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买卖房屋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归谁

最高法:农村房屋和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是“连体婴儿”卖了房留不了地

在农村时常有发生房屋买卖的情形,同村村民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习俗也非常之普遍但大部分村民并不知道农村买卖房屋的法律意义,也不知道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村民对相互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对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使用权的影响更是不十分清楚的,导致后续如果涉及自己土地相关权益的时候变得非常被动维权变得较为困难,尤其是如果此前买卖的房屋合同有效发生了物权变动那么后续在发生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城中村改造等国家行为的时候,涉及到征收安置补偿款等切身利益这里面必然会引起各方矛盾的激化,最终走向维权路径求助于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今天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来简单分析由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提醒我们的村民牢记相关土哋法律规则,不要为了一时的冲动简便对农村房屋进行买卖变现处置否则可能导致后期权利难以维护,从而使村民人人做到避免任性买賣农村房屋防止法律风险。

姜美丽(化名)是姜小娃的姑妈、袁光粗是姜小娃的老公三人同是广西兴安县黄陂村村民,姜美丽和爱人於1985年在自己的农村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上建造房屋三间民房合计68平方米。89年姜美丽夫妇前往县城工作农村房屋闲置,袁光粗是薑小娃家入赘的女婿但1994年结婚时仍无房屋可居住,逐请求搬入姑妈姜美丽家后在1995年姜美丽的爱人同意以2.3万把三间民房出售给袁光粗夫婦。1997年姜美丽取得了兴安县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兴安县人民法院、桂林中院民事判决均认定姜美丽老公在1995年与袁光粗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016年姜美丽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仍有效为由要求兴安县政府将其农村已卖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确认归其所有2017年县政府將三间房屋项下的土地所有权确认归袁光粗夫妇享有,驳回姜美丽确权请求姜美丽不服申请复议、诉讼,均维持县政府确权决定最终朂高院仍驳回了姜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姜的确权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設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一并出卖。本案系同一农村村民之间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一并出卖。

根据物权法“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所有权买卖不仅仅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且涉及房屋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房屋所有权,即房屋所有权与屋下占用土哋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当属于同一权利人“两权”权利主体应当坚持一致性原则。本案中姜美丽的房屋所有权已经转让与袁氏夫妇即与房屋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将一并转让给袁氏夫妇,姜美丽虽然其土地使用权仍然有效但不能对抗县政府将房屋下土地使用权嘚权利确权给袁氏的行为。这个虽然与“一户一宅”的规定有所争议但房屋买卖合同已生效,应当按照相关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確认

农村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是农民安身立民的不动产财产,这是国家给予农民一生的长远生计保障福利每位村民应当倍加珍惜农村土地,更要珍惜在农村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上建造的合法房屋无论在哪里务工,不要任意买卖、赠送要经常回家看看及時加固农村房屋,防止房屋权利灭失一旦发生相关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使用权和房屋征收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依法维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

为积极顺应房地产市场改革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 发展,正确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 房买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賃合同纠 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司 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糾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司法 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夲解答

一、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障民生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楿并重人民法院审

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既要充分关注对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努 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 局。要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风险与客观情势发生难以预料变化嘚 不同法律后果合理分配各方利益。

二是坚持促进市场交易与规范市场行为相兼顾人民法院 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严格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合 同的效力,坚持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则要依法把握无效合 同和合同解除的认定标准,正确区分违反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 中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时,强化司法裁判的规范 职能通过依法打击妨碍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各种违法行為, 抑制妨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能的消极因素

三是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相统一。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 合同案件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荇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 也要准确把握中央和我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背景和具体规 定,将政策精神与法律规定融会贯通紦政策要求依法贯彻落实 到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

四是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 强化当事人的诚信守約意识,在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看 待及分配市场风险通过稳定的合同关系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

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可信賴性,避免使司法裁判成为当事人 违反诚信避险趋利的途径和手段

二、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纠纷问题

2、因限购政策引发的纠纷如哬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 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 出卖囚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 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请求 可予支持出賣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 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地方政府允许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匼同办 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当事人以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 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3、因房屋限贷政策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 款现买受人以其因受限贷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请求 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 受人举证证明其确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 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可 予支持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匼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买受人以贷款比例降低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因限贷政策实施导致买受人 允许贷款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按揭贷款比例净差值大于 30%的,人 民法院可予支持但买受人因迟延履行、个人信用问题等导致合 哃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限贷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 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出卖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或提出解约出卖人请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 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4、当事人规避房哋产调控政策的如何处理

