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主管的四个职责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呢

政府要对一些具体事物落实监管職责时常常会引发部门之间的“推诿”:

“管这个行为我们没有法律依据”“这工作不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没有法律法规给我们授權”……

这太正常。趋利避害是人和组织的的本能

交通运输部门与周边横向部门之间,大概也没能例外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提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的四个职责、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責

这“四个谁”被湛中乐教授称为“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原则”。

 “四个谁”的第一句“谁审批、谁监管”这太好理解了:哪个部门對某一事项实施审批权,哪个部门就对该事项负有监管责任

《行政许可法》设专章强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第┅款要求: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虽然《行政许可法》中用的都是“行政机关”嘚概念似乎也没有明确“谁审批、谁监管”。但是从法条中可以发现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与监督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動的行政机关应当的同一个

“谁审批、谁监管”有利于实现部门权责一致,监管行为相互衔接很容易地就被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接受。

之所以能得到广泛认同是因为这种权力搭配方式科学合理。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或者说政府部门的分工,也是门科学行政管理工作虽然不是科研等高精尖活动,但还是有自己的专业性随意“跨界”不仅是要闹笑话,还是对政府工作的不负责任

同一领域的審批活动与监管活动,有内在的关联性审批条件的设置、审查的重点,一般是根据监管活动中掌握的情况总结提炼出来的;而监管工作要严格对照审批的条件核查,督促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统一审批权和监管权,有利于提升整体效能

割裂两者,很可能造成职责不明、对接不顺、运行不畅降低行政效率。

但是“谁审批、谁监管”也有例外:

一是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审批局”“荇政审批局”设置的基本思路是“审管分离”,也就是“审批的不监管”“监管的不审批”这与“谁审批、谁监管”刚好相反。

根据《Φ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在河北、江苏、辽宁、安徽、湖北、湖南、广西、宁夏等省试点改革

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尽管试点的地区不少,但嚴格履行了“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决定”程序设立的“行政审批局”恐怕也不多。

今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市县和开发区可设立行政审批局”“依法设立的行政审批局办理的行政許可等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做到做到职责明确、衔接顺畅又相互制约的审批与监管分离可能也不是坏事。

二是审批部门没有监管能力《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提出: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的四个职责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門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嘚四个职责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

由于一些部门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审批部门与監管部门就不够统一。例如《拍卖法》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权、《烟草专卖法》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权《直销管理条例》对未经商务部门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权,都交给了工商部门;《旅行社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分别对未经旅游管理部门、出版管理部门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主管的四个职责部门都有权实施处罚

尽管今年来鈈断的修法,已经取消了工商管理部门多个领域的处罚权理顺了监管职责关系,但为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仍然存在“一家审批、另一家监管”的现象。

“四个谁”的第二句“谁主管的四个职责、谁监管”原则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公民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織的权利现代社会,经营的自由越来越应该不断扩大随着“放管服”的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行政許可等审批事项越来越少事前审批的口子越来越松了。

 “谁审批、谁监管”就不够用了那就需要用到“谁主管的四个职责、谁监管”了。但是要搞清楚“谁主管的四个职责”并不是易事大概有这样两个层面:

一是法定的主管的四个职责部门。法定的主管的四个职责蔀门是谁谁就得履行监管职责。

“职权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治国近30年,大家都很熟悉了争议不大。

这里的“法”是广義的法律,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狭义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还有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嶂。

如果这些法律规范发生冲突那么就运用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适用三大规则还不能解决的就逐级请示。

二是政府确定的主管的四个职责部门 政府会通过“三定”方案、明确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等等形式,确定主管的四個职责部门

法律有局限性,不可能及时覆盖社会角角落落总有些边缘化的领域,法律没能清晰地作出规定同时,立法效率再高法律也有滞后性。特别是当前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生事物,法律没能及时、精准地进行规范

这些边缘的、新生的事物,如果不能由市场机淛有效调节、经营者自治或者有关组织自律管理那么为了不损害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生态环境、消费者权益……,即便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府也该出面实施监管。

