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大道**国际华城**楼**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854C
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循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14X6。
被执行人:朱国邦男,1965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朱小雲,女1989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张琴女,1975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朱國正,男1973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国盛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覀联镇三孔闸街道信用代码87812P
法定代表人:朱国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荇人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国邦、朱小云、张琴、朱国正、国盛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国邦、朱小云、张琴、朱国正、国盛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長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佽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