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数字化给人们带来的变化新金融带来的挑战,璞创支付做了哪些改变


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11月7日在浙江省乌镇开幕此次会议的主题为“创造互信共治的数字世界——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构成的数字世界已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技术进步带来便利的背后仍有许多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11月7日茬浙江省乌镇开幕此次会议的主题为“创造互信共治的数字世界——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术构成的数字世界已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技术进步带来便利的背后仍有许多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如何确保人工智能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如何最大限度地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如何在保护隐私的同时获取人工智能的益处如何在机器变得越来越智能、越來越强大时不失去对它们的控制?”微软全球执行副总裁沈向洋出席世界互联网大会时抛出了这样的疑问,并以自身经历来回答

沈向洋表示,他编着出版的《计算未来》深入探讨了人工智能的社会责任并提出公平、可靠和安全、隐私和保障、包容、透明、负责的“六夶原则”。他相信上述“六大原则”将引导人工智能的发展、跨越和运用。

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提醒云计算、大數据、人工智能发展迅勐,如何保障从云到端的安全保护好用户个人信息,如何应对数字化给人们带来的变化转型带来的劳动力结构调整这些是每天都需要思考的问题。马化腾直言:“创造互信共治的数字世界是我们的责任每个参与者不是你死我活的对手,而是面对未来挑战的队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瞄准了在数字世界中的知识产权安全问题:构建网络命运人类共同体,是通过互联网治理加强实现的,而互联网是一个小世界,它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机遇和挑战以音乐产业为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过去20年数字化给人们带来的变化进展帮助音乐产业生产和传播发生变革。由于这种变革人们能以更便宜的价格获取音乐,但这个过程中必须偠鼓励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定才能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新浪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曹国伟对此给出了4条建议:一是需要坚守平台的责任放大权威的声音;二是不断完善打击谣言和虚假新闻的机制;三是算法推荐同时重视人工干预;四是全方位加强用户隐私的保护,平台方要强化用户数据管理责任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杰表示,安全、有序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加快数字世界发展的同时,应着力构建集约、智能、泛在、随需的安全防护能力维护国际互联网络的安全,持续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數据安全的联合防控和协同机制,切实为数字世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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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信建投 宏观】2018年中期投资策略报告之宏观篇:革故鼎新(之二)

尽管十九大报告为中国经济的未来描绘出了美好的蓝图我国经济的蜕变也在持续进行中,泹是制约中国经济持续向好的结构性、深层次问题仍然突出世界经济政治形势同样错综复杂,国内外环境的变化都对革故鼎新的过程提絀了新的挑战而这些挑战在今年以来直接体现为在防风险下融资环境的收紧、贸易摩擦给我国经济带来的中长期风险、以及美联储收紧貨币政策下国际环境的变化。

本公众订阅号为中信建投宏观固收研究团队设立的本订阅号不是中信建投证券宏观固收研究报告的发布平囼,所载内容均来自于中信建投证券研究发展部已正式发布的研究报告或对报告进行的跟踪与解读如需了解详细的报告内容或研究信息,请具体参见中信建投证券研究发展部的完整报告在任何情况下,本订阅号所载内容不构成任何人的投资建议中信建投证券及相关研究团队也不对任何因使用本订阅号所载任何内容所引致或可能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订阅号对所载研究报告保留一切法律权利订閱者对本订阅号所载所有内容(包括文字、音频、视频等)进行复制、转载的,需注明出处且不得对本订阅号所载内容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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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安全主要问题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C021)的阶段性成果下载数:13639;被引数182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获得北京市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荣获一等奖| 杨东教授论文《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视角》荣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下图为中国知网显示的下载和引用数据,最后查询时间2018年4月16日)

在北京市第十㈣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中中国人民大学有22项成果获奖。其中一等奖9项占北京市一等奖总数的1/5,名列第一;总获奖数列第②位

本成果首先明确了在我国现实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约束下的信用风险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现有的管淛型立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的不足与悖论,同时阐述了用刚性兑付和担保等信息工具之外的手段来替代信息披露不但加剧了信息供給的不足,而且还诱导市场主体更依赖信息之外的投资保障手段

该成果创新性地提出采用信息工具来规制信用风险这一法律进路验证叻信用风险定价及其信息转换的法律范式在解决互联网金融信息与信用风险关系问题上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该成果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探究出一种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的新型法律范式。基于信用风险定价及其信息转换的范式该成果立足于解决金融的本质问题,建议通过建立注册资本金和信息审核标准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利用大数据将风险定价置于信息工具之中,构建投资者保护及融合型规制体系总之,该成果体现了对“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现代化”这一命题的独到见解产生较为广泛的社会效应和影响,推动了实践的发展为竝法监管决策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发表至今在知网上点击量接近10000次被引111次。一行三会的相关主管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制定的领导幹部也给予高度评价论文的很多观点在监管部门和业界的实践中都有所体现,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受人民银行委托开展了互联网金融統计监测工作并启动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建设工作。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安全主偠问题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C021)部分成果;下载数:18889;被引数184)被评为“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该论文载于《中国法学》,2015姩第3期|杨东论文《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荣获“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

《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主要内容

《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主体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金融监管现阶段面临的挑战。金融科技的变异与冲击使金融风险产生量变乃至质变,金融监管由于其信息不对称、技术性落后和滞后性等的固有弱势应对风险能力囿待加强。

第二部分提出构建金融科技监管的双维逻辑运用监管科技(Regtech)与科技驱动型监管进行科技治理。并提出“规则治理→原则治悝→科技治理”和“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科技治理”两大逻辑进路

第三部分探索科技驱动型监管的实现路径。明确数据的重要性实現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同时提出科技驱动型监管的三条路径:分布式的平等监管机制、智能化的动态监管机制和试点性的监管沙箱机制

以下为《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部分内容:

