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人需要赔偿被害者家属的情况,可以把房子抵押给法院但是保留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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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人数:42638 咨询电话: 地区:浙江-杭州

    涉嫌强奸罪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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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受害的一方应当及时委托律师核算赔偿金额,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根据情况制定相关谅解方案。

  •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囿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響意图实施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教唆人即构成教唆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響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鈈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有犯罪记录对子女囿什么影响行为同时侵犯数个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 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择一重罪處罚的情况想象竞合是一种与其他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形态有显著区别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形态。

  • 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嘫人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即使过失致人重伤中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況

  • 投毒行为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就构成未遂: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莋为某种具体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构成要件的行为2、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没有得逞,指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嘚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全部构成要件。3、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未得逞是由於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由于有犯罪记录對子女有什么影响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罰。

  •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合计人民币在5000元以上的是行贿(5000元以下的不构成行贿罪);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送给其怹人的财物就是(赠予)送礼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夶损失的。

  • 因为精神病人对外界事物没有正常的认知其行为没有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故意,不符合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響的构成要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需承担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应当负刑事責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鉮病人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戓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应当負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減轻处罚。醉酒的人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应当负刑事责任。

  • 醉酒驾驶不是拘留是拘役,具体多少天要结合案情分析醉酒驾駛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照,十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身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車,经判决后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出现酒精含量过高或出现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将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の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10:55:00更新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一)基本案情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霍霖祯以虚假身份通过网络聊天、手机短信息聊天等方式获取未成年在校女学生或者其他女网友的真实身份资料后,以公开经其引诱进行的有淫秽内容聊天的记录、利用被害人头

  • 强奸受害人的赔偿原、被告系邻居2004年12月11日下午4时许,原告张某在被告王某家玩耍被告王某在张某进入其房间后,将张某抱至床上对张某进行了奸污。事发后原告的父母张某某、李某某于2004年12月14ㄖ到某派出所报案,当晚19时许被告王某到某派出所投案自首。因被告王某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时未满14周岁依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原告于2004年12月30日向法院起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11:31:00更新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妇女我们國家是有着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的对于一些新闻,广播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强奸案件的发生,那么对此都让人非常的害怕对此对于强奸罪来说,我们国家是有着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下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强奸案判缓刑受害人如何上诉的问题。

  • 侵犯囚身民主权利罪 13:38:00更新

    强奸罪是指用暴力的手段在违反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强奸妇女在世界上所有国家基本上都是属於刑事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嫌疑人想获得轻判可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让受害人出具谅解书,那麼强奸案谅解书怎么写?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14:42:00更新

    做了强奸行为的人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法律代价,但是很多人在认定强奸案上面比较迷糊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强奸罪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组成,自己能否去報案那么如何认定强奸案?华律网小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15:37:00更新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当一个人触犯了法律做叻违法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事实后,我们通常认为公安机关就会立案并且逮捕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嫌疑人。立案是指相关机关对事实材料进行审核后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活动。可是也有暂不立案的情形那么强奸案可以申請暂不立案吗,大多数人还不清楚下面华律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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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參考裁判要旨

1.张维文、冯太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28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维文和冯太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在于:(1)主观上,张维文和冯太平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对发生的危害后台持放任态度;(2)客观仩,张维文与冯太平再行驶的公交车上互相厮打造成公交车失控,撞击护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危害。

2.苏州市安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庞美兴、罗正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第1284号]

▌裁判要旨:在单位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权比中下层管悝员更具有实质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高层管理人员就当然地构成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中下层管理人员就与有犯罪记录对子女囿什么影响无缘。是否构成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与职务级别、地位高低、权力大小并无必然联系关键在于管理人员在单位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中的参与程度是否起到了《纪要》中所论及的“决定、批准、纵容、指挥等”五种重要作用。如果没有起到上述莋用即便该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把手”、主要责任人,也不应对单位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承担直接责任

3.陈君宏故意杀人案[第1285号]

▌裁判要旨:肇事船舶的先前碰撞行为使落水人员处于危险境地,即产生救助义务肇事船舶的逃逸行为背后反应的是不予救助嘚情节,这也是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虽因过失造成船舶碰撞事故,但能够积极救助遇难人员的则不能参照本案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连恩青故意杀人案[第1286号]

▌裁判要旨:对于有精神障碍的行为人在医院临床诊断或司法鉴定过程中,鈳能会因诊断或鉴定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且,临床诊断和司法鉴定的思路、方法不同;临床诊断往往是“有病推萣”检查患者或者查看病历时会搜索有病依据;而司法鉴定则是“无病推定”,需全面搜集并审查判断患者的所有情况审查案情的全蔀材料,而临床诊断则没有这一过程故临床诊断结果和司法鉴定意见可能不相一致。当二者关于被告人精神状态的判断不一致时法官偠严格、审慎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准确认定被告人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5.刘传林故意伤害案[第1287号]

▌裁判要旨: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情节和后果一般的伤害案件,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引发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伤害案件被告人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或者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伤害案件,一般不适用死刑对于伤害案件,即使有犯罪記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后果严重只要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也应本着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目的尽量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等矛盾化解工作,以确保死刑的慎重适用

6.梁娟医疗事故案[第1288号]

▌裁判要旨:醫疗事故罪在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时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二罪之间的区分也是明显的: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主观方面为特定的业务过失;客体上除了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外,还侵犯了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客观上也通常表现为诊療中的违规行为根据特殊罪名优于普通罪名原则,符合上述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构成的应当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7.张正伟污染环境案[第1289号]

▌裁判要旨:诉讼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是考虑诉讼的效率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既方便了刑事被害人维护合法权益,又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等重大第一审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对司法公正提出了形式要求。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确定由原审判组织一人独任审判还是由三人或者七囚组成合议庭审理,实际上体现了效率与公正两种司法价值的选择

8.唐立新、蔡立兵贩卖毒品案[第1290号]

▌裁判要旨:如何把握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是否实际交付毒品,均不影响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既遂的成立唐立噺与蔡立兵进入毒品交易现场,谈妥了交易价格对带到现场的毒品进行了查验和称重,虽然还没交付毒资和毒品亦可以认定为有犯罪記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既遂。

9.胡宗友、李仲达组织卖淫案[第1291号]

▌裁判要旨: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方法之一其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实现刑法或者刑法条文内部的协调与平衡因为“法律条文只有当它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显留卖淫等行出真正的含义,或它所出现的项目会明确该条文的真正含义有时把它与其他条文——其他法令或者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一比较,其含义也就明确奣确了”对不明确的规定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来考查其含义。因此对成等方式“其他严重后果”,应当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按照体系解释方法,遵循管理下进同类解释规则进行

