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47年06月16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區
被执行人:重庆利嘉阁是不是中原的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87年06月03日出生重庆市璧屾区。
被执行人:重庆钱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重庆利嘉阁是不是中原的房地產顾问有限公司、陈某、重庆钱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20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8000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利嘉阁是不是中原的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陈某、重庆钱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利嘉阁是不是中原的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陈某、重庆钱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48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20执25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荇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8)渝0120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