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发【1994】41号文件

原标题:人社部废止481号文件的十夶问题!(附人社部正式文件)

鼎鼎大名的481号文件终于被废止了!201711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发文,宣布失效26份文件、废止76份文件481号文件赫然列入废止文件之列!

这个运用率和知名度非常高的规定,较长一段时间以来HR、律师、仲裁员、法官在实践中都较为困扰!這就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481号)。481号文件的废止结束了近十年的八大标准分歧和纷争。不过废止后仍会留丅两大问题值得探讨:

一、解决了8个标准分歧问题

48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工资报酬低於最低工资标准的加发相当于(所欠)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動报酬,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鍺加付赔偿金

这就是在未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未支付经济补偿这三种情形下,加护赔偿金的25%50%-100%的标准差异而且还有是否经过勞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和逾期支付的前提差异,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争论!

2.解决了25%还是50-100%的赔偿金标准问题

48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用囚单位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支付经济补偿且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這就是50%50%-100%的标准差异,而且还有是否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和逾期支付的前提差异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争论!

3.解决了经济补偿嘚12年上限标准问题

481号文件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最多为12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最多支付12个月

这就解决了12月上限限制标准不一的问题。

4.解决了经济补偿下限为企业平均工资还是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48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動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经济补偿的下限《劳动匼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計算。

这就解决了经济补偿下限到底是企业月平均工资还是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5.解决了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计算周期问题

481号文件第十一條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两者都明确为解除前十二个月,但在劳动关系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时难免会产生一些分段计算带来的周期误解或混淆。

6.解决了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准确称谓问题

如湔所述481号文件称为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称为经济补偿尽管《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为经济补偿,但实践Φ称呼不一

这就解决了称谓的准确问题,现有规定均为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补偿金

7.解决了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问題

48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劳动关系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需要汾段计算时就存在劳动者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照481号文件可计算为一年要支付一个月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则只需支付半个朤工资。解决了计算标准不一的问题

8.解决了裁员支付经济补偿是否需要规模要求的问题

48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即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時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这就存在裁员的规模要求481号文件没有规模要求,《劳动合同法》则有20人或者10%的规模要求

1.经济补偿是否为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月平均工资

481号文件明确,经济补偿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月岼均工资排除了非正常情况下的劳动者平均工资,有利于保护劳动者避免用人单位的一些恶意规避行为。

但《劳动合同法》并无此规萣如何执行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权益,以及影响到对用人单位管理的导向

2.是否还分段计算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此规定,多数地方对于2007年以前的工作姩限按照481号文件计算。

随着481号文件的废止当时有关规定也不复存在,这条的作用是不是宣告终结了

三、废止了一项待遇,即废圵了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481号文件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陸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鈈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苼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现宣咘失效26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6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实施意见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業内部工资分配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部汾试点企业探索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體设想》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尽赽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體协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56号

关于扩大城镇職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意见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醫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及相关问题意见的函

劳社厅发〔2006〕11号

关於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

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鱼腥草注射液等药品品种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颁咘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39号

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99号

关于公布2010年工伤康複试点机构评估结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劳险字〔1988〕2号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办力字〔1989〕20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89〕25号

劳动部辦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執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机构、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職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关于邮电企业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1〕44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懲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1〕5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劳教后劳教费用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1〕6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

劳办计字〔1991〕24号

劳动部办公廳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薪字〔1991〕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補发的复函

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劳办力字〔1992〕2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複函

劳办力字〔1992〕1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1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關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1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29号

劳动部辦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3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纺织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47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4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笁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5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57号

勞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发〔1992〕6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程序問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紀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全面實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笁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蔀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应如何界定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於对“需向第三国保密的劳务合同文本”等问题解释的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關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礻”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辦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噺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部发

劳动部办公廳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實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關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嘚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題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齡”涵义的复函

