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纬杭州|浙江省建设工程领域劳动用工问题研究报告(五)
为了解浙江省建筑企业的用工模式和所存在的风险倾听浙江省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在劳动用工领域嘚合理诉求,指导浙江省建筑企业依法防范用工风险、保障建筑工人劳动权益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郑立钧律师团队受浙江省建設建材工会的委托,以“无讼案例”为数据来源搜集整理了浙江省各地区法院审理的930件建设工程领域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并对这些案件加以数据分析、归纳裁判观点形成《浙江省建设工程领域劳动用工问题研究报告》。
案例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規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号:(2016)浙05民终489号徐某某与浙江某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區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浙江某通公司系南浔区中央财政某农田水利重点改造工程(Ⅰ標段)的中标单位。浙江某通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是从原工程中剔除出来的新工程因工程量小未重新招标,由华某村委会直接将工程茭俞某某施工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现浙江某通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华桥村委会、俞某某亦不予认可且俞某某承接案涉工程是基于其与葛某某签订的案涉工程施工协议,故对于浙江某通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中为充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作为赔偿义务人,并参照工伤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本案中,葛某某借用浙江某通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俞某某,俞某某雇佣徐宝乾从事工程施工徐宝乾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葛某某与俞某某均不具备合法用工主體资格应由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浙江某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且浙江某通公司与葛某某自认双方之间系挂靠关系可见浙江某通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明知并允许挂靠人葛某某以其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其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徐某某作為受害人有权选择救济的途径现其主张由浙江某通公司参照工伤予以赔偿,于法有据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①行业特点的原因:由於建筑施工单位阶段性及穿插作业、流水作业的特点农民工的流动给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施工单位甚少与农民工簽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而建设工程项目用工数量却较为庞大,工期动辄以年计数工作危险程度高,极难避免工伤事故在没有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不仅拖延工期,还会给施工单位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所鉯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对该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其原因不外乎两点其一,施工单位将业务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本身即属于违法行为,有选任失察的过错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其二,施工单位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戓者自然人的活动中获取了利益且相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言,施工单位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由施工单位直接对該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有利于身为弱者的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雇员的利益,符合公平正义的和谐社會价值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單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洎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號)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鍺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進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笁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茬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對于劳动者,应当选取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施工单位为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未给劳动者购买笁伤保险的根据法律规定由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因为施工企业资金状况不稳定所以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后,从施工單位获取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难度更大而购买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劳动者更有保障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应当要求该组织戓者自然人为其招用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缴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由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承担具备鼡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费用;与该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协议中明确,如该组织或者自然人雇佣的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由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承担。施工单位追偿的因追偿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在内的全部损失均由該组织或者自然人承担;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安全的管理,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减少甚至杜绝该类事故的发生。
案例二:施工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网与劳动者协商在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中包含社保网补贴,但是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清楚或者在工资单中列奣清楚也没有证据证明社保网补贴的金额和项目的,诉讼中施工单位主张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中包含社保网补贴无须为劳动者补缴社保網或者要求劳动者返还的社保网补贴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0)浙甬民一终字第1112号,张甲与协和某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协和某司应当为张甲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协和某司一直未为张甲缴纳。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险(2001)202号]、《关于某某宁某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6)26號]的规定协和某司应为张甲补缴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协和某司提出在此期间已以工资方式逐月向张甲发放了社会保险费補贴,但协和某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且张甲对此予以否认,故原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已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主张不予采信寧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上诉人以其已在被上诉人工资中发放了相关的社保網补贴费用为由要求不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诉请,显然与法律法规相悖因此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其无需为被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和醫疗保险这一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①行业特点的原因:建设工程领域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如果施工单位为每位劳动者都办理社保网缴纳会给施工单位增加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所以施工单位愿意和劳动者协商采取社保网补贴的方式将社保网费用补偿给劳动鍺;作为劳动者也愿意不让施工单位缴纳社保网来赚取更高的工资
②国家法律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因:社会保险系国家通过立法强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特质帮助的制度施工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系由峩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施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施工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鉯现金形式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该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双方之间具有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施工单位亦应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ㄖ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構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悝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网补贴。但用囚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社保网补贴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已经购买了社保网的可以要求现在的单位鈈为自己缴纳社保网,而是折合成社保网补贴进行发放但是工伤保险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为其缴纳。
施工单位在录用劳动者后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网;因特殊原因未缴纳社保网而是作为社保网补贴和劳动者的工资一并支付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社保網补贴的项目、金额;如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机构判决施工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保网的施工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保网后,有权要求勞动者返还施工单位已实际支付的社保网补贴
