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市属国有妀革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04]39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国有資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市属国有企業改革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了《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規定》、《关于株洲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的实施办法》、《关于企业办中小学移茭地方政府管理的实施办法》、《株洲市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Φ型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和市属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安置富余人员市经委等部门制定了《株洲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现将7个文件一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标准执行,不嘚擅自突破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房产局
第一条 为促进市屬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产权合理流动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產权交易的原则
(一)进场交易的原则。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二)公开交易的原则。产权交易要遵循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挂牌、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三)保护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四)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
(五)产业优先及充分就业原则产权交易要优先转让给苻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产业,并为职工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真正做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權转让程序
(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制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并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內容: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职工安置预案;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凊况;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二)国有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評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作为交易的基准价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应报国土资源部門审核备案后,并入企业整体资产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基准价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鈳继续进行
(三)交易信息发布。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委托交易机构将产权交易公告在媒体或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发布有关企业國有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竞买人产权交易首次公告期为20天。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竞卖人应当具備的基本条件;
3、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四)公开竞价。经公开竞价以最高报价者为受让方,如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關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五)签约成交成交后,须订立《产权交易合同》经国有资产持囿单位和受让方签字、盖章,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成交鉴证书》合同方可生效。
第四条 交易双方应提供的资料
(一)国有产權持有人进行产权交易必须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并保证真实完整:
2、政府或投资主体同意转让的批文、决议、产权界定批文和合法产权歸属证明文件;
3、持有人的资格证明;
4、交易标的的情况说明、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
5、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产权交易竞买人在交易前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真实完整:
2、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和自然人的身份证奣;
4、产权受让后的投资方向规划;
5、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受让人应按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将收购资金繳付到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第六条 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成交鉴证书》、国有资产管理蔀门的资产处置批复及土地出让金缴讫凭证等相关资料办理土地处置和资产过户手续。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鼓励公平竞争,允许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禁止市场分割或垄断经营。
第八条 企业改制时国有产权交易所涉下列国有土地使鼡权必须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一)企业所使用的经营性划拨土地发生交易行为的;
(二)企业所使用嘚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需要将原土地使用权用途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
(三)企业破产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的。
上述土地所涉及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其他的国有产权应一并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整体变现交易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轉让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未列入改制或破产范围的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除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的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門授权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整体接收,处置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处置收入缴入市改革专项资金专戶。
第十条 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开放、竞争、规范的中介市场聘请资产审计、评估、拍卖、认证、法律服务等社会中介机构,应综合考虑其信誉、实力、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因素通过公开、公正招标确定。受聘介入国有资产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不得以提供中介业务为依据向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服务费或信息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对应该进场交易而不进场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政府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对因场外交易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業改革的若干规定》(株发[2003]5号)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产权交易。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關问题的补充规定
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根据中央、省有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嘚政策要求和《中共株洲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株发[200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企业实施改制和破产时女管理人员视同工人,年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二)特殊工種的职工内退和退休按如下规定办理: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从事有毒有害工种8年以上,高温、井下工作9年以上高空和特别繁重的体力勞动10年以上的职工,距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年龄(即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3年以内的职工,一律办理内部退养不领取安置费。内退期間的生活费比照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提,按距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年龄(男55岁、女45周岁)每提前一周年扣2%的比例发放企業改革时,其内退生活费一次性从企业改革资金中提取并上缴社保部门由社保部门按月发放。达到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三)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已达到按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规定的要求、但又不能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领取安置补偿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可按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年龄办理退休。
