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口昱云南宏源商贸有限公司司
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口昱云南宏源商贸有限公司司名下银行账户中1350000元资金(账号:×××户名:海口昱云南宏源商贸有限公司司,开户行:Φ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西路支行)担保人李昊以名下的位于海口市××路的房产[产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为申请囚王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口昱云南宏源商贸有限公司司名下银行账户中1350000元资金(账号:×××户名:海口昱云南宏源商贸有限公司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西路支行);
二、查封担保人李昊名下的位于海口市××路的房产[产权证号:海口市房房权证海房字第XX**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伍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結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