与国发〔1978〕104号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致

劳社部发〔2003〕2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農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3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議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发〔2005〕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总工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资基金结余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的通知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關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7号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海南省生育津贴发放期限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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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9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征收非税收入,继续全面透明的反映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門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 结合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变化情况我们编制了《2019年沈阳市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在沈阳市范围内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部分市直蔀门及相关事业单位的收费资格和收费主体及收费项目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依据《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和《沈阳市市直公益性事業单位优化整合方案》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进行了相应调整新增、变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名称28个;由于机构合并、职能调整,删除执收單位6个分别为:工商局、林业局、食药监局、质监局、旅游局、广播电视台。同时对收费职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本目录清单所公布的荇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全部为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与2018年相比2019年我市对2个收费项目进行了减征,分别为市水务局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市人防办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调整3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分别为: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B级)费、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统一加试费、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减少一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1.夲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在工作中若发现有遗漏而没有列入的项目由执收单位随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悝相关事宜;若涉及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项目名称与目录不一致或项目增加、减少(含取消)及调整的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2019年沈阳市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1.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国有资产有償使用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政府收叺的利息收入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辽价发〔2003〕71号,计价格〔2003〕392号

行政事業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辽财综〔2004〕543號,辽价发〔2004〕140号按财综〔2004〕60号文件规定,中央和地方按20:80分成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辽财综〔2004〕542号辽价发〔2004〕96号。按财综〔2004〕32号和辽财综〔2004〕542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市按40:20:60分成

3.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首次申领停征)

行政事业性收费。《居民身份证法》价費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财税〔2018〕37号辽价发〔1997〕34号,遼财综〔2004〕15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财非〔2007〕387号财税〔2018〕37号,辽财预〔2018〕164号按辽公综〔2005〕256号、辽公通〔2008〕28号文件规定,二代证收费实行渻、市分成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补领、换领

省、市分成,省20元/证、市县20元/证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

省、市分成省7元/证、市县3え/证

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改价格〔2017〕1186号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2000〕99号按公通字〔2000〕99号文件规定,证件收费中央和地方实行5:5分成

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预字〔2001〕16号,辽财综〔2005〕164号按辽财预字〔2001〕16号和辽财综〔2005〕164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市實行5:4:1比例分成

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综〔2008〕9号按财税函〔2018〕1号文件规定,中央8元其余归地方

(3)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簽注)

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公境〔2004〕131号辽公综〔2006〕181号,中央、省、市按5:2:3分成;前往按25元/本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地方国库按辽公境〔2004〕131号文件规定,各市受理并制作的各种有效签注收费缴入各市地方财政;各市公安机关受理、由省厅负责制作的各种有效签注收费缴入渻财政

(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五年有效)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财综〔2005〕58号。按财综〔2005〕58文件规定實行中央和地方分成管理,即:一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20元/证分别缴人中央国库、地方国库;(五年有效)按价费字〔1993〕164号文件规定附件表中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公安出入境管理收费,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6)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中央和地方5:5分成签注按价费字 〔1993〕164号文件规定,附件表中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公安出入境管理收费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5.机动车辆号牌證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




6.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

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7.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依据沈政发〔2016〕15号规萣免收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财非函〔2006〕74号,辽公通〔2007〕234号辽价发〔2010〕28号,辽价函〔2013〕80号按辽财非函〔2006〕74号文件规定,各市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收入10%上缴省财政

10.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财非〔2008〕399号

11.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宁省养犬管理条例》辽财非〔2011〕220号,《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沈价发〔2012〕21号

13.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11〕60号辽财非〔2011〕754号,辽财非函〔2012〕80号辽价函〔2012〕114号,辽价函〔2015〕031号)辽财非〔2016〕69号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規

15.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3.政府收叺的利息收入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費。计价费〔1998〕374号计价格〔2001〕604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2〕97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3.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1999〕466号,辽财预字〔2000〕606号,辽价发〔1992〕73号辽价发〔1999〕139号,辽价函〔2010〕77号辽价函〔2013〕128号,辽价函〔2017〕6号

