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承平农业资料生产承平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囚:李某,男住吉林省承平农业资料生产通榆县。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住吉林省承平农业资料生产通榆县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承平農业资料生产承平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李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