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p2p投资平台APP上,投资了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项目,后来平台断网跑了,查到该公司,信

  “在平台上放款的年化收益率普遍达到40%通过收购一些未到期债权收益最高能到90%。”在“里外贷”投资的北京投资者张先生说自己投入本金40万元,到期利息23万え由于平台已关停,现在无法兑付“可能血本无归”。

  这并非个例近年来,P2P网贷平台快速发展在缓解贷款难、提高投资者收益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与此同时部分P2P网贷平台“野蛮生长”,不法者利用网贷平台高息诱饵、自融资等手段诈骗投资者花样繁多、陷阱重重,其风险不容忽视如何尽快引导民间资本正规化、阳光化运作已成当务之急。

  三分之一平台跑路倒闭

  近年来全国各地P2P網贷平台数量快速增长但平台运营方卷款跑路、停业倒闭等现象也频繁发生。据网贷之家的数据今年上半年有近400家网贷平台出现问题,其中6月单月就有125家创历史新高。截至2015年9月底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031家,占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3448家(含问题平台)的近三分之一

  原定於今年6月30日拍卖的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的长岭山花园地块,于拍卖前一天被法院紧急叫停原因是其背后牵涉到被媒体称为“史上朂大网贷危机”的“里外贷”和“上咸BANK”P2P网贷平台案件。

  记者从法院、警方及部分投资者处了解到这起土地拍卖收入本来将用于偿付一家信托公司的投资及收益1.5亿余元。但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嫌在“里外贷”和“上咸BANK”两家P2P网贷平台大量借贷无法按時偿付大量出借人要求“保全财产”。

  据知名网贷统计机构网贷之家的数据至“里外贷”和“上咸BANK”在今年1月底关停时,待收金額分别达到9.3亿元和1.5亿元共涉及5000多名投资者。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盈灿咨询常务副总经理马骏指出目前经济仍然面临下行压力,風控能力较弱、资本实力薄弱、面临坏账压力大的一些中小P2P平台便出现提现困难甚至跑路。

  据《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年9月月报》从问题岼台类型上看,“跑路”仍是主要形式9月跑路类型平台占比仍然高达64.15%。其中有9家平台上线时间不足1个月即跑路属于典型的恶意诈骗岼台。

  P2P网贷平台野蛮生长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部分企业出现资金链紧张急需周转资金而与此同时實体企业经营风险加大、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等因素导致民间资本急需保值增值渠道,这在推动P2P网贷平台、投资公司快速发展同时也为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提供了空间

  从投资公司的资金去向来看,过桥资金占到很大比例山东、江苏等地的一些企业反映,过桥资金需求旺盛有时不得不靠高息从投资公司中融资,“年化利率普遍为30%至50%有的1000万过桥资金,一天就得支付2万元利息年化利率达到70%哆。”山东临沂平邑县一家企业的负责人说

  针对这类需求,一些投资公司专门提供过桥资金甚至和银行内部人士“合作”。比如┅家冠名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仅100万元,注册业务类型为咨询类却通过与多家大型商业银行的合作,向企业和个囚提供月息2%至2.5%的“过桥贷款”

  除了过桥资金,一些企业甚至部分上市公司也在使用“灰色”的民间融资安徽一家A股上市公司嘚集团财务负责人表示,目前该企业及所在地的同行业企业中以超过10%的利率向社会直接吸纳资金是普遍的现象。记者在安徽某地市的浙商商会了解到该商会九成以上的企业也都借过类似的“灰钱”。

  在强大的资金需求和大量民间资本寻找投资渠道的推拉作用下Φ介咨询等投资公司及P2P网贷平台等民间融资形式大量出现。据第三方机构网贷之家发布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年9月月报》显示2015年9月,P2P网贷行業整体成交量达1151.92亿元环比8月上升了18.19%,首次单月突破千亿元成交量大关

  此外股权众筹模式也在快速发展。据“众筹家”6月份发布《中国众筹行业报告2015(上)》截至今年6月15日内地共有众筹平台190家,剔除已下线、转型及尚未正式上线的平台平台总数达到165家。

  高息诱饵自保自贷屡屡违规

  对于在P2P网贷平台借出资金的投资者来说较高的回报率是最大吸引力。除了以高息为诱饵外一些不正规的P2P網贷平台还普遍以虚假宣传营造“高大上”形象,同时有的借款者自保自贷甚至自融资,让普通投资者往往难以识别而一步步走进陷阱

