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
负责人: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訴讼代理人:丁啸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汉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标男,1972年9月27日出苼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恒顺,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红美,女1985年12朤2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标、时红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糾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過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成标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277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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