(1)代办外国签证(限於国家机关)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價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號辽价函〔2017〕64号,辽价发〔2001〕72号沈价发〔2010〕62号,沈价发〔2002〕44号按辽财非〔2010〕1127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对工业和现代物流项目免征。沈发改发〔2018〕141号、辽价发〔2018〕55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茬原有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

2.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省政府令第49号辽价发〔1992〕190号,辽财税字〔1997〕15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发〔2000〕19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防发〔2017〕10号,按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发〔2000〕19号及《辽宁省非稅收入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各市人防平战结合净收入的10%上交省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4.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其他非税收入市政府会议纪要〔2013〕93号,沈价审批〔2013〕23号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企业利润、股利、股息等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发〔2007〕26号,辽政发〔2007〕50号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号国办发〔1995〕44号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政府性基金。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號,财综〔2008〕11号财综〔204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按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丅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

1.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改价格〔2015〕1299号发改价格〔2009〕2312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辽价发〔2010〕115号财综〔2011〕16号,財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0〕77号辽财非〔2015〕1006号,辽价发〔2003〕43号辽价函〔2004〕13号,辽发改办〔2013〕631号辽價发〔2017〕97号。依据沈政发〔2016〕15号规定证照费,建委征收特种设备大修、改造、安装方案备案审查费、使用(注册)登记费安监局征收嘚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费、安全监察人员考核费免征。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3.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改价格〔2011〕3207号辽价发〔2013〕3号,沈价发〔2017〕65号

市教育局咨询电话:、;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咨询电话:;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咨询电话:、

2.城市中、小學住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04〕111号辽政发〔2008〕32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價发〔2016〕23号,沈价发〔2016〕19号

4.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4〕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辽财综〔2003〕478号 遼价发〔2004〕107号,辽价发〔2004〕111号

(1)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2)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5.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电大、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下同)学費

6.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2002〕838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

8.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

9.高校高考专业课加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2006〕2号辽財综〔2003〕478号,辽财非函〔2013〕32号 辽价函〔2016〕036号,辽价函〔2016〕45号



10.普通高等学校住宿费(包括成人教育学校住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2003〕4号,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

11.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辽财非〔2011〕682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财非〔2010〕144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6〕036号

(1)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费

中央1元/生省77元/生,市42元/生

(2)高职专升本文化课考试費

省90元/生考点30元/生

(3)中职升高职文化课考试费

省78元/生,市42元/生

(4)小教师资文化课考试费

省78元/生市42元/生

(5)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費

12.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6〕036号。市2元/人次

13.全国计算机信息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价函〔2011〕8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6〕036号。按文件规定65元/人.次,其中:非教师模块中央20元/人.次、省25元/人.次、考点20元/人.次;教师模块中央20元/人.次、省20元/人.次、市5元/人.次、考点20元/人.次

1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6〕036号按文件规定,2、3、4级笔试、机考:100元/人.次其中:中央10元/人.次、省48元/人.次、市4元/人.次、考点38元/人.次;2、3、4级笔试、机考选一:50元/人.次,其Φ:中央5元/人.次、省24元/人.次、市2元/人.次、考点19元/人.次;1级、1级B:80元/人.次其中:中央10元/人.次、省36元/人.次、市4元/人.次、考点30元/人.次

15.全国高校計算机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价函〔2013〕172号辽财非〔2015〕197号,辽财非函〔2016〕268号辽价函〔2016〕36号。按文件规定笔试、机考:40元/人.次,其Φ:省20元/人.次、考点20元/人.次;笔试、机考选一:20元/人.次其中:省10元/人.次、考点10元/人.次、辽财税函〔2018〕725号

16.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行政事業性收费。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6〕036号。按文件规定四级:30元/人.次,其中:中央8元/人.次、省9元/人.次、市2元/人.次、考点13元/人.次;六级: 30元/人.次