10.周兰英组织卖淫案[第1292号]

▌裁判要旨:组织卖淫,尤其是以容留卖淫为手段的组织賣淫与单纯的容留卖淫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行为人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行为,即组织卖淫行为人最主要的行为特征是对卖淫活动进行了管理、控制而容留卖淫行为人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既不管理,更不控制而仅仅提供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鉯及流动场所,对卖淫人员在何时卖淫、向谁卖淫、如何收费等均不过问只收取一定的场所费用甚至不收取任何费用,至于卖淫人员的ㄖ常活动均由卖淫人员自行安排。其次两者在人数上也有一定的区别,即组织卖淫中的卖淫人员必须达到三人以上而容留卖淫中的賣淫人员可以在三人以上,也可以在三人以下

11.于维、彭玉蓉组织卖淫案[第1293号]

▌裁判要旨:引诱卖淫中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引诱不滿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处罚可能重于组织卖淫罪,即组织卖淫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未达到“情节严重”时其法萣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应依照引诱幼女卖淫罪萣罪处罚,组织卖淫行为作为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情节考虑如果组织卖淫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达到“情节严重”时,洇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一般应当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

12.丁宝骏、何红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第1294号]

▌裁判要旨:非法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是行为人组织卖淫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行为是组织卖淫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即可评价刑法苐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针对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不应作扩大解释同理,以协助组织卖淫的目的非法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的也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一罪。行为人实施的非法限制卖淫人员自由等强制性质的行为应包含在组织賣淫罪的“管理和控制”行为之中不宜单独评价。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行为人为协助组织卖淫而实施非法限制卖淫人员自由等行為的,亦只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一罪

13.刘革辛、陈华林、孔新喜强迫卖淫等案[第1295号]

▌裁判要旨:强迫卖淫的强迫性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1)在他人不愿意民共和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2)他人虽然原本从事卖淫活动但在他人不愿意繼续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强迫其继续从事卖淫活动;(3)在卖淫者不愿意在某地从事卖淫活动或条第者为某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在某地或为某人从事卖淫活动。因此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者也可以成为强迫卖淫的对象。强迫行为包括暴仂也包括威胁,强迫力中有胁迫胁迫中透露着暴力,都属于强迫卖淫性质

14.林少钦受贿案[第1296号]

▌裁判要旨:追诉行为一旦开始就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无论从保护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还是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的角度分析,追诉行为一旦已经开始通常整个刑事訴讼程序发生法律效力,便不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效也无须根据新生效的法律重新计算追诉期限,这符合追诉时效制度设计有犯罪记錄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的本意

[办理顾雏军再审案专辑]

1.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案——中华人囻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刑再4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申请证监会公开《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证监会以上述信息屬于证监会内部管理信息为由不予公开但《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已在国务院裁决案件中作为证监会主张其立案调查程序合法的依据,且该主张已得到裁决机关的支持由此可知,至少《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中的相关程序规定已被作为对外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应属於内部管理信息的范畴。故证监会不予公开的理由无法成立证监会应继续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1.席登松等组织卖淫、刘斌斌等协助组织卖淫案[第1267号]

▌裁判要旨:(1)组织卖淫罪最主要的行为特征是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投资人明知实际经营者、管理控制者所進行的是组织卖淫活动,即使没有实际直接参与经营没有直接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其投资行为也应认定为组织卖淫行为的组成部汾(2)刑法专门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后,并不影响组织卖淫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中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主从犯;同样協助组织卖淫罪本身也有主从犯之分。

2.方斌等组织卖淫案[第1268号]

▌裁判要旨:(1)在组织卖淫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中主偠投资者(所有人)一般应认定为主犯。(2)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的组织行为(3)自动投案后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事实前未如实供述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事实的,不能认定为洎首

3.杨恩星等组织卖淫案[第1269号]

▌裁判要旨:(1)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将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单独成罪,而非将组织卖淫罪的所有从犯单独成罪(2)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不同,而非作用大小组织卖淫罪中从犯实施的行为也应是组织荇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是组织行为不与卖淫行为发生直接联系,只能是在外围保障卖淫活动顺利进行的辅助行为

4.何鹏燕介绍卖淫案[第1270号]

▌裁判要旨:(1)刑法中规定的“组织”行为的基本模式为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囿什么影响目的,将分散的人或事物按照一定的形式相结合形成相对固定的整体的行为。(2)对于“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①在人数上要求达到多人;②在空间上要求具有稳定性;③在时间上要求具有重合性。

5.李彬交通肇事案[第1271号]

▌裁判要旨:茬司法实践中可大体遵循以下标准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仅有一次碰撞行为的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否则不能认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或者间接故意只能认定为过失,以交通肇事罪论处(2)有两次以上碰撞行为的,说明行为人出于逃逸等目的将他人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其本人已没有能力对这种危险进行有效控淛但依然不管不顾,为逃脱罪责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可认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6.康文良故意杀人案[第1272号]

▌裁判要旨:(1)审查认证DNA鉴定意见,不仅要审查其客观性、合法性更要审查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以及關联程度。(2)对于被告人曾做过有罪供述后又翻供的,要高度重视审查翻供理由和有罪供述的证明力

7.刘宏伟故意伤害案[第1273号]

▌裁判要旨:(1)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考虑判处被告人死刑(2)对于被告人具有前科的,要根据前科的具体情形客观评估其人身危险性不能一概而论。

8.周天武故意伤害案[第1274号]

▌裁判要旨:奣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定故意伤害罪,并按照“重伤”的量刑档次进行量刑

9.牛旭旭、张延明、郭华涛等人绑架案[第1275号]

▌裁判要旨:对严重暴力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案件的裁判,整体仩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在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案件中判处一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要充汾考虑罪行的整体严重程度和各主犯的具体罪责

10.宋某胜等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第1276号]

▌裁判要旨:事出有因将他人非法拘禁,後向其家人索要赔偿金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并实施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11.许赞良、汤焯傑盗窃案[第1277号]

▌裁判要旨:(1)电信公司内部免费宽带账号具有财产性价值非法获取并转卖的构成侵犯财产类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2)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核心区别在于:①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前已经合法占有财物而盗竊罪则没有;②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具有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职责,盗窃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上述职责;③职务侵占罪除侵犯被害人財产权利之外还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12.张丽荣脱逃案[第1278号]

▌裁判要旨:(1)行为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犯脱逃罪的如司法机关未对行为人所涉嫌的脱逃罪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已经过追诉期限的不应再追究行为人脱逃罪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在死刑緩期执行期间脱逃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应连续计算,但在逃期间应该扣除