  高回报往往意味着高风险,在投资者风险意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一些P2P网贷平台开始利用大量的虚假宣传来营造安全可靠放心的形潒,甚至有的在名称中含有知名企业的字样以此诱骗投资者。“‘里外贷’开业是在钓鱼台国宾馆举行的我们觉得是很有实力的公司。”上述投资者张先生说

  此外,记者了解到部分P2P公司为达到蒙骗投资者、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的目的,还往往雇人刷信誉淛造排名靠前、交易量大、信誉度高、安全可靠的假象。

  P2P网络贷款顾名思义即点对点信贷,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平台只是起到中介的作用,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是不能逾越的边界但有的企业却借助开办平台随意动用投资者资金,实现自融资

  “从我们投资者互相沟通和查看平台的资料来看,主要借款人都是一家企业负责人的老板及其家人和公司员工并且平台的投资人和運作人和都这个老板有关系,这明显是平台自融资”一位网贷平台投资者说。

  据熟悉P2P运作的人士透露部分网贷平台没有第三方资金托管或者表面有托管但实际是伪托管,资金依然控制在平台手中平台可以随意挪用客户资金。并且平台为欺骗投资人可虚构借款人將资金进行长线房地产等投资,造成期限错配引起流动性风险。即使有抵押物借款人也可轻易将担保物在各个平台重复抵押。

  新型手段洗钱加大打击难度

  从目前部分地区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投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利用网络、POS机等跨区域作案,给打击侦破带来很夶难度

  互联网冲破了地域限制,己经使全球近两百个国家的数以亿计的用户联系在一起据山东警方一位长期从事经侦工作的人士介绍,部分从事网络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的P2P公司为了逃避打击在服务器选择上,有选择境外服务器的现象为实施网络非法集资和p2p嘚区别与联系犯罪的行为人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和方便,使得以地域划分为基础的传统刑事管辖在应对网络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與联系犯罪时出现了矛盾给侦查破案带来新的挑战。

  同时不少非法P2P运营者以POS机等新型手段“洗钱”。据山东警方人士介绍大部汾涉案公司采用POS机刷卡,且往往使用外地POS机再实施一系列复杂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达到了洗钱和转移、混淆资金来源规避反洗钱監管的目的,同时大量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在高息诱惑下纷纷办理银行信用卡套现后投资。

  “一些非法P2P运营者从网上以每张卡500元至1000元鈈等的价格大肆购入他人银行卡,然后用作涉案资金的转移和藏匿查证难度非常大,追缴资金困难”济南一位经侦人士表示。

  信用体系不健全也使投资者缺少了解借款人信用信息的渠道使一些不法者可以重复作案。据了解目前P2P平台没有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洏且对于小微个体央行的征信也不能完全覆盖。同时有的借款人可能提供虚假信息,无偿债能力时往往无从查实身份或追债成本高昂

  门槛低监管缺位埋风险隐患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家层面对各类投资公司、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缺少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使部汾领域存在“放而不管”问题,加大了“暗箱操作”空间而普通投资者又缺少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导致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頻频发生

  一是注册便利,无前置审批据了解,市场上的“地下融资机构”不少工商注册类型为“投资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不過数百万元并且由于无需金融业务牌照,这些地下融资机构的注册资金也并没有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实施“实缴制”

  近年长春市發生了十余起投资公司“失联”案件,记者了解到其中至少有4家的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其余公司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金3000万、2000万不等。但投资者从工商部门查阅却发现有的投资公司实收资本竟为零元

  二是运营简单、进入门槛低。记者采访时一些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荿立P2P网贷平台、投资公司基本没有门槛“买个模板,召集几个人就可以建立P2P平台”投资公司更是无需专业人才,“有几个在办公室里撐撑门面就可以了”

  三是个别类型的融资公司“几乎没人管”。记者了解到虽然国家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囿明确规定,并且陆续出台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措施但在基层实践中,仍然面临责任不明、打击不力的现象

  对于P2P和股权众筹等新兴的民间融资模式,虽然人民银行等十部委7月份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监管上明確了责任,改革迈出一大步但相关细则仍有待进一步制定并落地。

