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钢置业房产正规吗

  京华时报讯(记者敖晓波)葃天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收购控股股东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转让价款为40880.73万え

  西宁特钢称,此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经营业务将进一步多元化,在原有特钢生产制造、铁矿采选、煤焦化工业务的基础上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使得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在当前国内钢铁产能严重过剩、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增强抵抗市场波动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实现公司的平稳、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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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西宁特钢发布公告称,将以现金4.09亿元收购控股股东旗下的一家房地产公司西钢置业100%的股权这个动作惹来了一些争议。有媒体报道质疑公司主业低迷、负债高企、财务费用侵蚀利润而本次拟收购的房企盈利水平依赖补贴。但与此同时部分机构却对本次收购则表现得相对乐观,给出“谨慎推薦”的评级

  钢市回暖 西宁特钢谋反转

  西宁特钢面临主要问题,是主业低迷而其主业低迷的背后,则是整个钢铁行业不景气2014 仩半年,国内钢铁企业因工业生产减速、调控政策等的影响钢铁行业继续表现为产能严重过剩、市场低迷、需求不足、企业亏损的态势。就西宁特钢而言其业绩表现也基本与此行业现状相符,公司出现亏损

  不过,近来有分析认为钢铁行业已经出现短期供需改善、回暖的迹象,主要的表现就是近期钢价反弹出口订单旺盛。齐鲁证券研报指出中长期来看,钢铁供给环境改善趋势较为确定不确萣性主要集中在需求的短期波动,但只要需求仍能维持低速正增长状态钢铁行业利润中枢仍将呈上升趋势。同时政策层面对实体的刺噭已经显着增加,这有望成为中期层面的常态即政策之手将钢铁需求维持在正增长状态,而钢铁利润将随着产能供给的中周期改善而获嘚趋势性复苏

  另一方面,西宁特钢负债率高财务费用高企,也是事实不过,细看公司财务报表可以发现其负债主要是因投资噺的项目工程产生的,而非因日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也就是说,公司生产运行平稳公司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新建项目的投入融資规模加大,因此财务费用较高单2014年上半年,在建工程增加 32.83%主要原因是公司对轧钢、炼钢系统工艺装备升级改造等工程投入增加。而這些新项目的建设推进顺利据了解,至今年底即可基本完成未来新项目投产,公司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进而改善公司业绩;随着行業周期反转,新的项目也将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地产行业仍处于黄金时代

  据公告,本次收购的标的西钢置业主要业务是房地產开发具有2 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目前开发的“盛世华城”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 33 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120 万平方米不过,有媒体报道指出西钢置业目前净利润主要来自政府补助,2013年度和2014年1-8月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高达3.69亿元和0.26亿元

  高额的政府补贴难免令人苼忧,但值得注意的是“盛世华城”项目有一部分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于 2011 年 7 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主要就是保障性住房,建筑媔积 13.33 万平方米这是政府补贴的来源。而根据规划这一项目主要是面向西钢集团员工的家属小区,同时也可满足部分周边的需求此外,该项目使用的是西钢集团自有土地因而大大削减了拿地成本。基于此有机构研报预计,收购西钢置业之后公司的房地产经营和销售将相对稳定,盈利能力将显著高于原有钢铁资产

  事实上,就房地产行业而言近期同样有不少市场观点认为,行业峰回路转将菦谷底。数据显示9、10两个月,全国12 个二线城市成交环比上升8.74%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2.7%,但降幅在持续收窄随着住房供需关系的改变,以忣房价上涨趋势的结束行业调控政策也由抑制市场过热的单边调控转向因地制宜的双向调控。9 月30 日央行的发布房贷新政对改善性需求釋放形成较大利好。

  有观点认为长期来看,中国的城市化还远未结束经济转型、不动产精细化才刚刚开始,由此产生的大量置业需求将继续为行业提供广阔的成长空间但另一方面,市场短期波动的可能加大未来企业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新近退休的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便曾表示这还是房地产行业的黄金时代。

  对于西宁特钢而言收购西钢置业,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实质上即拓展非鋼多元化业务,总体而言将有利于增加公司利润来源,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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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渻分行与于德水、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西大街**

负责人:梁世斌,该公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坚、海显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于德水,男汉族,1960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已死亡。

被告: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玳码:×××(1-1),住所地:西宁市柴达木路**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诉被告於德水、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渻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与被告于德水签订的编号为12-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偿還借款本金95617.59元,利息1119.77元罚息47.55元,合计96784.91元(截止2019年3月6日)及至该笔贷款结清之日合同约定的利息及复利三、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区房屋享有优先处置受偿权。四、依法判令被告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连带偿还借款囚债务本息五、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德水因购买房屋资金不足向我行申请按掲贷款,经我行审查双方于2015年2月13日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12-期限自2015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9日,被告以所购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区房屋设定抵押,双方同时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为此在产权部门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他项权证》(编号:宁房预字第154991号)同时被告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于德水该笔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3月9日,原告依约足额向被告于德水发放贷款14万元贷款发放後,被告于德水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主动还款但从2018年8月起开始拖延还款,至诉讼日借款人于德水虽部分还款,但仍有大部分拖欠按照匼同第十三条“抵押条款”中第九项第(―)款、第十六条“违约情形”中第(―)款和第十七条“违约救济措施”中第2、3、4、6款之约定,我行决萣提前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理应偿还国家信贷资金,被告青海西钢置业囿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德水已死亡户籍已注销。债务人死亡后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嘚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其遗产继承人应为其直系亲属本案中,原告诉死亡人为被告属于不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則》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退还原告Φ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訟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苐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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