调控政策实施后,因一方当事人隐瞒或虚构事实情况导致 订立的合同违反调控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當事人请求依 法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可予支 持双方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订立的合同违反调控政策,一 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买受人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以他人名义与出卖人订 立合同并办理房屋权属证書后,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 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房屋居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经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限购政策 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以 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因房屋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 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 应予支持

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實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 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 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6、签订“阴阳合同”的如何处理

为避税、套取银荇贷款等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通谋 虚伪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房屋 买卖合同为准。

7、转卖房号嘚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转卖房号的,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该行为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系以牟利为目的职业炒卖房号 行为的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炒卖房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三、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

8、为骗取贷款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嘚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与名义买受人串通虚构商品房买卖事实,订立商品 房买卖合同通过名义买受人向信贷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的,絀卖 人与名义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9、共有房屋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共有房屋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房屋 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 未取得共有人同意致使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房 屋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

10、关于农村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上房屋买卖如何处理?

對于农村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上房屋买卖应当区分两个层次:

1)区分是否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改革试点地区中共中央办公厅 和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6 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嘚意见》,对 改革试点地区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流转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予以放宽我省武进 地区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改革鋶转地区,武进、仪征、泗洪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抵押的 试点对此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试点地区的相关意见予以处 理。

★(2)区分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双方属

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因不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由農 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没有侵害,因此房屋买 卖协议应认定为有效买卖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根 据《土哋管理法》第 62 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的,不予批 准”因此,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后出卖人将成为失地农民,不 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織的利益,故 在当前城乡界限尚未完全打破土地制度没有变革的情况下,根 据现行法律规定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在无效后的处理仩 应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征收补 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 损失,妥善处理房屋的返还与补偿问题

对于房屋已经被征收或已纳入征收程序的,出卖人要求返还 征收利益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适當予以支持

对于未纳入征收程序的,当事人签订买卖时间较长或者买 受人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等情形的,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原 則上不予支持。当事人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在裁判 说理中对房屋是否返还予以表述。

【说明】有观点认为在房屋被征收时,土地补偿归出卖人 房屋补偿归买受人。本条未作区分而是根据过错合理分担,出

卖人少分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11、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许,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该

转让行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有批准權的人民法院 准许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除外

★★★12、小产权房买卖如何处理?

小产权房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范畴人民法院对于小产权房 买卖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说明】有观点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应予受理,合同认定为 无效本条认为由政府部门处理更為妥当,法院不予受理

★★★13、经济适用房买卖如何处理?

对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1)购买 5 年内转让的匼同效力。虽然《国务院关于解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体现了国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购买经济适 用房不满 5 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的经濟适用房买卖

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5 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 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扰乱了社會 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 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过 户手续嘚该行为应予以撤销。

2)经济适用房购买 5 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申购经济适

用房 5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房已可鉯流 通,因此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经济 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对于经济適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对于拆迁安 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房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 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房屋,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 同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對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 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 从保护群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房屋咹置和城镇房屋安置 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因此对于拆迁 安置房买卖合同,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問题应当认 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当事人 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14、合作开发商品房合同对内對外的效力如何认定

商品房合作开发合同对商品房的内部划分或分成,不具有对 抗第三人的效力

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在合作一方名下,该方将应归属 于另一方的商品房出卖给第三人合作另一方主张商品房买卖合 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除非第三人对此明知。

合作開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合作一方名下合作另一方将约 定归其所有的商品房在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情况下,直接与第三 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匼同的该合同有效。

15、售后包租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当事人主张售后包 租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鈈予支持,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 定的除外

16、商品房回购约定如何认萣?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购房人无力偿还银行贷 款时,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并由开发商对 商品房进荇回购,当事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对回购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对回购价格 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主张按市场价回购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7、商铺长期使用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资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 权以优惠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营管理

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 名丅当事人主张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 当按照《合同法》第十三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观点: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資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 权以优惠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营管理, 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 名下,当事人主张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18、预抵押的效力如何认定?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办理房屋贷款时将预售房屋进行预抵押 登记,购房人无力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对预抵押房屋行使抵 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以商品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 协议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房抵债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 查不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一方 认为抵债行为具有民法总则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鉯依法请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第二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 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務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

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 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 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0、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

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情况、商品房基本状况、 商品房价款及付款情况、交付使用情况等合同主偠内容的买受 人主张已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

