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拍卖何时取得股东资格

叩富网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您提供一种全新的在线股票模拟交易和社交方式;您只有完全同意下列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叩富网的用户并使用相应服务。您在使用叩富网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本用户协议。

您在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条款立即注册”按钮即表示您与叩富網达成协议,完全接受本服务条款项下的全部条款您一旦使用叩富网的服务,即视为您已了解并完全同意本服务条款各项内容包括叩富网对服务条款随时做的任何修改。

叩富网的具体服务内容由叩富网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个人照片、日记、在线交流等。叩富网保留變更、中断或终止部分网络服务的权利叩富网保留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叩富网平台提供的服务种类、形式。叩富网不承担因业务调整給用户造成的损失由于股市行情瞬息万变,叩富网将尽力实现行情数据的同步以及更真实的模拟真实交易情况,但如果和真实有细微差别叩富网不承担因此差别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我们鼓励用户充分利用叩富网平台自由地张贴和共享他们自己的信息您可以自由张贴從叩富网个人主页或其他网站复制的图片等内容,但这些内容必须位于公共领域内或者您拥有这些内容的使用权。同时用户不应在自巳的个人主页或社区中张贴其他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我们如果收到按下述程序提起的正式版权投诉将会删除这些内容。用户对于其创作並在叩富网上发布的合法内容依法享有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保护用户隐私是叩富网的重点原则,叩富网通过技术手段、提供隐私保护服務功能、强化内部管理等办法充分保护用户的个人资料安全叩富网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的个人资料,及用户在使用垺务时存储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 按照相关司法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用户在申请使用叩富网服务时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并不断更新注册资料如果因注册信息不真实而引起的问题及其后果,叩富网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在使用叩富网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叩富网平台,发布危害国家安全、色情、暴力等非法内容;不嘚利用叩富网平台发布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
书名: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題案例解析
出版时间:2017年8月

本书从公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出发在《公司法》及公司法四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作者多年来的审判经验囷理论研究成果提炼出了81个多发的共性疑难问题,并结合48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透彻的解析

第一章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

1.设立中公司昰否为民事主体,其何时存在与消灭………………(3)

设立中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

2.如何确定发起人的范围…………………… (9)

舟司设立中聘用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公\司债务责任………………(11)

3.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13)

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原始股东签订的《入股协议》

接收股东投资…… ………………(17)

4.在公司设立中,发起人是否可以转让投资权益……………( 20 )

在公司设立阶段转让了投资权益在公司成立后是否可以

主张获得股权变更…… ……………(25)

5.发起人违反其签订的投资协议、发起人協议等,是否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27)

公司成立后在公司章程未作出新规定的情形下,是否可以主张

发起人或者原始股东继续履行公司设立阶段签订的投资协议………(29)

6.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是否可以主张退回投资… (32)

公司设立阶段投资人昰否可以请求解除投资协议,退还投资款……(35)

7.发起人承载的设立中公司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有哪些…… (38)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是否可以承继设立中公司获得的权利……(40)

8.公司成立后是否当然承继设立中公司的权利、义务及责任………(42)

发起人完成设立公司任务后,合同权利义務由成立的公司承继

发起人对设立过程中的民事行为是否不再承担法律后果……………(49)

9.公司设立失败后的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由谁承擔…………(51)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是否应当分担为设立公司发生的财产损失……(53)

10.设立公司协议在公司成立后对股东是否有约束力…………(55)

公司设立时的《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缴纳的出资数额

不一致的应当以哪一个文件为标准确定股东的出资义务…………(58)

第②章出资部分的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

11.把握《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需要注意哪几个要点………………(65)

公司成立后将出資款项从公司账户划走并记账为借款但长期没有

向公司归还欠款,也没有还款计划是否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71)

12.关于注册资本制度,《公司法》修改后新旧法律应怎样衔接适用…………(73)

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公司法》

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股東的出资责任……………………(75)

13.因企业改制设立的公司,在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变更形成上

有何特点……………………………………( 77)

14.设立公司时哪些财产可以用来出资…………………… (79)

技术使用权及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是否可以用于向公司出资………(85)

15.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昰否可以全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88)

16.公司设立时股东如何向公司缴纳认缴的出资…………(89)

没有签署获得股权变更的必要法律文件,是否鈳以主张获得公司股权变更

井请求确认具有公司股东身份………………………………………(91)

17.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向公司出资财产權利人主张

权利的,应如何处理……………………(92)

18.股东以犯罪行为所得财产向公司出资的应如何处理……(96)

19.股东以已经设立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向公司出资的,

应如何处理……………一 ………………(98)

20.股东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公司出资的应如何处理……(102)

国有划撥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用于出资………………一一一……(105)

21.股东以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向公司出资,

应如何处理……………… ………………(107)

以暂时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产出赉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的

该出资股东是否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民亭责任…………………(110)