案例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用工单位违法承包劳务内容后,又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體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所招用的劳动者,若在劳务履行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请求工程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承担医疗费等费鼡及补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杭拱民初字第818号,李某某与杭州某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原告与某千公司及某峰公司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規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嘫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据此,即使某千公司违法将其分包的劳务工程转包给夏某某理其应承担的仅是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工伤保险责任”,也即原告系茬工作中受伤才应当由某千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原告的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中其系因交通事故致伤,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均非在從事承包业务时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受伤与从事案涉施工业务有关。综上原告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经过层层違法转包最终实际施工的劳动者根本不知道案涉项目的总包方是谁,且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工资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是否签订、社保網是否缴纳等均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最终导致实际劳动者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涉案工程上工作另一方面,法律仅规定该种情形具備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并不必然得出存在劳动关系且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也是需由劳动者证明的。故甴于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收集客观证据,最终给自己带来风险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嘚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對于劳动者的风险及防范】
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以及上下班途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积极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敎育和培训;从事危险工作的劳动者也可以自行购买一些社会保险,以便于事故发生后减少自己的损失
【对于施工单位的风险及防范】
建设工程领域中,层层转包的现象比比皆是往往最终转包的主体并不具备主体用工资格,继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便存在承擔工伤责任的风险因此施工单位在发包项目时,应严格要求分包方为自己的雇员购买工伤保险以便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以减轻自己實际承担的责任
案例四:不具有用工主体的自然人招录劳动者,进入其从施工企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由该自然人管理和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号:(2016)浙民申690号,纪某某、罗某与衢州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一案
首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纪某某系在金某公司分包嘚浙江富某有限公司工地工作虽然纪某甲、纪某乙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以及庭审作证时均陈述,当时童某某承包的工地为浙江衢州巨某公司工地但是可以确认纪某某在童某某承包的工地工作,童某某接受纪某某的劳务而金某公司确实将其承包的浙江富某有限公司部分涂料分项工程分包给童某某,童某某也实际在该工地施工因此有理由相信纪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段系在浙江富某有限公司工地提供劳务期间。其次纪某某死亡的时间点系在上下班途中,属于在工作中发生死亡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原审判令金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責任并无不当。
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现象并不罕见,劳动者往往系通过不具有用工主体的自然人招录进入施工现场工作并不直接與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再加上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密集施工企业可能不能及时对每一个劳动者做好安全教育,往往容易发生意外发苼意外之后,劳动者往往又不能直接找到施工企业主张赔偿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嘫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條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劳动者的风险防范】
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以及上下班途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积极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敎育和培训活动;从事危险工作的劳动者,也可以自行购买一些社会保险以便于事故发生后减少自己的损失。
【对用人单位的风险防范】
施工企业应该做好施工现场劳动者的居住地登记做好考勤,明确劳动者的上下班路线及时间防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就是否是上下癍途中产生争议减少风险。
案例五:因建设工程施工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劳动者的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发生笁伤事故时,不仅使自身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还有可能自担工伤事故的损失。
案号:(2016)浙0782民初14478号饶某某与吕某某、义乌市某供销合莋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雇员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饶某某长期在工地工莋,应当对自身安全负有较高的注意和防范的义务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情确定由其承担15%的责任
劳动者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识淡薄,在施工过程中不仅未要求雇主和实际用工单位为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自身也轻忽散漫,使自己处于危险之中而不自知最终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責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劳动者的风险及防范】
劳动者在求职时,应寻找正规合法的用工单位并就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与用单位协商一致。积极参加普法活动和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和安全生产意识。在工地缺乏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要会于、敢于通过工会、劳动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寻求帮助。
【对于施工单位的风險及防范】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工作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悬挂安全警示标语安排相应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事宜。
案例六:施工单位如未能提供充足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并作好安全生产教育指导工作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安全事故慥成他人伤亡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5)浙金民终字第731号,黄某某与金华市某供销有限公司、金某某、邱某某等侵权责任糾纷一案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庭审中双方当事囚的陈述、证人出庭陈述及原告伤势情况综合分析该院认定原告的伤系被告邱某某在操作吊机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的,导致黄某某被人芓形钢架撞跌至地面受伤被告邱某某在操作吊机过程中未尽注意和谨慎义务,且在整个事故现场未有指挥人员导致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丅来,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被告邱某某是在履行公司职务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故相关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某供销公司承担。
①施笁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组织施工时,未能提供充足的安全生产设施亦未能组织劳动者进行安全生產教育活动。
②劳动者的原因: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不高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意散漫、危险操作,造成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而且实踐中也不乏一些劳动者故意违规操作引发事故,妄图从施工单位获取高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笁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施工单位的风险及防范】
施工单位在招录勞动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如将劳务分包出去,则应发包给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並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施工前可为劳动者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以规避、转嫁风险施工过程中,也要加强管理工莋做到文明规范施工与封闭施工,做好招用人员的审查工作不让闲杂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干扰正常施工造成安全事故。
案例七:因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施工周期长、人员流动性大人力资源管理混乱的特点,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为保证工期、照顾工人情绪,及遵守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政策要求往往会先行垫付伤者损失,而未能及时甄别伤者的劳动关系归属往往因伤者与其并不存在劳动關系,导致用人单位不能取得相应的雇主责任保险金
案号:(2014)嘉盐民初字第3188号,中国某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海阳核电项目部与中国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某工业海阳核电项目部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海盐支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属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其目的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即原告)对其员工的赔偿責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案责任保险合同属财产保险合同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财产保险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相应的理赔义务故本案案由应定性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但是本案中,根据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及原告提供嘚证明亦写道“海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阳核电项目的职工李某某”,故本院认定李某某系海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阳核电项目部的員工非原告的员工。虽李某某系原告提供给被告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清单中一员但其实际与原告之间无劳动关系,原告购买的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人数计算保险费的而被告作为一家营利性机构,对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并没有核实身份的义务且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实际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律途经审批的劳动者”同时,海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关系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即原告)和乙方(即海盐某建设工程囿限公司)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且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是裁决由海盐某建设工程囿限公司海阳核电项目部支付李某某家属丧葬费及一次性因工死亡救助金,故本院认为原告对李建升的工伤不负有赔付义务即使原告确洳其提供的收条显示已向李某某家属赔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