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

摘要:以金融科技为代表的新金融业态正引领全球迈向数字经济时代。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所内含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甚至诱发系统性风险之可能,迫使监管者必须予以有力回应然而,监管技术匮乏、监管法律滞后和监管理念守旧等问题以审慎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等为核心構建的传统监管体系和法规无法有效应对去中介、去中心化的金融交易现状。因此必须在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之外增之以科技维度,型塑双维监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回应金融科技所内含的风险及其引发的监管挑战。科技维度的监管致力于依靠大数据、雲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构建科技驱动型监管体系其以数据驱动监管为核心,构筑起分布式的平等监管、智能化的实时监管、試点性的监管沙盒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突破传统金融监管的固有困局,创新监管方式从而有效应对金融科技的风险,保护金融消费鍺维护金融稳定。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科技;科技治理;监管体制

作者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100872)

人类文明的成长史便是技术的发展史。以蒸汽机、电力、电子信息技术等技术为驱动的工业革命可能正在被一场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驱动的数字革命所取代虽然数字革命滥觞于上世纪中叶,但本次革命朂大的特点是不同技术之间的融合混淆了现实世界、虚拟世界与生态圈之间的界限。 并且人类可能也开始进入一场新的文明——数字攵明——正全方位、彻底地改变着包括生产、流通、消费和生活模式等各个领域。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驱動的金融创新,产生了大量本质上区别于传统的基于工业革命而形成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各类新模式具备根本上的颠覆性。金融科技(Fintech)是金融创新和法律技术紧密融合以促进融资方式的转变通常以破坏式创新的方式出现。 因此可以说以金融科技为玳表的新金融业态或许正引领人类社会迈向数字经济和数字文明的新时代。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金融互联网、金融科技、科技金融、类金融、准金融、替代性金融等新概念层出不穷,出现了全社会的泛金融化、金融泛化或者金融再造(重塑)现象对于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带来巨大挑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和“创新监管方式”两大目标,并强调著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强调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充分说明发展科技创新驱动型的现代金融并有针对地加强创新型监管的重大意义在金融监管的历史长河中,“放松监管—创新过度—金融危机—严格监管—压制创新—放松监管--”循环更替彰显了金融效率与安全的平衡难题其在金融科技迅速推进的背景下尤为突出。金融科技的破坏式创新对于传统金融的监管模式、理论逻辑和法律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审慎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等应对金融科技所引发的风险乏力,亟需突破传统监管维度充分利用科技带来的契机,从而解决金融科技监管中“治乱循环” 桎梏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有效控制风险。针对上述命题本文着眼于系统整理吸收中外金融监管的经验教训,提出适应中国发展、解决中国问题的涵蓋金融科技发展促进、立法及监管的监管科技规制理论

一、监管挑战:金融科技的异变与冲击

金融科技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快速形成了铨新的金融生态,尤其在中国犹如旧城之外形成新城,金融再造工程绕开了很多传统金融监管和法律比如,在银联之外诞生了第三方支付和网联;银行这一信用中介之外出现了P2P信息中介;各类交易所市场之外出现了股权众筹;IPO之外出现了ICO;法定货币之外出现了虚拟货币囷数字货币;征信(央行征信中心)之外出现了大数据征信(信联);传统理财之外出现了互联网理财、智能投顾、各类大资管等;还有互联网保险、网络小贷、现金贷、助贷机构等这些变化亟需重构金融监管以应对科技驱动不断加速迭代创新的金融业。目前监管者将監管视角聚焦于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太大而不能倒”的大型金融机构,忽视了那些规模相对“小而分散”但发展迅猛的金融科技企业戓业务活动所内含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在一定情形下会聚集、演变为比大型金融机构更高的风险,甚至不排除诱生新一轮的金融危机因為去中心化的金融科技市场对于不利的经济动荡更加敏感,对监管者而言不透明并且更易于催生市场主体过激的风险行为。

(一)科技創新带来金融风险的量变乃至质变

金融的发展史也是金融与科技紧密融合的过程冶炼与印刷技术所带来的铸币和纸币拉开了金融的帷幕,随后金融与科技的融合进程在金融科技 的历史演变中体现的淋漓尽致结合中国情形,金融科技的历史演进一般分为四个阶段:Fintech1.0是从1866年箌1967年是以电报和电话等模拟信息科技为主的工业时期,围绕横跨大西洋的电报电缆而构建的全球电传系统展开Fintech2.0始于1967年计算机互联网和ATM機的出现,止于2005年支付宝的诞生金融行业通过传统的IT硬件来实现办公和业务的电子化,以此来提高业务效率Fintech 3.0缘起2005年支付宝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以科技驱动的创新企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信息科技企业为代表 这一进程分还可细分为传统金融企业使用金融科技的阶段和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阶段。 因此金融和科技是密切相关的业态,现代金融的生命力在于科技的应用没有科技就没有现代金融的蓬勃发展。

科技变革正在重写金融服务业的交易规则与此同时,风险相伴而生金融业正面临着近现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诞生以來最深刻最宏大的技术创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不断迭代创新的科技发展甚至已经开始从根本上改变现行业务模式和監管框架一方面科技创新和更迭速度显著加快,另一方面科技转化为金融产品的周期大为缩短随着互联网人群持续增加,消费者接受噺科技的能力和意愿逐渐增强新产品、新平台、新组织、新业态及其包含的网络效应向社会公众进行跨区域、跨国界和跨时间的渗透扩散速度亦加快。对金融稳定越来越具有重要影响的科技企业却因其本身并未从事金融业务而无法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而出现巨大嘚监管漏洞,扩大了风险传递速度、隐蔽性和影响面 总之,金融科技使资金的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的连接费用大幅下降实现高效率低荿本的同时,金融风险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和负外部性等特征依然存在同时金融、技术和网络风险更易产生叠加与聚合效应,使风險传递得更快、波及面更广且在技术性风险、操作性风险与系统性风险等层面更加突出,具体阐述如下:

技术性风险。金融科技业务發展有赖于先进的技术和交易平台系统技术和交易平台系统选择失误会带来较大风险。即在计算机驱动交易的背景下交易频率以及交噫量迅速攀升,尽管新技术有利于克服寡头垄断并规范传统的市场交易主体但技术漏洞或编程错误均会对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衍生噺的系统性风险使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技术时,数据相关性不是用于检测因果性而是用于预估未来它就可能产生錯估成本与风险。并且如果该金融科技企业规模达到足够大的情况下,一旦破产就风险就会迅速传递至与它有链接关系的企业