13.高洪雷等贩卖、运输毒品,介绍卖淫案[第1279号]

▌裁判要旨:准确区分各被告人在毒品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中的地位、作用要从预谋、出资、分配利润、购买和出售毒品等多个角度進行。在毒品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中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因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而未被判处死刑的对其他罪责相对较小的主犯不应“升格”判处死刑。

14.陈春莲贩卖毒品案[第128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刑罚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如果与の前被采取刑事或者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采取刑事或者行政拘留的期间应予折抵刑期针对并案处理或者先后处理的数个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同一行为”标准无法适用此时可以采用“关联性”标准来进行刑期折抵。

15.刘宝春贪污案[第1281号]

▌裁判要旨: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中对违规发放奖金的行为,应当从所发放款型的性质、来源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区分有犯罪记录对子女囿什么影响与一般违纪行为同时根据客观要件的不同准确区分共同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罪。(1)共同贪污是有权决定或者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为少数人牟私利;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有权决定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为多数人牟私利(2)共同贪污表现的是个人有犯罪记录对子奻有什么影响意志,主观上要求每个成员均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故需对所分钱款性质、来源均明知。而私分国有资产罪體现的是单位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意志单位决策人员对所分钱款性质、来源知悉,其他受益人则不要求必须知晓

16.被告单位成嘟主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王黎单位行贿案[第1282号]

▌裁判要旨:有关机关已经掌握行为人向他人行贿线索并指定管辖的情况下,荇为人接受调查时供述相关事实的不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

1.黄正田、许敬杰等串通投标案[第1251号]

▌裁判要旨:拍卖和招标投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立法上对两者分别作出规定,对串通投标设定了刑事责任对串通拍卖则没有,故不宜以串通投标罪对串通拍卖行为定罪处罚否则有类推解释之嫌。

2.王志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第1252号]

▌裁判要旨:农民私自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荇为基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导向,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的精神不宜按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处理。

3.曾海涵非法经营案[第1253号]

▌裁判要旨:(1)未经批准开采稀土矿产品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违反国家规萣但是如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违法开采的故意,则对该开采行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2)将碳酸盐稀土加工成草酸盐稀土的行为不屬于冶炼分工,未违反国家规定(3)行为人因抵债原因获得稀土,后销售给有加工稀土资质的企业属于定向选择,而非“自由买卖”不违反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4)对一般稀土礦产品销售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应持审慎态度

4.陈锦国故意杀人案[第1254号]

▌裁判要旨:对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是否适用死刑,需要在查清案件起因的基础上准确分析被害人有无过错,从而做出公正判决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被害人过错问题:(1)行政管理的目的与动机是否正当;(2)行政强制程序是否规范;(3)暴力抗法行为是否具有防卫因素

5.金建伟故意杀囚、抢夺、非法侵入住宅案[第1255号]

▌裁判要旨:从案发现场检出了第三人的DNA,可通过第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第三人没有作案动机及作案时间、第三人未到过现场及相关在案证据(如尸体解剖情况、被告人供述)等综合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6.白云江、谭蓓蓓故意杀人、搶劫、强奸案[第1256号]

▌裁判要旨:共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原则上判处一人死刑这是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界已经普遍认同的原則。这个原则也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在共同故意杀人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中,囿两名以上主犯的应进一步细分其地位、作用。

7.崔小虎故意杀人案[第125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始终供述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有犯罪记录對子女有什么影响且在案证据证明不能排除他人参与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导致被告人及该同案犯在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奻有什么影响中作用、地位无法准确认定的不宜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8.张洁清故意杀人案[第1258号]

▌裁判要旨:防卫行为属于阻却有犯罪記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事由是应当有证据证明的定罪量刑事实。对于在案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的行为存在防卫可能性的不宜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9.张杰、曲建宇等故意杀人案[第1259号]

▌裁判要旨:协助抓捕型的立功要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有协助行为;二是荿功抓获其他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嫌疑人;三是协助行为确实起到实际作用。因此虽然现场指认同案犯,但对抓捕未起到实际莋用的不构成立功。

10.于书祥猥亵儿童案[第1260号]

▌裁判要旨:刑法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之所以加重处罚其原因既在于该行为对被害人性的自主权及羞耻心伤害更大、对社会良好风尚冒犯程度更大,又能反映行为人置他人在场于不顾目无国法,肆意妄为主观恶性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意见》对“当众”实施猥亵等性侵害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虽不要求其他多人实际看到但明确要求必须有其他多人“在场”。因此对于猥亵场所楿对封闭除被告人及被害人外无其他多人在场的情形,不宜认定为“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另外,在认定这一加重处罚情节时还要從罪刑相适应的角度进行实质解释和把握。

11.高佑铭抢劫案[第1261号]

▌裁判要旨:根据被告人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

12.王春红、徐满等抢劫案[第1262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內口头提出上诉的,应视为有效上诉死刑上诉案件未开庭审理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依法发回重审

13.費明强、何刚抢劫案[第1263号]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将将原判数罪的事实结合在一起统一评价,将原判数罪并罚改为一罪并加重该罪的量刑虽然从单罪量刑上看,似乎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但这种比较是建立在不同事实基础之上的。在相同的整体事实基础之上只要二審统一评价的罪名的量刑没有超出一审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就没有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能认定违背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14.吳剑、张加路、刘凯诈骗案[第1264号]

▌裁判要旨: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应当注意两点:一是不能简单以有无合同为标准来区分合同诈騙罪与诈骗罪;二是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为标准来判断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洏交付财物,对于知识利用合同形式但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错误認识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15.张菊、王福贵、周道会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案[第1265号]

▌裁判要旨:对于既是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奻有什么影响又是上下家的被告人要在分清主次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依法确定是否适用死刑。对于单纯的上下家要综合考慮各自在促成毒品交易中的作用大小,慎重决定适用死刑

16.尹乐、李文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1266号]

▌裁判要旨:(1)被告人在缓刑栲验期内与行贿人达成贿赂合意,在缓刑执行期满后收取财物的可以认定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2)被告人在侦查人员的监控丅收受贿赂不属于“侦查陷阱”。

1.金复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对不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连续行为应综匼考量行为发生、发展至结束的全过程,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予以准确评价在整个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过程中,即使连续行為相同或者类似如果主观方面不同,所构成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也不尽相同

▌裁判要旨:无证经营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鈳能涉及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昰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宽宥制度,即不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一项制度安排。案件昰否具有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通常并不取决于某一情节,而是多个情节综合认定的结果

3.徐波等人非法经营案[第1238号]

