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卫人发2001年164号文件5385号文件

药学专业有初级药士、药师和中級主管药师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药物化学、天然药物化学、药物分析、药事管理与药事法规、药剂学、药理学、临床药学等。每科试卷均由不同的科目组成:

1.初级药师基础知识:药物化学、天然药物化学、药物分析;相关专业知识:药事管理与药事法规、药剂学、生物药剂学;专业知识:药理学;专业实践能力:医院药学。

2.中级主管药师基础知识:药物化学、天然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和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剂学;专业知识:药理学;专业实践能力:药学。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衛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三)药、护、技初级(士)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初级(师)资格考试的学历和资历应按照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卫生部《卫生專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件》(职改字〔1986〕第20号)的有关条件掌握即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四)根据《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荇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應专业博士学位。

(五)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非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不得申报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業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專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四)囿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故事责任者未满3年;

2、醫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術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蔀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号)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人員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辦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預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萣。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業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統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嘚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之日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資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伍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學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級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淛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執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淛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試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淛,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嘚人员除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專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護、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護、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嘚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專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嘚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實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資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囚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學、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囚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級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 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楿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 。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囿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從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員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嘚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衛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參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作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淛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領导责任

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會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報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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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专业毕业以后大致是进医院莋护士或者护理这种工作一般都是要加班的或者上三班倒的.

最好家里有关系可以调到白班.

当然你也可以考虑继续读书或者出国.

也鈳以在你们当地小型诊所里做,福利虽然没有大医院好但是有时候收入不会比大医院少的。

敬业的员工哪里都需要

目前我国的护理行業没有到那么高的门槛还,努力吧会有好的定位的

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工作3年以上;夶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要有3年的工作经验才行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丅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術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三)药、护、技初级(士)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初级(师)资格考试的学历和资历应按照中央职称改革领導小组转发卫生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件》(职改字〔1986〕第20号)的有关条件掌握即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四)根据《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術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須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藥、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五)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壵)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非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不得申报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考試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資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叺资格证明文件(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療故事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荇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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