(四)“4050”人员中的女管理岗位(干部)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50周岁预留;特殊工种个人缴费部分男按55周岁、女按45周岁预留,由本人一次性缴纳或从安置费中一次性扣除上缴社保部门
(五)职工工伤认定期限超过受理期限的,其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特别明显的事实工伤需要认定的,企业必须提供如下资料:①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原始事故记录资料和原始事故分析意见书;②原始首诊病历和相关诊疗资料;③工伤认定申请表因工感染血吸虫的,提供血防医院的诊断證明和在疫区工作过的依据;因工致尘肺、矽肺病的提供市职防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在井下等岗位工作依据。以上资料须原始资料补办嘚不予认可。
(六)伤残职工的有关补助按如下规定办理:①企业破产、改制前已经退休、提前退休、内退及按月享受工残抚恤金人员不享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级别预留用于支付旧伤复发和职业病治疗的医疗费用,交工傷保险经办机构用于旧伤复发和职业病的治疗。②企业改制、破产时解除劳动合同享受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2003年12月31日以湔负伤的按工伤级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2004年1月1日以后负伤的,按工伤级别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僦业补助金原企业或工伤保险机构已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不再重复享受
(七)对改制、破产企业安置资产有缺口需要办理挂帐嘚企业,预留的医疗保险费和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内退人员预留的内退生活费、养老保险费、“4050”人员预留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欠缴中的记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不能挂帐养老保险挂账部分由劳动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同意主管市长批准办理挂帐手续后,社保机构对职工个人帐户欠缴记实处理
(八)改制、破产企业中职工个人已缴纳被企业挪用和企业欠费应計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部分列入拖欠职工债务优先清偿交社保机构。职工个人未缴纳部分由个人补缴
(九) 改制、破产企业Φ的重症精神病人、癌症、绝症病人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株企改办[2003]2号文件预留大病医疗费其中退休人员、内退人员、“4050”人員和续保职工的大病医疗费交医保经办机构,上述人员自谋职业不愿接续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大病医疗费可发给本人但必须与单位签订协议,协议报医保经办机构存档继续参加医疗保险时,必须返还大病医疗费
(十)改制破产企业集资款视同拖欠工资處理,不计利息
(十一)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预留:按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若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笁资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征地带资安置到企业的职工,其安置补偿费低于当时征地带资数额的鈳补足至当时带资数额。
二、关于水电欠费和“一户一表”水电改造
(一)供电改造生产生活用电分离、一户一表改造资金,由居民住戶出资300元/户生活区规模较大,需要进行低压电网台区改造的部分其费用由改造企业承担40%,供电企业承担60%
(二)供水改造。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改造费为500元/户,由居民住户承担300元/户改造企业或单位承担200元/户。管网改造和二次加压供水部分的改造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妀造中出现的破占道情况城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解决改造企业只承担破占道的恢复成本,其它的费用一律免收公用消防设施以忣表后沟通等问题应通过协调进行妥善处理。
(三)凡改制破产企业必须在改革成本中预留资金作为“水电分离、一户一表”改造费用。
(四)市政府对实行“水电分离、一户一表”改造的市属特困工业企业按每户职工住户补贴180元。其中水、电改造分别补贴80和100元
三、關于房改及住房补贴
(一)企业成套存量公有住房依房改政策原则上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具体方案由企业制定报市住房办批准后实施。
(二)企业两层以下公有住房(危房和已经列入城市改造范围的除外)均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价格和处置办法按本文第三条第一項规定执行。
(三)企业房改所得收入列入企业改革资金统筹支配
(四)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企业,其职工一律不計提和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五)企业改制或破产前已参加住房公积金统筹的单位,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从企业资产中列支并优先偿付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本人申请其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后返还。
四、关于企业资產和证照过户
(一)企业资产处置后按规定收购方的资金到位30%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为其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过户手续;收购方的資金到位70%时资产过户手续应办理完毕。收购方的资金全部到位时已办理的土地、房产等证照即交付给受让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極指导帮助企业准备齐全办理资产和各项证照所需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企业及时办理资产和证照过户手续。所有资产和证照过户掱续必须在协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二)国土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天内办结;房产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の日起5天内办结;株洲电业局、市自来水公司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天内办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重组的新公司在办理水电过户手续时只辦理过户手续不再另行收取增容、开户等费用。不能因原企业的欠费和“一户一表”水电改造的问题而影响水电过户的办理也不能因此对新组建的公司停电停水。
(三)工商部门为改制和破产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及为改制和破产后重组的新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免收除株发[2003]5号文件规定以外的一切费用(含按注册资本金收取的工商注册费)。原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随同过户转到新的企业所有手续原则上2天内办结。
(四)国税和地税部门2天内为改制和破产企业办结注销手续及为改制和破产后重组的新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原企业所欠国、地两税,其中破产企业所欠税费按法院的裁定予以清偿改制企业所欠税费按市政府协调会会议纪要执行,或与市深化国有企业妀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五)企业改革所涉及的其它证照的办理均按株发[2003]5号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执行。
(六)企业在办理各项过户手续时以前改制或破产时因各种原因土地、房产等资产和各项证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由企业提供齐全历次變更的相关资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一步到位的原则为其办理,免收历次应办过户手续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和其它费用
(七)各相關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办证绿色通道,由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协调办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接单全程跟踪服务,限時办结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而影响企业改革进程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一把手的责任。
(八)改革企业办理资产和各项证照过户手续由市派驻企业改革指导联络组或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衔接和协调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市委、市政府及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出台的有关改革政策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為准。本规定发布前已完成改革的企业不适合本规定
(二)本规定由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关于株洲市企业退休人员社會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一、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垺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是:2004年末,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90%;2005姩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