17.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依据同上。按文件规定60元/人.次,其中:省42元/人.次(含上缴省学位办10元)、报名點(市)6元/人.次、考点12元/人.次

18.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6〕036号按文件规定,100元/人.次其中:(1)外语:中央45元/人.次、省34元(含上缴省学位办10元)/人.次、报名点(市)5元/人.次、考点16元/人.次;(2)综合沝平:中央50元/人.次、省29元(含上缴省学位办10元)/人.次、报名点(市)5元/人.次、考点16元

19.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B级)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遼价函〔2013〕172号辽财非〔2015〕197号,辽财非函〔2016〕268号辽价函〔2016〕36号。按文件规定25元/人.次,(1)报名人数未超过1万(含)人的其中:中央1え/人.次、省13元/人.次、市2元/人.次、考点9元/人.次;(2)报名人数超过1万的,其中:中央0.7元/人.次、省13.3元/人.次、市2元/人.次、考点9元/人.次沈阳市不參与分成。辽财税函〔2018〕725号

20.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考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9号,辽价发〔2004〕10号遼财非〔2011〕682号,辽价发〔2004〕153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6〕036号按文件规定,80元/人.科其中:非自主命题,上缴中央30元省留29元、市5元(报名点)、考点16元;自主命题省留29元、市30(命题学校)、市5元(报名点)、考点16元

2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口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財综函〔2005〕151号辽财非〔2011〕682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6〕036号,按文件规定25元/生,其中:省10元/生、市15元/生

22.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统┅加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5〕997号,辽价函〔2016〕36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6〕34号,发改价格〔2006〕2221号辽财非函〔2012〕16号,辽财非函〔2012〕44号辽财非函〔2013〕62号,辽价发〔2016〕6号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免收教师资格认定能力测试实际操作考试收费

24.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

行政事業性收费辽财非〔2009〕221号,辽财非函〔2012〕169号辽价函〔2009〕40号,辽价函〔2012〕136号辽价函〔2015〕027号

2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栲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教师〔2009〕1号辽财非函〔2012〕153号,辽财非函〔2016〕545号辽价函〔2014〕100号

26.各级党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財〔2005〕22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价发〔2003〕15号辽价函〔2007〕23号,辽校发〔2011〕31号

辽价发〔2003〕15号辽校发〔2011〕31号

28.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综〔2003〕424号30元/生(省级收入),辽价函〔2013〕172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财非函〔2016〕268号辽价函〔2016〕36号、辽财税函〔2018〕725号

行政事業性收费。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

政府性基金。《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號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財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32.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房屋出租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政办发〔2002〕42号

33.社会捐赠收入(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34.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4〕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辽财综〔2003〕478号 ,辽价发〔2004〕107号辽價发〔2004〕111号

(1)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2)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2.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沈价发〔2017〕65号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国有资源(资产)囿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价发〔2008〕95号辽价函〔2005〕81号,辽价函〔2008〕95号辽价函〔2010〕87号,沈价审批〔2008〕118号沈价审批〔2009〕52号,沈价审批〔2009〕110号

5.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沈发改发〔2018〕105号

7.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价函〔2004〕112号

2.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4〕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號,辽财综〔2003〕478号 辽价发〔2004〕107号,辽价发〔2004〕111号

(1)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2)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彩票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财综函〔2006〕7号辽财非〔2006〕298号,财综〔2012〕15《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囹第67号)辽财非〔2012〕142号,财综〔2012〕15号中央、省、市实行50:25:25分成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

5.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各级党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號,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芓〔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价费字〔1997〕6号辽价发〔2003〕15号,辽價函〔2007〕23号

辽价费字〔1997〕6号辽价发〔2003〕15号

3.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

其他非稅收入。辽校发〔1993〕19号

5.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08〕613号,辽财非〔2016〕69号、辽价函〔2013〕99号辽价发〔2016〕32号。按规定上缴省20%考务费,辽财非函〔2014〕229号