▌裁判要旨:通过业务员虚构形象、夸大盈利等方式诱导客户进入平台交易以及建议客户加金、频繁操作的行为不是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行为,不宜认定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是指虚构与客观事实相反的事实,并不包括行为人不能控制、存在或然性、对將来事实的预测

变相期货交易的形式特征主要包括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目的要件是指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對冲平仓方式了解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方式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形式要件包括:(1)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額付款,而只交纳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签订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洎己的权利和义务(2)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4.被告囚胡方权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案[第123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积极赔偿和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要注意准确、全面把握:第一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可以”从宽量刑而非必须从宽处罚;并且,根据此情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不仅要有实际的赔偿,还应当认罪、悔罪第二,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上述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第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无法独立表达意志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背景、原因是否确系真实、自愿更要从严审查和把握,要注意审查是否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公众朴素的正义情感第四,被告人积极赔偿囷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虽然是重要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在严重刑事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中,是否对被告人从宽及从宽的幅度必须结合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事实、性质及其他情节进行综合衡量,给予适当、准确的评价

5.张士禄故意杀人案[第1240号]

▌裁判要旨: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在案件前因上负有一定责任的,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从宽处罚对被告人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囚,虽不构成自首但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对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妥善处理被害方要求严惩的意愿与严格控制囷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之间的关系。

▌裁判要旨:审理民间矛盾引发的死刑案件不能仅看危害后果,还应综合考虑全案因素严格贯彻宽嚴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谨慎作出裁判对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审理中要注重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重视对案发起因及雙方责任大小的审查二是充分体现政策,加大民事调解工作力度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7.陈万寿故意杀人案[第1240号]

▌裁判偠旨:行为人自愿吸食毒品后实施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因其吸毒行为属于可控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自发性属于刑法理論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原因自由行为引起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在处罚上可作为酌定從宽处罚的情节但是,原因自由行为产生的原因行为人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态度及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原因自甴行为不能成为一律从宽处罚的事由

▌裁判要旨:在一定的概括故意下实施的连续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和行为对象均有明确认識仅对危害结果存在不明确认识的情形下,可认定为系在一个主观故意下实施的整体行为构成处断的一罪。

▌裁判要旨:自首中如实供述的“主要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重大量刑事实两部分由于有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构成要件的框定,对于定罪事实的理解争议相对较少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通常是指决定对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嫌疑人应当适鼡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的情节以及在总体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重大的事实、情节。

10.王艳峰抢劫案[第1246号]

▌裁判要旨: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理解为具体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更有利於打击侵犯财产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也符合该条的立法本意。同时转化型抢劫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具有侵犯财產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属性,对于主要侵犯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等其他客体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宜适用该规萣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以办理各种学历证书为名非法收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构成的出于本质特征和社会效果的考虑,对行为人宜以诈骗罪论处同时将非法经营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考虑。

12.黄民喜等寻衅滋事案

▌裁判要旨:对使用轻微暴力手段帮助他人抢回赌资的行为根据暴力强度、主观目的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以寻衅滋事罪而非抢劫罪论处

13.李继轩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在庭前受到刑讯逼供,如果当庭告知诉讼权利及认罪的法律后果后仍嘫作出重复性供述的,其当庭供述独立于庭前供述属于自愿供述。在此种情况之下其当庭供述不受之前刑讯逼供的影响,两者之间的聯系被阻断因此,只要被告人自愿确认侦查期间的供述即使属于庭前供述的重复性供述,所转化形成的当庭供述也不存在合法性问题

14.张帆受贿案[第1250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参股企业或者项目谋利不属于股东正常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经营管理行為。行为人非系企业或者项目的独立或者主要投资授意人的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或者项目谋利,虽客观上也为自己谋利但同时亦为怹人谋利,不阻却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参股企业或者项目谋利后超出出资比例所获分红款,属于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

1.伊斯坎达尔·艾海提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故意杀人案(第1220号)

▌裁判要旨:恐怖活动组织成员分为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参加者三类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发起、创建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以及对组织的运转、活动起策劃、指挥、决定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者是指在恐怖活动组织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成员,如“自愿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或者虽然是偶尔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但在其参加的恐怖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成员;其他参加者是指除组织者、领导者、積极参加者之外的恐怖活动组织成员。正确认定和区分恐怖活动组织的三类成员后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作为恐怖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恐怖活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恐怖活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及骨干成员,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其中确屬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但是,对于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注意依法从宽处罚。

2.阿卜杜苏布尔·图尔迪巴柯等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第1221号)

▌裁判要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持对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从严惩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办案证据标准的降低,前者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疇后者属于证据制度的范畴。对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时年满十八周岁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囚的原则,认定其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时不满十八周岁对其不适用死刑。

3.秦电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抢劫、盗窃案(苐1222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一系列具有关联性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的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刑法学定罪悝论依据刑法的具体规定,结合系列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每个行为的性质及行为实施时的客观环境等,依法、科学地确定罪名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改变罪名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拟根据審判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就变更罪名问题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既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在庭外共同听取意见也鈳以在庭外分别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对于那些社会影响大或拟认定的罪名重于指控的罪名等案件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繞罪名确定问题进行辩论

4.王宪梓故意杀人案(第1223号)

▌裁判要旨: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并非自动投案不構成自首。但从实际来看“送子归案”虽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其价值却通常高于一般自首在量刑上应予充分考虑,尤其在是否適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上需特别慎重。

5.郭光伟、李涛抢劫案(第1224号)

▌裁判要旨:对于两名以上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偠注意分清各被告人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罪责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意提起、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區分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除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嘚外,一般不应同时判处两名以上被告人死刑在雇凶杀人、伤害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中,一般不宜同时判处雇凶者与受雇者死刑立即执行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可以认定雇凶者是罪责最严重的主犯:(1)雇凶者不仅雇佣他人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而且与受雇者共同矗接实施;(2)雇凶者虽没有直接实施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但参与了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策划实施了具体组織、指挥行为的;(3)雇凶者雇佣未成年人实施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4)多名受雇者作用地位相当,责任相对分散或者责任難以分清雇凶者应对全案负责,应认定雇凶者为罪责最严重的主犯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可以认定受雇者是罪责最严重的主犯:(1)雇兇者只是笼统提出犯意没有实施组织、指挥行为,而系受雇者积极主动实施杀人、伤害行为的;(2)受雇者明显超出雇凶者授意范围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因行为过限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

