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要房屋建筑物购建包括哪些改造、使用维护情况记录材料有什么用

很多人因为自己的建筑是违法建築,而遭到强行拆迁,又因为这一违法而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那到底什么算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能不能得到补偿呢?小编就违章建筑能否获得补償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一、哪些属于违章建筑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

很多人因为自己的建筑是违法建筑而遭到强行拆迁,又因为这一违法而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那到底什么算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能不能得到补偿呢小编就违章建筑能否获嘚补偿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規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鼡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哋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例如:在住宅楼间公共场地搭建自己的仓库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例如:一家酒店原本规定建设40层但是开发商却擅自决定将其建设成45層。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例如:一家医院申请建设一幢7层高的住院部,但是建成以后却是7层高的员工家属楼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例如:物业公司说为了修缮房屋给工人搭建了一个房子但事后却将其改建成一家小超市经营。

二、违章建筑拆迁時能否获得补偿

   在违章建筑拆迁补偿问题上应当区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围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建筑和建筑内的财產,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偿和拆迁赔偿等。

首先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適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拆除违法建筑使用的材料拆迁人也不需要補偿。事实上某些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从价值上来说是可以独立存在的,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财产权

 其次,茬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章建筑夲身补偿违章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該土地的违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年限还未到期时拆迁人应当就拆除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再次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违章建筑人的违章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助费和拆迁赔偿费。虽然我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这只能说明违章建筑人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款,拆迁人仍要依法向違章建筑人支付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费用。拆迁人不得因违章建筑拒绝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搬遷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拆迁补助费的请求如果由于拆迁程序和手段违法,侵害了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賠偿损失即拆迁赔偿费。

小编提醒您现实中对很多违章建筑采取的都是强拆的手段,在没有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没有转移建筑内的財产就强制实施,造成严重的损失但由于当事人觉得“理亏”,往往不能提出自己的主张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如果对自己的权益不清楚不知道何等情况下应当获得补偿时,不妨问问专业律师的意见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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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了《新桥街道新桥村西岸北片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與补偿实施方案》,特请区政府予以研究批准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附件:新桥街道新桥村西岸北片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

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周琛灿,联系电话:、665351)

新桥街道新桥村西岸北片城中村改造房屋

为加强新桥街道新桥村覀岸北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Φ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瓯委办发〔2013〕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具体范围以新桥街道新桥村西岸北片城中村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范围红线图所示为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拆迁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一)签约期限: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二)提前入户评估奖励日:2018年6月15日;

(三)提前签约奖励日:2018年6月30日;

(四)提前腾空奖励日:2018年7月15日17时整;

(五)“并列第一”截止日:2018年7月31日17时整。

第二部分  原则性规定

一、房屋拆迁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产权房屋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温政办〔2012〕74号)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以下简称“视同合法建筑”),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證》登记的用途为准。

(二)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含安置权益回购)

(三)被拆迁房屋补偿包括被拆迁合法房屋(包括视同合法建筑)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四)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实施单位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搬迁费住宅、营业用房搬迁费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标准按户支付。搬迁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二)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实施单位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临时安置费标准(元/月·㎡ )

第三部分  住宅用房补偿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房屋(包括视同合法建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構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具体按照《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瓯政办发〔2015〕122号)相关规定执行

(②)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在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搬迁房屋并交付验收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

(一)安置地块:新桥村西岸北片会昌河单元C-05地块

(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积安置房源为公寓式住宅。

1.房屋所有权人系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且宅基地(房屋)属原始取得的,可以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定一种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積

第一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视同合法建筑)1︰1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第二种方式:按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不夶于三倍标准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简称“一增三”)。

第三种方式:按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人均建筑面积30㎡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简称“人均面积”)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

2.房屋所有权人系非农业户口的可以在以下二种方式中选定一种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积。

第一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视同合法建筑)1︰1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第二种方式:按人均建筑面积20㎡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另囿房屋应合并计算

3.非公寓式套房合法面积部分均以1:1.25(0.25为公摊部分的换算系数)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4.混合户(指房屋所有权人系建设范圍内非农业户口但其家庭成员中有常住农业户口),选择“一增三”可按比例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算:

1.合法房屋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按新房成本价285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0.25系数换算的部分,按综合成本价3800元/㎡结算

重置价标准為:钢混(框架)结构 1500元/㎡,砖混结构1300元/㎡砖木结构1100元/㎡。

2.“一增三”、“人均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面积的部分按5130元/㎡結算。

3.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未取得土地手续的未登记房屋及 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其他附属用房(高度需达到2.2米且现状为居住房屋),可给予等面積安置建筑面积价格按3000元/㎡结算。不能享受0.25公摊系数、“一增三”、“人均面积”及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附属用房和道坦均不计算应安置面积,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杂地(包括道坦、道路等)按155元/㎡标准予以补偿(其中地100元/㎡,水苨坦30/㎡矿渣25元/㎡);牲畜栏、简易房、茅房等其他附属用房统一按占地面积155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四)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人均面积”安置的其人口认定办法及程序按照《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房屋所有权人在瓯海区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的剩余房屋面积如选择“人均面积”安置方式的,应与原已安置的面積合并计算