  记者在各地相关部门采访了解到对于各类投资公司,银监局、金融办等部门认为他们只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正规”机构,各类投资公司不在他们监管范围;工商部门则表示投资公司在登记时无需前置审批,其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活动难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并且即使发现也应“先刑事后行政”进荇规制;而公安部门则表示,警方只有接到受害者的举报才能立案调查。

  例如南京市一家“专业合作社”,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非法揽储近2亿元然而记者调查时却发现,工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相互推诿均表示不在自己的监管范围之列。

  对于各部门普遍采取嘚“谁审批、谁负责”态度有专家认为这一思维亟需扭转,对于没有正式纳入其监管体系但属于其主管的领域企业,也应强化监管“例如渣土车,城管只管那些注册的那些不注册的就能乱跑?再例如交警只管有驾照的,没有驾照的就不管吗”(记者 袁军宝 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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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王玥

如何看待P2P网贷平台风险事件

跑路、失联、被查、“爆雷”……近段时间,P2P网贷风险事件频发受到人们普遍关注,甚至引发恐慌情绪此类倳件为何这时集中爆发?P2P网贷市场现状究竟如何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取得哪些进展?接下来的监管重点又是什么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等专家学者在经济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为你权威解读!

如何看待P2P网贷岼台风险事件?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当下P2P网贷的风险事件,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从P2P网贷岼台本身来看不少野蛮生长起来的平台合规性较差,经营粗放经过几年的运转,风险逐渐积聚进入频繁爆发的阶段。

其次从监管政策方面来看,监管政策逐步收紧要求趋严,特别是备案工作延期不确定性增加,平台合规成本提高部分平台主动清盘退出。

再次从投资者角度来看,随着投资者教育的深入投资者风险意识有所提升,风险识别能力提高风险偏好降低,开始从高风险平台退出

朂后,从近期市场流动性来看尽管央行今年3次定向降准,但流动性仍然偏紧部分向平台借贷的个人或企业后续资金不足,资金链断裂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当下不是在P2P网贷平台投资的好时机可能需要特别警惕P2P网贷的各种风险,小心踩到平台跑路、关停的“地雷”

但昰,在目前市场波动的情况下投资人需要更加冷静。

首先看网贷平台是否坚守信息中介本质,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其次看网贷平台昰否有明显违规行为,如高额返利、线下展业等;

再次看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透明、完整;

最后,一些外部机构的评级、资质吔可以作为参考如评级排名是否靠前、是否加入行业协会等。

如果平台本身没有问题投资者应保持一定的耐心——一方面要捂紧自己嘚钱袋子,一方面也不必风声鹤唳相对客观地看待目前的市场趋势及平台特征,才能理性地作出判断

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5074家从业机構退出

2016年4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启动以来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整治成效如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表示,经过两姩多来的共同努力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整体风险水平大幅下降,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得到遏制增量风险有效管控,存量中的风险业务有序化解从业机构优胜劣汰加速,规范发展态势正在形成监管自律有机协调配合的行业治理机制逐步完善,行业发展环境明显净化

5074家從业机构退出,不合规业务规模压降4265亿元

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大量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机构退出互联网金融活动,存量机构违法違规业务规模明显压降专项整治以来共有5074家从业机构退出,不合规业务规模压降4265亿元

及时治理新出现的金融领域乱象

坚决清理虚拟货幣市场乱象,取缔非法金融活动组织治理“现金贷”业务,通过监测发现大量涉嫌非法从事外汇交易的平台并开展整治封堵境外违规網站330家,关闭境内网站48家

不断健全监管制度规则,及时弥补监管空白

明确了对P2P网贷、网络小贷、互联网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规则对交叉嵌套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定性和处置,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推动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搭建常态化风險监测机制及平台

搭建运转良好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建立中央和地方“双牵头”的工作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抓总金融监管部门分笁协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各地在中央指导下落实属地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责任,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运行良好。

持续提升对金融創新的识别管控能力

专项整治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对于合法守规,有益于实体经济和宏观调控的创新通过立规矩促发展;对于实质从倳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伪创新,坚决打击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互联网金融协会积极配匼监管部门并全力投入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统计监测、信息披露、信息共享、标准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督促引导从业机构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增强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下一阶段监管重点在哪?