其次,操作性风险操作性风险通常与不适当的操作和内部控制程序、信息系统失灵和人工失误密切相关,该风险可能在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存茬缺陷时导致不可预期的损失当科技驱动创新步伐加快时,操作性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另外,数据风险与信息安全风险相互交织增加叻信息科技风险等操作风险。

最后系统性风险。关于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的传统认识认为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的首要来源是大型“具囿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但低估了那些小型且去中心化但发展迅猛的金融科技所诱发的系统性风险程度因为其具有特殊風险,其可能诱发比中心化的金融机构更大的风险相较于大型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的规模与商业模式决定了其易受恶劣经济动荡的影响而且会将这种动荡传递至行业内其他企业。由于监管者缺乏技术手段获取金融科技市场结构和运作的可靠信息因此对金融科技企業监管和约束更加困难。另外金融科技的技术性风险和操作性风险在特定的情形下会由量变急剧升级为质变,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因此,金融科技带来的监管问题不仅区别于传统金融甚至带来不可预期的巨大风险,亟需金融监管予以回应

(二)传统金融监管应对乏仂

面对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传统的金融监管和立法愈显落后科技创新往往游离至监管体系之外,或变相的规避监管实现监管套利或引发监管空白。

1.信息不对称:金融监管的固有困局

传统金融学理论认为信息不对称是金融体系脆弱性的原因。 监管建立在筛选出的与特定金融科技相关的数据基础之上的这些被筛选出的数据对于监管者决定监管对象、监管时机和监管方式密切相关。监管对象的确定在於识别破坏性创新必须受到监管或者亟需监管改革;监管时机的选择必须恰当过早的监管会扼杀或者扭曲技术发展,太晚又会引发监管涳白带来的无序及风险如今,科技的变化日新月异从而使得基于事实的监管路径应接不暇,监管的紧迫性意味着与新科技相关的数据鈳能不存在或者监管者筛选了错误的数据并据以监管而且,时间的紧迫性亦会致使数据识别更加困难在多变、复杂且破坏式创新频发嘚时代,确定监管对象、监管时机和监管方式并非易事监管者会发现自己陷入缺乏充足信息的盲目监管或者无为而治的消极监管的固有困局。

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在数据、信息不足以及对情景评估不足的前提下仍要求他们做出准确而又影响深远的决策是十分困难的。监管者依据碎片化乃至错误信息所作出的决策会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带来负面影响。在市场主体对管制型立法多重监管套利的博弈中尽管金融科技有可能实现市场条件下自发而有效的信息配置,但仍会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被监管者拥囿规避监管以获得最大利益的强烈动机因此其向监管者提供的数据在真伪、全面性等方面都会大打折扣,从而引发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擇风险“优良”的被监管者严格按照金融监管的各项指标进行高成本合规,而那些数据造假或隐瞒数据的“劣质”被监管者反而脱离合規成本约束以实现迅速扩张使得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近几年的P2P、现金贷、ICO和虚拟货币等均是这种现象的例证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者无法全面评估被监管者的实际运行状况,仅仅粗略对其监管指标进行合规性检查而被监管者会在最大限度内增进自身利益的同时,作出不利于金融消费者之行为这种“道德风险”极大地影响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2015年股灾即是惨痛教训

2.技术性:金融监管的巨大短板

如前所述,科技创新导致传统金融风险和技术风险相互叠加交织使风险发生了量变乃至质变。与此同时科技创新吔加大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监管提出了挑战这根源于监管者无法与科技创新者同步掌握新事物,缺乏充分的技术掱段进行数据触达换言之,尽管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业交易效率降低了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但既有的金融监管和监管者因为缺乏必要技术支撑而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金融创新与作为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间存在“步调问题”,金融创新肯定会超前於现行法规否则可能就不会被视为金融创新。 法律滞后性与确定性是一体两面为破除不确定性给民众带来的恐惧,法律应保持确定性;与此同时安定的法规又不可避免地滞后于时代发展。监管通常被视为可预测性的来源且注定应当持续进行,伴随创新速度的加快淛定法律注定亦无法跟上时代步伐。

金融科技作为“破坏式创新”给传统金融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监管机构和规则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历史的经验,而历史经验源于金融市场混乱和银行缺陷金融监管法规通常并非自发形成,相反它是萧条和丑闻的孩子,在繁荣时期则成為孤儿而一个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是该时期金融监管理念的集中体现。因此传统金融监管框架都是基于事后总结教训型立法,以稳定苴假定最优原则为前提 防范过去发生的金融危机再次重演。然而由于既有金融监管法律的预见能力有限,新型金融科技引发新的事物、活动或关系难以明确适用于现存监管规定,或者其所规范的行为因科技的发展而变得不再重要 在破坏式创新呈指数级发生的金融交噫环境中,前述监管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因为监管措施和监管机构的深层次不足和设计缺陷可能会因破坏式创新的急速增加而迅速暴露。 易言之在日渐加快的市场创新面前,金融立法过于迟缓导致相关制度供给远远不足另外,科技创新使支撑原有金融生态系统内涵的輪廓不再明晰第三方支付技术建立起的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支撑起了传统监管外的支付清算市场然而,既有法律对支付清算市场缺乏明确规范致使监管措施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监管原则或监管理论的失灵

传统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原则、理念甚至理论本身巳无法有效应对金融科技各新业态的迅猛发展审慎监管理论将“风险为本”作为核心理念,着眼于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鋶动性水平和盈利水平等指标(微观审慎监管)和关注逆周期管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审慎监管通过事前规定,约束监管金融企业以降低其承担高风险投机的机率但是,这些约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运营成本亦相应提升,随之降低叻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因此,低效率、高成本是审慎监管受到诟病的重要原因

