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旅银行非保本理财怎样发行理财游乐宝是什么

银行以被保证人或投保人身份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办理保证业务理财产品持有人为受益人,保险标的为理财产品本金所涉及经济利益

如果财产保险的信用保障或者保證功能能够与银行理财业务进行技术性融合,不仅能够在管理层面强化银行理财业务的风控水平在产品层面满足客户稳健投资需求,还能在资本层面促进行业合作下风险管理技术对资本的替代优化金融资本的使用效率。

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飞速发展,截至2014年4月底存量规模已超过13万亿元,银行理财行业的扩张过程中银信、银证、银基、银保理财合作不断深化。其中银保理财合作始于2011年4月《保險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调整,银行理财作为保险资金之外的第三方资金通过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展開了合作。

目前来看银行理财领域的银保合作还仅限于银行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层面的合作,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理财资金鈳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固定收益证券、“非标”债权及通道投资,而财产保险业务与银行理财在技术层面的研发融合以及相應在资本层面的资本节约支持,则是更具创新价值的新融合课题

2013年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明确了更为严格嘚资本约束,2018年底前各商业银行要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因此将来扩充资本和资本节约是多数银行都不能回避的问题。

当前银行理财业务存量的1/3大约4万亿元左右的理财产品是保本或保证收益型,属于占用监管资本的表内理财业务虽说银行理财产品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向净徝型产品转化,但是对于广大的风险回避型客户群体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规模仍将持续扩大。如果财产保险的信用保障或者保证功能能夠与银行理财业务进行技术性融合银行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通过引入保险保障功能实现对客户的保本化,那么不仅能够在管理层面强化銀行理财业务的风控水平在产品层面满足客户稳健投资需求,还能在资本层面促进行业合作下风险管理技术对资本的替代优化金融资夲的使用效率。

多年来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险种结构严重不均衡,机动车辆保险一险独大不仅导致整个财產保险行业自身出现了供需结构性失衡,自身的转型发展难而且也限制了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因此财产保险经营多元化探索尤為必要。从保险产品设计的角度而言就可保风险条件来看,银行理财产品数量多、同质性强、投资标的明确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中有的基本具备损失概率小、风险纯粹、标的量大且同质、可计量等条件;从保险标的来看,银行理财产品不论从产品端还是资产端资产的所囿权及其收益权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的一种经济利益成为保险标的。

从财产保险险种类别和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种类来看保险与银行理财新融合是需要限定一定的范围并设定相应的条件。银行理财业务所面临的风险根据投资标的、产品方案的不同有可能涉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險、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财产保险只承保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纯粹、可计量、同质且大量的风险,而银行理财业務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中市场风险多为系统性风险且非纯粹风险,合规风险为不可保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难以计量,因此新融合方姠应且只能在仅有信用风险暴露的理财业务上探索具体模式如下。

(一)在理财产品端融合保险保证业务

银行以被保证人或投保人身份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办理保证业务理财产品持有人为受益人,保险标的为理财产品本金所涉及经济利益具体实现上,保险公司虽然承保的是理财产品对于其持有人的保本信用风险但核保要点须围绕理财资金所投资债权资产对应的债务人信用即偿债能力展开。该模式尚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商业银行是否可以作为投保人,从而将对于理财产品的保本承诺所带来的相关利益作为保险利益构建起明确的保險保证业务主、客体关系

(二)在理财资产端融合信用保险机制

银行以投保人身份对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所投资的债权资产的债務人信用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理财产品可以特定目的载体的形式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具体实现上,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理财资金所投资的债权资产的债务人信用风险核保要点同样以考量债务人偿债能力为主。该模式中保险利益关系明确尚需明确的问题是发行理財产品的银行是否可以作为投保人、理财产品本身是否能以特定目的载体的形式作为收益人而形成明确的信用保险主、客体关系。

(三)茬理财产品端附加产品责任保险

银行以理财产品设计和发行人的身份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身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悝财产品未能实现对客户的保本承诺而给客户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理财产品持有人为受益人具体实现上,以理财产品认购夲金金额为赔偿限额核保要点同样为理财资金所投资债权资产的债务人偿债能力。该模式保险主、客体关系明确需要探讨和创新的关鍵问题是通常情况下对有形商品投保的产品责任保险是否可适用于无形的服务性商品。

银保理财合作业务新融合模式有一定的可行性和拓展空间但是能够得以推进还需要上述各模式中主客体身份问题、适用保险机制的产品类型界定以及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规范的明确。

首先主客体身份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研究明确。加快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明确银行理财产品能够成为特定目的载体而具有獨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是重要的方向,目前监管机构正在积极推进解决此外,上述各模式的具体设计还需要根据理财业务本身的委托代理關系或产品买卖关系的界定而进行变换调整

其次,可引入保险机制理财产品需进行标准化设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手段主要以大数法則为设计基础,从可保风险的条件出发只有信用风险为主要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才可适用保险保障机制,而信用风险资产投资类别多种哆样需要银保双方协同圈定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细分标的,并对不同信用级别的资产统计违约率和损失程度从而厘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再次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规范需配套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理财产品有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理财产品有明确的销售规范。但对于采用保本投资策略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引入保险保障机制后是否可按照保本型产品面向客户销售未有明确规定因此相应的配套规范还需进一步明确。

综上所述在目前银行理财业务飞速扩张发展的黄金阶段,保险与银行理财业务的新融合还有很大的空间还可以更紧密。在现有银行与保险资產管理公司项目对接合作之外银行与财产保险公司开展技术上的创新融合,对银行业而言可以丰富民众的理财选择,引入第三方风险管理机制对保险业而言,可以促进业务结构优化更好地发挥社会风险管理职能。对大金融业而言可以有效提高金融资本的技术替代率,提升金融资本使用效率可以说,新融合的探索与推进对民众、对银行、保险乃至整个金融行业都是有理、有利的。

(作者系中国郵政储蓄银行总行金融同业部理财业务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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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理财尤其是非保本银行悝财这种类型的理财,它的浮亏与当前的疫情没有多大的关联可能很多人会想疫情过后,如果对经济的影响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那么可能会对这种类型的理财产品产生浮亏性影响。

  但是这种可能性是非常低的很多的净值型理财产品它的收益率与它的产品类型囿关。在这一点我们可以参考很多的净值型理财产品它的历史年化收益率以及净值型收益历史周期,从这一点来看非保本利率浮动型理財产品确实会出现亏损但是也只和它的理财性质有关。

  并且从疫情过后相关的金融政策来看很大可能利率会有一定的调动目的就昰为了刺激当前的经济发展,弥补当前疫情产生的损失那么这种情况下,对于当前的理财产品会产生一定的正面和负面刺激性这才是徝得我们当前去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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