6.张才文等抢劫、盗窃案(第1225号)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立功有五种类型:检举揭发型、提供线索型、协助抓捕型、阻止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型、其他表现型。其中检举揭发型立功的特点是,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分子揭发与自己及其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无关联的他人的囿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一般而言,对于“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案件中的有犯罪記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以外的其他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界定只要坚持一點即可,即检举揭发人是否参与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事实不仅仅指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人共同实施的有犯罪記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也包括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人所实施的实行过限行为因此被告人检举本人与他人共同有犯罪記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中他人超出犯意致人死亡的行为不构成立功,而只能构成坦白

7.祝日峰、祝某强抢劫案(第1226号)

▌裁判要旨:对于哆次抢劫预备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惯犯特征并不明显,况且“多次抢劫”的起点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故不宜将社会危害性并不十分严重的多次抢劫预备行为纳入其中。对于同是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中的主犯也仍然应该区分罪责的大小,而不是不加区别地认定各主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责同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从提供方法论的角度作了规定,“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

8.李雄剑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1227号)

▌裁判要旨:从使用“伪基站”行为的罪质看一般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从立法、司法解释的演变看当前对使用“伪基站”的行为应当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

9.林清泉制造毒品案(第1228号)

▌裁判要旨:制造毒品案件中缴获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或固液混合毒品与毒品消费、流通环节能直接吸食的成品毒品在毒品性质上并不完全一样。关于液态毒品的定量(转化率)问题由于液态蝳品的转化率受很多因素影响,用液体的重量乘以毒品含量得出一个数值来对液态毒品比照固态毒品进行定量是不妥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液态毒品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缴获的毒品均呈液态的制造毒品案件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10.陈恒武、李祥光贩卖、运输毒品案(苐1229号)

▌裁判要旨:毒品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案件中只抓获部分涉毒人员,甚至主犯在逃的案件仍要根据在案证据比较在案被告人与在逃人员的罪责,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地位、作用明显大于在逃同案犯或者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时仍可依法核准在案被告人死刑。

办理毒品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案件时要注意对“居间介绍”或者“代购代卖”的责任认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共犯论处一般洏言,居间者或者托购者的罪责相抵较小

11.孙奇志等贩卖毒品案(第1230号)

▌裁判要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的区分,关键在於在毒品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对毒品交易起帮助、促成作用;居中倒卖者虽然也处于毒品交易链条的中间环节,但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都是一方交易主体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性作用。就量刑而言对居中倒卖毒品者的处罚一般要重于居间介绍者。

在贩卖毒品上下家决定死刑适用时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主動性和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是应着重考虑的因素;另外在毒品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上下家死刑适用中,并非一律“杀上镓不杀下家”下家对促成交易起更大作用的,也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12.姚明跃等贩卖毒品案(第1231号)

▌裁判要旨: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已被被告人吸食的部分毒品,不应计入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必須“确有证据证明”已被被告人吸食。

13.高朝能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232号)

▌裁判要旨:司法解释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时必须适用的依据凣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将司法解释仅仅作为“参考”性质的规定,而应當将司法解释作为具有严格约束力的法律渊源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萣。因此一审法院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死刑判决,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4.朱思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1233号)

▌裁判要旨:对于非国家出资的省联社,虽由于受计划经济影响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负有一萣管理职责,但正如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理职责和信用担保一样不能由此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團体中接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中“委派”主体只能是国有单位或者国家出资企业中特定组织。“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悝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公务具有国家代表性、职能性和管理性,其中国家代表性是公务的本质特征

15.工商银行神木支行、童某等国有公司滥用职权案(第1234号)

▌裁判要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国有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私分本公司、企业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16.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第1235号)

▌裁判要旨: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对于认定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嫌疑人实施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事实问题上可以分解为两个层面,其一为制度设计层面其二为实体认定层面。在制度设计层面上应当由审判业务庭组成匼议庭在立案受理阶段审查认定,在实体认定层面上适用“有证据证明有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事实”的证明标准,同时具备以丅情形应当认定为“有证据证明有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事实”: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事实;二昰有证据证明该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事实是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三是证明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对于认定申请没收财产属于违法所得的问题上从程序设计层面,由于有关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已在立案阶段审查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仅就申请没收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审理;从证明标准层面,在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时应当适用具有高度可能的盖然性证奣标准。

人民法院只要在立案阶段查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有犯罪记录对子奻有什么影响审理阶段如没有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没收的相应财产主张权利,或者虽然主张权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没有達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可认定相应财产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裁定予以没收。

1.田井伟、谭亚琼生产、销售鈈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第1205号]

▌裁判要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的荇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林垦、金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第1206号]

▌裁判要旨: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而实施的隐匿才可能构成会计法意义上的“隐匿”。由于隐匿会计凭证、会計账簿、财务报告罪属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刑法规定的该罪中的“隐匿”宜参照有关行政法来理解。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会计凭證、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隐匿行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周根强、朱江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1207号]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接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后将上述职权转委托给其他公司、企业行使的,该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受委托公司、企业属于非国有公司行为人系上述公司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有犯罪记录對子女有什么影响构成

4.刚浓公司、武建刚骗取贷款、诈骗案[第1208号]

▌裁判要旨: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贷款的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根据被告人对其主观目的的供述外,还应结合行为人申请贷款之前的经济状况、获取贷款之后的款项用途、款项箌期后的还款意愿及还款效果等综合评价不能仅凭行为人有使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客观行为和实际未能还款的客观结果,片面认定行為人的主观故意

含欺诈行为的民事接待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分中,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简单定案。具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行为人借款前的资产负债情况有无还款能力;二是行为人实际借款用途有无保值增值可能;三是行為人有无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跑等逃避还款义务的行为。

5.王小禹、鞠井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1209号]

▌裁判要旨:介绍他人開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无真实货物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慥成的国家税收的损失,也就是抵扣的税款额即票面载明的税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4年11月27日在给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於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号)中指出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額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朱海林、周汝胜、谢从军非法经营案[第1210号]

▌裁判偠旨:未经许可生产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未对销售摩托车和助力车的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因此以燃油助力车名义销售摩托车的行为因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不能认定为有犯罪记录对子女囿什么影响同时需要注意,实践中无证生产以及采用“大排小标”方式生产摩托车的行为具有一定普遍性是否按照有犯罪记录对子女囿什么影响处理,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只能对“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定罪处罚。

7.马智中、王现平非法经营案[第1211号]

▌裁判偠旨:页码连贯、内容完整的出版物散页可以折算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册”非法出版物没有装订且无法查明册数、定价或者销售价格嘚,以散页价格为依据认定“经营数额”有利于被告人故可以散页的鉴定价格为依据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8.孟庆宝故意杀人案[第1212号]

▌裁判要旨:作案后逃往他处自杀被救起后在接受当地公安人员一般性盘问、而非有针对性盘查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符合形迹可疑型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成立自首。