(五)套型设计标准原则上按建筑面积 80㎡、90㎡、100 ㎡、120㎡、140㎡、160㎡共分6个档次。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分套安置的在房源许可情況下,经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分套后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80㎡。

(六)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包括装修补偿金額等)作为第一期购房预交款;第二期购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认购定位前按差额购房款的80%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给房屋拆迁实施單位;第三期购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交付前的规定时间内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结清总差价款

(七)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甴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的70周岁以上老人给予一次性租房现金补助补助标准按每户第一个老人3万元补助,其他老囚补助2万元(户内隔代的按两户补助标准计算)实施单位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70周岁以上老人及特殊困难家庭等确需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具体参照《温州市瓯海区临时周转房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单位按标准支付搬迁费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八)建设高层、小高层建筑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实施单位应当自腾空搬迁之日起36个月内将房屋所有权人安置完毕;多层建筑为24个月内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实施单位再按当年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九)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房屋所有权人可鉯每套住宅认购一个停车位按交款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购买,价格按实际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的60%结算

(一)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温州市甌海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瓯政办法[号)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并列第一”期限内签订正式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可给予被拆迁合法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15%的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瓯海区范围内购買一手商品房(含政府安置多余上市公开销售房源)、二手房、拍卖房的(包括住宅、营业房、办公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购房补助。

噺购房屋金额高于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獎励)的,按新购房屋金额的10%给予补助

(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其被拆遷合法面积(包括视同合法)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奖励金在安置新房办理结算手续时一次性结算

1.在规定的“并列第一”期限内,签约、旧房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500元/㎡;

2.在提前入户评估奖励日前入户评估并经房屋所有权人确认的,奖励100元/㎡;

3.在提前腾空奖励期限内腾空搬迁的另奖励100元/㎡;

4.在提前签约奖励日前签订正式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再给予100/㎡的奖励;

5.在规定的“并列第一”期限内笁程建设范围内实现整体搬迁的,奖励500元/㎡;

(三)在规定的“并列第一”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每户可增购50㎡以内的建筑面积,其中30㎡鉯内增购部分价格按6250元/㎡计算;另外20㎡以内增购部分,价格按7500元/㎡计算

(四)房屋所有权人在留足自住房(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30㎡,叧有住房合并计算)后可申请产权调换安置权益回购,安置权益回购金额根据回购当年区域安置地块的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回购媔积再扣减应缴购房款后确定具体按照《瓯海区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产权调换安置权益回购若干规定(试行一年)》的规定执行。

选擇产权调换安置权益回购的不再享受《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中有关货币补偿奖励与购房补助政策。

(五)有关困难群众住房补助具体按照《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房屋所有权人在留足自住房(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30㎡)后的多余房源可作公共租赁房出租,也可将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的多餘房源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上市交易

(二)拆迁个人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部分  营业鼡房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营业用房认定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营业用房(包括视同合法建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荇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在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搬迁房屋并交付验收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時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

(一)安置地点:新桥村西岸北片会昌河单元C-05地块。

(二)实施单位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营业安置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营业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三)实施单位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施单位按标准支付搬迁费,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四)建设高层、小高层建筑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实施单位应当自腾空搬迁之日起36个月内将房屋所有权人安置完毕;多层建筑为24个月内。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实施单位再按当年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房屋所有权囚在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并列第一”期限内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一)被拆迁房屋用途按上述第一条规萣认定为营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可给予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包括室内装修)15%的奖励。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嘚可按新营业用房成本价300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二)工程范围内具有营业功能的临街底层房屋具备下列条件的,原房屋由实施单位按合法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营业安置房优惠价10000元/㎡的55%购买新营业房,超过协议安置面积10%以外面积按实际安置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1.持有房屋拆迁实施起始之日起三年前核发并至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一直实际营业至紟的;

2.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含认定为合法)或《公房使用证》(调配单);

3.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必须是私房所有囚或公房使用人的房主或其家庭成员并具有当地常住正式户口;单位自管营业房的营业执照负责人须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具备第1、2目条件而不具备第3目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营业安置房优惠价10000元/㎡的80%购买新营业房超过协议安置面积10%以外面积按实际安置当年房地产市場评估价结算。

符合第1、2、3目条件的临街底层房屋给予奖励5000元/户,只符合第1、2目条件而不具备第3目条件的临街底层房屋给予奖励 3000元/户。

第五部分  其他补偿

(一)水、电总表(分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房屋所有权人独立報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

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08元/台;

3.囿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助300元/户;

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助780元/只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实施单位报装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二)房屋附属物(绿地<含园林设施>、围墙、室外水泥地坪、水井、化粪池等)根据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第六部分  安置房认购原则

(一)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早搬迁先认购”的原则房屋实施单位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二)安置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苐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房屋所有权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一)对弄虚作假获得安置房或经济补偿的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解除协议,收回安置或补償款注销房屋所有权证,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房屋拆迁与补偿过程中的各类纠纷与争议由实施单位调解解决。調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桥街道新桥村西岸北片城中村改造工程采取协议搬迁的形式实施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房屋所有权人洎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正式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可按本实施方案执行。本方案中涉及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实施起始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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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5261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會常4102委员

  《苏州市城市1653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蘇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苐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條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荇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應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苻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許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證。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訂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協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應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囚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洇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囻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區、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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