转让协议中有这样两条1此房屋在转让前的有关使用权、所有权及债权债务、抵押:挂失等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2、房款一次性结清此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一切权利归乙方所有现在原房主想要回去,请问我能打赢这场吗A有8年多时间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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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業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團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咹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贾某诉称:贾某与贾某梁之间名为房屋置换,实际为房屋买卖产权管理方禁止房屋买卖。诉争房屋来源于拆迁使用权属于贾某一家。1、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系以置换使用权的形式掩盖了買卖的目的;3、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产权人的利益。起诉请求:确认我与贾某梁于2010年1月19日签订的《房屋》无效

贾某梁辩称:我和贾某之间是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的关系,房屋管理方已解除了和贾某的租赁关系与我签订了,我主张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該合同。请求驳回贾某的起诉请求

1998年1月11日,贾某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市X拆迁办公室签订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补助协议书》约定安置房屋为北京市路×号房屋。

1998年3月27日,贾某(承租人)与北京X服务公司(出租方)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由贾某承租涉案房屋,該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者变相出卖使用权的,出租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2010年1月19日贾某(出卖人)与贾某梁(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贾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贾某梁房屋成交价为785000元,同时该合同对房屋交付、权属转移登记、违约责任等内容均未作出明确约定

2010年1月19日,贾某(乙方、卖方)与贾某梁(甲方、买方)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賈某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甲方所有,转让费为78.5万元产权证做在X物业公司名下,乙方对该房屋拥有永久性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贾某梁作为承租人与X物业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由贾某梁承租涉案房屋。同时贾某梁与X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協议,并付清了相应的供暖、房租、保洁等费用现涉案房屋由贾某梁使用。

驳回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地產律师靳双权认为,贾某虽然与贾某梁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履行,二人实际履行的是《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但贾某坚持就未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诉讼。律师认为贾某主张其与贾某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规定,即涉案房屋系公租房贾某非产权人,无权处分且不允许买卖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嘚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強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有关公租房不能擅自转租、转让等规定系管理性规定且涉案房屋的管理方以自身行为表明允许賈某转让房屋使用权故贾某据此理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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