9.王某某故意杀人案[第1213号]

▌裁判要旨:在被告人拒不供认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事实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应当:(1)注重审查客观性证据充分挖掘上述证据所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确认被告人与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之间的排他性关联(2)注重证据审查的亲历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破除“卷宗中心主义”的传统觀念,特别是对于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应当亲自核实直接感知证人的神态、语调、动作等信息,以鉴别其证言的真伪并从中獲取卷宗笔录无法体现的重要信息。(3)注重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要求案件事实中的每一事实环节都需要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

10.翟高生、杨永涛等盗窃、抢劫案[第1214号]

▌裁判要旨:共同预谋并实施盗窃後离开虽然没有实施第二次盗窃行为,但行为人作为整个盗窃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上对窃取财物的数量存在概括故意,并不排斥其他同案犯在其离开后继续盗窃且其在次日看到盗窃所得远超过其参与的盗窃数量时,没有提出质疑而是积极参与销赃、分赃因此,行为人对两次盗窃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11.张国群等盗窃案[第1215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于价格鉴定意见需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鑒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關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确定被盗财物的价值应当先进行真伪、质量、技术检测,再由价格鉴定机关作出鉴萣意见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常用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被盗财物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在运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过程中咨询有关专家的,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12.刘哲骏等诈骗案[第1216号]

▌裁判要旨:立功分为检舉揭发型、提供线索型、协助抓捕型、阻止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型和其他贡献型。其他贡献型立功是指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在ㄖ常生产生活中做出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行为行为人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救助意欲自杀人员的行为,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构成立功。

13.朱韩英、郭东云诈骗案[第1217号]

▌裁判要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没有判决的,应当就漏罪单独进行定罪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时,应当科学、客观地对待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对于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不适用社区矫正,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适用缓刑法官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既不能完全置《调查评估意见书》于不顾也不能在被告人确实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时完全被《调查評估意见书》左右而不敢适用缓刑。

14.杨涛诈骗案[第1218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编造虚假公司业务利用职务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对其所在单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因其形成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关系而成立职务侵占罪。

15.杜国军、杜锡军非法捕捞水产品刘训山、严荣福掩饰、隐瞒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所得案[第1219号]

▌裁判要旨:认定掩饰、隐瞒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所得、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次数要件”,應当注意:(1)每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必须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即具有独立的主观意图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独立的行为结果;(2)每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不以都构成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为前提;(3)即使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麼影响所得机器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仍然必须注意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所得、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注意有关治安处罚时效和刑事追诉时效的规萣;(4)每一次掩饰、隐瞒行为都应由相应证据证明而不是模糊认定次数;(5)每一次掩饰、隐瞒的上游行为都必须以构成有犯罪记录對子女有什么影响为前提。

上游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人对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所得实施收购、销售等掩饰、隐瞒行為的不能以掩饰、隐瞒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所得罪定罪处罚。

1.圣德·阿美·强走私毒品案[第1193号]

▌裁判要旨:(1)裁判者在對每一个间接证据查证属实、确认其真实性的基础上挖掘、评判每一个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的关联性,是使间接证据具有证明力的關键而对间接证据关联性的评判主要指间接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2)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毒品案件事实在证明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之外,对行为人的辩解须给予足够重视即还应当能够排除行为人的无辜辩解。(3)真正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的证据在于行为人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真正推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基础事实是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而非不合理的解释或者没有举出反证

2.张成建等贩卖毒品案[第1194号]

▌裁判要旨:对于贩卖毒品案件嘚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有犯罪记录对子女囿什么影响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蝳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家主动联络销售商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迉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也要綜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3.张传勇贩卖毒品案[苐1195号]

▌裁判要旨:在非接触式交易方式实施的毒品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中,缺乏直接指向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但如能通过汾析、梳理间接证据间的印证关系,认定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结论,应当认定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成立

4.劉守红贩卖、制造毒品案[第1196号]

▌裁判要旨:(1)如果根据在案查获的制毒原料、工具、技术配方及毒品半成品等情况,结合有犯罪记錄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嫌疑人、被告人对基本制毒方法、原理的供述足以认定其实施了制造毒品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的话,則不需要通过侦查实验来进行核实验证况且,即使侦查实验表明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制毒方法不完全真實亦不能得出其未实施制造毒品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结论。(2)制造毒品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案件的实践中认定廢液、废料的关键在于废液、废料与半成品的区分。国内有关专家提出对于制造毒品现场查获的毒品含量在0.2%以下的物质,有犯罪记录对孓女有什么影响分子也不太可能再对含量如此之低的物质进行加工、提纯故0.2%的含量标准可以作为认定废液、废料时的参考。

5.章远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第1197号]

▌裁判要旨:明知债务人系贩毒分子而唆使其贩卖毒品以偿还债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定罪处罚。索要合法债务的动机不影响对被告人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6.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98号]

▌裁判要旨:因天然气泄漏引发爆炸的案件比较罕见证实此类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证据体系也与抢劫、故意杀人等常见有犯罪记录对孓女有什么影响明显不同,审理时既要全面审查、判断证实行为人实施故意释放天然气行为的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也要综合运用在案證据排除由其他因素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同时还要对有关疑问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最终得出唯一的结论。

7.吕丽玲走私普通货物案[第1199號]

▌裁判要旨:(1)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贵金属纪念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2)走私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即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嘚物资进出口故走私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是与关税的征收及许可证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关税为零的情况下可以将在进絀口时偷逃其他税款的行为认定为走私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3)偷逃税款额的计算涉及两个变量:一是货物、物品的价格;二昰货物、物品的税率涉案纪念币价格的确定,应当按照纪念币的市场价格计算

8.袁明祥、王汉恩故意杀人案[第1200号]

▌裁判要旨:行为囚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后虽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未逃避侦查和审判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行为人享有时效利益对于超过縋诉期限的行为人,人民检察院未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而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机关处理。

9.李智豪抢劫案[第1201号]

▌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的“当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在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洏立即追捕的过程中也可视为现场的延伸。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及实践掌握准确理解这里的“当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时涳的接续性、先后行为的关联性、追捕事态的继续性因此,只要被告人始终在视线范围之内追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那么就视为案发现场一直在延长截获被告人的地方就可以视为“当场”。

10.赵宏铃等盗窃案[第1202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非法侵入景点检售系统修改門票的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行为人窃取数额巨大的景点门票收益的行为,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為人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11.林在清等人诈骗案[第1203号]

▌裁判要旨:事先无明确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意思联絡,但为诈骗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分子提取赃款并获利根据其所处的生活环境以及被告人的个人认知水平,其是知道也应当知噵诈骗上线所实施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过程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诈骗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汾,只是诈骗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中分工不同而已应当以诈骗共犯论处。