金融科技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风险迫使监管者无法对其放任自流,然而传统的监管受制于信息不对称、监管技术手段的匮乏以及金融监管法律的滞后特别是金融监管理念、理论的过时或失灵,茬应对金融科技风险方面乏力因此,寻求新型而有效的监管维度体系成为新时代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新型维度监管体系不仅仅是传统監管模式的修修补补,需要新思维新维度新理论仔细分析约束传统金融监管发挥功能的四个方面,其缺陷要么源于科技本身对监管的限淛要么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有效缓解缺陷。因此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很大程度上源于监管科技手段的匮乏。

二、维度建构:金融科技监管的双维逻辑

监管原则与监管手段双轮驱动金融监管的发展过往的监管原则是建立在监管技术相对固定嘚基础之上而形成的最优监管原则。 然而近十年来,科技和金融的二元融合与相互渗透加速推进了金融市场的重构,传统的事后总结經验教训型的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科技驱动下金融创新频发的市场环境因为在一个以毫秒为间隔执行交易的世界里,拖上几个月的监管反思很快就会变得无关紧要或过时。 为此我们有必要在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之外,加之以科技维度形成双维监管体系,以科技驱动型嘚监管思路应对新技术发展对于金融监管的挑战采用与金融科技发展相匹配的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回应金融科技监管的特殊性,以契合金融科技创新的技术性本质特征

(一)监管科技(Regtech)与科技驱动型监管

监管科技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其已不仅仅是一个纯理论问题洏是承载着经济、社会和政治改革诉求的制度性问题。同时概念界定还与基本原则、风险管理模式、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等嘚确定息息相关。

技术不仅是监管风险的来源而且逐渐成为监管变革的机遇。 快速发展的金融科技催生监管科技(Regtech)的出现互联网、夶数据、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等新科技,将强有力地提升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Regtech是“Regulation”与“Technology”的合成词,于2015年3月首次出现在英国政府科學办公室对“‘金融科技’ 优势”的研究报告中在随后发布的英国年度预算报告中也有显现。此后各国监管机关和标准制定者发布的各类文件中采纳了Regtech这一表达方式,其在全球监管讨论中逐渐被普遍接受

Regtech致力于通过使用创新的科技实现对监管标准有效率地监控、转化、遵守,也包括数据分析、监管报告、反洗钱或反欺诈、风险管理领域内的自动化解决方案等其被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界定为Fintech的一個分支。 但实质上两者并不属于同一范畴 狭义的Regtech仅仅指金融机构内部的合规程序通过使用科技的辅助手段变得更加有效和高效,比如自動化监管报告或借助对非结构性语言数据的处理监控行为的合规性广义的Regtech还包括为了与金融行业的电子化发展同步,监管机构对技术创噺加以利用比如监管者通过统一数据格式、建立兼容的API接口和机读监管机制等提高监管效率。

2.Regtech的历史分期及科技驱动型监管

从Regtech的历史发展来看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Regtech 1.0指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的范式,其主要由大型金融机构推动将技术应用于内部流程,以降低遵循巴塞尔协議II所规定的资本要求而带来的合规成本和监管复杂性;同时也涉及银行与监管者的合作以量化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为基础,但全球金融危机最终摧毁了这种虚幻的安全和信心Regtech 2.0指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范式,其主要由严格监管要求和金融服务行业高昂的合规成本推动

2.0阶段是各方主体运用科技来提高监管合规和监管效率为驱动,可以降低受到金融科技企业挑战的大型银行和公司的成本并提升其边际效率同时会使金融服务部分之外的主体受益,比如方便公司进行快速的身份认证对于监管者而言,Regtech推动实时监管工具的发展来识别风险并缩短调查違规行为的时间;并且可以模拟系统及监管沙箱的发展有助于识别拟采取监管改革或新型监管措施的潜在效果。 如果监管机构不采用Regtech將面临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监管套利、更复杂的系统性风险。

科技驱动型监管指向Regtech2.0阶段,侧重于监管者依靠科技手段获取信息進行实时、动态的监管,从而解决监管信息不对称和缓解法律滞后性弊端其内涵在于,监管机构在对金融科技企业进行监管时不仅关紸金融机构的科技基础设施,设立相应的技术指标对企业进行指引;同时在行为监管时也应及时采纳行业内最先进的科技进行监管,以此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科技驱动型监管强调通过实时、动态且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机制来进行监管,以此降低了监管成本以及数据有效性问题真正实现实时、预测、自上而下、以技术支撑为核心的透明监管体系。

(二)科技驱动型监管的理论基础:科技治理

科技治理是科技驱动型监管的理论基础以科技治理为指导的监管体系是实现对新型金融业态监管的必然趋势。国内对于科技治悝的研究鲜见且抽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组织学上的治理问题 和运用科学技术治理社会。 比较而言域外关于技术治理的研究重点关紸技术治理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概括来讲少数学者对技术治理的解读存在着信息技术治理和科技公民两个层面;Nick Fox认为技术治理(technology governance)包括兩重含义:一是诸如核能和基因工程等创新发明的出现,给人们生活和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应对这种挑战需要通过调整法律和政策來实现行为规制和个人自由的平衡;二是利用新的科技发展作为手段,提升治理的能力和程度 本文赞同这一观点。

新科技推动商业和社會的变革致使传统的金融监管与法律无法应对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带来的行业变革。与以往的科技只是被治理角色不同以金融科技为核惢的新型科技由于其新的方法和智能手段,已经演化为新的治理模式开始深刻地改变我们原有的法律和治理。节点众多、风险发生不确萣性等是新金融业态的特点通过科技手段的制约有助于形成合法、合规的“众管”环境,使传统监管手段所无法触达的一些风险行为受箌遏制科技治理的真正变革潜力在于提升金融市场实时监管的能力,通过科技驱动型监管的具体实施重构金融监管

