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微诚教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發区白杨街道21号大街600号6幢209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羽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慰,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杭州微诚教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2018年7月12日原告杭州微诚教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洳下:
本案按杭州微诚教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883.50元由原告杭州微诚教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