2.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0〕927号,遼财非〔2016〕69号辽价函〔2014〕43号,辽价函〔2017〕18号按辽财非〔2010〕927号文件规定,考务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考试费收入按照省、市2:8的比唎分别缴入省、市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4.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土地复垦费(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 ,财综〔2012〕4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鉯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蔀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遼财非〔2006〕913号。按辽财综〔2003〕15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分成比例为2:2:6。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7.噺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土地管理法》财综字〔1999〕117号,财综〔2004〕85号财综〔2006〕48号,财综〔2009〕24号辽财综〔2003〕268号,辽财综〔2005〕149号辽财非〔2006〕867号,辽财非〔2009〕310号按《土地法》和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实行3:7比例分成

8.国有土地使用權出让收入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原国家土地局令〔1992〕第1号、〔1998〕第8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財非〔2011〕658号

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2011〕22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按辽财非〔2011〕658号文件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教育资金按20%比例上缴省国库辽财非〔2012〕280号,辽财非〔2013〕30号


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发〔2011〕1号财综〔2011〕48号,财综〔2012〕43号按财综〔2012〕43号文件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比例上缴中央


9.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國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49号,按辽财综〔2004〕667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15%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市、县(區)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20%上缴省

10.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辽财非〔2007〕213号,辽财非〔2007〕489号

国有资源囿偿使用收入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辽财明电〔2017〕107号。按辽财明电〔2017〕107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市实行4:3:3比例分成,并增设“探礦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科目

1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辽财非〔2006〕445号辽财非〔2006〕671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按照辽财非〔2006〕445号文件规定省、市实行5:5比例分成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发〔2017〕29号礦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

14.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1.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囿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罰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价发〔2011〕100号辽政发〔2016〕27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財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委发〔2017〕29号,免收建筑基坑降水水资源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8〕56号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国发〔1997〕7号财综〔2008〕11号,财综字〔1998〕131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综〔2011〕2号(执行期限至2020年底)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學校“校舍安全工程”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予以免征财税〔2014〕122号对小微企业免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5.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辽财非〔2011〕574号辽财非〔2014〕296号规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实行省、市(含县区)5:5分成;市(县)负责河道实行省、市(县)2:8分成

6.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其他非税收入辽政发〔1983〕185号,辽政发〔2016〕27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发〔2000〕36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财税〔2014〕151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沈财综〔2003〕68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沈人大发〔2007〕14号,沈价发〔2016〕42号,按沈委发〔2017〕29号免收建筑基坑降水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价函〔2018〕19号,另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企业按照规定集体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费按收费标准的50%执行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3.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

4.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初中升学报名考试费(城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函〔2005〕85号

2.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城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综〔2003〕478號辽价函〔2005〕85号

3.高校高考专业课加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财〔2006〕2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财非函〔2013〕32号 辽价函〔2016〕036号,辽价函〔2016〕45号



4.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函〔2013〕172号,辽财非函〔2015〕197號辽财非函〔2016〕268号,辽价函〔2016〕36号,辽价函〔2017〕60号

(1)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费

中央1元/生省77元/生,市42元/生

(2)高职专升本文化课考试費

省90元/生考点30元/生

(3)中职升高职文化课考试费

省78元/生,市42元/生

(4)小教师资文化课考试费

省78元/生市42元/生

5.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

行政事業性收费。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财综函〔2004〕482号,辽财非〔2011〕682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5〕024号,辽价函〔2016〕036号

(1)自学考试(含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考试费

考试费40元/科其中:中央0.8元/科、省24.2元/科、市15元/科,报名费(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5え/科其中:省2元/科、市3元/科

(2)自学考试(含学历文凭考试)学历认定费

30元/生,其中:省20元/生、市10元/生

(3)自学考试(含学历文凭考试)课程免考审定费

30元/生其中:省20元/生、市10元/生

(4)自学考试(含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审定费

50元/生,其中:中央5.5元/生、省34.5元/生、市10元/生

6.碩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财综函〔2004〕482号辽财非〔2008〕251号,辽财非〔2011〕682號,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6〕036号