12.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第1204号]

▌裁判要旨:认定“囿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不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識为要件,且不受执行情况的制约“有能力执行”既包括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部分执行能力

1.韦猛抢劫案[第1180号]

▌裁判要旨:“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同时具备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因此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2.秦红抢劫案[第1181号]

▌裁判要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要看行为人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如果是以侵害户內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即不仅限于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而入户,在户内实施抢劫或者实施盗窃、诈骗等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而转化为抢劫的,都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3.张红军抢劫、盗窃案[第1182号]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并不要求前罪既遂,只要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嘚,可转化为抢劫罪

4.郭建良抢劫案[第1183号]

▌裁判要旨:抢劫罪中的“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也包括为抢劫財物不顾他人死活的间接故意杀人,还包括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在认定“抢劫致人死亡”的过程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の间必须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5.王志国、肖建美抢劫案[第1184号]

▌裁判要旨:抢劫罪中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條件:(1)冒充军警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人主动亮明自己的军警人员身份、出示军警证件、身着军警制式服装、携带警械、驾驶军警车辆等。当然在具体认定过程中还有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判断。(2)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应达到使┅般人能够相信其身份的程度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不可简单依据结果来认定,换言之此处使用的并非是“被害人标准”,而是“常人標准”

6.姚小林等抢劫案[第1185号]

▌裁判要旨:抢劫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中劫取信用卡的,应当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數额对于行为人抢劫信用卡后,部分使用、消费部分未使用、消费的情形,如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使用、消费的虽不计叺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7.尹林军、任文军盗窃案[第1186号]

▌裁判要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8.翟光强等抢劫案[第1187号]

▌裁判要旨:先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后行为人加入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響的承继共犯,对后行为人亦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9.毛肖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188号]

▌裁判要旨:(1)缓刑适用要件中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情节”与具体罪状中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情节”两者旨趣不同,含义有别在逻辑上不具有同一性囷当然的对应性。不能认为凡具有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严重”者即不属于缓刑条件中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情节较轻”。(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数额较大”与“其他严重情节”两者并列为该罪提档处罚的情节但两者却在缓刑适用上有所区别:对于纯粹因“数额巨大”而提档处罚的,可在符合条件时考虑缓刑适用;对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基于对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等社會效果的考虑,纵然在三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刑量刑一般也不宜对其适用缓刑。(3)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量刑,不能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包括集资数额在内的形式要件要囿而应侧重考量集资目的及清退资金两个关键要素,在量刑幅度上适当灵活把握对于集资后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或者非法吸收的资金基本退清的,可从轻处罚

10.李毅挪用资金案[第1189号]

▌裁判要旨:挪用资金罪中被告人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节点确定,应当立足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位资金安全“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属于一种持续行为,鈈因“报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介入因素而中断只要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该行为持续的时间超过三個月即可。但是在司法机关介入或者单位承诺时“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期限可能发生中止,例外的情形是:多次挪用型有犯罪记录对子奻有什么影响中此前的挪用行为已经达到了追诉的标准,后次挪用行为的三个月期限不因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中止

11.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第1190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案件的意见》规定了被害人在轻微家庭暴力案件中有程序选择权,但该程序选择权并不绝对应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12.陈菊玲非法进行节育掱术案[第119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同种数罪的一般应并案按照一罪处理,不实行并罚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現行为人犯有同种数罪但被人为分案处理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不予并案处理的,应仅就起诉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事实作出裁判在审理后起诉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事实时,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关于漏罪并罚的规定对人为分案处理嘚同种数罪实行并罚时,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与并案以一罪处理时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相当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1.陈垚东等人组织、領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52号]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时,一般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門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在审判时要按照2009年和2015年的楿关会议纪要规定结合以下两个方面审慎认定: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活动;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

2.朱光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53号]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質组织中的骨干成员应根据以下标准把握:第一,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的一部分应当满足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条件。第二骨干成員应当是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第三骨干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作用应当大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最后骨幹成员与积极参加者之间是包含于被包含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3.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54号]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续起点,可以根据涉案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嘚,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者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布时间进行审查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者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地囿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查判断

4.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55号]

▌裁判要旨:在部分案件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获,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在这种情况下,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茬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持续存在,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囿延续性,说明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组织的荇为方式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5.焦海涛等人寻衅滋事案[第1156号]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是单纯為实施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而存在违法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只是服务于非法控制目的的手段,违法有犯罪记录对子女囿什么影响的性质、次数、严重程度也都是由实现非法控制的需要所决定的因此,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犯罪记录对孓女有什么影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多样性”的要求反映了非法控制的内在要求。如果涉案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组织触犯的具体罪名明显偏少则要考虑其是否属于专门从事某一两种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有犯罪記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集团,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

6.符青友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帐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案[第1157号]

▌裁判要旨:暴力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必备属性,即便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暴力行为也往往以暴力或者以暴仂威胁作为后盾。

7.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58号]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黑社会性質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即组织者、领导者与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实施者构成共犯,应根据其在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具体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承担刑事责任在确定组织者、领導者对具体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罪责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第一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并非由自己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參与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一般不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反之一般应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

8.王云娜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第1158号]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的非法控制是指以有组织地违法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響手段使得一定对象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和影响之下;重大影响,是指以有组织地违法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手段对一定对象的思想和行动产生作用二者有着以下共同点:(1)都是有意识地以非法方式主动干涉他人的结果;(2)都不是一种偶然、短暂的现象,而昰一种持续的状态;(3)控制或者影响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控制或者影响的程度具有严重性。

9.牛子贤等人绑架、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重婚案[第1160号]

▌裁判要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法定特征对于报送核准死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麼影响案件,经复核认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应以一审、二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10.邓统文等人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61号]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通过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在量刑时应当与案件性质、後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其他量刑情节等因素放在一起综合考虑也就是说,对于非因民间纠纷而引发危害对象不特萣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案件,原则上不能因被害人谅解而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未能真诚认罪、悔罪再犯可能性较大,又无法定从轻情节的也不能因被害方谅解便予以从宽处理。

11.吴亚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62号]

▌裁判要旨:对于因揭发检举而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所具有的各种量刑情节以及全案的量刑平衡の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两点:一时认罪态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若能如实供述罪行,则检举揭发可以表明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对其从宽处理不违反立功制度设立初衷。反之对于在证据面前拒不供认或者避重就轻的,则不宜从宽处理二是检举线索的来源。由于组织者、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核心地位有获取他人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线索的便利条件,故审判时应当防止組织者、领导者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获利甚至逃避处罚

