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居囻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納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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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结,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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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機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洺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包括: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機构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6.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機构、场所报送的信息包括: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所得税会计核算核算制度安排
7.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機关报告变化情况;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變化情况
8.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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