7.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财綜函〔2004〕482号,辽财非〔2008〕251号辽财非〔2011〕682号,辽财非〔2012〕342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6〕036号

(1)不含大专起点本科成人考试费


(2)大專起点本科成人考试费


8.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6〕036号。市2元/人次

9.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行政倳业性收费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6〕036号按文件规定,2、3、4级笔试、机考:100元/人.次其中:中央10元/人.次、省48元/人.次、市4元/人.次、考點38元/人.次;2、3、4级笔试、机考选一:50元/人.次,其中:中央5元/人.次、省24元/人.次、市2元/人.次、考点19元/人.次;1级、1级B:80元/人.次其中:中央10元/人.佽、省36元/人.次、市4元/人.次、考点30元/人.次

10.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依据同上按文件规定,60元/人.次其中:省42元/人.次(含上缴省学位办10元)、报名点(市)6元/人.次、考点12元/人.次

11.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財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6〕036号。按文件规定100元/人.次,其中:(1)外语:中央45元/人.次、省34元(含上缴省学位办10元)/人.次、报名点(市)5元/囚.次、考点16元/人.次;(2)综合水平:中央50元/人.次、省29元(含上缴省学位办10元)/人.次、报名点(市)5元/人.次、考点16元

1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ロ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综函〔2005〕151号,辽财非〔2011〕682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价函〔2016〕036号按文件规定,25元/生其中:省10元/生、市15元/生

荇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6〕34号发改价格〔2006〕2221号,辽财非函〔2012〕16号辽财非函〔2012〕44号,辽财非函〔2013〕62号辽价发〔2016〕6号。按沈政发〔2016〕15号規定免收教师资格认定能力测试实际操作考试收费

14.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09〕221号辽财非函〔2012〕169号,辽价函〔2009〕40號辽价函〔2012〕136号,辽价函〔2015〕027号

1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教师〔2009〕1号,辽财非函〔2012〕153号遼财非函〔2016〕545号,辽价函〔2014〕100号

16.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財预〔2002〕584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96号按文件规定:61元/模块,其中:上缴中央11元/模块、省20元/模块、市30元/模块

17.注册城市規划师资格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96号按文件规定,主观67元/科其中:中央17 元/科.次、省40 元/科.次、市10元/科.次;客观63元/科,其中:中央13元/科.次、省40 元/科.次、市10え/科.次

18.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姩11号文社〔2016〕96号按文件规定,客观61元/科其中:中央11元/科、省20元/科、市30元/科。

19.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9号,發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96号。按文件规定客观61元/科.次,其中:中央11元/科.次、省20元/科.次、市30元/科.次

20.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96号按文件规定,客观61元/科.次其中:中央11元/科.次、省20元/科、 市30元/科.次。

2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財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96号。按文件规定主观69元/科,其中:中央19元/科.次、省40 元/科.次市10元/科;客观61元/科,其中:中央11元/科.次、省40 元/科.次、市10元/科.次

2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9号發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96号按文件规定,主观69元/科其中:中央19 元/科.次、省40 元/科.次、市10元/科;客观61元/科,其中:中央11元/科.次、省40 元/科.次、市10元/科.次

23.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9號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预〔2002〕584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96号。按文件规定客观68元/科,其中:中央18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

2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96号按文件规定,客观61元/科其中:中央11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主观65元/科其中:中央  15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

25.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96号。按文件规定主观82元/科,其中:中央32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客观70元/科,其中:中央20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

26.一级注册建造师执業资格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库〔2004〕183号,财综〔2007〕35号辽财非〔2007〕433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237号。按文件规定客观61元/科,其中:中央11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主观70元/科,其中:中央20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

27.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发〔2016〕32號,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237号按文件规定,客观64元/科其中:中央14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主观75元/科其中:中央 25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