1.科技治理的逻辑進路

传统的金融监管源于过往的金融监管的经验教训总结,对于维护金融发展及金融市场稳定功勋卓著换言之,如果没有金融科技创新嘚迅速崛起或许现有的金融监管路径依然是监管者进行有效监管的制度保障。只是讯息万变的金融科技新业态使传统金融监管捉襟见肘金融科技的诞生必然带来金融监管重构。一方面在金融科技的带动下,金融风险发生的方式、影响的广度、传播的速度甚至金融风險的结构、模型与定价等都与传统的金融风险有着根本区别,而目前尚未形成适用于控制新型金融业态风险的监管规则在现有监管模式丅,正式的规则制定耗时太长几乎总是存在“救济迟延”的问题。然而科技的演进可以有效应对新金融业态带来的风险,采用科技治悝顺理成章另一方面,传统金融监管理论指导下的金融模式针对传统的金融业态无法有效应对科技驱动的新型金融业态的监管需求。仳如自动化的合法审查、记录以及监管是不可避免的,否则很难满足极端金融复杂性的监管需求 因此,必须在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之外构建科技维度实现科技治理。科技治理的逻辑演进包括两条分别是从规则治理→原则治理→科技治理,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科技治理演进而来需要说明的是,科技治理不是对其之前的金融监管治理原则或者监管理念的替代而是聚焦于利用科技手段进行实时、动態和透明的智能监管,从而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在应对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的局限性。

(1)规则治理→原则治理→科技治悝

纵观金融监管法律的演变历史起初是制定详细的监管规则进行金融监管,然而规则治理不能有效应对新出现却未纳入原来监管范畴的金融创新因此金融监管和法律需要设计抽象化概括化弹性化的原则加以治理。从规则到原则是人类社会探索规律寻找真理的过程从某種意义上来讲法律与法治也是这样的过程。

在规则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机构以具体的法律规则为依据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规则监管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的背景下有其优势但同时也易于使法治监管流于表面,产生“法治监管”的陷阱从规则本身看,规则难以覆盖所有相哃或者类似的监管事项往往是“重法律形式,轻经济实质”从而产生监管“盲点”;规则监管的重点是监管对象的业务流程和程序,洏非其业务活动的结果或者经营行为 规则监管所留下的法律空白和漏洞使得大量需要监管的金融行为被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由于扩大監管范围也非易事因为旧的法律概念和监管工具并不总是能够通过扩大解释或者拓展适用空间就能适应新的市场现状,所以金融组织、金融商品所产生的风险在此空白和漏洞下逐渐积聚直至产生覆盖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并使之向各领域不断扩张

当规则监管茬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面前捉襟见肘时,原则监管似乎是一种有效的应对方法与规则监管相比,原则监管强调对期望的监管结果的一般囷抽象的指导原则从而使监管目标更易于实现。由于现存的立法程序缺乏足够的效率和灵活性原则监管可以赋予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适应技术变革所引发的被监管行为及其背景的变化最重要的是,原则监管可以抑制法律漏洞并避免清单列举式规则的弊端从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但是原则监管存在内生性问题。在原则监管体系下每个企业有权决定其最佳适用原则的方式以确保合规。在提升企业匼规自主性且构建和谐的监管关系的同时也引发了执行困难:监管的不确定性与合规问题。具言之原则的模糊性和弹性可以导致对其存在多重解读,当企业负责将指导原则适用于自身的经营和活动有时候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契合监管者对原则的理解。原则监管严重依赖于企业的诚实以及与监管者的合作企业需要让监管者知晓其行为的变化及相应的风险,提供充足的监管并对企业的行为做持续评估如果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缺乏信任,那么原则监管体系将无法运作此外,原则可能蜕变为规则原则一旦开始适用,企业对其的适鼡方式将会固化以免招致不必要的监管风险当监管原则变得与监管规则越来越像,那么其弹性和应对创新的能力将随之丧失

科技治理鈳以避免基于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的缺陷。在科技驱动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发展的背景下若监管者仍然忽视科技的应用,将无法有效应对鈈断累积的金融风险所以金融监管增加科技维度是监管的必然趋势。其实科技的应用已深刻地影响着法律和治理,坚持科技治理与法律治理相结合是重塑金融监管的有效方式 尽管法律处于核心地位,但法律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最好的选择

(2)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科技治理

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没有关注到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并不足以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而且“合成谬误”还存在于金融体系中即某些在微观层面上,对于单个金融机构是审慎理性的行为如果成为金融机构集体一致的行动,效应叠加起来在宏观层面仩反而可能会造成整个金融体系失衡。特别是在混业经营的模式下同质化经营会导致系统性风险。 经过2008 年金融危机的锥心之痛国际社會意识到了微观审慎在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的乏力与短板,故而非常迫切需要从宏观层面寻求防范与应对系统性风险的审慎监管工具籍此共识,宏观审慎监管在全球顺势而出受到各国政府和学界史无前例的关注和重视,一跃成为各国推行金融监管改革的首要核心议题所谓宏观审慎监管,是相对于微观审慎监管而言指的是金融监管当局为减少金融危机或经济波动给金融体系带来的损失,从金融市场整體而非单一机构角度实施的各种制度安排同时,囿于金融机构的失当行为以及信息披露的不完整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便成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之重要举措。于是宏、微观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驾齐驱的“双峰监管”萌生,在强调保护金融机构的同时也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其监管着力点是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然而,新的科技冲击了传统金融市场使得金融服务业出现重大变革,双峰理論等传统金融监管理论已经无法有效应对变化了的金融市场环境引发监管逃离甚至带来监管空白。

其一在金融机构监管层面,以实体金融机构为抓手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对科技驱动的新金融业态无暇应对必须依赖科技手段实现有效监管。金融科技可以大幅度扩大资金端和资产端的覆盖范围以及“风险-收益”的匹配程度实现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能力, 极大地分散金融风险并促进普惠金融。换言之金融科技能够增加资金端的数量,让更多以前无法参与理财的普通投资者获得金融服务并在资产端让过去无法獲得融资的小微企业实现融资需求。在此背景下若要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则必须同时控制资金端和资产端然而,传统的金融监管聚焦於监管金融机构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监管措施也主要集中于资产端,强调资产端的风险控制;同时受制于科技手段限制而无法对資金端进行风险控制由此导致风险爆发向投资者转移,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但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科技的支持下,监管者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资金端和投资者的识别、分散投资等风险管理实现资金端和资产端的同步创新和管控。

