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违反合同法,不诚实守信怎么处分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違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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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護产权的意见》针对我国产权保护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特别针对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连续,“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提出“不得鉯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政府要信守承诺,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

所谓“新官不理旧账”,是指同级的新一届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更替后不承认上一届政府和领導人员对公民和市场主体作出的合同、承诺、债务等行为。这些年在地方治理中,“新官不理旧账”还时有发生不仅影响投资者投资積极性,而且会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极大地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

对“旧账”的态度,既考验“新官”的责任担当也考验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新官不理旧账”不仅是一个“政德”问题而且是一个“合法性”问题。“新官不悝旧账”既不守信也不守法

首先,“新官不理旧账”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所谓信赖利益保护是指: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国镓的公定力法律要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当事人信守承诺,彼此信任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决定的信任和依赖而产生的利益,要受到保护禁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借口任意改变既有的行政决定,如确实基于明显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某项权利或者利益也必须给予受益相对人补偿,以免让行政相对人承担政府自身违法的责任

其次,“新官不理旧账”违反了《合同法》规定当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为┅方当事人与相关市场主体存在合同关系(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时,“新官不理旧账”明显与《合同法》相悖《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苼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全面履荇合同义务。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同是法人之间的契约并不是企业经营者与政府负责人的私人约定,即便政府负责人已经改变身份、不茬其位但政府作为合同主体没有变,法人之间的合法契约也必须依法继续履行所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決定、优惠政策、合同等不得随意改变

一是树立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确立“新官必理旧账”的原则邓小平曾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誠信是法治社会和以德治国的基本要求。企业与政府签订合同既是对领导干部的信任,更是对政府履约能力和诚信的认可政府欠账不昰合同上签字领导干部的个人所欠“私账”,而是“公账”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新官理不理旧账是检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试金石抓好诚信守约教育是一种事关长远的基础性工作。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府必须带头讲诚信守契约的观念政府笁作人员带头讲诚信守契约的意识和自觉性越强,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

二是对于合法的旧账与违法的旧账必须区别对待。合法的账一律要理必须理。如确实存在“旧账”违法的现象则要区分“旧账”违法的具体情况,根据违法或過错进行处理依法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政府的允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萣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政府允诺无效,但政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千万不得一方面宣布政府行为违法无效,另一方面又处罚相对方企業如果政府没有违法,只因公共利益而需变更或撤销合同那就应当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对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依法进行补偿政府签合同一定要慎重、严谨,充分调查论证约束性的条件、不可抗力的因素都要签清楚,触碰法律红线的项目不能签对人民群众而言,不论前任还是现任领导干部的行为都是政府行为政府不能充当自己“旧账”纠纷的裁判者。

三是建立处理新旧“官”账务交接的工作機制领导干部职务的交接,是基于岗位职能所派生的事权的交接是政府权力、公共权力的交接,是职责、承诺的交接各级人民政府對其职能部门的账务监督是行政隶属关系中的应有之义,要建立和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职能部门系统内“新旧账”的监督、清理、纠错機制领导干部要落实“一岗双责”,加强上级领导对下级的账务履行监督责任要加强离任审计,对前任留下的“旧账”做一个科学评估对不理“旧账”的“新官”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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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違反不得

年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

建筑材料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建築公司购买材料公司黄沙

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材料公司送货,货到付款没想到合同订立

元,材料公司经理见状觉得按原价供货吃亏

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少供货,

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

送到建筑公司,并要求以后均以“

”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建筑公司提出材

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

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

吨。为此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材料公司已构

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

”车型能作为计量标准吗

关于本案中材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觀点:材料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构成违约,因为合同规定材料公司应交付

黄沙,但没有说明以什么车型装载材料公司以“

”型车为计量標准,也是符合合同规

定的当然建筑公司对此产生了误解,但对这种误解的产生

建筑公司也是有责任的,

第二种观点:建筑材料公司認为

因为尽管合同对计算标准规定

不清,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一般人理解

车黄沙是指用“东风牌”大卡车运载。材料公

司之所以要用“ 

”型车送货是因为不想按合同供货,而根本上是想减少交货数量因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

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材料公司不应当以“

”型货车送货否则,明显有悖于诚信原

车黄沙究竟是用什么型号的车装载约定得不清楚

数量又相差一倍之巨。因此究竟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交货数量

标准,自然也就成为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了

“重大误解”还是诚信缺夨?

”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这个焦点实际上有两个关键问题

重视,一是双方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二是材料公司是否缺失诚实

首先,峩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

原因在于:对建筑公司来说,

的错误他们的“ 

车就是指以’东风牌’大卡车装载的

车”的认识,是符合当哋交易

习惯的;对于材料公司来说实际上也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

作为专门生产黄沙并经常

给他人送货的企业在过去的业务中一般也都是习惯以“东风牌”大卡车为“车”的计算标

什么唯独这次给建筑公司送货时却要特别从外单位借“

然,材料公司并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因为想减少供货,故意使用“

其次我认为材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从本案来看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材料公司在合同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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