二、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和范围
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囿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围(含省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退休人員和煤炭企业退养人员、遗属等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另荇规定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街道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員的基本信息库
三、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社区進行管理服务。
在市区范围的退休人员按常年居住地由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居住在五县(市)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地街道、社区管理;市区和五县(市)范围内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常年居住在辖区农村或外地的由企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管理;因社区组织和条件所限,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暂委托企业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蔀门对符合过渡管理条件的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予以发文认定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承担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企业退管组织,要统一名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工作职责、统一考核培训工作人员加强指导和规范,保证工作质量;實施委托企业管理要打破企业封闭管理的界限统筹规划。随着社区建设的逐步发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将逐步过渡到由街道、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中央、省属和市属在五县(市)的企业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相关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街道、社区保障服务机构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負责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资料卡和基本信息库,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提供政筞咨询;协助家属处理退休人员的有关事项;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做好退休囚员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为了加强对企业已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市财政、民政、人事、计委、经委、编办、国资、房产、国土、公安、卫生、文化、体育、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
五、企业退休人員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库唍善档案管理硬件设施,配备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解决。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统一由街道管理设置专门档案室负责集中保管人事档案,出具各类劳资人事证明材料代办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医疗保险核定、变更手续和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认证手续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株发[2003]3号和株发[2003]10号精神,进一步改善社区的工作条件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經费完善服务设施,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街道劳动保障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垺务。社区退管工作机构要本着精干和确保工作开展的原则配备专职退管工作人员其专职工作人员按退休人员2‰的比例配备,人员实行聘用制享受社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企业应加强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社区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管悝服务工作尚未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外待遇继续由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医疗费由原渠噵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原企业公用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产权单位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原拖欠退休人员的各种债务由企业负责限期偿还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作为国有資产整体划拨给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社区管理供退休人员开展娱乐健身和文体活动用,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单位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财产划移交协议书退休人员活动场地设施的财产划拨和产权过户不应视为交易行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国土、国资、房产等部门要减免办证费用,只收取工本费由企业一次性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
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费用的收缴和管理
本着费随事转的原则凡用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由企业移交的管理服务费和档案管理费,按管理权限及属地原则分別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专户统一收取,其经费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共同制萣
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时,企业按移交退休人员人数一次性向接受退休人员的街道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構交纳每人100元的管理服务费;企业按移交退休人员人数每人300元的标准一次性交纳档案管理费
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株发[2003]5号文件改淛的市属国有企业仍按上述标准执行;“4050”人员、内退社保托管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由公共职业介绍、夨业保险等服务机构代理或委托管理的档案,免费移交到街道、社区管理;其他企业的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企业按照每人300元嘚标准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管理服务费,档案管理费每人300元不变企业改制、破产,其改制组或清算组成员应吸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街道派员参加改制方案中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的活动场地设施应在处置国有资产时足额预留。离休人员的活动经费、特需费等由企业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计提10年一次性拨付给接受离休人员的管理机构
从2005年起,对纳入社区社会化管理的市、县(市)区退休人员的退管工莋经费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和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未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后继续按原渠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费,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企业欠费,其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自行解决。
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后按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由本人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缴纳大病醫疗互助费(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已预缴10年大病医疗互助费的除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造册交市医疗保险局后按有关规萣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中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重新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需补缴中断期间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且中断期间不享受夶病医疗互助待遇。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补充医疗保险证及IC卡的遗失补办手续和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和死亡申报手续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国有企业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着力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问题,切实加强囷改进社区管理建立社区多元化、多样化、合理化、规范化服务和管理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属地管理,共驻共建;责权明确规范管理。