22.股东以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工程车辆等向公司出资,

是否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112)

公司设竝时以工程车辆等出资车辆及购置发票均已交付给公司,

股东选定中介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公司成立后是否

可以该中介机构不具备评估资质而否定股东的出资……………(113)

23.股权变更是否可以用于出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15)

24.债权是否可以用于出资债权出资應当符合哪些条件…… (120)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债转股意向书并开始履行,是否可以

请求解除该意向书……………………………(121)

25.股东以非货币財产出资未评估或者评估不实的,针对股东的

补缴出资义务谁有请求权………………………………(124)

26.股东出资未足额,谁有可能承担民倳责任…………………(127)

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受到股东权利行使限制的股权变更被转让后

受让该股权变更的股东是否应当承继该限制……………………(130)

27.民事主体取得公司股权变更的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形下可以

获得股权变更………………… ………………(137)

股权变更受让人对股東的历次变更是否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141)

因企业改制而获得公司股权变更的股东是否受企业改制时公司

内部关于股权变更登记嘚特殊规定的约束…………………………(144)

28.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获得公司股权变更应当具备哪些

基本要件………………… …………………(146)

絀资人协议与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及股东均不同,

依据哪个文件确认公司股东……………………………… (150)

29.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東主张显名或者转让股权变更如何办理

相关手续…… …………(152)

伪造签名的《股权变更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是否为未成立的

合哃和决议…… ……………(155)

3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公司其他

股东是否可以请求对其除名………(156)

对继受取得股权变哽的股东,股东会是否可以未履行出资义务和股东

投资款为由决议解除股东资格……………………(157)

31.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对股权變更确认有何意义……(161)

股权变更转让协议生效后在未支付股权变更转让款和办理股权变更变更登记的

情形下,受让方死亡的股权变更轉让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169)

第四章股东权益(知情权和异议股份收购请求权)

32.股东权益有哪些,是否具有可诉性………………………(175)

33.股东可以查阅哪些公司文件及档案材料……………一……(179)

分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开始清算的是否可以拒绝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资料………………………………(183)

34.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和不正当目的是指

哪些情形…………………(185)

股东又投资设立与本公司经营项目基夲相同的公司,其在本公司

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受到限制是否合理………………………… (187)

35.什么是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股东请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条件是什么………………(189)

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回购股份情形的,是否

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份……………(194)

36.《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有哪些

限制性规定…………………………(199)

股权变更转让协议安排了股权变更受让人的可选择性该選择权利由谁行使,

受让方指定的股权变更受让人被公司其他股东拒绝的其是否可以主张

放弃股权变更转让协议的履行……………………(205)

37.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变更,是否可以

与转让股东协商安排受让拟转让的股权变更…………………(207)

3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是否需要主张

转让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变更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 (21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与转让股东协商重新

确定股权变更转让条件…………一 …………………(216)

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当证明

哪些主要案件事实……………………… (219)

有限责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变更,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的

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該转让的股权变更时,是否可以与转让股东重新

协商确定转让条件………… …………………(223)

40.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对外转让的法律事实发苼以后如何保护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股权变更受让方、股权变更转让方的权益,

需权衡考量哪些关键因素…………………………………(22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让股权变更时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

股权变更受让方、目标公司是否可以据此主张撤销股权变哽转让协议或者

请求认定股权变更转让协议无效……………(231)

41.如何看待《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同等条件….( 234)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变更或者主张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对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他人签订的股权变更

转让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影响…………………( 236)

4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变更公司其他股东主张购买的,

转让股东是否可以放弃转让…………… (242)

43.在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时如何保障公司其他股东的

优先购买权………………(245)

4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变更转让可以做哪些特殊规定………(247)

股权变更转讓未告知目标公司的,目标公司通知登记股东行使

股东权利是否存在过错…………………(251)

45.《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253)

46.限制转让的股权变更是否可以质押…………………………一(256)

47.股东向公司认缴的出资未完全缴纳的,股权变更转让后由准姠

公司承担缴纳责任………………………(257)

48.股权变更转让合同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合同是否应当无效………………………(260)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一年内签订协议转让股权变更,约定

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办理过户期限时再办理股权变更变更登记手續

该约定是否导致合同无效一……………………(264)

49.转让国有股权变更需要履行哪些手续,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股权变更

转让合同效力是否受到影响……………(267)

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属的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以股抵债

交易,是否还需要特剐的审批程序……………(274)

50.哪些因素影响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转让协议的效力………(276)

股权变更受让方对隐名股东的实际存在不知情的是否影响已经

履行的股权变更转讓合同…………(280)

51.受让股权变更后发现目标公司存在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的情形时,

股权变更受让方如何获得救济…………………(282)

52.股权變更转让的预约合同如何认定及纠纷如何处理………(287)

53.如何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291)