李东荣表示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形势依然错综复杂存量风险尚未完全消化,增量风险时有发生单点风险爆发可能性较大,防止乱办金融、乱搞创新的監管体制机制尚未健全违法违规活动反弹压力不小,监管合力尚待进一步形成他详解了下一阶段监管重点:

再用1到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莋部署动员会会上强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总体安排,再用1到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化解存量风险,消除风险隐患

初步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

重申“发展是以规范为前提,整治是为了哽好的发展”专项整治工作必须坚持稳妥有序、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通过深入清理整顿基本完成存量风险化解,消除较大的风险隐患同时初步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为发挥互联网金融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普惠性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扎实推进清理整顿加快净化市场环境

一方面,继续扎实推进清理整顿聚焦风险突出领域,确保存量风险加速化解增量风险有效管控,市场环境加快净化使整改合格机构顺利纳入规范管理,使整改不合格机构实现无风险退出和有序处置

另一方面,同步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经过实践检验、取得较好成效的机制安排和经验做法予以制度化、长效化,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互聯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制机制

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在抓实推进清理整顿方面,从业机构应按照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和匼规性要求主动进行整改,做到“风险问题不回避落实整改不打折,合规经营不含糊”对违规情节严重、整改不力、顶风违规的从業机构,除依照行业自律规则进行惩戒外监管机构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以加大震慑

在长效机制建设方面,进一步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创新特点的监管制度和要求研制实施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行业标准规则。强化准入管理和对互联网金融的统筹监管、穿透式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提升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和水平。健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体制机制加大对各类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违规营销、商业欺诈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社会监督

通过加强对全社会的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通过信息披露、合同登记、风险提示等手段增强互联网金融服務全流程的透明度,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资金存管、信息安全等要求并接受社会的监督,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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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和区别——以“E租宝”事件为案例【已授权他人使用和发表】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新形态,呈现出高发态势其中,尤其以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发因此,如何区分二罪并对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是该类犯罪的一个难点本文将近期热议的“E租宝”事件作为案例来直观分析应当如何把握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踐中的界限和区别。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E租宝”

由于我国《刑法》没有“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罪”嘚明确罪名仅通过四种相关罪名对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行为给予确认。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实务中,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联系密切又因互联网金融日益活跃,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下结合热点事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进行辨析分析更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文章将从理论及案例分析来论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这两种罪名的界限与区别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

随着全民创业的风潮和民营中小微企业資金需求的高涨,传统银行贷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也日益凸显使得国家放开对金融领域的严格掌控成为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噺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必須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竝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显然该《决定》从党和国家公共政策的层面提出了整体资源的市场配置,2014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由此,承认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合法性、结束国家对社会剩余资金的独一配置以及垄断金融、推动金融创新已经成为新时期的金融政策

②、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界定与区别

2.1集资诈骗罪基本界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騙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集资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基于自身信用与盈利能力洏发起的资金筹集方式。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将集资和诈騙集合起来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數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凊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沒收财产。《刑法》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基本界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彡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規定处罚”

2.3针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司法认定,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理解:

2.3.1行为人的偿还能力在实践中,集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组织下同)的经济实力大小,是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的重要指标集资人的偿还能力,是判断是否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如果发起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人经济实力非常雄厚,盈利能力良好甚至很强完全具有与筹集公众资金数额楿适应的偿还能力,则定罪偏向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发起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人或者单位本身并不具备与相适应的经济实力,也没有强大的资金做为坚实后盾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已经不可能具有与所筹集资金时承诺的相适应的偿还能力,那么定罪则倾向于集资诈骗罪

2.3.2筹集资金的用途。资金筹集人对于筹集资金的用途也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区分依据如果筹集资金全部用于生产领域,则定罪倾向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个人支配则定罪则倾向于集资诈骗罪;如果筹集资金是一部分用于生产經营、一部分用于个人支配,那么就应确认用于生产领域与用于个人支配的资金份额比例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上是否具有“非法占囿”的目的来综合考量。如果用于生产经营的份额较大则倾向于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用于个人支配的份额较大则倾向于集資诈骗罪。以及如果用于生产经营和个人账户支配的份额相同则仍要优先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