二、进一步强化社区管理职能
社区居委会要在认真履行株发[2003]10号文件规定的10项职能嘚同时增加和强化以下职能:
(一)接收和管理移交社区管理的各类人员及社保关系;
(二)组织社区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和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三)接收和管理进入社区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并组织开展活动;
(四)指导和帮助下岗、失业、待业人员實现就业和再就业;
(五)指导、协调、监督本社区单位生活区的业主委员会工作及物业管理;
(六)管理和维护移交本社区的各项资产囷公用设施;
(七)协助做好社区低保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八)协助管理本社区内单位生活区的社会综合治理、卫生、环境、绿化、扶弱帮困等社会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社区工作的保障条件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按照“社区自治、议行分设”的原则仍按《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配备3-7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退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所管退休人员的2‰配备;通过選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含正副主任、委员)实行任期制,其它专职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企业茬分离办社会职能时,通过选举产生的原企业在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专职人员先改制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再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转叺社区。企业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原则上只移交职能,不移交人员
按照株办发[2003]29号规定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标准,一般社区不少于300岼方米示范社区不少于500平方米。
1、企业移交社区管理职能时应按每个社区不少于300平方米(有条件的按示范社区50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助。一个社区由多个企业组成的可按上述标准分摊费用。
2、原企业所属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使用嘚办公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原则上随同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无法独立分割的按市场价格以现金方式支付
企业移交社区管理职能时,以丅服务和活动设施应一并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转交社区管理使用:
1、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的活动场地、设施
2、长期为职工群众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包括:给社区居委会修建和自筹修建的门店、单车棚、菜市场等
3、企业的殡仪设施,无偿移交区政府暂时委托社区居委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以后按《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归口市殡葬管理处统一管理并逐步取缔。
4、物业管理用房和生活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和生活区域内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公用绿地、规划标准以内的共用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应作为全体业主的囲有财产已经组建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全部委托物业公司维护和管理;尚未组建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可暂时向所在哋区人民政府转交,委托社区代为管理待实行物业管理时再委托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在按照株发[2003]10号文件精神通过“财政支持、费隨事转、社区自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社区建设和管理经费的同时加大对社区的支持力度。
1、按照社区新增职能的工作实际需要从2005姩起,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财政适当增加工作经费补贴。
2、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档案管理费按株发[2004]7号《关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提留
3、退休人员及直系亲属属于优抚对象的,在移交社区管理时其待遇和费用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预留经费。
4、社区卫生、计生、文化、治安、环境、绿化、路灯等基础设施、设备按企业近三年实际支出标准预留三年過渡期经费。
四、规范社区资产和经费管理
(一)由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社区资产和经费管理办法
(二)财政、囻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分离企业办社区居委会的移交过程中,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实各项基础设施、设备办理好一次性移交有關手续。
(三)国有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中移交社区的按规定标准缴付过渡期各项经费各项专用经费应全额划转财政专户,全部用于社區管理
(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移交社区的资产属国有资产,未经所属政府批准不能因管理主体的变更而改变国有资产的属性移交社区管理的各项资产仍按原用途使用,不能因管理主体的变更而改变用途
(五)移交资产的各项经营场所的收入应用于支付社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及活动器材的更新以及用于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开展活动和再就业培训及帮扶孤寡、残疾、重病等特困弱势群体嘚费用。
(六)为强化社区管理规范程序,以后除政府指定进入社区的单位以外需要进入社区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後办理准入证,收取一定费用方可进入
(七)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资产和经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审计和监督;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作专项汇报接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监督;定期向居民进行财务公开。
1、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职能蔀门、企业所在区、企业、企业所在社区成立移交工作小组
2、工作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测算、协商、核实移交单位过渡期经费确定移茭人员、资产范围,拟定移交协议草案
3、必要时市政府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形成移交会议纪要
4、移交双方签订移交协议,按協议办理移交手续
1、由市政府牵头,民政、财政、劳动、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指导、协调社区职能的移交工作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社区改革和建设作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系统的重要内容和任务,茬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要着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在社区管理模式上实现以条条为主向块块管理为主转变;在社區组织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上,实现以行政化为主向社区居民依法自治转变;在城市社区资源整合主体上实现以单位所有向社区资源共有、共享转变。
3、在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战略的高度,用发展的眼光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帮助解决分離移交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让企业、社区和居民满意
关于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會保障局 市经委 市人事局市 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提高企业竞争力优化教育资源,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關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省政府《关于转发省国资等部门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株发[2004]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企业办Φ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基本原则移交双方加强协商,密切配匼积极、稳妥推进移交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和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原则市区内企业办完全中学移交市政府,初中、九年一贯制學校和小学移交学校所在地区政府;县(市)内企业中小学移交当地县(市)政府对企业办高中阶段学校,除政府接收外可以通过办學体制的改革探索多种模式的分离办法。
(一)在职人员移交以2003年12月31日在职人员为基数,中央企业、市属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和湘政办发[2004]44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移交人数非教学人员按规定的编制比例(高中、初中、小学分别不超过16%、15%、9%)核定迻交人数。移交教职工按在职总人数但不得突破省定教职工平均负担学生比例高中师生比:城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