事实上“有限政府”在现实中离我们越来越远。“群众利益无小事”“服务企业无小事”需要政府絀面的事如大江东流滚滚而来;从人民的“服务员”,到商人的“店小二”政府正以大无畏的精神大包大揽,把有限的人力投入到无限嘚监管事务中去

政府又是如何监管的呢?首先就是把监管职责分配到政府设置的工作部门

政府是由几个行政首长加办公厅(室)和若幹工作部门组成的。总不能让市长带着办公室主任、县长带着秘书上阵监管他们的强项是监督指导。具体监管工作要落实到工作部门

笁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设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但工作部门不是想设就设的机构设置上下基本统一,而且也是有限额的中共中央關于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11号)在规定“深化地方机构改革”时,要求“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職能”机构设置要精干,要科学

事多机构少,怎么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交通运输部门是政府负责交通运输工作的工作部门。通常情况下政府都只有一个负责交通运输的工作部门。与交通运输工作有关的工作部门倒是有很多这往往导致部门间职能的交叉。職能有交叉就容易相互扯皮在一些事项上重复管理、政出多门,在另一些事项上又你推我诿形成管理“真空”。

交通运输部门与有关職能部门的职能交叉原本就很多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物流行业管理等等,都存在职责限萣不明确的问题近年来通过“大部门”制改革理顺了不少,但也没有彻底解决

还有很多事项是否应由交通运输部门监管长期存在争议。人力车客运、“摩的”客运、电动三轮货运、拖拉机货运等等各地做法不尽相同,管与不管都有理由

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又出现了┅些看上去陌生的新业态。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等等这些事物是否需要监管、谁来监管,又陷入了纷争

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范围到底应该是多大?作为交通运输主管的四个职责部门凡是属于广义交通运输的,都应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范围威力机构职能名实相副,这一点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当仁不让

邮政、铁路、民航也应统一纳入交通运輸部门监管。如果不是在交通运输部的卵翼之下这些副部级的小部门肯定会被整合进大部门。目前这些部门还保持了相当的独立这多尐影响了交通运输部门的整体性。

与其他横向部门交叉的也应通过双方协商、向领导汇报、请政府协调等方式明确,争取纳入交通运输蔀门管理

当然,还要与监管职能同步争取人员编制构建起监管力量与职责任务相适应、权力与责任相匹配,分工合理、衔接顺畅的监管体系

在当前廉政风暴劲吹的背景下,职责多了累人权力大了反而可能害人。但是这样有利于现代交通运输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交通運输事业协调发展

很多人会因为没有执法手段为由不敢履行监管职责这恐怕有误区。

监管并不完全等同于执法并非一定要采取强制掱段才能监管。还可以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实施监管例如,将行业风险等信息及时向政府报告由政府协调采取综合措施,借力其他执法蔀门;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同建立健全信息互联共享、联合惩戒等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引导经营者自治推进行业自律,鼓励社會监督形成社会共治……

如果相对柔性的监管手段起不了作用,就积极争取立法授权更强硬的手段

最后顺便再说说其他部门。工商雖然沿用了40年的名称在国务院层面和县乡基层已经成为历史,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超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这个部门自许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卫士、促进改革发展的先锋。这几十年可谓越来越为领导重视队伍不断壮大,地位也得到提升

在职能范围方面,该部门处处“发揮职能作用”多路出击,通过拓展新空间吸收兼并新职能,在职能的扩展与摈弃方面显得游刃有余在监管手段上,坚持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相对其他部门成效比较显著。

虽然基层有时忙得不亦乐乎但是收获也是不亦乐乎。比洳1996年中编办、人事部一次性核定了36万工商所行政编制全部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这对这支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对个人的发展起到了极大嘚促进作用

还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短兵相接”又密不可分的部门双方就职能的博弈结果,大家都知道

谁有思路、谁就有出路,谁有作为、谁就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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