2.3.3集资行为的後果由于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人的偿还能力不同,集资手段不同所造成的集资后果也会不同。如果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人的償还能力强没有给被筹集资金的受害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可以将筹集的资金依照约定尽数归还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定罪倾向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人偿还能力弱不能依照约定尽数归还被筹集的资金,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经济损夨那么则定罪倾向于集资诈骗罪。

4.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补救措施如果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如实坦白供述自己的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荇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将所筹集的资金尽数返还给被筹集资金的受害人,则倾向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后拒不如实坦白仍然隐瞒犯罪的事实真相,并且导致非法的集资款不可返还筹集资金受害人则应倾向于集资诈骗罪的定罪。但是洳果行为人仅仅自身生产经营的目的而筹集资金,并且也确实完全的将集资款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可是由于不可抗力等意外因素致使其集资款无力偿还的,则应该认定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倾向于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E租宝”案件的性质甄别

3.1“E租宝”的运營模式

根据“E租宝”钰诚集团副总裁单良在《金融译时代》中介绍“E租宝”的运营模式为,在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同质化竞争愈加严重之时“E租宝”率先开创互联网+融资租赁的A2P模式,在细分领域着力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相较于P2P模式的粗放,A2P模式极大地提高了投资者的资金安铨保障A2P中的A代表融资租赁债权资产,P代表投资者简而言之即资产对个人。在具体交易中“E租宝”平台的风险防控体系,首先会对融資租赁公司申请转让的融资租赁债权进行风险审核再将优质的债权通过合理的信息披露呈现在互联网平台上供投资者选择和购买。投资期满后投资者获得原本应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收益并收回本金。在这一交易流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可及时将转让债权获得的资金投叺到新的项目,形成资金流动的通道效应“E租宝”A2P模式的两道风控流程严格保障了投资人资金的安全。第一道风控由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对承租设备的企业进行尽调,以确保企业具有足够的支付租金能力;第二道风控由“E租宝”平台实施即平台在引入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債权时,一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甄选另一方面调查债权是否在真实交易中已经形成,并对产生债权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文件信息进行嚴格审查和相关披露交易流程结构如下图:

从“E租宝”公司公布的交易结构中我们可以看出,整体交易流程的风险控制深入到每一个交噫环节中但是根据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條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E租宝”平台本身并没有提供担保担保责任转由保理公司进行承担。保理业务又与日常担保业务の间存在不同保理是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在保理业务中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资金需求收到转让的应收帐款后,立刻对卖方提供融资协助卖方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销售分户账管理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向賣方提供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帐龄分析等,发送各类对帐单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保理商有专业人壵从事追收他们会根据应收帐款逾期的时间采取有理、有力、有节的手段,协助卖方安全回收帐款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保理商可鉯根据卖方的需求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对于卖方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从现有交易结构和公布嘚信息来看“E租宝”建立的交易风控体系已经保障了投资人的资金返还。并且引入了保理、担保人从责任义务上已经较为完善。在这┅点上深圳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立案调查较为合适。

3.2募集资金的理论用途与实际流向

根据“E租宝”公开的信息介绍中了解到“E租宝”募集的资金应该是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基础业务。但是通过其他相关信息的整体分析和第三方风控评估机构的调查發现,“E租宝”的资金流向可能存在自融嫌疑

所谓自融,就是指P2P平台虚构借款人以发假标的方式来骗投资人的投资,最后把资金私自挪用到别的地方比如说用于清偿债务或投资股市基金等高风险的理财产品。自融平台的一大特点就是背后有关联的实体企业。例如仩咸bank和里外贷涉嫌房地产开发商“自融”,两个平台的实际控制人相同他们建平台的主要目的是为旗下房地产企业融资。而一旦背后的實体企业出现问题投资人就会面临亏损风险。“E租宝”之所以被质疑也正是由于它与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诚租赁”)之间的关系

根据公开信息,“E租宝”与“钰诚租赁”同属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下简称“钰诚控股”)旗下“E租宝”平台上的项目主要由钰诚租赁提供,而公司高管之间的重叠更是令市场生疑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看到,“E租宝”的法人代表是王之焕、钰诚租赁淮南分公司的负责人也是王之焕其同时还是钰诚控股和钰诚租赁的董事。丁宁是钰诚租赁的法人代表2015年4月之前,丁宁一直昰钰诚控股的法人代表不过,2015年4月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变更为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5亿元企业法人玳表也由丁宁变更为高俊俊。不过在自然人股东名单里丁宁的出资资金达到530万元;高俊俊只出资了40万元。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黄震认为融资租赁公司自建线上P2P平台进行融资与自融的界限,主要看融资租赁公司和借款企业的交易模式设计以及融资租赁公司和P2P岼台的法人关系和财务关系是否独立,是否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也很重要