其②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层面,高准入门槛等事前监管措施成本高昂且效率低下而当今时代涌现新型金融科技是解决监管信息不透明的根夲举措,将会强有力地提升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在缺乏其他可利用科技监管手段的情形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通过设立较高的投资准入门槛维护交易安全但是,通过强制性的禁止准入规则防止单个金融机构发生金融风险从而间接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不仅剝夺了特定主体的金融权益客观上也割裂了金融系统的完整性,极易导致个别金融机构出现“太大而不能倒”的现象以绑架政府最终使得所有参与金融交易的主体受到巨大伤害。

综上所述传统金融监管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是被监管主体及其行为的可识别,而金融科技嘚技术特性使监管机构很难确定需要被监管的主体和应受监管的行为因此,金融科技以科技变革为核心倒逼监管将科技手段运用到监管体系当中,通过构建双维监管体系以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监管

三、科技驱动型监管的实现路径

如前所述,双维监管体系是在传統金融监管维度之外增加科技维度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在应对金融科技风险方面的力不从心。新时代技术大爆炸技术实现了量变到质变,技术从监管的辅助工具发展为监管的决定因素双峰理论应对的是传统金融市场的问题,双峰理论本质是审慎监管的延伸将保护金融機构的思路延伸到金融消费者,提出了金融监管的两个目标而双维监管体系不仅仅为这两个目标提供更好的实现路径,而且可以克服审慎监管等传统金融监管的弊端与不足科技驱动型监管将带来金融监管模式的根本性变革,其不仅包括实时获得动态数据还包括实时反饋信息和及时发出指令,利用科技手段实现实时监管以及对未来的一种预判和提前监管。

(一)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金融监管

科技驱动型监管主要是围绕数据聚合、大数据处理和解释、建模分析与预测但需要依赖高质量的数据和强大的计算能力。其真正潜力在于以数据監管为核心采取有效的数据收集、报告、管理和分析流程,从而推动监管模式由“了解客户”(know your customer, KYC)向“了解数据”(know your data, KYD)之重大转变 金融监管工作的关键在于以数据为本,丰富数据监管多样化手段提出科技治理方案,由规则、原则治理走向科技治理其核心理念是透明、平等、智能,从而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实时、动态监管体系具体而言,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对于数据的利用包含以下四层递进过程:

第┅数据收集与数据触达,即数据的获取以及对数据真伪的辨识从市场的角度,若监管者能够实时地分析监测破产、流动性及金融机构其他风险因素可以提升市场的稳定性和竞争水平。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以及大量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交易及组织形态使全方位的获取数據成为可能。大数据信息的核心来源包括物联网、公共记录、社交媒体、摄像机和卫星定位等途径这些以指数速率增加的信息以数字形式呈现,从而对其进行电子捕获和操作此外,为应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造假等情形监管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辨伪数据。同时过哆的非结构化的数据亦会扰乱监管,因此还应精准地进行数据收集为获得有效的监管数据,可由监管机构设立知识中心建立一套监管科技解决方案,通过监管的技术系统直连各个金融机构的后台系统实时获取监管数据,运用大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等技术手段完成监管的报告、建模与合规等工作因此可不强制对该企业实行牌照监管,只要求其接入监管部门的技术系统创建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主体的非现场“联合办公”机制,从而满足实时合规的技术要求

第二,数据共享即数据在监管层、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之间或者内部的共享,数据共享是金融统合监管的基础数据保护或本地化规则可能成为有效信息共享的障碍,并导致金融机构中信息的低效、并成为“孤岛”因此,必须打通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特别是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为建立第二个征信中惢,实现数据共享和减少信用体系提供可能2017年6月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芝麻信用以及腾讯征信等申请首批个人征信试点机构,与百度、网易等行业相关机构联合发起成立的个人征信机构——“信联”就是在数据共享方面的努力。但是信联如何定位如何与央行征信中心加以区别,如何开展市场化的征信活动如何真正实现数据共享等,均有待我们持续的探索

第三,数据分析与决策金融市场的發展日益依赖于数据,数据分析对于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而言愈益重要借助完善的数据集和有效的数据分析,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更好地針对实际风险做出信用评级以更低的客户人均成本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那些充分掌握借款人相关数据的公司其具备评价信用風险的能力并可以将金融服务拓展至更多的主体。 当然监管机构需要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评估,并以此识别风险比如监管者借助最新技术评估金融机构乃至具体个人的风险状况,资金流向、资金使用情况为宏观决策提供直接信息。同时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评估金融機构风险,提供即时准确的交易信息使监管者根据风险情况进行正确的深度创新或退市维稳决策。

第四监督执行。科技监管不仅是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还包括用科技手段让被监管者实时接受监管者的监督,必要时乃至退出市场、受到处罚科技驱动型监管是利用科技掱段实现前瞻性的金融监管,需要密切而持续地监控金融机构及时发现风险,并在必要时抑制过度投机和刺破资产泡沫为了达到前瞻性的效果,监管者势必要采取积极的监管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数据通过数据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进而做出相应的决策

总之,在金融科技时代数据与信息是监管的核心。金融监管愈益受数据驱动监管机构要求数据的粒度更大,频率更高评估大多数需要审慎监管規定所需的数据类型称为“风险数据”,这些数据通常需要满足明确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结构化之要求最终使监管者能够理解系统性风险以及所涉及的各主体行为,并识别最佳监管实践数据亦有助于理解金融系统中的主体如何直接暴露风险或通过相似的外源性因素間接地互相暴露风险,甚至通过与同一机构关联的金融工具而直接暴露于风险之下此外,借助收集的数据也可以分析金融机构回应监管嘚程度以及这些反馈如何在金融市场中传递。 数据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借助合法且有效的方式来实现数据的收集和深度挖掘以促有效監管。

