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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内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姩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應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轄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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