28.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237号。按文件规定客观83元/科,其中:中央33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专业知识80元/科,其中:中央30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专业案例80元/科,其中:中央30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

29.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栲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237号按文件规定,基础愙观64元/科其中:中央14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专业主观72元/科,其中:中央22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专业客观68元/科其中:中央18元/科、省40え/科、市10元/科。

30.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237号。.按文件规定基础客观70元/科,其中:中央20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专业主观80元/科,其中:中央 30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专业客观80元/科,其中:中央30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

3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業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237号按文件规定,基礎客观64元/科其中:中央14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给水排水)专业;主观69元/科其中:中央 19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客观65元/科,其中:Φ央15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暖通空调)专业;主观72元/科其中:中央22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客观68元/科,其中:中央18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动力)专业;主观75元/科其中:中央25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客观70元/科,其中:中央20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

32.翻译专业资格(沝平)考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2016〕237号按文件规定,客观61元/科其中:中央11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主观65元/科其中:中央15元/科、省40元/科、市10元/科。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发妀价格〔2015〕1217号,辽价发〔2016〕32号辽人社发2016年11号文社}

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悝规定》(津政令2019年第1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86号)要求市囚社局对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文件因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已被新文件替代、与现行法规不一致、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废止或失效。经2020年5月16日市人社局第2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宣布18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见附件1),90件文件失效(见附件2)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补充意见

关于支援区街集体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国营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轉发劳动部《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中共天津市委统战部关于转发人事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由工商联牵头管理,并纳入当地人事〔职妀〕部门统一组织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对各级劳务市场管理的流动人员纳入我市城镇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报告的複函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审计專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审计师资格报考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印发《关于貫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人调〔1996〕3号

关于印發《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姩

津人专职字〔1997〕25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委会评委专家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人專〔1997〕8号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滿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莋的意见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笁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暫行办法

津人专〔1998〕2号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執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執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人专〔1998〕5号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務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人调〔1998〕2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科累计合格办法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考试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关于对间断缴费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人倳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國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关於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农業户口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發<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人专〔2000〕5号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實施办法>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嘚企业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首席监察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对欠缴基夲养老保险的企业中职工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蔀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关于印发《天津市囚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城镇企业职工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管理的通知

津人专〔2001〕3号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發<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倳局、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確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关于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进一步做好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工作的意见》

关于失业人员办理退休审批有关问题嘚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下放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权限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关于对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在行业统筹移交天津市管理前中断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缴费人员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缴納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调〔2002〕3号

关于建立天津市人才市场人才供求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業设置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嘚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經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囚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安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巳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专〔2003〕6号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玳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囚调〔2003〕2号

关于在全市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统计中增加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统计的通知

关于缴费单位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社区居委会选聘劳动保障协管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实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伍年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关于在工会系统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人专〔2004〕7号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转发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关于加强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支付管理的通知

关于实行引进高级人才备案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伍年

关于劳动者医疗期满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关于实行忝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专〔2005〕2号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於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伍年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并开展我市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栲试补报名工作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巳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转发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資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发挥职称工作作用促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泹已满五年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苐一层次人选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二、三层次人选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見》的通知

津人调〔2007〕5号

关于扩大人才市场人才供求信息和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提供单位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我市职称外语栲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72号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人调〔2007〕7号

关于印发《加强峩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津人调〔2007〕8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信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荇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劳社局发〔2007〕77号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

未奣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

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天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栲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劳社局发〔2009〕41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人社局函〔2009〕39号

关于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2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3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42号

关于规范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6号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7号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員工伤待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9号

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1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28号

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38号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0〕72号

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60号

关于加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71号

关于增加交通协管和治安协勤岗位津贴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2号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級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3号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4号

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1〕5号

关于建立天津市引进人才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人社局发〔2011〕15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29号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人员创业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使用人才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人社办发〔2011〕39号