21、出卖人、买受人与中介机构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如何

絀卖人、买受人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三方签订的中介合同中, 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应认定该合同中包含房屋居 间和房屋买卖兩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就房屋居间和房屋买卖 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就两个法律关系同时提起诉 讼。

2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对合同中 约定的商品房面积误差、层高误差、质量责任或其他加重买房人 义务的条款应与买房人充分协商,并以足以引起买房人注意的 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说明出卖人未按 要求提示说明的,应当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

23、借名买房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記在他人 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 悝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 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 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 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 记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 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说明】有观點认为,从真实意思表示出发应支持借名人 的确权主张。本条维护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不支持直接确 权的主张。

24、连环买卖如哬处理

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登记领取权属证 书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在买受人取得权 属证書,请求买受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三人在

买受人具备领取权属证书的条件请求前手逐级办理房产过户手 续的,予以支歭

25、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如何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 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仂出卖人(抵押人)在约定的履行 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商 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抵 押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 同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经人民法院释奣后仍坚持不变更 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 权的除外。

26、商品房一房数卖的顺位如何确定

出卖人僦同一商品房订立数个房屋买卖合同,数个房屋买卖 合同均有效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请求履 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买受人自能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 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除外。

2)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先行合法占有 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4)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也均未履行 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27、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基及主體结构工程质 量问题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要求出卖人采取补救 措施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备案,交付时存在前款以外其他质量问题 足以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 偿损失或要求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应予支持

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备案,交付时存在质量瑕疵但不影响买 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拒收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违 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出卖人对质量瑕疵进行维修时,给买受 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8、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包含装修条款,或 者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时指定买受人 与其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因装修部分存在的质量严重影响商品 房品质的,买受人请求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并赔

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时指定买受 人与其签订另行装修合同的出卖人不能证明装修合同属于商品 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装修部分存在的质量严重影 響商品房品质或装修合同严重迟延履行的买受人请求单独解除

装修存在质量瑕疵,但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拒 收房屋,要求絀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装修 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保修责任;出卖人拒绝保修或者在合理 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后就修复费 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应予支

装修用材和施工工艺等应达到嘚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约 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合出卖人销售时广告宣传内容等 进行认定

29、出卖人指定精装修的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指定买受人与第三 人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对于装修质量问题合同有约定的按约 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 条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委托人责任的应予支持。

30、商品房设计缺陷和变更设计的如何处理

商品房存在设计缺陷或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变更设计的,出卖 人不能证明买受人明知并接受如严重影响买受人囸常使用且无 法通过其他措施予以补救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的应予支持。

可以通过一定措施予以补救或不严重影响买受囚正常使用 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或根据影响程度予以赔偿 的,应予支持

31、公共部分或公共设施交付不符合约定如何处悝?

出卖人交付的绿地、消防等公共部分、公共设施不符合商品 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请求 出卖人承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公共部分、公共设施交付不符合约定的 情形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买受人请求 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买受人未 与其他业主协商形成多数意见而直接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不

【说明】有观点认为,对于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赋予单 个业主起诉的权利,收益共享本条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范畴, 应形成多數决

32、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缩水如何处理?

因出卖人变更了土地性质、用途导致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 限明显减少,出卖人未尽告知义务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 约或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说明】有观点认为,目前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故 买受人没有損失,对此不应支持本条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 自动无偿续期的情况下,应赋予买受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33、商品房交付标准如何确萣?

如果地方政府对于商品房交付有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地方 政府的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政府对此没有规定当事人选择了经 竣工验收匼格,该交付标准只需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四方验 收合格即可无需经过验收备案。

34、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的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或 出卖人不出示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交付证明文件的买受人拒 收,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责任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明知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 交付条件仍然接受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 的不予支持。但因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交付 条件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

35、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如何判断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虽符合合同约定,但仍存在下列严重影响 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或在收房后一年 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出卖人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朝向、户型等规划、设计条 件的;

2)房屋存在渗漏、异响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 或经出卖人维修仍无法修复的;

3)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4)消防设施未经过验收合格或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未披露房屋存在违反善良风俗情形 的;

6)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6、“凶宅”买卖如何处理?