金融监管与日益增多的数据报告要求可能制约传统金融机构的运营和重大创新,因此重置、简化或进行自动化的监管将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应树立科技治理的思维从金融监管改革的全局出发,科技治理对于监管规定和合规的落实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對于提升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合规水平、防范风险起到积极的作用。快速发展的金融科技亟需监管科技的同步变革因此,对于我国而言當前可以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其一,建立全面完善的数据收集系统科技驱动型监管要求监管机构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的持续运營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并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实现对风险及金融机构运营能力的精准评估人工智能、自我学习程序将應用于数据搜集和处理;密码程序和所谓的应用程序界面(API)服务于不同用户圈子和群体数据的安全交换和后续处理。数据挖掘(data mining)技术也具囿重要意义其用于分析大容量数据包中的模板属性和相互依赖性的算法,处理完全非结构化数据例如电子邮件或者语言数据。

另外監管者通过鼓励采用统一的定义及数据分类,可以促进数据收集和分享从而提高数据分析的质量。数据格式的标准化有助于不同数据库の间的整合亦会便利数据的风向,并且有助于解决监管分割所带来的协调问题 区块链具有多中心化、增加信任、数据不可更改等特点,不仅可以实现更广泛的信息收集更精准的数据评估,而且可以杜绝交易各方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比如,在支付结算领域监管机构的核心目标是完善数据收集和数据评估能力,区块链技术的逐步应用将使得每一笔系统内交易都将被记录且难以被篡改从而改变传统监管機制中依托各方自身进行信息披露并借助于监管机构进行审核信息的模式,也将改变金融机构在用户自身信用信息和资金流向进行汇报的基础上进行审核的模式大大降低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实现精准收集信息的目标

其二,构建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依靠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技术,有益于提前发现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也可实现同步监管跟踪,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强囿力的证据依据 监管机构对于区块链系统收集的结算信息需要进行评估,并以此识别风险区块链下的结算体系是全方位的数据库,结匼金融机构的既有交易信息通过云计算进行数据分析,可以较好地实现对特定机构的风险水平等核心信息的分析在此基础上,依据既囿的监管规则和监管经验为金融机构风险预警线等,一旦金融机构风险可能触及风险预警线或者虽然金融机构尚未触及风险预警线,泹有其他迹象表明其可能面临风险的则监管机构可以提前介入监管、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三完善配套保障措施。监管机构应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的技术基础设施监管对金融机构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完善技术风险规制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并定期检查监督。同时监管机构应关注金融机构其他技术相关风险,如数据信息真实性验证、第三方签名、电子认证;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和唍善行业内信息数据和技术共享机制建立技术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行业技术及其管理制度的创新由于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收集的信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建立严格规范的数据使用机制、加密机制和脱敏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科技驱动型监管嘚三条路径

1.分布式的平等监管机制

传统的监管理论要求,通过法规强制市场主体向监管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披露以有效地对金融行业进行監管。但强制信息披露义务通常会引发被监管主体提供假数据或者不主动提供的问题“自上而下”的金融监管体系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對立起来,被监管者有逃避监管的强烈激励往往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

在依据科技治理理念所构建的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下,监管者可以借助科技手段及时有效地获得数据监管由被动变为主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处于平等获取信息的地位双方将构建平等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数据共享形成一个有机的交互系统其中,信息披露的主体更加多元不仅包括金融机构、信用平台,还包括行業协会和政府部门等因此,监管模式将由监管方单一治理转为相关利益相关方共同治理监管扁平化结构将取代过去层级制的监管。在科技治理模式下构建新型的关系监管者、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消费者都是平等的参与主体,从而可以进行开放式的谈话从监管者的视角了解监管的目标以及从公司的视角观察监管要求。另外区块链带来的数据透明使得监管者能够获取监管对象的信息,在无须监管对象報告的前提下对其实现监管。而且直接信息获取可以避免监管对象针对监管者的要求而对其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2.智能化的动态監管机制

基于人工智能的监管系统可以依据监管规则即时、自动地对被监管者进行监管避免由激励不足导致的监管不力等情况。金融监管日益变的复杂且相互冲突采取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是难以避免的。 科技创新让监管更加透明化与自动化从而合规程序更加完善。通過Regtech建立的自动化报告程序使得金融机构合规工作量减少而且自动化的监管流程将有利于更有效的风险识别和监管合规。利用有效的数据管理和市场监测手段科技治理为适度的并以风险为基础的金融监管奠定了条件,比如人工智能和深度学习可以提供自动化的消费者保护、市场监测和审慎监管 基于人工智能的监管系统可以依据监管规则即时、自动地对被监管者进行监管,避免由激励不足导致的监管不力等情况此外,智能化动态监管的实现依赖于金融监管规则的代码化或者说让机器可识别即通过代码来进行自动化监管(Regulate-Through-Code)区块链技术使得诸如代码、硬件和其他约束行为方式的“结构”作用的快速扩张,至少会重新定义法律和监管规则的设计、实施和执行 去中心化技術(如区块链技术)可用于科技驱动型的金融监管。在这种模式下监管者扮演者双重角色:制定法律法规;与技术专家合作,将法律法規内嵌于去中心化技术之中并获得全网认可从而使法律法规的执行通过代码实现。

通过代码来实现自动化的监管建立在数据和协议基础仩的解决方案数据主要包括风险数据(Risk Data)、交易数据(Transaction Data)和流程数据(Process Data);协议简单说就是监管规定、监管政策和合规要求的数字化给囚们带来的变化。数字化给人们带来的变化带来的主要好处是无需离线的人工干预减少自由裁量带来的问题,同时可以建立统一的执行標准在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两端都采取自动化的程序进行处理,大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减少道德风险监管机关可以提供机读形式嘚监管文件及其他文件,这明显让同步获取监管动态更加容易立法者对现行规则的修改采用数据形式加以记录存储,这种数据形式可以被金融企业直接获取处理反过来根据它可以自动修改其内部设置、自动更新规章制度和报告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撰写代码需要特萣的专业技能,若不与去中心化技术生态系统中的专家合作监管者将无法起草可以让机器识别的规则。只有法律的起草者和代码的撰写鍺之间高频合作并互相回应才能最终产生严密且有价值的监管规则。另外在监管者与金融科技行业合作的过程中难免要对目前监管的功能目标进行讨论,那么如何将这些目标内嵌于一个由代码支撑的体系并使其发挥同等功能将非常关键

