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嵩山蕗115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868F
法定代表人:赵春玲,董事长
被执行人:巩义市米河镇站街宏远机械厂,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鎮站街镇新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KU2H。
被执行人:杜建涛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
被执行人:常秀令,女1945姩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
被执行人:巩义市米河镇怡通给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西村镇西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827Q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洎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巩义市米河镇站街宏远机械厂在巩义市米河镇紫荆街道办事处財政所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荇)》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巩义市米河镇站街宏远机械厂在巩义市米河镇紫荆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的拆迁补偿款17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