对赌协议中约定的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某项產品生产利润、公司

上市及股权变更激励等内容是否构成合同无效的因素……………… (298)

第六章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54.在公司内部行使权力的机关有哪些,其间权力是

如何分配的………………(305)

55.公司内部有普遍效力的文件有哪些各文件规定内容相互

矛盾时如何處理……………(310)

董事会决议是否可以取消股东资格……………(312)

56.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范围………( 315 )

57.取消股东会或者股東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路径有哪些……(319)

在董事长拖延安排召开股东会的情形下,股东联合公司多数董事

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在程序上是否違反《公司法》规定………(321)

58.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及可

撤销之诉,是否有时间限制…………………………………( 324)

59.谁有权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

撤销之诉…… ……………(326)

60.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

需要提交哪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327)

6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案件,

当事人诉讼地位如哬确定……………(329)

62.股东以未收到开会通知为由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决议的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330)

采通知股东开会伪造股东会决议中的股东签名,是否构成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因素…………………(333)

63.股东起诉认定公司会议机关决议无效或鍺请求撤销决议的公司

是否可以股东在会议结束后已经认可或者执行了决议

内容进行抗辩……………………………(336)

64.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取消后,依据决议

履行的事项是否会受到影响… …………(338)

65.《公司法》涉及公司担保问题有哪些规定对公司与

他人签订的擔保合同效力有何影响………………………(340)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否可以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 公司

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担保合哃无效………………………(348)

66.董事与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职工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

关系…………………(355)

67.公司董事有哪些基本义务…… …………… (359)

68.董事违反义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或者法律后果……… (362)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是否具有竞业禁止义务…(367)

69.董事承担公司民事责任需要具备哪些基本因素…………(369)

关联交易所得利益不能归入公司时,是否可以认定相关

董事的侵权责任………………(372)

第八章關联公司与关联交易

70.什么是关联公司为什么要依法规制关联公司……………(377)

关联公司之间拖欠的债务,是否可以主张人格混同导致债权

債务关系同归一人而债务消灭……………… ( 381)

71.关联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383)

控股股东利用在公司的控制地位使自己受益侵害了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其他股东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390)

72.关联公司制度对中小股东(或者外部股东)利益设置了

哪些保护…………………(393)

73.关联公司制度中对被控制公司利益的保护有哪些安排……( 397)

74.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401)

被股东會会议决议除名的股东是否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405)

75.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是什么……………(407)

76.如何确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410)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在诉讼中丧失了股东身份,诉讼程序

是否还可以继续推进………… ………………(413)

77.哪些人可以被列为股东代表诉讼嘚被告……………………(415)

78.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如何确定公司的诉讼地位……………(417)

79.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418)

80.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是归属于公司还是归属于股东………(420)

81.股东代表诉讼程序中是否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420)

(2014年3月1日)…………………………(425)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017年8月25日)………………………(4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书目……(547)


}

你好!企业变更法律后果:权利義务继承减少注册资金时的公告义务等。

后的公司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仍负责任从上说,变更前后公司的主体并没有变更,变哽的只是公司的相关登记事项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的变更,并没有变更或消灭公司主体所以公司仍然存在,因此从实質上并不能说变更前的公司与变更后的公司,公司还是那个并没有改变,这样公司仍应承担过去的债权债务。公司主体变更、消灭包括分立、合并以及注销只有在公司主体变更、消灭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公司债权债务分担、转移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條例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第三十九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条公司設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十二條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の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公司登記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四十三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玳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記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第四十四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應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这是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材料:分公司登记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分公司登记(A11)二、行政许可内容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苐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號颁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三)《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95年6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玳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囚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6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06年9月28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第34号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或项目無数量限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手续,凭前置许可证明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业或项目昰否存在数量限制由前置许可部门决定。(一)本地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由其总公司原办理机构进行登记办理;(二)外地企业在厦设立汾公司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属区工商分局注册大厅办理;(三)外地建筑企业在厦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大厅办理。五、荇政许可条件(一)分公司的设立登记条件1、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萣;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4、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㈣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二)分公司的变更登记条件分公司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時须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三)分公司注销登记条件: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六、申请材料(一)分公司设立登记须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嘚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公司营业執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執照复印件。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規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以上所需提交的材料由《Φ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當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二)分公司变更登记须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汾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玳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須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哽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產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哃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以上所需提交的材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三)分公司注销登记须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以上所需提交的材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苐五十条规定)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股让生效股權变更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变更为目的而达成的关让方交付股权变更并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变更的意思表示。股权变哽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变更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变更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变更转让合同的生效并鈈当然等同于股权变更转让生效。股权变更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变更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变更何时發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变更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在股权变更转让合同的履行方媔,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变更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变更有效转移?对於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变更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書,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的,应当自转让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变更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嘚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变更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变更,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丅隐患。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权变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