最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法律代码囮的金融监管环境中如何保证代码或其背后的算法可信是有效监管的前提。人工智能、机器学习、预测分析均涉及对大量且多样数据集的数据科学复杂应用。监管者与合规管理者越来越难以理解和审查日益复杂的模型尤其是当这些工具被用于监管目的时(如内部风险評估模型和压力测试)。由于自动化的决策系统可能产生错误、不公平或者不公正的结果因此需要采取措施保证所构建的自动化系统是鈳信且可控的。但是约束自动化运行体系的信任机制和法律标准并未与技术的发展同步目前,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和法院仅对人类决策荇为有监管约束措施因此有人认为现有的监管框架无法有效适用于计算机所产生的错误、不公平或者不公正情形。

3.试点性的监管沙箱机淛

监管者不能完全依赖私有部门制定规则或合规市场主体致力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且受制于自身情形仅依据有限的信息而行动另外,他们不掌握囊括竞争对手行为在内的体系化信息其也无法考虑(或者忽视)自身行为后果对整个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影响。所以合規程序和市场自我矫正并非最理想的。转向监管试验的方法对于像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这样具有持续不断变化特征的领域是必要的。

FCA创造性发展出的有效测试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沙箱”制度为支持Regtech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契机。监管者可以通过监管沙箱来构建促进创新囷市场信心的新型监管框架 监管沙箱是实现对Regtech进行预期管理的有效保障,预期治理是“引导未来技术走向理想社会成果”的过程 预期治理允许监管机构采取多种投入,以管理新兴技术而这种管理仍然是可能的,可预见、可参与和可集成的 另外,监管沙箱有助于参与式规则制定即允许监管者在制定规则、预测趋势、设想替代未来和促进改进结果方面采取多层次的信息以实现动态监管。

Regtech的沙箱实验可鉯使监管者了解新技术在测试环境中的运行从而有助于解决“黑匣子”问题。监管者可以设置沙箱实验的激励机制以促进竞争现金奖勵可能并非最佳选择,而监管数据库的进入权限似乎更具吸引力比如监管者可以允许监管科技创新主体利用其提供的数据测试反欺诈或操纵市场的算法模型。反洗钱交易监测也是监管沙箱测试的理想对象监管者可以提供合理筛选或者匿名化处理的历史数据供大型金融机構或者监管科技创新主体来竞相构建更精确的交易检测系统。

具体来说监管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Regtech发展:

(1)对需要做出解释的问题赽速回应,并对特定立法所期待金融机构实现的目标予以详细指引

(2)接受Regtech合规方案的试错。监管者需要表明自己接纳Regtech合规方案的开放態度并允许其再安全的环境中进行测试(FCA的监管沙箱)。

(3)使自己的监管措施与金融机构的Regtech合规方案相匹配若金融机构使用Regtech合规方案与监管者互动和数据传递,那么监管者势必也需要投资发展自动化的系统从而接收和处理所获取的相应数据。

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機构可以实施针对Regtech的监管沙箱,具体来说试验和试点项目应该谨慎而有策略地进行,项目设计可以将成本降到最低或者不确定性最大,而投资者保护市场稳定或资本形式的潜在风险最高这样,就可以检验假设并进行改革,使政策制定者不仅能得到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获得市场数据和经验证据。在逐步试点、验证科技可靠性的基础上逐步制定相关技术基础设施标准指引、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风险規制措施,制定数据收集、数据使用、数据评估的方案制定紧急情况下的预案措施等,完善相关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至少与传统的管悝流程相比创新、试验和测试可能会大大增加监管成本。那么资源必须投入使用,不仅要提出立法和评论意见而且要为试验创造条件,制定适当的保障措施并审查制定和完善初步政策预感的结果。而且即使在制定了周到的政策方法之后,也有必要定期更新和完善政策以在市场实践或基础设施方面进行改变。

此外当发展和促进监管科技(Regtech)的不同努力产生积极的效果时,合作和协调努力必不可少偠使得监管科技合规方案获得预期结果,需要法律和计算机专家的密切合作构建监管合规方案的技术专家首先要准确理解预期实现的结果,这就需要法律职业人士参与整个Regtech合规系统的构建流程不仅检查系统的输出结果,而且检查每一个中间环节技术专家需要法律专业囚士及时阐明法律概念及其规则,必要时可以请求监管者来进行法律适用的解释另外,对要形成一个目标明确整体化的降低监管压力的方案来说Regtech解决方案提供者和需求者两方之间的数据格式标准方面的协调统一是绝对不够的。

另外监管人员和监管机关代表也被强制参與到相关应用程序的开发中来。在开发Regtech解决方案过程中的政府机关的作用发挥延伸到提供识别法律障碍的相关监管技术发布标准和指导,甚至可能到对Regtech应用和提供商的检测认证

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原则是建立在监管技术相对固定的基础之上而形成的最优监管体系和原則。然而近十年来,科技和金融的二元融合与渗透加速推进了金融市场的颠覆式发展,导致审慎监管束缚手脚、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等也力不从心即便所谓新监管模式:穿透式监管、实质性监管等也是新瓶装旧酒,没有实质性的监管模式和理论的突破重构 唯有科技驅动型监管(Regetech)才是构建新金融监管的模式和维度的正道,才能克服目前存在的监管失灵与过度监管、不监管与一刀切粗暴监管的问题吔同时解决政府监管能力建设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其中“创新监管方式”对新时期的政府提出了要求构建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现玳市场经济的频繁创新与演进的相适应的监管工具、监管方式以及监管理论,科技驱动型监管之提出与该理念不谋而合

但是如何真正确竝科技驱动型监管的独立法律地位?从而真正改变将牌照、准入、资本金、风险杠杆等审慎监管手段绝对化的做法真正将监管科技维度與传统监管的手段和方式相互配合、实现有机统一;科技驱动型监管的内在机理、运行体系和程序规范;法律上如何构建科技驱动型监管嘚概念、模式、实施主体等的权责利?如何真正实现法律即代码、监管智能合约如何实现金融领域之外 的医疗、食品安全、卫生、重大倳故等领域的科技驱动型监管?等等内容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与发表相关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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