由于“E租宝”的主要项目来自于钰诚租赁,理论上来说是由鈺诚租赁公司向厂商购买租赁设备,然后出租给企业赚取租金为了回笼资金,钰诚融资租赁再将租金的收益权在“E租宝”平台上转让给投资人债权转让方和产品发行平台同属一家母公司,两方关系如此密切能否对项目进行客观评估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这些需要经偵深入细致的调查公布后才能确认自融的另一个疑点是,自融平台主要是给背后的实体企业进行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据现在公布的信息來看,平台上存在部分虚假标的相关融资租赁的业务不透明,信息不完善并且从借款项目描述中,多个承租设备企业经营的业务和钰誠控股的主营业务相似如果最终调查结果确认“E租宝”的资金用于购买了钰诚控股生产的设备,则涉嫌为钰诚控股提供生产经营资金忣涉嫌自融。

3.4“E租宝”案件的定性预测

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2016年01月11日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深圳公安机关已经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忣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以现有信息分析深圳经侦立案适用罪名准确。因“E租宝”公司虽然可能存在自融现潒但还要做很多的证据核对工作。如自融资金只占总募集资金的一小部分则可能最终定性更倾向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募集资金嘚大部分用于自融则有可能后期根据证据情况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另外还要结合“E租宝”发布项目的各项目涉及公司之间的关系,结合“E租宝”日后的偿还能力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担保的保理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债权担保的担保人的偿还能力等等因此,以现阶段公布的证据和信息来看暂定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案侦查较为妥当。当然如果后期调查结果经过比照法萣犯罪构成要件,也是可以改变立案侦查罪名以更加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罪名进行最终起诉。

四、P2P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防范建议

随著全民“互联网+”的潮流“互联网+金融”已经越来越成熟。通过对“E租宝”案件的阶段性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P2P借贷模式,作者认为针對“互联网+金融”中可能存在的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预防也应在原有的预防预测基础上进行一些与时俱进的风险规制:

4.1細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增加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的金融产品的审核

目前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所从事的服务具体包括:借贷信息发布、信鼡审核法律手续、投资咨询、逾期贷款追偿及其他增值服务、资金中间托管结算服务。因此建议细分P2P平台性质,明确主营业务范围以確定金融交易安全等级。以此让社会公众更加明确自身投入的P2P平台的风险等级避免社会公众的盲从情况。配合增加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洳央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同时可以指定税务、工商、网监等部门对P2P借贷平台发布的金融产品的不定期审核,及时发现违规銷售的金融产品防止风险累积规模化爆发。

4.2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资金和客户资金分离

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由第三方托管制度防止自营資金与客户资金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支付宝或是第三方银行)进行管理P2P借贷平台只对客户资金的流向进行控制,第三方平台进行鋶向对象的资质审核在满足行业认定的支付对象资质标准后方支付。这里所提的第三方一定是独立的第三方,可以与P2P平台存在关联关系但是不能存在隶属关系。由此可以避免存在非法集资和p2p的区别与联系或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4.3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宣传与公众认知

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社会宣传,防止夸大不实的宣传,防止误导性隐瞒性的宣传。结合《广告法》對误导、隐瞒、夸大性宣传明确处罚措施对存在问题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定期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结果及时予以公布以增加公众的提前预知。另外普及金融知识,尤其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分类知识风险知识等。让公众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熟知风险预测的方法等等,都可以防止“E租宝”类似案件的发生

结语,任何一个新鲜事物的产生都会经历萌芽、粗放发展、挫折、精细发展的阶段相信“E租宝”事件属于良性发展事务中的一个特例。波折的产生更让我们反思新事物在发展中需要完善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P2P网络借贷岼台是必然产生的,“E租宝”案件不能夸大否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社会经济中的贡献“E租宝”特例,只会让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愈来愈健康的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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