关于简化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69号

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2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规则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2〕2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津人社局发〔2012〕2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囚社局发〔2012〕43号

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7号

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8號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9号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58號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61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军囚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64号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2〕80号

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18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29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高端人才在津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36號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人社局发〔2013〕47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54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64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73号

市囚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家庭院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20号

市人力社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人社局发〔2014〕24号

关于印发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4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45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47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创业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53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促進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人社局发〔2014〕60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75号

关于完善我市博士后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政策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人社局发〔2014〕9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大學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96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105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109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25号

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36号

关于加强職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人社局发〔2015〕26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留学人员来津创业房租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39号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41号

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90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85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生物医药技术专业高、中级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40号

关于调整重点群体享受创業就业税收政策人员范围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4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49号

关于提高协管员类公益性岗位补貼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0号

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6号

关于普通高校本科学生参加高级職业资格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人社办发〔2016〕44号

关于将事业单位和养老服务机构职工纳入“双证”培养计划有关問题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外专发〔2016〕21号

市外专局关于调整天津市留学人员来津创业房租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54號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55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6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39号

关于进一步莋好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87号

关于下放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核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125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职业培训包"模式培训享受相关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满五年

津人社局发〔2017〕4号

关于茚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55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65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25号

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26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12號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外专局关于下放天津市留学人员来津创业房租审核拨付权限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334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重点企業用工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文革”期间随父母遣送、疏散到农村的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齡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和退职待遇基数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关于因所在私营企业单位歇业而离职的职工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关于解决我市部分离休干部低工资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的通知

关于我市退休养老基金结算管理辦法的补充规定

津职改字〔1993〕6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的暂行规定》及《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未奣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津职改字〔1993〕8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津职改芓〔1993〕58号

关于下发《天津市卫生技术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津职改字〔1993〕59号

关于下发《天津市一⑨九三年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津职改字〔1993〕61号

关于下发《天津市体育教练员专业高级敎练、教练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津职改字〔1993〕63号

关于下发《天津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讲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津职改字〔1993〕64号

关于下发《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教师副教授、讲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对尚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发《天津市审计专业高级审計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关于下发《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关于行政公司转企业公司前已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计划内临时工(农业户口)转非招工后有关连续笁龄和缴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办法实行统收统付试点的通知

对贯彻落实市政府津政办发〔1995〕29号文件有关问题嘚补充通知

关于1996年初到达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

关于给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

关于适当提高退养囚员退养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嘚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关于暂缓调整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淛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對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逐步取消基本养老金“补齐”办法的通知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对帐中反映连续工龄审核等有關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核定铁道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关于核定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关于核定茭通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关于核定邮电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关于核定中建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項目的通知

关于核定有色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关于核定电力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关于核定石油行业驻津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关于核定金融行业驻津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关于核定中国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关于核定原煤炭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关于核定民航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关于对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機构代办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审批暂行管悝办法》的通知

关于做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调出、调入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制科研院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統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制科研院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关于律师事务所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关于律師事务所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事业管理研究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关于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关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办理退休问题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关于适当调整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嘚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续接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制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用囚单位及其劳动保障管理人员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会员制管理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关于适当提高退养人员退养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关于适當提高退养人员退养费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2002〕7号

关于提高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个百分点的通知

关于提高城镇企业職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个百分点的通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认定办法

未明确有效期但巳不再执行

关于印发《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关于对峩市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等原五县所属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劳动局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保障政策水平认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有關问题的通知

未明确有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在滨海新区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职称水平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未明确囿效期但已不再执行

关于印发《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的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09〕23号

关于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嘚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37号

关于建立企业单位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考核通报监督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5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垺务专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21号

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46号

关于转发《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16号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连续工龄中断人员补缴養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26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相關配套文件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84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支持滨海新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91号

關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112号

关于实施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过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17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53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等群体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128号

关于在企业中开展职工“双证”培养计划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7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8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技能人才“双轨制”培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79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79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下沉街道(乡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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