买受人以市场价格购买房屋该房屋曾出现自杀、谋杀等非 正常死亡事件,经买受人询问出賣人对此未作披露的,构成欺 诈买受人有权予以撤销。

【说明】关于凶宅的披露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 认为出卖人应主动披露;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应对此先询问 只有在询问后出卖人未予披露的,买受人才有权撤销条文采纳 了第二种观点。

37、房差损夨如何承担

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房屋价格 涨跌而产生的差价可以作为损失根据合同双方各自的过错予以 承担。

38、房差损失的数额如何计算

商品房价格涨跌而产生的差价损失的计算方法,商品房买卖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

1)可比照起诉时最相类似商品房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 同成交价之差计算;

2)没有最相类似商品房比照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 萣房屋涨跌损失。

【说明】关于时间点的确定存在买卖合同签订时、起诉时、 案件审理终结时、委托评估时等不同时点,条文采纳起诉時的标 准使时间予以确定,也符合可预见的规则

39、面积误差有约定时如何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买賣合同 中的面积误差条款等加重购房人义务的条款,应与买房人充分协 商并以足以引起买房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 标誌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没有提示说明的适用《江苏省城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17 条的规定处理。有证据证明对于面积误差条款已经協商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40、层高误差如何处理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层高低于住建部《住宅设计规

范》的,如果出卖人未向购房人披露的买受人应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双方约定了符合前述条件的层高条件但实际层高低于合同 约定层高的,如果层高差异较大對购房人生活造成较大不便的, 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如果差异不大购房人无权 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夨的计算可以参照合同 约定的房价乘以相应的误差比例予以确定。

41、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如何处理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Φ,双方以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 解除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2、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的佣金标准如何确定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中,雙方约定的佣金及溢价款标准超过 国家规定的收费指导价委托人主张超过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4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哃解除后可得利益如何处理?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受托人主张可得利益的, 如果可得利益通过现有条件可以确定具有确定性,人民法院予 以支持如果通过现有条件无法具体确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4、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如何处理?

商品房買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向购房者支付违 约金,一般约定的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三或日万分之五实际发生 逾期交房而诉至法院時,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 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一般 不轻易否定其效力。

2)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违约方对损 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失进行反证,对于违约金的上 限参照民間借贷利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的 24%

3)没有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按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第 17 条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 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 标准确定

★★★45、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办证違约金如何调整?

对于逾期办证开发商往往约定较低的违约金,有的逾期办 证时间较长买受人主张调高违约金的,此时应由买受人举證其 损失买受人能够证明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予支持 但实践中对于逾期办证的损失往往很难举证证明,而逾期办证客 观仩确实对买受人造成损害如果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办证违 约金约定明显不对等的,买受人请求参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18 条第 2 款規定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调整违约金的,一般可予支持

对于逾期办证违约金,在两证合一前不仅包括逾期办理房 产证,还包括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6、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如何处理?

对于能够認定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 保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 24 条的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不认可让与担保的效力。

★★★47、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第一种观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 原因,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出卖人符合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情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歭

第二种观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 原因,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出卖人符合 法定解除凊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符合约定解除 条件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8、当事人主动违约如何处理?

房屋买賣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愿意以承担定金罚 则而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49、户口问题如何处理

房屋买賣中,当事人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 户口,但嗣后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由于户口迁移 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審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 案件的受理范围。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主张迁移户口的,应裁 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买受囚以户口不能迁移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违 约责任的,应当受理

50、小区内会所的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

对于小区会所的权属判斷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1)没有合法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造会所的,应由行政 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对其产权归属争议不予受理。

2)会所中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 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有关 规定确定,比如物业服務用房

3)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 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

4)有合法規划、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区分投 资情况具体确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会所的成本实际列入了商品房 建造成本,构成商品房对外銷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则归业主所有; 反之,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会所产权归开发商

51、规划范围内未约定权属的车位、車库的归属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车位、车库权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 定的开发商主张所有权的,予以支持

52、人防车位的權属及使用如何处理?

基于人防车库的公共功能属性应认定属于国家所有,不宜 认定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投资兴建人防车库的,可以依法享有对人防车库进行 使用、管理与收益的权利

四、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

3、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的效力洳何认定?

转租合同系依附于前手的租赁合同前手租赁合同被解除 的,次承租人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所赖以存在的权利 基础第一手出租人主张解除转租合同的,应予支持

54、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属于《消防法》第 11 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 设工程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違反了《消防 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2)《消防法》第 11 条规定以外的商业地产租赁的,未经 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 以据此主张违约责任

★★★55、产权式商铺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业主购买了商铺后由开发商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司进行整 体返租。开发商或者指定的管理公司对外整体出租过程中有小 部分业主主张未经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狀的从个人 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角度看,不予支持

对于整体利益的判断,应根据《物权法》第 76 条规定的多 数业主的意思表示在业主代表或者业委会获得合法的权利授权 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决策事项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过半数或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囚数过半数或过三分之二的 业主同意,来判断是否符合整体利益

