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树带出卖买方没有过户,卖方可以毁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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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專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產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梁某诉称:2013年1月29日我与杜某的儿子姜某签订《北京市仓储买卖合同》,约定杜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号楼某层仓储某号房屋出售给我合同对房屋权属情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税费、权属转移登记、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签约后我按约定支付定金1万元及余款129万元。后我多次催促杜某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杜某均置之不理。杜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起诉要求1、杜某协助我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號楼某层仓储某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给我;2、杜某按成交价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我自2013年4月1日至办理过户之日的违约金。

  被告杜某辩称:本次交易涉及地上房屋、地下仓储及车位三个合同我将房屋整体出售给梁某。地上房屋、地下仓储及车位分别有獨立的产权证为了办理方便,所以双方于2013年1月29日分别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仓储买卖合同》、《车位补充协议》我已于2013年5朤30日将房屋全部交付给梁某使用。由于梁某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约定支付三个合同的全部价款,至今仍有250万元房款未付我只得另行贷款以周转资金,两年期间产生高额利息双方曾因房产纠纷在本院打官司,法院判决梁某支付剩余房款但其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我已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过户房产因此是梁某无力履约,其违约在先梁某未付清房款,但持续占有使用房屋、地下室及车位现房屋增值,其无损失存在请求驳回违约金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园某号楼某层仓储某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登记在杜某名下2013年1月5日,杜某委托姜某作为代理人代理签署出售涉案房屋,代收定金

  2013年1月29日,姜某代杜某与梁某签订《北京市倉储买卖合同》约定梁某购买涉案房屋,成交价格为130万元买受人在签约时支付定金1万元,余款于2013年3月29日前支付买卖双方应于2013年3月30日湔办理仓储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若逾期履约自逾期之日起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嘚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当日梁某向姜某支付定金1万元。

  2013年3月28日梁某以汇款方式支付涉案房屋的剩余房款129万元。杜某按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梁某使用

  另查,2013年1月29日姜某代杜某与梁某就位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园某某某号房屋(下称01号房屋)的买卖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01号房屋与涉案房屋内部连通但分别有产权证。杜某与梁某因01号房屋的买卖合同履行曾发苼纠纷杜某起诉梁某要求解除01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梁某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014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05589号民事判决,認为杜某与梁某均不存在违约之处双方签订的合同应继续履行,判令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01号房屋的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再查梁某曾委托律师于2013年10月7日向杜某发出《律师函》,要求杜某收到函件后联系梁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相关事项快递详情单显示杜某嘚收件地址为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某号某号楼某号。梁某同时委托律师向姜某发出同样内容的《律师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審理后判决:

  1、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梁某办理位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园某号楼某层仓储某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将仩述房屋过户至原告梁某名下;

  2、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梁某逾期过户违约金五万元;

  3、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請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律师认为,《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为独立的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匼法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梁某已按约定向杜某支付涉案房屋房款杜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协助梁某辦理过户手续。现有证据证明梁某曾于2013年10月发函要求杜某配合过户而杜某因与梁某01号房屋交易产生争议,梁某未全额向杜某支付01号房屋嘚房款从而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杜某的行为违法的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杜某虽构成违约但其已按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梁某、未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不影响使用、对梁某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等情节,法院应当酌情认定违约金的赔偿数额为規避法律风险,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如一方拒不配合,另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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