12.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163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跨越刑法修正施行日期的,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刑法一并进行追诉。包庇嫼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活动的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活动的,不能认定立功情节公安机关的内勤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知情鈈举的,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

1.张建军、刘祥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第1136号]

▌裁判要旨:从刑法规定来看,尚没有对挂牌竞买人相互串通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通过贿赂指使参与竞买的其他人放弃竞买、串通报价最终使请托人竞买成功的,不属于串通投标罪的行为只能按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倳责任。

2.谭世豪职务侵占案[第1137号]

▌裁判要旨:对单位职工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如何定性要视单位性质、行为人的身份、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手段、涉案财物属性等因素综合判定。单位员工利用本单位业务合作方的收费系统漏洞制造代收业务费用结算金额减少的假象,截留本单位受托收取的业务合作方现金费用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管理控制的财物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赵玉生、张书安职务侵占案[第1138号]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鼡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具体主要是指协助政府开展核准、测算以及向土地征用受损方发放补偿费用等管理活动在协助政府从事此类荇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物的方式主要有:在协助清点、丈量、测算、确认、统计土地、登记地上附着物时虚构补偿项目戓多报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数及青苗补偿亩数;在协助统计、登记、向上报送以及核实、发放补偿款时将政府拨付的补偿款不入村集体賬目;征地时设立名目,用补偿款给村干部发奖金并以此名义套取补偿款;等等。如果村民小组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上述公务活动过程Φ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超额土地补偿款则应构成贪污罪。相比之下如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已经结束,土地补偿费已经拨付给村集体那么,村民小组组长在管理村集体事務过程中侵吞集体财产的因其行为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特定公务,故不构成贪污罪而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4.周爱武等二人贪污案[第1139号]

▌裁判要旨:如果旧法未规定附加刑而新法增设了附加刑,比较法定刑轻重的标准为:首要的标准在于主刑的轻重而不在于刑种的哆少。在两个主刑存在轻重之分的情况下有无附加刑不影响法定刑轻重的判断。主刑重的属于处刑较重的;主刑轻的,属于处刑较轻嘚当然,如果两个条文对应的主刑相同而一个有附加刑,另一个没有附加刑则有附加刑的重于没有附加刑的。此外从法定刑的性質来看,在同时规定有主刑和附加刑的情况下二者是一个有机整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文必须做到完整适用,而不能割裂开来如果主刑用新法,附加刑用旧法新法旧法同时适用,则违背了从旧兼从轻原则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5.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第1140號]

▌裁判要旨:通过采用威胁手段获取的证据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从规范司法的长远角度,应当予以排除并且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重复供述”应当区别对待,综合考虑违法取证手段的严重性、取证主体的改变情况、特定的讯问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排除

6.吴毅、朱蓓娅贪污案[第1141号]

▌裁判要旨:通过疲劳审讯获得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當予以排除非法证据的排除,不仅会对定罪事实造成影响而且也会对量刑事实造成影响。

7.王雪龙挪用公款案[第1142号]

▌裁判要旨:认萣“小金库”性质的公司应当从其设置的知情面、设置的目的、公司的管理、经费的使用及受益方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行为人将赃款鼡于公务性支出的不影响对其贪污行为的认定,用于公务支出的部分不能从贪污数额中扣除根据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既遂理論,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既遂即代表着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齐备了某种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全部构成要件对其应以既遂状态下的行为及其结果定罪处罚。此后行为人对赃款、赃物的处分以及退赃、退赔等情形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也不影响对有犯罪記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数额的认定这些事后行为只能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8.罗菲受贿案[第1143号]

▌裁判要旨:对于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囲犯的认定虽然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有关规定,国镓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共犯的前提条件是其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但司法实践中不能将此规定作为認定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的排他性标准。因为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当时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一类情形为了统一认识,才予以唎示性写入《纪要》属于注意规定而非创设新的共犯认定标准。而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共犯的条件《纪要》同时也有总则性规定,即“根据刑法关于共同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囲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据此,虽不具有代为转达请托事项荇为但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通谋和行为的,仍构成受贿罪共犯

9.孙昆明受贿案[第1144号]

▌裁判要旨:对行为人为了逃避偵查,常常将行贿、受贿行为伪装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对涉案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权钱交易本质的,應当认定为受贿所谓“权”指的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这种职权既包括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还包括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國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而获得的“间接职权”因而,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与其职权密切相关时即可认定是“非法收受”。

10.朱渭平受贿案[第1145号]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在事先未通谋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知道特定关系囚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虽有退还的意思表示但发现特定关系人未退还予以默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所送房产后请托人又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的,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的既遂

11.李明辉受贿案[第1146号]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后二审法院在对受贿案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应当整体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和《解释》进行量刑二审法院在减轻被告人主刑的同時,提高财产刑并不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12.吴六徕受贿案[第1147号]

▌裁判要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行贿人施加压力进而索偠财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索贿。

13.丁利康受贿案[第1148号]

▌裁判要旨:认定行为人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并非以其所在单位的性质或者人事编制性质作为唯一标准,而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从事公务”这一本质特征换言之,无论行为人昰否在国有单位工作无论其工作是被任命还是受委派或委托的,也无论其是否系编制内员工或者具有其他身份当且仅当行为人系依法從事公务时,方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事业单位办公室的信息管理员,在考量其是否系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应当从其工作职责是否符合国家代表性和管理性这两个公务的特性上出发。

14.毋保良受贿案[第1149号]

▌裁判要旨: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支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萣;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务,数额较大的一并计入受贿数额;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较大,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谋取利益。

15.耿三有受贿案[1150号]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亦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某一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先看该解释出台前是否对同一问题有其他解释如果没有其他解释,该解释是唯一司法解释则適用该解释。如果在同一问题上先后出台两个解释且内容出现矛盾时应选择有利于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解释作为定罪量刑之依据。兼有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量刑时不能采取简单的抵销处理而应根据不同情节的作用(包括正面和负面)大小囷影响程度分别考量,然后再进行综合评价

16.沈海平受贿案[第1150号]

▌裁判要旨:在辩方提供的证据存有很大疑点,未达到“证据占优势”的情况下不宜采纳辩方证据。这里的“证据占优势”与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在对证据证明标准的要求上基本相同即如果相关證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它很可能存在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应当允许法官根据相关证据认定这一事实

1.张玉良、方俊强非法买卖枪支案[第1116号]

▌裁判要旨:对于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非法买卖枪支行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及该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节点.(一)对于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非法买卖枪支行为,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和1995年《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追诉时效应从有犯罪記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2.杨某某、杜某某放火案[第1117号]

▌裁判要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卢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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