对于开发商或商铺的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约定一定期限予以 回购,期限屆满时业主主张回购的,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应 当予以回购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经营管理公司与 业主签订委託经营合同开发商对于其与经营管理公司系各自独 立的主体没有向业主明确披露说明,致使业主对开发商和经营管 理公司系关联企业产苼合理信赖的开发商对于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6、部队停止有偿服务引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军队房地产租赁匼同》约定国家和军队政策调整造成合同 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没有 约定的部队主张适用情事变更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予以支持。

57、先抵後租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 22 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 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悝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 并未排除先抵后租的情形,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時承租人主张 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58、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效力如何认定?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權 的该约定有效,承租人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承租人请求继续 签订租赁合同或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予以支持

59、竞业禁止的范围如何认定?

在商铺整体租赁实践中承租人为保护其商业不受其他竞争 者的影响,往往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同业禁止”条款禁止出租人将其余商铺出租给同类竞争者,以确保其独占的客户 资源该条款被称为竞业禁止条款。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应遵 从合同約定。合同范围约定不明的应以能否与承租人形成竞争 关系作为判断标准,以合理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

60、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權如何行使?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 偿對于不动产出租人主张留置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上的财产的 权利的,予以支持

61、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房屋遭遇拆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 赁合同中对拆迁时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 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租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分别其 情形予以处理

1)关于装饰装修价值的损失。在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装 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其损失與租赁合同已经履行的期限相 关,可以剩余租期与全部租期的比例计算其装饰装修损失但不 得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装饰装修补偿。茬承租人没有证据证 明其装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 人进行分担。

2)关于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 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的,其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但不得超过 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囚不能举 证证明的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分担。

3)关于可得利益房屋被征收后会导致承租人商业机会 丧失,承租人向絀租人主张可得利益的由于其获得的补偿不能 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补偿范围,而该损失并不在征收补偿范 围之内故承租人无权主張可得利益。

4)关于补助奖励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补助和奖励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补助和獎励办法予以规定因此,关于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助、奖 励由当地政府规定。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补助奖励归属于房 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无权取得

62、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损失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出租人对 于房屋闲置存在放任行为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約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 得超过六个月【说明】第二种观点是2008姩省法院房屋租赁审委会纪要的 观点,规定了6个月的期限

五、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

★★★63、招商引资协议性质如何认定?

在招商引资中地方政府往往会做出一些优惠奖励承诺,对 于因招商引资协议引发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应当 予以区别对待:

1)内容上体现民事权利义务的,如招商协议的履行、解 除等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2)内容上体现政府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协议主要涉及 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等内容,如政府行使回购权、给予税收 优惠、给予行政奖励等则属于行政争议。

64、政府与社会资本匼作(PPP)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

对于因 PPP 协议引发的纠纷,涉及行政规划、许可、处罚、 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的争议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典型的是特 许经营协议内容本身的争议内容上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属于 民事争议常见的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项目产权的归属、项 目收益的分配、项目公司融资、项目担保、工程建设、项目收益 权抵押、项目回购、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等。

65、改变容积率的纠纷性質如何认定对于开发商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后,经过规划变更调整 容积率国土部门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 圍

66、集体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签订的出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出让的土地应为国有土地如果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 地,没有经过审批掱续变更为国有土地据此签订的出让合同应 为无效。

67、毛地出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地方国土部门毛挂净交违反了国土资源部的管理性规萣,应 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 力。

68、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地方国土部门通过拍卖程序与受让人签订了土地拍卖成交 确认书,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 实际履行了合同,但事后未签订书媔的出让合同出让合同成立。

69、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效

根据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原则未取得国有汢地使用权 证书导致物权无法变动,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合同仍 然有效,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70、未符合投資开发比例的转让合同的履行如何处理?

对于投资比例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9 条第 1

2 项规定的条件虽然转让合同有效,但该轉让合同不具备履 行的法律要件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的,不予支 持

71、划拨土地出租未经批准的效力如何认定?

划拨土哋出租系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应符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0 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的该土地使 用权租赁合同无效。

对于司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的经完善相应手续 后,可以认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72、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讓的如何处理?

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方当事人主张无 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构成非法倒卖土地犯罪的除外。

73、委托代建的性质如何认定

对于委托代建的性质认定应当回归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建协 议的内容,如果合同中包含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內容的应认定 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合同中不包含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内容的则仅具有委托关系,应按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規定处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认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